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外国法制史(“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 “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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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新编外国法制史(“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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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3605-0 |
条码: | |
作者: |
何勤华、李婧
相关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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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16开 |
定价: |
¥43.00
折扣价:¥38.70
折扣:0.90
节省了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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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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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4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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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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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0-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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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外国法制史作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专业基础课之一,与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及其他部门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本书从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伊斯兰法讲起,到英、美、法、德、日各国,形成了本书的体系。本书作为外国法律史学论著和教材,与以往的教材相比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编者人数少,全书总体风格及水平比较一致;其二,广泛吸收了之前出版的同类作品的成果,并最大限度的参考近几年世界史领域新面世的文献,和近年来各部门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其三,论述系统,语言流畅完整。另外,在古代和中世纪部分,最大限度地参考近几年世界时领域新面世的文献;在近代以后部分,则大量吸收今年来各部门法研究的新成果。因此本书是一部推陈出新的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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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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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1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概述/1 第二节 汉谟拉比法典/4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12 第二章 古印度法…………………………………………………………………13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概述/13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17 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23 第三章 古希腊法…………………………………………………………………27 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27 第二节 雅典法/3l 第三节 古希腊法与古东方法的关系/39 第四章 罗马法……………………………………………………………………41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41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49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58 第五章 日耳曼法…………………………………………………………………61 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61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65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72 第六章 教会法……………………………………………………………………75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75 第二节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84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影响/93 第七章 伊斯兰法…………………………………………………………………96 第一节 伊斯兰法概述/96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103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109 第八章 英国法……………………………………………………………………116 第一节 英国法的起源与发展/117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126 第三节 宪法/139 第四节 行政法/148 第五节 民商法/155 第六节 侵权行为法/173 第七节 刑法/177 第八节 诉讼法/181 第九节 英国法的历史地位/186 第九章 美国法……………………………………………………………………189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90 第二节 宪法/199 第三节 行政法/208 第四节 民商法/216 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231 第六节 刑法/238 第七节 司法制度/243 第八节 美国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249 第十章 法国法…………………………………………………………………253 第一节 封建时期的法国法/253 第二节 近现代法国法的发展/259 第三节 宪法/264 第四节 行政法/273 第五节 民商法/278 第六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290 第七节 刑法/296 第八节 司法制度/299 第九节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311 第十一章 德国法…………………………………………………………………313 第一节 德国法的历史演变/314 第二节 宪法/323 第三节 行政法/330 第四节 民商法/339 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351 第六节 刑法/361 第七节 司法制度/366 第八节 德国法的历史评析/380 第十二章 日本法…………………………………………………………………382 第一节 日本法的形成及发展/382 第二节 宪法/393 第三节 行政法/399 第四节 民商法/405 第五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411 第六节 刑法/418 第七节 司法制度/422 第八节 日本法的历史地位/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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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前言
在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中,除了应掌握一些文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精通一门以上外国语言之外,在法学方面,重点应当学习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部门法,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而为了对这些部门法的知识有一个融会贯通的把握和理解,让这些部门法的专业知识在脑子里面活动起来,自觉而又顺畅地运用于自己的工作中,就必须掌握法理学、法制史学等法学的基础知识。这些基础知识,既是一种使部门法知识相连结的理念、观点和框架,也是一种法律人必须有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外国法制史就是法制史学的一个主要分支,是法学基础知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 外国法制史的对象
外国法制史(ForeignLegalHistory)是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研究除中国以外的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一门科学。作为一门学科和一门课程,它主要描述外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阐发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以帮助大学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了解法的起源、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加深认识推动法律发展之社会历史背景,以及把握这种发展演变的规律。
