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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相关类别图书
作 者:张希坡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用 途:学术专著
中 图:政治、法律
专 业:政治法律>法学类
制 品:图书
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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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
ISBN:978-7-300-29031-7 条码:
作者: 张希坡  相关图书 装订:0
印次:1-1 开本:0
定价: ¥5,980.00  折扣价:¥5,382.00
折扣:0.90 节省了598元
字数: 13028千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290317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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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辑简介

本辑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法规条令,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总纲——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二、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三、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革命法规;四、农民运动斗争纲领及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五、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政纲法规。

下篇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联合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部分:一、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宣言政纲确立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二、广州国民政府的前身——广东军政府时期孙中山以大总统大元帅名义颁布的法律法规;三、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四、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全辑共收入法史文献393件,为研究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治制度、财政经济、文化教育,特别是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史料。



第二辑简介

本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因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二、选举法;三、宪法政纲宣言;四、政权组织;五、抗日与外交;六、军事法规;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八、财政金融与税收;九、经济管理。

下卷包括以下七个专题,即:十、文教卫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劳动法;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规;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政策法规的演变。

本辑上下两卷共收入法律文献603件,对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第三辑暨第一卷简介

本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因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二、选举法;三、宪法政纲宣言;四、政权组织;五、抗日与外交;六、军事法规;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八、财政金融与税收;九、经济管理。

下卷包括以下七个专题,即:十、文教卫生;十一、土地法;十二、劳动法;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十四、刑事法规;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政策法规的演变。

本辑上下两卷共收入法律文献603件,对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第二卷(上)简介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刘志丹、谢子长等领导陕甘地区的人民,创建了陕甘边区工农民主政府。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甘边区后,设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1937年“七七”事变后,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中央临时政府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设立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委员会。依照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边区先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各种法律法规。

本卷内容较多,分为上(抗日战争时期)、下(解放战争时期)两卷,前者又分为第Ⅰ分册、第Ⅱ分册两册。

陕甘宁边区(上:第Ⅰ分册)包括以下六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

陕甘宁边区(上:第Ⅱ分册)包括以下九个专题: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法规;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

第二卷(下)简介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召开,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其他单行条例。1946年,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全面内战,向陕甘宁边区大举进攻。1947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机关撤出延安,先后在山西兴县与陕北绥德等地办公。1948年4月西北野战军收复延安,边区政府机关返回延安。1949年2月,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召开联席会,决定将晋绥边区划分为晋南、晋西北两个行署,统归陕甘宁边区政府领导。1949年5月西安解放以后,边区政府机关迁入西安市办公。以后随着解放战争向西北地区发展,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省政府先后成立,至1950年1月西北军政委员会在西安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历史任务已完成而胜利结束。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若干有关支援战争和加强边区建设的法律法规。

陕甘宁边区(下)包括以下十五个专题:一、宪法、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检察;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

第三卷简介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贺龙、关向应奉命率领八路军一二〇师东渡黄河,在山西西北部与绥远、察哈尔边界开辟了晋绥边区抗日根据地,此乃保卫陕甘宁边区的前沿阵地。1940年1月晋西北第一次行政会议召开,宣布成立“山西第二游击区行政公署”,1941年7月改称“晋西北行政公署”。与此同时,八路军另一部挺进大青山地区,于1941年4月成立绥察行政公署。1942年10月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召开,选出晋西北行政委员会委员和参议会常驻议员,并通过了《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及《保障人权条例》等重要法律。1943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改称“晋绥边区行政公署”,统一管辖晋西北与绥察两个地区。解放战争后期,1949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晋绥行政公署,将所辖地区交由陕甘宁边区政府统一领导。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于1949年8月决定成立山西省、绥远省和察哈尔省;将晋西北、晋南两行署分别划归山西、察哈尔两省管辖。

第三卷晋绥边区分为以下十三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粮;七、经济管理;八、文化教育;九、土地租债;十、劳动法规;十一、婚姻继承;十二、刑事法规;十三、司法审判与狱政。

第四卷简介

八路军一一五师于1937年9月奉命进入晋东北。副师长兼政治委员聂荣臻率部在五台山周围创建抗日根据地,吕正操率部开辟了冀中根据地。1938年1月,晋察冀边区军民代表大会在河北阜平召开,会上成立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公布。抗战胜利后,1945年9月《晋察冀边区行政施政要端》颁布。晋察冀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条令。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晋察冀边区政府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即被宣布撤销。

