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诉讼法已考法条真题例解(司法考试读物) - 司法考试读物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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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诉讼法已考法条真题例解(司法考试读物)
司法考试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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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3607-4 |
条码: | |
作者: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司法考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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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16开 |
定价: |
¥48.00
折扣价:¥43.20
折扣:0.90
节省了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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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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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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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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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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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司法考试有两条不可或缺的复习路径,即研究真题和熟悉法条。首先,研究历年真题是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最佳路径。对历年真题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考试的侧重点,分析出司法考试的命题思路,归纳出司法考试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从而把握考试规律和命题脉络。其次,司法考试也离不开对法条的考查,特别是对诉讼法而言,90%以上的考点都体现为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考查,几乎所有的诉讼法考题,都能够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并且对法条考查的重复率很高,已考法条具有很大的备考价值。通过梳理和分析已考法条,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考点,发现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和题眼所在。 基于以上考虑,本书以2002年至2009年司法考试曾经考查过的三大诉讼法(含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法条和相关真题为基础,剔除掉从未考查过的法条(个别新法的重要条文保留),形成了“已考法条——真题索引——以题说法——真题解析”的编排体例。其中,“真题索引”以(年/卷/题号)的形式紧跟条文,如某个法条后跟(03/二/34、06/二/67A、09/二/20CD),就表明该法条在03年卷二34题,06年卷二67题A选项,09年卷二20题CD选项被作为考点考查过。有些真题索引会精确到选项,是因为这些真题下不同的选项涉及的是不同的法条与考点,所以不同的选项也就放到了不同的法条之后。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展示该法条被考查的频率,凸显出该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程度;二是供大家索引真题,结合真题来琢磨法条,进一步加深对法条条文的理解。“以题说法”是“真题索引”的延续,意在将真题对该法条的考查方式呈现出来,使大家对已考法条有更为更具体、更具针对性的把握,明确备考方向和重点。“以题说法”中的每一道题后也都有与法条相对应的真题索引,便于读者快速查到涉及该题的条文甚至其下的款项。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并不是对真题的简单罗列,而是紧密结合法条进行真题的筛选与整理,真正做到依“法”设题,使法条与真题精确匹配起来。“真题解析”与“以题说法”相对应,在解析真题的同时,解读相关法条,归纳补充相关考点,使读者对法条有更透彻的领会。 本书将历年真题和已考法条巧妙结合,体现出了三大特点:一是完整。本书的编写,囊括2002~2009年全部已考法条及相应真题,做到了无一遗漏;二是精确。本书将已考法条和真题精确匹配,准确到具体法条甚至其下的款项,做到考点一目了然;三是明确。“已考法条是静态的司考真题,司考真题是动态的已考法条”,通过真题剖析法条,有利于考生强化对已考法条的理解和掌握,明确备考方向,最终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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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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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l 第一章 总则/1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3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11 第六章 法律责任/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 第一章 总则/19 第二章 受案范围/23 第三章 管辖/29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35 第五章 证据/47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50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59 第八章 执行/79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02 第一章 总则/102 第二章 行政赔偿/104 第一节 赔偿范围/104 第二节 赔偿请求入和赔偿义务机关/108 第三节 赔偿程序/110 第三章 刑事赔偿/113 第一节 赔偿范围/113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16 第三节 赔偿程序/119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120 第五章 其他规定/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8 第一编 总则/128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28 第二章 管辖/130 第一节 级别管辖/130 第二节 地域管辖/132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4l 第三章 审判组织/145 第四章 回避/146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148 第一节 当事人/148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158 第六章 证据/162 第七章 期间、送达/178 第二节 送达/178 第八章 调解/179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86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92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194 第二编 审判程序/197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197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197 第三节 开庭审理/203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209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211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213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216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2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222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223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223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224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25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225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234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238 第三编 执行程序/24l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241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250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252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257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58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258 第二十四章 管辖/259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262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264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67 第一章 总则/267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270 第三章 仲裁协议/270 第四章 仲裁程序/275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275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278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280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285 第六章 执行/2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89 第一编 总则/289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289 第二章 管辖/296 第三章 回避/30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307 第五章 证据/317 第六章 强制措施/326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339 第八章 期间、送达/343 第九章 其他规定/344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345 第一章 立案/345 第二章 侦查/349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349 第三节 询问证人/351 第四节 勘验、检查/353 第五节 搜查/353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354 第七节 鉴定/357 第八节 通缉/360 第九节 侦查终结/361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364 第三章 提起公诉/365 第三编 审判/374 第一章 审判组织/374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376 第一节 公诉案件/376 第二节 自诉案件/394 第三节 简易程序/401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404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42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425 第四编 执行/429 附则/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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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复议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 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08/二/82c、08/二/89B、09/二/100A)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15条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08/二/89B)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08/二/82C、09/二/100A)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1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八)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第(九)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十)项(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17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以题说法 1.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请问肖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如何确定?(08/二/82C) 2.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若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请问某公司提出申请复议的期限是什么(7(08/二/89B) 3.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请问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已超过申请期限?)(09/二/100A) 真题解析 1.本题考查的是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中的申请期限问题。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且,在本案中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申请期限可以超过60日。 2.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如果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那么某公司从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的时候就知道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该从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3.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到2005年4月i9日已超过60天的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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