具体言之,外国法制史的对象和范围为:
第一、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如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即立法的历史。
第二、上述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执法、司法的历史。
第三、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对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化和意识形态发展所起的作用,即法的作用的历史。
第四、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亡、发展演变的,即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二、 外国法制史的历史演变
在人类历史上,对法律的历史进行研究,在中国最早始于公元前2世纪前后的汉代,东汉史学家班固(公元32~92年)所著《汉书·刑法志》可以算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刑法)史作品;在西方,罗马法学家庞波尼乌斯(s.pomponius,约公元160年去世)的著作《教本》一书,描述了从罗马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起至庞波尼乌斯生活时代(公元2世纪)止的法律发展史,成为西方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史作品。但学术界一般认为,法律史学科的正式诞生,是在19世纪中叶由以萨维尼(Savigny,1779~1861年)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和以梅因(s.H.s.Maine,1822~1888年)、梅特兰(F.w.Mail.1and,1850~1906年)为代表的英国“历史法学派”所推动的。至19世纪末,历史法学已经成为西方各国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学派、学科,也成为法科大学中所开设的一门主干课程。
但一直到目前,在西方还没有被称为“外国法制史”的学科和课程。他们一般通过开设罗马法、法律发达史、比较法、外国法的课程,来传授外国法制史的知识,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学者,就是通过开设各种罗马法课程及其教材,来讲授古代和中世纪的法律史知识;美国学者莫理斯(M.F.Morris)于1909年出版的《法律发达史》,也是他多年授课的成果。同时,也有以某一地区的法律发展史作为对象来阐述外国法制史的,如美国学者孟罗·斯密(Edmund Munroe Smith,1854~1926年)于1928年出版的《欧陆法律发达史》,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作。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开设了苏联法、法国法、德国法等课程。
在中国古代,虽然也有对外国法的研究,如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对别国法律的收集、比较和传授活动等,以及上述《汉书·刑法志》等法律史著作,但一直到清末,尚没有出现“外国法制史”这一名词。“外国法制史”作为一个学科名词出现,最早见于1907年设立的京师法政学堂,在其开设的课程中即有“外国法制史”,这是中国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源头。除此以外,当时在大学中还开设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等课,从各个角度阐述外国的法律制度历史。
不过,我们现在讲授的“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框架体系,不是继承于民国时期,而是来源于前苏联。20世纪30年代,前苏联开设了国家与法权通史这门课,从古代埃及法、古巴比伦法讲起,一直讲到中世纪各国,近现代英、美、法、德、日等各国,初步形成了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体系。新中国建立后,在学习苏联法的过程中,我国最早在中国人民大学,随后在北京、西南、华东等政法学院,陆续开设了外国法制史的课程。至目前,我国六百多所大学中的绝大多数的法律院校都开设了这门课程,也林林总总出版了外国法制史的教材三十余种。本教材是在吸收上述各种教材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它既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又突出了外国法制史的重点,体现了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特点。
三、 外国法制史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作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专业基础课之一,与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及其他部门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外国法制史与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史料与理论的关系,即前者表示个别的、具体的和史料性的内容;后者则表示一般的、抽象的和理论的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外国法制史必须以法理学为理论指导,不能就历史讲历史。而法理学必须以外国法制史为依据,如分析法的起源,就要讲古巴比伦、古印度及古希腊的法律制度;讲法的本质,也必须从具体的奴隶制法如罗马法等和封建制法如日耳曼法等入手;等等。实际上,国际上一些法理学大家如法国学者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年)、美国学者庞德(R.Pound,1870~1964年)都是以法理学思想来指导法律史的研究,以法律史发展史料来说明法的基本理论和精神。而其他有些法学家,如日本的穗积陈重(1855~1926年)和美国学者伯尔曼(Harold.J.Berman,1918~2008年)等,本身既是法理学家,又是法制史学家。
其次,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有着密切的关系。前者讲的是制度,后者讲的是思想,其对象并不相同。但是,两者之间的联系也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必须以法律思想为指导,如《美国宪法》的制定,就是以英国思想家洛克(J.Locke,1632~1704年)、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美国联邦党人的宪法思想为指导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运行,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s,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的法律思想的形成,得益于雅典城邦的法律制度实践;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也是在考察、分析了古罗马及近代英、法等国法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最后,外国法律史与各部门法的关系是历史与现实、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即前者重视的是历史,揭示的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而部门法则是现实的个别的法律制度,如宪法、民法、刑法等,主要讲现行的宪法制度、民法制度和刑法制度等,外国法制史则为这些课程提供历史知识。又如各个部门法的专史,如宪法史、民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等,只讲述个别部门法的历史,而外国法制史则讲述法律制度发展的一般历史,对各个部门法专史的教学和研究有指导意义。
四、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历史课程,它所涵盖的内容,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所必不可少的历史知识,因而也是每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所不可缺少的。
第一、外国法制史是一门描述世界各主要国家五千多年法律发展历史及其规律的学科,包含了丰富的知识和信息。对它的学习,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给人以启迪,帮助我们更加自觉、更为有效地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和交往也越来越频繁。为了使这种联系和交往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对外国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知识有比较充分和完整的了解。掌握外国法制史知识,是这种学习和了解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第三、在浩瀚的世界法律制度知识中,外国法制史学科重点阐述英、美、法、德、日这五个世界上最先进国家的近现代法律制度与原则,而这些制度与原则,集中体现了人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经验和智慧。这些经验和智慧,对于正在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显得更加珍贵和重要。
第四、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打好扎实·的法律基础,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学习外国法制史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我们要理解、掌握现代宪法上的各种制度和原则,就不能不学习世界各国宪法的历史及其主要制度和原则的演变。其他部门法的情况也一样。
中国古代的唐太宗李世民(公元599~649年)曾说过:“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国近代“戊戌变法”的巨子梁启超(1873~1929年)也指出:“史者,所以通知今古,国之鉴也。”一个现代民族,不能没有自己的历史学科;一个现代化的人,也不能没有历史的知识。随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达,我们在创建自己祖国的法律制度、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时,也必将更加自觉、更加成熟。
编者
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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