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之罪(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修订本))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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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性之罪(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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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300-13549-6 |
条码: | |
作者: |
何家弘
相关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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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16开 |
定价: |
¥39.80
折扣价:¥35.82
折扣:0.90
节省了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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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318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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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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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135496 |
每包册数: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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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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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洪律师 当代中国最具实力的偶像派律师 性非丑恶,性本无罪;放纵性欲,迷失善端。 物欲横流,方显爱情之纯洁; 邪恶当道,才见善良之美丽。 情爱高雅,促人攀上道德之峰巅; 性爱低俗,诱人堕入罪恶之深渊。 著名法学家源自真实案例的悬疑佳作 著名作家莫言、文学评论家雷达等人倾力推荐 20世纪90年代中期,方兴未艾又风云变幻的股票市场改变了许多中国人的人生轨迹。曾经春风得意的“夏大户”一夜之间变成了股票交易诈骗案的嫌疑人,其背后却隐藏着一个精心策划的罪恶阴谋。洪律师通过调查和推理,发现了一个发人深省的悲剧故事,也揭示了扭曲人性的“黑洞引力”。故事的女主人公从一个纯洁善良的少女,转变为曾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称霸北京一方的“三龙一凤”流氓团伙的女首领;后来又留学美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成为“亿万富婆”。在过着花天酒地、有“男妓”陪伴生活的同时,她策划并实施了用“智能手段”残酷报复的行动。书中人物那复杂的情感纠葛和跌宕的人生命运,令人回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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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何家弘,北京人,未及成年便到“北大荒”务农,当过拖拉机手、司务长、子弟小学教师等;“返城”后当过建筑工人;在爱情的推动下考取大学,随意地选择了法学专业,然后便一路求学,直至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电视台嘉宾主持等工作;走访过欧美亚的二十多个国家;获得过若干奖项,如国家的“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和人民大学“公正杯”足球赛的“最佳射手奖”以及级别较低的业余羽毛球比赛的金银奖牌;代表著作有《何家弘作品集•犯罪悬疑小说系列》(5卷)、《何家弘作品集•法学文萃系列》(5卷)、《何家弘作品集•法道纪实系列》(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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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楔子 第一章 刑辩律师 第二章 股市谜案 第三章 合同纠纷 第四章 调查访问 第五章 取保候审 第六章 商务谈判 第七章 平等条约 第八章 关键证人 第九章 现场勘查 第十章 盗窃既遂 第十一章 非常男女 第十二章 无性同居 第十三章 姐弟情恋 第十四章 误闯海关 第十五章 暴雨洗礼 第十六章 死里逃生 第十七章 不负虚名 第十八章 无字天书 第十九章 深山惊魂 第二十章 别梦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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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后记(节选) 性本美善,而非丑恶,因此,性本无罪。然而,作为高级动物的行为,性之美在于性与爱的结合,并要遵循一定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否则就会转化为罪。而且,性道德在人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于是,性罪又衍生出他罪。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堕落都从性放纵开始,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犯罪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性之罪”。这些犯罪似乎发自人类的本能,但却是对人类本能的颠覆。 于是,我的思想又进入“性”的另一层涵义,即人性,或曰人之本性。在《血之罪》中,我曾探讨了人性善恶的问题,但主要是就个体而做的解析。在本书中,我继续了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而且多发自群体和社会的视角。 探讨人性善恶,首先就要明确善恶这两个概念。在汉语中,“善”的基本含义是好,包括友善、良善、亲善等内涵;“恶”的基本含义是坏,包括邪恶、丑恶、凶恶等内涵。然而,好与坏是相对而言的,善与恶也是相对而言的。有好才有坏,有善才有恶。对你是好,对我可能就是坏。在此为善,在彼可能就为恶。因此,我们不仅要明确善恶的语词含义,而且要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 如何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首先,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标准,而不是思想标准。诚然,善恶之本在于思想,但思想是隐秘的,若不表现于行为,他人便无从认知。即使是表现于行为的思想,人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评判。例如,某富人为穷人捐善款,某官员为民众办好事,这些都是善的行为,至于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人还是为己则不好说。我以为,人们不必深究他们头脑中想的是否个人名誉或政绩,只要他们做的是好事,那就是善。其次,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群体标准,而不是个体标准。人类是群居的动物,群居就会产生个体之间的关系,而善恶也正是在个体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由于个体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不能以个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只能以群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符合群体利益的行为是善,损害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恶。对个体而言,群体利益往往要求其行为不能利己而利他。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利己向恶,利人向善;损人利己是典型的恶,舍己为人是典型的善。 明确了善恶的行为标准,我们再来考察人类的本性对行为的影响。人类的生命具有个体性;人类的生活具有群体性。经过千万年的进化与传承,这两种属性已成为“融化在血液中”的人类行为本源。一方面,为了个体生命的存续,人就要努力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不惜损害他人乃至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群体中生活,人又必须遵从群体的需要,必须顾及他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例如,父母可以为子女牺牲个人利益;爱人可以为对方牺牲自己利益。由此可见,利己是人的本性,利他也是人的本性。换言之,人的本性中既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生命的个体性乃人性恶之源;生活的群体性乃人性善之端。这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 毫无疑问,犯罪是人类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恶。那么,人类社会中为什么会存在犯罪?主张人性善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后天因素造成的,犯罪的产生原因是社会制度、文化、道德、环境等方面的缺陷,例如,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是社会分配制度不公、贫富差异巨大、教育缺失或失效等。不过,这种犯罪社会学派的观点并不能完全解释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什么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就不犯罪?即使生长在同一社会阶层或者家庭环境中的人,为什么也有犯罪者与不犯罪者之分?于是,一些学者就从人类先天的生理和心理差异方面去探寻犯罪的原因,而这就等于承认了人性恶的观点,至少承认了某些人天生就有恶源。我以为,每个人的本性中都同时存在着恶源与善端,换言之,人性本恶亦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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