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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出版社与图书代办站图书代办业务工作规则(修订) - 代办站经营之道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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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出版社与图书代办站图书代办业务工作规则(修订)
1996年3月
2002-09-16 09:55:24  来源: 
 
 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专学校的教材、图书供应工作,是国家教委主管部门赋予高校出版社和高校图书代办站的重要任务。高校出版社与高校图书代办站双方必须相互依靠,相互支
持,团结协作,才能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保证学校顺利进行教学,科研工作。为此,特制定本规则。
 一、关于做好宣传工作的规定
 《高校联合书目报》(以下简称《书目报》)和春秋两季《高等学校出版社教材征订目录汇编》(以下简称《目录汇编》)是高校出版社宣传自己的出版物、扩大发行量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图书代办站获得高校出版社出版、发行信息,用以进行教材、图书征订的重要工具之一,双方必须做好各自的工作。
 甲、高校出版社应做好以下工作:
 1.高校出版社应责成专人负责按时为《书目报》和《目录汇编》提供目录稿件的工作。
 2.书目稿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稿纸,抄写目录稿的字迹、标点要清楚、正确,内容简介一般在150字以内。
 3.《书目报》暂定为不定期。《目录汇编》每年春秋两季出版。
 春季、秋季《目录汇编》每年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出版,截稿日期分别为1月30日和6月30日(以发出日邮戳为准),每种书目暂按20元收费。
 4.按收到来稿时间先后编序、刊登。寄送稿件时,应写明所报送目录种数,加盖公章,签写送稿人姓名,以便于联系。来稿寄至:
 北京市海淀路,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东馆210室收 邮政编码:100872,并在信封上注明“目录稿”字样。
 5.凡列入《书目报》、《目录汇编》中的教材、图书,各高校出版社务必安排好编印工作,以保证按时出版,课前到书。
 6.高校出版社要经常把本社出版、发行等工作信息、资料、目录发给图书代办站。
 乙、图书代办站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市(地区)高校出版社教材、图书发行网点。组织网点的主要对象是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专及其他科研、设计、生产等部门的各用书单位及个人。各站代办发行的覆盖面一般不能低于所在地区大中专院校总数的95%,每年代办高校版教材总码洋要在50万元以上。
 2.广泛做好刊登在《书目报》、《目录汇编》上的教材、图书的征订宣传工作,按时组织好所在地区的学校教材科(组)、用书单位负责人会议,搞好教材、图书的征订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图书
代办站,订购《目录汇编》每次不少于100册,非直辖市、非省会城市的图书代办站,订购《目录汇编》每次不少于50册。订购《书目报》份数根据情况确定。各图书代办站要充分发挥《书目报》和《目录汇编》的作用。
 二、关于做好教材、图书征订发行工作的规定
 1,图书代办站负责本市(地区)各校教材科(组)、用书单位对《书目报》、《目录汇编》上所刊登的各类教材、图书的征订汇总工作。各图书代办站应在《书目报》、《目录汇编》征订截止日期后15天内将汇总数字报送给有关出版社。过期订购者,出版社不保证如数供应教材、图书。
 2.图书代办站向每个高校出版社填报订购的数量,应不少于一个铁路邮件的重量。
 3.图书代办站负责提取出版社通过邮局、铁路发到本站的教材、图书,并根据订购数字,及时分发到各校教材科(组)和用书单位,以保证课前用书。
 4.图书代办站要做好与本站业务有关的统计、报表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服务中心”上报。
 5.高校出版社要按图书代办站的添订数,按时、按量保证供应;因故不能按时、按量供应的教材、图书,务请及时回告图书代办站,以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
 6.高校出版社通过铁路发书后,应即将领货证寄给图书代办站,以便及时提货,避免损失。
 7.高校出版社发书时,应注意包装质量,清单包头要准确无误,以减少差错。如因包装不善造成教材、图书缺损,数量不足时,图书代办站应及时回告出版社,双方协商解决。
 三、关于出版社对图书代办站供应教材的折扣规定
 高校出版社向图书代办站供应的教材、图书实行浮动折扣,可以因书因订货码洋数额而异。为扶持图书代办站的建设和发展,以做好服务教学工作,出版社对图书代办站的供书尽量给以优惠。具体折比率由双方商定。
 四、关于出版社、图书代办站财务结算的规定
 1.高校出版社向图书代办站批发的教材、图书,原则上应先发书后付款(特殊情况双方商量解决)。
 2.高校出版社寄发教材、图书一个月后,图书代办站应将书款回付。能在银行办理托收款的,高校出版社可以通过银行进行托收结算,图书代办站不得拒付。
 3.对不能办理银行托收的图书代办站,由出版社在寄发教材、图书的同时向图书代办站发出“付款通知单”,图书代办站在收到教材、图书后10天内应向出版社汇款结算,出版社收到书款后3天内向图书代办站寄出发货票。对愈期不付书款的图书代办站,出版社停止教材、图书供应业务。
 4.服务中心为方便社、站书款结算,开办书款代存代付业务,即属于全国高校出版社发行系统的图书代办站可以在服务中心银行帐户内存书款,并受其委托负责与在京的出版社结算(免费代办,存多存少自愿)。
 五、关于奖罚的规定
 对模范遵守上述规定的高校出版社和图书代办站,根据情况予以奖励。对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因而对教学、科研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高校出版社和图书代办站,酌情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双方遇有矛盾时,应本着共同服务教学为主,和互相支持的精神,协商解决,或是由服务中心酌情处理。
 本规则经讨论并报上级批准后实行。1994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高校出版社与图书代办站图书代办业务工作规则》即不再生效。
本版责编: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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