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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究(民商法文库) - 民商法文库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物权法研究(民商法文库) 民商法文库
ISBN:978-7-5620-3714-9 条码:
作者: 董学立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32开
定价: ¥18.00  折扣价:¥16.20
折扣:0.90 节省了1.8元
字数: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206页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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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的研究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第一、二章构成,属于物权法的基本问题;第二部分由第三至五章构成,论述的是物权变动的问题;第三部分则是由第六至十三章构成,阐述的是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相关问题。
作者结合《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专题性地深入研究,论述清晰研究透彻,对先关理论的问题研究十分深入,其中的第九章“担保物权:浮动抵押制度群,,的介绍是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知识,结合相关的案例介绍了美国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背景知识,对于研究和了解浮动抵押制度极具参考价值。
本书所采取的专题性的研究对《物权法》通过前后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进行了论述,在新旧法的对比和对外国立法例的研究的基础上,作者对《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既指出了其进步性和科学性,也在对比中指出了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对于以后我国《物权法》的完善也将大有裨益。
因此,可以说本书对于有兴趣研究《物权法》相关问题的学生和法律人士,都有一定的研究和学习价值。

作者简介:
 
章节目录:
序 言/1
第一章 基本概念:物、物权、物权法/1
一、什么是“物”/2
二、什么是“物权”/15
三、什么是“物权法”/30
第二章 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40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学说的回顾/41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划分及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归属/43
三、诉讼时效制度在物权请求权上的适用/47
第三章 物权变动: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51
一、物权变动的主观条件/53
二、物权变动的客观条件/55
三、我国民事立法应当择取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意思+公示对抗/58
四、结束语/61
第四章 物权变动:物权公示的法律意义/62
一、物权变动之公示立法主义比较/63
二、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存在的问题/72
三、与“物权意思+公示对抗”相关联的制度/75
四、小结/83
第五章 物权变动:作为“从物”的车库归属/84
一、学界关于车库权属的两种判断标准/85
二、车库作为“物”的“从物性”和“规划性”及其归属/87
三、与几种关于车库归属观点的商榷/92
四、结论/94
第六章担保物权:体系设计之保守与创新/95
一、担保物权编外在体系设计的不同主张/95
二、担保物权编体系设计的立法理由/97
三、《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应然体系设计/103
第七章 担保物权:有形发展与无形发展/105
一、担保物权编的“有形发展”/105
二、《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无形发展”/109
三、担保物权编发展提出的法制完善新要求/114
第八章担保物权:浮动抵押制度群/122
一、关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人权利保护/123
二、关于“购买价金担保权”(PMSI)/134
三、结论/174
第九章 担保物权:在建物上的抵押权设定/176
一、问题的提出——“在建物”上能设立抵押权吗?/176
二、学理上的探求——物权(抵押权)设立和存续的客观条件/177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在建物上抵押权的设立/180
四、立法修改建议——权利登记的法律意义/183
第十章担保物权: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位/185
一、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立法主义/186
二、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体例下未经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189
三、二元登记立法主义下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次序规则/192
四、结束语/194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96
一、留置权立法体例及适用范围考察/196
二、我国现有留置权制度的特点及其“杀伤力”表现/200
三、我国物权立法对留置权适用范围的应然设计/203
四、余论/205

