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精解(工具书及其他) - 工具书及其他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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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精解(工具书及其他)
工具书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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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3646-3 |
条码: | |
作者: |
吴高盛
相关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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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32开 |
定价: |
¥16.00
折扣价:¥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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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了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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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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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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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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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0-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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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时间推出了本法精解。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主编,参加编写的人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部分工作人员,研究《国家赔偿法》的部分专家学者,常年从事国家赔偿案件审判代理工作的实务工作者,是立法界、实务界和理论界联手打造的精品之作。 本书通过条文主旨、条文解读、典型案例三个部分,全面涵盖了条文主旨、条文解读、典型案例等各项内容,并作了较为通俗的阐释,是法学学生、实务人员、研究人员的实用、权威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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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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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1 第二条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责任的履行\5 第二章 行政赔偿\16 第一节 赔偿范围\17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归责标准\18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归责标准\31 第五条 行政赔偿的免责情形\37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47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资格和范围\47 第七条 承担行政赔偿义务的主体及其责任承继关系\51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57 第三节 赔偿程序\59 第九条 赔偿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形式\59 第十条 承担共同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应负的各自先予 赔偿的责任\69 第十一条 受到不同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同时提出数项 赔偿要求\70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形式即递交赔偿申请书 及其内容和赔偿义务机关收讫义务\72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 书的期限和相关处理义务\77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经行政程序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的条件\84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应承担的举证 义务\86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制度\93 第三章 刑事赔偿\101 第一节 赔偿范围\102 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108 第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129 第十九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36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54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154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154 第三节 赔偿程序\162 第二十二条 提出赔偿请求\163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164 第二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结果 申请复议\167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169 第二十六条 举证责任\173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办法与 可以进行质证\175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时限\176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和 赔偿决定的法律效力\177 第三十条 赔偿决定的监督\180 第三十一条 赔偿费用的追偿\182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186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的方式\187 第三十三条 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的赔偿方式和赔偿 标准\193 第三十四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计算 标准\194 第三十五条 精神损害赔偿\201 第三十六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计算 标准\207 第三十七条 国家赔偿经费制度\211 第五章 其他规定\217 第三十八条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职权行为 侵权赔偿责任\217 第三十九条 国家赔偿时效制度\220 第六章 附则\228 第四十一条 请求赔偿不得收费原则与赔偿金免税 制度\228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时间效力\230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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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编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一批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总的来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的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赔偿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赔偿项目的规定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此外,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提出需要对《国家赔偿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此次修改工作特别注意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要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在修改思路上,把握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精解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对重大问题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据此,本次修改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保障赔偿支付为重点,兼顾了其他问题。本次修改历经四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为便于读者学习、研究《国家赔偿法》,了解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各项制度的立法背景,准确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宗旨、精神和各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部分工作人员,研究《国家赔偿法》的部分专家学者,长年从事国家赔偿案件审判代理工作的实务工作者,共同编写了本书,供读者研究、学习时参考。本书编写时,着重对各条文的背景、含义、适用要点等作了较为通俗的解释;同时为便于理解,在实践中适用较多的重点法条之后附有司法案例,并作了点评。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主编、统稿,参加编写的人员有陈国栋、李昕泉、宋明志、郭杰、江琳。 囿于水平,本书错误和缺点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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