第四卷晋察冀边区分为以下十四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经税粮;七、经济管理;八、文教卫生;九、土地租债;十、劳动法规;十一、婚姻与继承;十二、刑事法规;十三、公安法规;十四、司法审判及狱政。

第五卷简介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八路军一二九师、一一九师先后挺进山西、河北、山东,河南连接地区,逐步开辟了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包括太行、太岳、冀鲁豫边区,选举产生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委员会。1945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分地区召开,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先后制定了若干关于政权建设的组织条例和各种行政法规。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与晋察冀边区政府同时被撤销。

第五卷晋冀鲁豫边区分为以下十四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经税粮;七、经济管理;八、文教卫生;九、土地租债;十、劳动法规;十一、婚姻继承;十二、刑事法规;十三、公安法规;十四、司法审判与狱政。

第六卷简介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山东人民举行抗日武装起义,建立八路军山东纵队,开辟了部分抗日根据地。1939年八路军一一五师主力进入鲁西,与山东纵队会合,扩大了山东抗日根据地。1940年7月,山东省各界救国团体联合大会召开,通过《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选举产生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1943年8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召开,决定将“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改称“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抗日战争胜利时,1945年8月“山东省行政委员会”正式改称“山东省政府”,统辖渤海、鲁中、鲁南、胶东、滨海五个行政区。各级抗日民主政权分别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

第六卷山东省的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册,包括以下十五个专题。

山东省(上):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法。

山东省(下):七、粮食法规;八、经济管理;九、文教卫生;十、土地租债;十一、劳动法规;十二、婚姻继承;十三、刑事法规;十四、公安检察;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

第七卷简介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将活动在南方八省的红军游击队改编为新四军。新四军于1938年4月挺进到长江南北各地,逐步创建了华中敌后抗日根据地。该根据地分为苏南、苏中、苏北、淮南、淮北、皖中、浙东、苏皖等八个行政区,建立了七个行政公署和一个办事处,下设20个专员公署。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分别制定了若干地区性的法律法规。

第七卷华中区分为以下十四个专题:一、施政纲领;二、选举法规;三、政权组织;四、民政法规;五、军事法规;六、财金税粮;七、经济管理;八、文教卫生;九、土地租债;十、劳动法规;十一、婚姻继承;十二、刑事法规;十三、公安法规;十四、司法审判及狱政。



第四辑第一卷简介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解放区不断扩大。1947年11月人民解放军解放石家庄后,晋察冀与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连成一片。1948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华北局,委任董必武为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负责成立华北人民政府的具体筹备工作。1947年8月7日,由两大解放区推选的代表在石家庄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听取两边区政府负责人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选举产生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华北人民政府第一次政府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推举董必武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并确定各部、会、院、行负责人。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的经验,中央确定各级政权组织皆冠以“人民”二字,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解放军”。关于地方政权的组建,经过两次调整,最后形成省、市建制。将华北划分为五省二直辖市,即河北省、山西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平原省(省会在新乡)、北平市、天津市。

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不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域提供了可行的方案,而且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好了组织上的准备。因此,华北人民政府被称作“人民共和国的前奏和雏形”。1949年10月27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请求,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决定将华北人民政府所辖五省二市,改由中央人民政府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院、行的工作机构,皆以原华北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为基础,重新建立。至10月31日,双方举行正式接交仪式,华北人民政府因胜利完成历史赋予的光荣任务而宣告终结。

本卷分为以下各专题:施政纲领、政权组织、民政法规、财金税粮、经济管理、文教卫生、土地租债、劳动法规、婚姻与继承、刑事法规、公安法规、监察法规、司法审判与狱政。

第二卷简介

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军投降。9月15日中共中央确定了“关于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向东北派出部分军队和大批干部深入农村发动群众,进行反奸清算、清剿土匪和土地改革运动,建立民主政权。1946年8月6日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在哈尔滨市召开,决定成立“东北行政委员会”。1949年全东北解放,东北人民代表会议于同年8月在沈阳召开,选举产生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

