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形态论(中青年法学文库) - 中青年法学文库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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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律意识形态论(中青年法学文库)
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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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 | 978-7-5620-3595-4 |
责任编辑: | |
| 作者: |
黄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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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 印次: | 1-1 |
开本: | 32开 |
| 定价: |
¥16.00
折扣价:¥14.40
折扣:0.90
节省了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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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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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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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日期: |
2010-01-01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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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划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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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规划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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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选重点出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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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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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
本书是以法律意识形态为主要论题的法学理论新著,作者在分支学科意义上探讨法律意识形态问题,希望通过本书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特定化、体系化,从而将其与法律、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区分开来。本书共分四章,运用逻辑演绎、整体主义、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分别阐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界定、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和功能,以及法律意识形态建构的中国理论。全书从厘定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入手,将全书的基本内容锁定于建制与论证之间的冲突与维系,提出要再坚持主流、抵制异质、发展多样之间界定社会主义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以发挥法律意识形态的观念凝聚、促进法治运行及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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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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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节目录: |
总序 内容提要 导论 第一章 交互于制度建构与论证有效之间的法律意识形态 第一节 建制论证形态的比较:一种初步的理论框架 一、理性一道德的建制论证模式——自然理性的法学视角 二、规范一制度的建制论证模式——分析实证的法学视角 三、合理一合法的建制论证模式——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第二节 建制与论证之间的冲突与维系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规定性 二、建制与论证的内在冲突 第二章 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法律意识形态概念的评介 一、前苏联和俄罗斯学者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论述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论述 三、中国学者有关法律意识形态的论述 第二节 法律意识形态内涵的界定 一、法律意识形态内涵界定的理路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法律意识形态外延的界定 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分 二、作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分 三、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分 四、法律理论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分 五、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界分 第三章 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和功能 第一节 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纵深结构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横向结构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运行结构 第二节 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观念的凝聚功能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制运行的促进功能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 第四章 法律意识形态建构的中国理路 第一节 中国法律意识形态发展的历史脉络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工具主义阶段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虚无主义阶段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制建构阶段 四、法律意识形态的法治选择阶段 第二节 社会主义主流法律意识形态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诸种形态 二、社会主义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 三、法律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问题 二、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性的缺失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 第四节 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与中国法治发展 一、总体性意识形态批判的前提转换 二、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系统的生成 三、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与中国法治发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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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片段: |
法律意识形态既是意识形态的一个分支,又是法理学、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意识形态研究和法学研究中本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对该问题,目前的研究十分薄弱,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没有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特定化;其二,没有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体系化;其三,没有将法律意识形态的范畴与相关范畴相区分。为了使法律意识形态引起理论界的重视及对于中国意识形态策略有所助益,本书在对法律意识形态的内涵、结构、功能以及历史发展脉络做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法律意识形态的策略应该是通过建构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进而通过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从而加强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并使建制论证功能更加突显。 分析法律意识形态是交互于建制与论证之间的内在关系。书中就建制论证的历史形态做了一个先期梳理,总结了理性一道德的建制论证模式、规范一制度的建制论证范式、合理一合法的建制论证模式为代表的三种建制论证模式,并进而分析了建制与论证之间存在内在冲突的原因,厘定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概念。首先,从前苏联学者、西方学者及我国学者的理论研究中分析了法律意识形态的理论渊源,并揭示了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不足。其次,通过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意识形态、作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形态、法律理论与法律意识形态等范畴之间的区分,对法律意识形态的外延做了基本界定。 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功能等范畴是将法律意识形态置于宏观背景的动态考察。法律意识形态的纵深结构包含法律意识形态的认知、生产、引领、观念整合等内容;法律意识形态的横向结构包括宪政、刑事、民事、程序等具体方面;法律意识形态的运行结构则由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部分组成。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法律意识形态的观念凝聚、法治运行促进功能和法律社会整合功能等。 法律意识形态建构的中国理路是恢复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地位,从而在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中取得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该部分先分析了当下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历史脉络,即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工具主义阶段、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虚无主义阶段、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制建构阶段、法律意识形态的法治选择阶段等。对社会主义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界定从法律意识形态的诸种表现着眼,并在坚持主流、抵制异质、发展多样之间予以界定,并且探讨走出总体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对意识形态超越的初步理论尝试;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旨在改变单方面法律意识形态主体的退隐、互为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交往主体性缺失的境况,从而使法律意识形态建构的主体和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之间形成一种辩证关系,既向内建构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意志自由的内向价值,又向外建构法律意识形态主体平等的外向价值。法律意识形态批判在意识形态历史性转向后依然有其必要性,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有效进行依赖于批判系统的生成,并在对于法学理论研究、法治实践进行批判的同时加强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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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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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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