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新论(二十一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 - 二十一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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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保险法新论(二十一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
二十一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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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3744-6 |
条码: | |
作者: |
韩长印、韩永强
相关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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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大32开 |
定价: |
¥39.00
折扣价:¥35.10
折扣:0.90
节省了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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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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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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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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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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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在充分借鉴现有国内外相关学说、吸收保险法理论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2009年对保险法的全面修改,对保险法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准确界定,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保险法基本原理,并着重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深入的介绍和探讨。教材考证严谨,用语规范,其编写贯彻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三基’’培养理念,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力图充分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第一作者韩长印博士,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从事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保险法授课多年,具有丰富的保险法教学经验,深谙保险法教学的特点与规律;第二作者韩永强,为英国阿伯丁大学博士候选人,主修保险法。本教材是他们在保险法教学和研究领域长期钻研的心血与结晶,是一部兼具理论性与实用性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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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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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导言——危险、保险与可保危险…………………………………………………1 第一章 保险概说…………………………………………………………………10 第一节 保险的学说与定义/10 第二节 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3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16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概念、法律属性与特征……………………………………24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与一般合同的差异/24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25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32 第三章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8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38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5l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73 第一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74 第二节 保险合同关系人/79 第三节 保险辅助人/83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91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91 第二节 保险合同成立的形式/95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99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109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109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112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116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128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35 第一节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136 第二节 合理期待原则/139 第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说………………………………………………………147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4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规定/150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153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55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权的性质及给付方法/156 第九章 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合同………………………………………………162 第一节 人寿保险合同/162 第二节 年金保险合同/172 第十章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79 第一节 健康保险合同/179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89 第十一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说……………………………………………………200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00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202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207 第四节 财产保险中的委付制度/212 第十二章 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218 第一节 重复保险/218 第二节 保险竞合/226 第十三章 保险代位权……………………………………………………………235 第一节 保险代位权概说/235 第二节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239 第十四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51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概说/251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253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258 第四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63 第五节 特种财产保险合同/265 第十五章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合同……………………………………………279 第一节 保证保险/279 第二节 信用保险/286 第十六章责 任保险的一般原理…………………………………………………292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说/292 第二节 责任保险中的特殊法律问题/298 第十七章 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306 第一节 公众责任保险/306 第二节 产品责任保险/308 第三节 职业责任保险/3lO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312 第十八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17 第一节 交强险概说/317 第二节 交强险合同的订立与解除限制/319 第三节 交强险费率的确定与浮动/321 第四节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324 第五节 恶意肇事中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327 第六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331 附录一主要参考书目………………………………………………………………336 附录二保险法专业词汇中英文对照表……………………………………………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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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编写说明
曾世雄教授在分析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时曾经指出,损害赔偿的发生原因可分为四类。除契约关系、侵权关系、法律规定外,因保险契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属其中一类。并且,保险契约发生的损害赔偿与一般契约关系和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迥然不同。前两者有一共同因素,系对契约义务或法定之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之义务的违反,保险契约中保险人之为保险给付,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保险给付乃保险契约的履行,并无任何上述违反义务的色彩。故自保险契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应自成一独立类型。
曾先生接着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生在被保险人之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具有两个与损害并不完全相同之特色:其一,保险事故常见的是来自自然事件,未必来自人之行为。保险事故如非来自人之行为,当无应负责任之人。其二,发生在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可从行为人与保险人两个不同之角度观察之。从行为人之角度观察,不利益固可以损害称之,从保险人之角度观察之,不利益不能称之为损害,只能称之为损失。既无损害即无民事责任可言。准此,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生在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本质上与损害赔偿之损害有别。
由此可见,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及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是需要在民法乃至商法之外作为专门课程加以研习的。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保险立法始自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仅仅用两个条文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作了规定。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分为总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投保方的义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附则等五章,共计23条。该条例尽管在内容上简单粗陋,并且仅仅涉及财产保险的内容,但其颁布和实施却为我国保险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198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专章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商业保险基本法,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正式形成。该法采用了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体例。为了配合《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当时作为保险监管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由其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1]
2002年10月,为了履行入世承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保险法》作了首次修改。这次修改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6条,涉及38处变动,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保险业法部分。
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是全面的修改。就条文而言,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条文总数由原来的158条增加为187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③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④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2]
本教材的编写仍然贯彻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三基”培养理念。
马克斯•韦伯说过:“对概念的入门性讨论尽管难免会显得抽象,并因而给人以远离现实之感,但却几乎是不能省略的。”[3]可保危险、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超额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等基本概念是学习保险法理论的第一层次。本书除了在正文各章节中注意对相关概念的准确界定之外,还结合我们翻译的美国保险法著作,并着重参考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著的《保险相关法规辑要》(中英对照,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8年版)一书,在附录部分列出了相关保险法名词的中英文对照语汇表,以方便读者对相关概念的检索。
关于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本书力争用有限的篇幅把理论问题讲清楚。因此,本书对一些容易理解、相对次要或实践中不常见的问题一带而过,着重关注与实践有联系的问题或不太容易理解的问题。全书的重点放在了保险法基本原理以及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方面,省去了保险组织法和保险业监管方面的内容。
关于保险法的基本技能方面,本书尝试将理论阐述与设例设问相结合。全书力求以精练的文字,在每章结尾处结合该章的核心内容,选取或设计了实践中较为常见或富有代表性、新颖性、争议性、启发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提问(包括示范案例、思考案例),以辅助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本人2003年初调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之后开始担任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保险法授课任务。为改进教学效果,课余还与韩永强等人一起翻译了美国著名保险法专家肯尼斯•S.亚伯拉罕(Kenneths.Abraham)所著的《美国保险法》一书,并尝试写了几篇保险法论文。此间,不少专家学者、实务同行都给予本人大量无私的鼓励和帮助,他们有: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铭传大学林勋发教授与武永生教授,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兼台湾政治大学教授施文森先生、台湾东吴大学刘宗荣教授、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赖清祺先生、台湾政治大学林建智副教授与叶启洲博士;我国大陆学者樊启荣教授、孙积禄教授、徐卫东教授、张秀全教授、史卫进教授、李华教授、梁鹏教授,中国保监会孙东雅博士,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张茂博士等。
本书写作过程中,上海交通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易萍同学、楚清同学,华东政法大学的孙宏涛老师,郑州大学的金东辉老师都先后给予了大力的协助。本书凝聚了他们慷慨无私的辛劳和汗水。
本人深知,教材编写工作对精细度和差错率的要求至为严格,就像试卷命题一样不容有丝毫的疏忽。本教材初稿虽然形成于2005年下半年,但多年来都不曾有勇气将其推出,唯恐贻误读者和贻笑大方。2008年上半年曾一度准备将书稿付梓,但后来不得不观望《保险法》的修改进程。等到新《保险法》瓜熟蒂落之时,编者之一已经远赴英伦留学,我们之间围绕本书编著的工作交流也不如以前那么便捷。虽然编著过程颇为周折,但编者仍不遗余力地试图消除书稿中可能存在的所有差错(哪怕是一些中文语句标点符号的中英文输入法问题),即便如此,疏忽和错误仍在所难免,真诚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本人的电子信箱为:hchangyin@sjtu.edu.cn.
韩长印
2010年初夏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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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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