本卷分列以下各专题:施政纲领、政权组织、民政法规、财金税粮、经济管理、文教卫生、土地房产租债、劳动法规、婚姻与继承、刑事法规、公安法规、司法审判与狱政。其中旅(顺)大(连)市具有海港城市的特点,哈尔滨市积累了管理大城市的早期经验。最后特设专题“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是我国最早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提供了实践经验,即在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卷简介

本卷分别选编北平(京)、天津、南京、上海四大城市解放初期的法律法规。

1949年1月平津战役之后,天津、北平相继解放。渡江战役之后,4月23日南京解放,宣告了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覆灭;5月27日解放上海。以上四大城市解放初期皆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若干有关肃清特务组织、取缔反动党团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还制定了有关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稳定金融、兴办文教卫生事业的规章条例。所有这些都为以后新解放城市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经验。

1949年8月,北平市召开第一届各界代表会议,作为人民政府联系群众、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的纽带。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北平市改称北京市,作为新中国的首都。1949年11月20日北京市召开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确定了北京市的工作方针,选举产生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全国范围的人民政权建设树立了榜样。

本卷分列北平(京)市、天津市、南京市、上海市四个部分,每个市的法律法规基本上以制定年月先后为序,性质相近者有所调整。唯有上海市在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较多,为便于检索,分列综合、财金税法、工商贸易、船舶管理、交通运输、劳动与劳资合同、农林水利等专题。

作者简介:
张希坡 1927年10月生于山东章丘。1947年2月在东北解放区参加革命,被派往佳木斯合江师范学习,后分配到宝清县政府工作,先后任教育科科员、民政科副科长、县法院副院长。1951——195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法制史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历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有《中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考》《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史》《中国婚姻立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与“史源学”举隅》《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改革研究》。主编《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等。

章节目录:
第一辑
上篇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法规条令
一、总纲――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3
二、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 16
三、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革命法规 64
四、农民运动斗争纲领及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 122
五、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政纲法规 186
下篇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联合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宣言政纲确立了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国民政府的立法原则 219
二、广州国民政府的前身――广州军政府时期孙中山以大总统大元帅名义颁布的法律法规 268
三、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 368
四、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 481
第一辑参考书目 560
第二辑
上 卷
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 3
二、选举法 31
三、宪法政纲宣言 76
四、政权组织 140
五、抗日与外交 318
六、军事法规 336
七、内务、公安与监察、检察 402
八、财政金融与税务 437
九、经济管理 515
下 卷
十、文教卫生 573
十一、土地法 699
十二、劳动法 845
十三、妇女青年与婚姻家庭 934
十四、刑事法规 966
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 1015
十六、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陕北后政策法规的发展演变 1124
第三辑
第一卷 总纲


参考书目
第二卷
陕甘宁边区 (上) : 第Ⅰ分册
一、施政纲领 3
二、选举法规 36
三、政权组织 65
四、民政法规 317
五、军事法规 387
六、财金税法 399
陕甘宁边区(上):第Ⅱ分册
七、粮食法规 3
八、经济管理 91
九、文教卫生 195
十、土地租债 223
十一、劳动法规 288
十二、婚姻继承 324
十三、刑事法规 344
十四、公安法规 364
十五、司法审判及狱政 392
陕甘宁边区(下)
一、宪法、施政纲领 3
二、选举法规 14
三、政权组织 37
四、民政法规 99
五、军事法规 139
六、财金税法 145
七、粮食法规 233
八、经济管理 263
九、文教卫生 327
十、土地租债 355
十一、劳动法规 395
十二、婚姻继承 402
十三、刑事法规 406
十四、公安检察 408
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 419
附录
本卷参考文献 553
第三卷 晋绥边区
一、施政纲领 1
二、选举法规 17
三、政权组织 47
四、民政法规 172
五、军事法规 197
六、财金税粮 203
七、经济管理 248
八、文化教育 276
九、土地租债 300
十、劳动法规 309
十一、婚姻继承 317
十二、刑事法规 325
十三、司法审判与狱政 334
本卷参考文献 342
第四卷 晋察冀边区
一、施政纲领 1
二、选举法规 22
三、政权组织 50
四、民政法规 158
五、军事法规 212
六、财金税粮 229
七、经济管理 352
八、文教卫生 430
九、土地租债 469
十、劳动法规 507
十一、婚姻与继承 523
十二、刑事法规 536
十三、公安法规 555
十四、司法审判及狱政 569
本卷参考文献 626
第五卷 晋冀鲁豫边区
一、施政纲领 3
二、选举法规 20
三、政权组织 34
四、民政法规 110
五、军事法规 121
六、财金税粮 140
七、经济管理 199
八、文教卫生 228
九、土地租债 244
十、劳动法规 284
十一、婚姻继承 300
十二、刑事法规 326
十三、公安法规 352
十四、司法审判与狱政 360
本卷参考文献 455
第六卷 山东省 (上)
一、施政纲领 1
二、选举法规 42
三、政权组织 59
四、民政法规 372
五、军事法规 448
六、财金税法 50
第六卷 山东省 (下)
七、粮食法规 1
八、经济管理 54
九、文教卫生 176
十、土地租债 314
十一、劳动法规 434
十二、婚姻继承 476
十三、刑事法规 485
十四、公安检察 513
十五、司法审判与狱政 579
本卷参考文献 625

