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司法审查的应用研究——以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为例(外国(地区)法典译丛 ) - 外国(地区)法典译丛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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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加拿大司法审查的应用研究——以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为例(外国(地区)法典译丛 )
外国(地区)法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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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3820-7 |
条码: | |
作者: |
张明锋
相关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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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32开 |
定价: |
¥28.00
折扣价:¥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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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了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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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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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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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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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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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是《违宪审查制度丛书》中的一本。本文以加拿大宪法平等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本书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加拿大司法审查制度;加拿大平等权法规范体系及保护模式;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规范依据;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障碍及排除;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在最高法院的司法保护实践;加拿大平等权司法保护的评价。 本书作者通过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因果分析法以及辩证分析法等多种方法详细研究了加拿大宪法平等权的司法保护的发展历程。本文的一大特色在于结合了加拿大相关学者的学术资料以及在加拿大平等权司法保护历史历程中所形成的具体案例进行理论的论证和分析,资料十分详实,研究非常透彻。 可以说,本书的研究非常具有学术价值,对于研究相关专题的学者和研究人士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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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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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丛书》总序/1 序 言/9 第一章 加拿大司法审查制度/1 第一节 加拿大的司法审查机关/2 第二节 加拿大司法审查的起源/19 第三节 以宪法权力配置条款为依据的司法审查/26 第四节 违反宪章权利规定的司法审查/45 第五节 加拿大司法审查与对话理论/65 第六节 加拿大司法审查的独特性/71 第二章 加拿大平等权的法规范体系及保护模式/81 第一节 加拿大平等权的法规范体系/8l 第二节 加拿大人权制定法和《宪章》的联系与区别/98 第三节 加拿大人权保护模式/102 第三章 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规范依据/1 12 第一节 加拿大《宪章》平等权条款的形成/112 第二节 宪法平等权条款的结构与内容/118 第三节 宪法平等权条款及其与其他宪法条款的关系/128 第四节 宪法平等权条款的适用限制/142 第四章 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障碍及排除/148 第一节 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障碍排除的一般性方法/148 第二节 加拿大法院挑战计划的发展与操作机制/161 第三节 法院挑战计划的影响与评价/179 第五章 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在最高法院的司法保护实践/190 第一节 《加拿大权利法案》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190 第二节 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开端/199 第三节 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低潮/218 第四节 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转折/237 第六章 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评价/257 第一节 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257 第二节 加拿大宪法平等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266 附 录1:案例索引/273 附 录2: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的宪法平等权案例表/281 参考文献/284 后 记/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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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第一章 加拿大司法审查制度 加拿大奉行和英国一样的议会政体。在1982年之前,加拿大法院根据《1867年宪法》中的联邦和地方权力配置的规定,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纠纷予以裁断。《1867年宪法》关于立法机关的权限规定是加拿大司法审查的重要根据,除此之外,加拿大法院不存在其他明确的撤销或推翻法律的宪法上的授权。 1982年,加拿大联邦政府规定把修改宪法的权力从英国政府手中收回的新宪法生效。在这部1982年加拿大宪法中的第一部分——《加拿大权利自由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中,规定了加拿大人享有的宪法权利。《宪章》为加拿大法院规定了一种新的司法审查权力,即加拿大法院有对侵犯宪法权利的立法或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这样一来,加拿大司法审查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审查依据。 加拿大和其他民主宪政国家一样,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即:对立法合宪性的司法审查和对行政行为合宪性的司法审查。这两种类型的司法审查都是建立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现代法治理念认为,不论是公民还是政府机关或官员都要服从法律,如果政府机关或官员做了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法院有权宣布它们的行为无效。法院拥有对议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审查他们的权力行使是否合乎宪法的规定。基于此,在加拿大,司法审查总体上可分为两种:第一种类型的司法审查是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加拿大《1982年宪法》第52条规定:“加拿大宪法是加拿大最高类型的法律”;第24条规定加拿大个人有权挑战与宪法不一致的立法,这是加拿大法院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宪法根据。这种司法审查实际上也就是违宪审查,目的是确保立法合乎宪法规定。在加拿大,违宪的法律主要是指违反宪法有关联邦与地方权力配置的规定和宪章关于权利和自由的规定的法律。以法律违反的宪法规定,也就是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为标准,可以再把法律违宪的司法审查细分为违反宪法有关联邦权力配置条款的司法审查和违反宪章的司法审查两种。另一种类型的司法审查牵涉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在现代国家,对于议会来说,已不太可能对每一种行政决策作出立法规定。所以,议会往往在其制定的法律中授予行政机关各种行政管理权限。如果人们认为某个行政主体以一种恣意专横、歧视或其他不合理的方式行使行政职权,受到侵害或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申请,寻求司法救济,也就是申请法院审查行政决定,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这部分内容实际上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其审查的对象包括委托立法和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的依据是委托立法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和合理性的法律原则。这里主要阐述上述第一种类型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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