精彩片段:
本人研习物权法已十余年,如果从1995年准备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开始计算的话。是年,我有幸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报考山东大学法科硕士研究生,这也就成了我后来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工作的转折点。
说起考研的过程,实在有些戏剧性。先是因本科所学专业的原因,没有报考资格。而要弥补这一缺陷需要两位法学教授的推荐。当时,我对山东大学实在不熟,更不认识法学教授。情急之下,我找到了在山东师范大学读书时的恩师刘示范教授。刘老师向我介绍了时在山大法学院任教的霍玉琛教授。霍教授曾在山东师范大学任教,听说是山东师范大学的毕业生来报考研究生,他就十分热情地给我写了推荐信。并且,霍老师又帮我联系到了时任法学院党总支书记的冯殿美教授。这样,两份推荐信的报名条件就满足了。
报名工作完成后,如何复习备考,就成了我这位对法学没有什么基础的考生的头等大事。为此,我又登门拜访了霍玉琛教授。霍教授是宪法学专家,他不仅向我系统地讲授了宪法学的基本知识,还帮我联系了时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任职的民法学家刘士国教授。正是在与刘士国教授见面时,我第一次接触了物权法的几个基本概念: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刘教授是一位十分严肃和认真的人,对我这位来访后生,他没有更多的话要说。上述几个物权法基本概念是他谈及物权法的复习时,不多话语中的几个词语。现在的考生会讥笑,这几个概念还需要考研时专门准备?殊不知,当时我对物权法的学习也就在这个层次上转悠。现在看来戏剧性的是,就这么几个物权法基本概念,我出了刘老师的家门就记不起来了。回到住处,我无可奈何地又拨通了刘老师家的电话,尴尬之景可以想象。刘老师也一定觉得好笑,就这么几个概念,怎么出门就给忘了呢!而这,就是我的法学基础,或者准确地说是我的物权法基础。
其时,《民法通则》、《担保法》早已经颁布,《物权法》则刚刚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所有权这一概念当是因其十分生活化而被熟知,而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几个概念,像我这样的非法科毕业生,确实不曾所闻。按照霍老师和刘老师的指导,我找到了刊登在《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以及王利明教授发表在《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的“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上、下)”这两篇文章。我对物权法立法的基本概念体系,在强记硬背之后有了些许的认知。这也是我当时唯一可以查找到的备考资料。
现在回忆这些,是以自己的切身感受记忆共和国的一段历史——《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在新中国曾经有半个多世纪,是处于空白状态的——清一色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没有为这部法律提供其赖以存在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基础。并且,在改革开放后的大规模民商事法立法进程中,相对于《合同法》而言,《物权法》的颁布又后移了8年。可以说,我的经历烙印了一个时代——一个没有物权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的时代。《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引发的那些争论又进一步佐证了这个结论——一个还不能就物权的基本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达成共识的时代。看一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上有关物权法基本概念的解释,就可以明了整个社会对物权法的生僻。反过来,在这个知识基础上产生的物权法能没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甚至错误?
持续数月的备考是艰辛的,体重足足减掉了八斤。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机关工作之后,我切实感觉到了知识储备的不足,因此,对我而言,这场考试势在必得。体重渐有恢复的来年六月的一天,我收到了山东大学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并且,又一次戏剧性的是,我报考的本是宪法学研究生,当我们面试的时候,民法学硕士点刚好也批了下来。这样,我就坚持改到了民法学专业,而我的指导老师,正是刘士国教授。也许先生还记得我并因此有所担心——一个连几个物权法概念都闻所未闻的人,如何展开法学研究以及如何完成硕士学业?
对法律的热爱、对学识的渴求,使得我的研究生学习生活进行得扎实有效。身为法学研究生,实为法学入门汉。这决定了我的研究生学习生活游走在补习法学基础知识和探索法学前沿领域之间。现在想来,我也许是那一级研究生中最刻苦努力者之一。基础知识的欠缺在早起晚睡中渐进弥补,窃喜的是我的每一篇课程作业都最终以学术论文形式发表在了专业法学期刊上。顺利毕业之后,经谢晖教授推荐我到了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现法学院)任教,由此开启了以法学研究、法学教学为业的大学教员生活。
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十年,基本上是潜心学术研究的十年。所言“基本上”,是因为来到该校的最初两三年里,从事了一些院系行政管理辅助工作。在迎来送往、琐碎忙乱中差一点迷失了职业和学术方向。自2003年考取博士研究生后,我才得以开始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中来。其后,我于2004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7年破格晋升教授、2009年受聘博士研究生导师。这些形式提升所标注的学术进步,得益于我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论坛》以及台湾地区《法令月刊》等期刊上发表了近四十篇物权法论文,以及在法律出版社等出版机构出版的多部学术著作。这些论文中的相当一部分被人民大学民商法、海外法学复印资料以及新华文摘、高等文科学报等复印,部分论文先后获得中国法学会、中国民法学会、山东省社科联、山东省教育厅等机构的奖励。期间,我又师从梁慧星教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在读博期间先后两次获得“山东大学校长奖学金”,多次到美国、台湾地区等法律院校进行学术访问。尤其是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访问期间,我得到了台湾司法院副院长谢在全大法官的亲切和悉心指导,是谢先生引导我进入了当今最为发达的“统一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学习研究,这使我的研究视野得到了很大的扩展。本书中的很大一部分内容与此有关。自2007年9月始,我又有幸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先后获得了中国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和特别资助,在合作导师李永军教授的指导下对统一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开展了研究。本研究的大部分内容与此有关。
对物权法的学习和研究,从起步时的一点不懂,到现在懂了一点,加之恩师梁慧星先生、刘士国先生、李永军先生常有表扬、鼓励和鞭策,我也感到了进步的一点欣慰。
《物权法》颁布后,我如同其他学人一样,对这部法律倍加珍惜。珍惜的方式之一就是对《物权法》文本不断地进行认真研读。对《物权法》文本的研读可以说是从整体到部分,从篇章到条款,从文义到目的,从国内到国外。研读的结果是,有肯定和赞赏,有否定与批评。这些都是对法学研究热爱之情的表达。随着对《物权法》研读广度和深度的递进,对《物权法》有关条款理解的研究成果相继完成。本书就是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加之笔者的一些学术讲座的系统整理,形成的一个阶段性的体系化的研究成果。出版的目的就在于加深人们对物权法的学习、研究,以期能正确理解、适用《物权法》,更期能助于修改、完善《物权法》。
总体而言,本研究之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由第一、二章构成,第一章是对“物”、“物权”、“物权法”三个基本概念的研究,第二章是对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关系的研究,这一部分属于物权法的基本问题;第二类由第三、四、五章构成,第三章是对物权变动主客观要件的研究,第四章是对物权公示的法律意义的研究,第五章是对作为从物的车位、车库归属的研究,这一部分属于物权变动问题;第三类由第六、七、八、九、十、十一章构成,第六章是对担保物权编结构的研究,第七章是对担保物权编新发展的研究,第八章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群的研究,第九章是对在建物上抵押权设定的研究,第十章是对抵押权优先受偿次序的研究,第十一章是对留置权适用范围的研究,这一部分属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问题。
《物权法》的颁布意义是重大的。从此,物权概念为人熟知,物权制度得到适用,物权观念植入人心,私权保护意识显著提升,国家法治进程明显进步。回眸对《物权法》的研习,十余年弹指一挥间,发生巨变的是我们的国家日显强大,我们的人民日渐富足。如同今日所有的中国人常有的感慨:我们赶上了一个好时代!《物权法》突破重重困难得以颁布就是一个里程碑,她总结了过去,昭示着未来,其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将是巨大的、不可替代的。
我有幸追随学术前辈、并肩学界同仁,引领莘莘学子学习和研究了物权法并有所心得。
当然,作为研究,其中的不足甚或错误将在所难免。唯余相信,民法以及民法学所要追求的不是寻找到唯一答案或者说是正确答案,寻求到更好的答案以及寻求更好答案的方法,显得更重要一些。
是为序。


董学立
2010年7月
书  评: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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