第四辑
第一卷 华北解放区
一、施政纲领 1
二、政权组织 17
三、民政法规 93
四、财金税粮 134
五、经济管理 258
(一)工商贸易 258
(二)交通邮电 277
(三)农林水利 293
(四)科学技术 309
六、文教卫生 330
(一)文化教育 330
(二)卫生法规 386
七、土地租债 402
八、劳动法规 405
九、婚姻与继承 413
十、刑事法规 429
十一、公安法规 438
十二、监察法规 452
十三、司法审判与狱政 466
本卷参考书目 518
第二卷 东北解放区
一、施政纲领 1
二、政权组织 17
三、民政法规 52
四、财金税粮 54
五、经济管理 71
六、文教卫生 131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东北区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草案)6件 153
七、土地房产租债 179
八、劳动法规 208
九、婚姻与继承 242
十、刑事法规 255
十一、公安法规 269
十二、司法审判与狱政 298
十三、特设专题: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法规 407
本卷参考书目 442
精彩片段:
编者说明
一、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献,堪称“红色法律经典”
所谓“红色法律经典”(简称“红色法经”),是指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内,由革命政权所制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文献。
所谓“经典”,按《辞海》的解释,是指“一定时代、一定阶级认为最重要的、有指导作用的著作”。《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旧指作为典范的儒家载籍”,或者具有权威性的著作。以现代文学艺术作品为例,有许多被公认为“红色经典”之作,如反映土地改革的小说和电影,有周立波的《暴风骤雨》和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反映解放区婚姻制度改革的作品就更多,如《刘巧儿》《小二黑结婚》和《李二嫂改嫁》等等。这些文艺作品早已家喻户晓,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可是,这些文艺作品所反映的法律母体,一般人却不太了解。这正是本课题所要研究的对象,也就是本“选辑”所要收集的重要内容。大家知道,《暴风骤雨》和《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所描写的是解放战争时期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而指导那场土改运动的纲领性的法律文献,是1947年10月在西柏坡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研究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土地法大纲》堪称土地立法的“红色经典”。同样,上述反映解放区婚姻制度改革的文艺作品,无一不是各个历史时期婚姻法规的写照。例如《刘巧儿》的故事,是发生在1943年陕甘宁边区的真人真事,它所反映的追求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的主题思想,是以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为依据的。《小二黑结婚》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它所反映的婚姻自主、自由恋爱的思想,是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和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的主题思想。《李二嫂改嫁》则发生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山东解放区,它所诠释的寡妇再婚的政策,是1945年3月《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寡妇有再嫁与否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上述婚姻立法,即成为革命根据地“红色法律”的经典之作。
但是,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改革法,不是只有一个《中国土地法大纲》,而是还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农民运动时,早就提出“耕地农有”的口号,并开始实行减租减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孙中山共同研究,确定采取“二五减租”的政策,并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指导苏区农民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分别颁布了若干《减租减息条例》,全面推行减租减息政策。到解放战争时期,在各解放区依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这便为全国解放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新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样,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也有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制定的政纲、决议中,以及工农运动制定的规约、条令中,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四项原则,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以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各解放区制定的《婚姻条例》中,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法律文献在本“选辑”中,都可查到具体条文。
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比如反映劳动立法的文艺作品,有第一次大革命时期中国工人阶级为反抗军阀压迫、争取建立工会组织而发动的“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和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以及香港和广州工人举行的反帝爱国斗争――“省港大罢工”,都是以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制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作为指导纲领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之后在各抗日根据地内,陆续制定了各地区的《劳动保护条例》,都可在本“选辑”中窥见其发展、演变的进程。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既然大量的反映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影视诗歌被称作主旋律的“红色经典”,那么指导这些文艺作品的法律母体,理所当然更应属于“红色法律经典”。本丛书就是从几十年来收集的大量法律文献中,经过考察、校订,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编成《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以供国内外专家及广大读者学习、研究中国近现代史及中国法制史,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的过程,总结历史经验。
但应指出,这里所说的“红色法律经典”,主要是指那些具有历史价值并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现在收入本“选辑”的,并非都是经典之作,有些规约、条令是临时性的、地区性的应急之作;有些规定还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因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某些规定是不正确的,需要客观地、全面地进行分析研究。之所以收集进来,是为了说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有一个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从萌芽雏形逐步走向成熟完善的发展过程。因此,统称为“红色法律资源”,都属于“红色法律文化遗产”的范畴。
本丛书内容涉及范围很广,包括以下各个部门法的历史文献:宪法施政纲领、选举法、政权组织法、民政、外事、军事、财政金融税收、经济管理(工农商贸合作社及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与卫生、土地法、劳动法、婚姻与继承、刑事法规、监察与公安检察、司法审判及狱政,等等。
二、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史的上线始于何时?
现在在一般教材和史料汇编中,对于人民民主法制史的上线,多是从1927年苏维埃红色政权创立开始。诚然,1927年秋收起义后在农村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的确奠定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坚实基础。但是,这仅仅是“流”,而不是“源”。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产生,应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广东革命根据地作为起点。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明确提出驱除国际帝国主义、打倒封建军阀、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并陆续制定了有关人民民主法制的若干基本原则。为了实现上述反帝反封建的政治纲领,中国共产党积极领导开展了三方面的斗争,即工人运动、农民运动以及同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国民党进行合作,共同开创了广东革命根据地。在工人运动中,制定了最早的工会条例和劳动立法。在农民运动中,实行减租减息,制定《农民协会章程》,并以农民协会作为临时的基层政权,待条件具备时建立普选的乡村自治委员会以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县政府委员会制度。特别是在工农运动的实践中,创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株珍贵“萌芽”――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各级(主要是省级)农民代表大会以及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中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大会。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产生的规约、条令中,提出了婚姻制度改革的立法原则,确立男女平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反革命罪”的概念,制定《反革命罪条例》《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建立了新型的革命法庭;改革司法制度,并在工农革命组织中成立了最早的人民调解机构;等等。这一切都可以从本“选辑”中得到充分证实。
三、《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的体系结构
全书共分为4辑:
第一辑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1921―1927)”。
第二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1927―1937)”。
第三辑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
第四辑为“解放战争时期新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45―1949)”。
在每一辑中,根据其实际情况及史料的多少,有的分为上下卷(如中央苏区),有的分列多卷本(如抗日根据地)。
革命的前辈在政权与法制建设方面所遗留的这些丰富史料,不仅为法制史学的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对于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以及各个部门法史都有极重要的研究价值。期望大家能对这些史料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相信不久的将来,定会有高水平的论著不断问世。
六十多年来,先后参加本“选辑”史料汇集工作的,有以下同志:常风、毛天祜、梁秀如、郝正宇、关子健、胡大展、雷晟生、范明辛等。其中大部分现已作古,仅以本书的出版,告慰他(她)们的在天之灵。
多年来,在收集与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的过程中,得到有关单位与专家的指导和帮助,特借本“选辑”出版之机,再次表示衷心感谢!本“选辑”存在的缺点、错误,欢迎各位专家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先后应邀参加本课题组的成员有:马小红、赵晓耕、侯欣一、丁相顺、高仰光、黄东海、陈和平、段俊杰等。其中,黄东海、陈和平、段俊杰参加了部分文稿的校订及其他辅助工作。此外,还有一个十多人的“家庭总后备队”,祖孙三代齐上阵,从早期的手抄复写和手工打字,到后期的电脑打字、校对、改错、图书借阅、网上购书、文献拍照、图表复制,以及各种事务性工作,都为本“选辑”的出版作出一定贡献。
编 者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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