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的基本体系(中青年法学文库) - 中青年法学文库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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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犯罪论的基本体系(中青年法学文库)
中青年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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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3968-6 |
条码: | |
作者: |
文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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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大32开 |
定价: |
¥39.00
折扣价:¥35.10
折扣:0.90
节省了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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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315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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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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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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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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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开篇围绕犯罪论体系建构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然后结合古今中外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重要的犯罪论体系构造展开探讨,在吸取他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实践,提出了相对合理的犯罪论体系构造,并在最后一章运用本书的基本体系理论对杀人罪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分为三大部分,上篇: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理论,其中又分为两章——犯罪论的体系意义和两个基本体系的区别点;中篇:犯罪构成体系,其中又分为五章——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犯罪构成的性质和结构、法学研究的类型方法、犯罪是这样构成的、出法益入社会危害性;下篇:犯罪生成体系,其中又分为五章——犯罪生成的主客体相统一、犯罪生成的理论构造、犯罪是这样生成的、犯罪生成的制度配套、杀人罪基本体系分析。 在现阶段研究犯罪论的基本体系,是合乎理论发展与实践要求的,不仅能使人们很好地认识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理论,而且有助于化解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更有助于建立未来刑法学发展所需要的犯罪论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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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文海林 男,45岁,四川广安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刑法学会理事,大学文化。1 981年1 2月至2004年3月在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4年4月至2006年1月在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6年2月至今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1 985年至1 988年,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律函授专科班大专毕业。1 997年至1 999年,在四川省委党校法律函授本科班毕业。出版专著《刑法科学主义初论》,在《法学研究》等法学杂志发表文章十余篇,获《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奖,先后五次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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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I 总序 1 导论 敢问刑法学的“经络”问题 上篇 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理论 6 第一章 犯罪论的体系意义 6 第一节 犯罪论的认识阶段 14 第二节 规范权力 19 第三节 规范标准 24 第二章 两个基本体系的区别点 24 第一节 事实判断需要犯罪构成 价值评价需要犯罪生成 30 第二节 事实意义·价值意义 32 第三节 静态·动态 35 第四节 要件·整体 中篇 犯罪构成体系 44 第三章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 44 第一节 主客观相统一:犯罪构成的标准 48 第二节 主客观相统一的价值分析 54 第三节 事实价值 61 第四节 统一于事实关系 68 第四章 犯罪构成的性质和结构 68 第一节 事实表达价值 70 第二节 事实入罪的要件 75 第三节 主客观化主客体 81 第四节 价值修正事实 89 第五节 一元双层的犯罪构成 90 第五章 法学研究的类型方法 ——以主观罪过为视角的展开 90 第一节 类型方法的体系意义 94 第二节 部分事实:类型方法的性质 100 第三节 事实相似原理 107 第四节 类型体系 114 第五节 类型与类推 119 第六节 类型优劣如何被体系放大、选择 123 第六章 犯罪是这样构成的 ——以主观罪过为视角的展开 123 第一节 故意类型 130 第二节 罪过类型 132 第三节 过失类型 139 第四节 纵向修正罪过 142 第五节 横向修正罪过 147 第七章 出法益入社会危害性 147 第一节 出事实入价值 155 第二节 出(行为人)主观法益入(社会)主体利益 160 第三节 出行为时法益入过程利益 164 第四节 出立法法益入司法利益 下篇 犯罪生成体系 172 第八章 犯罪生成的主客体相统一 172 第一节 统一于评价性价值关系 183 第二节 主客体相统一的理论意义 189 第三节 行为人危险 194 第四节 犯罪生成的主体间性 198 第九章犯罪生成的理论构造 198 第一节 犯罪论结构 203 第二节 主客体化主客观 209 第三节 因果关系 214 第四节 共同犯罪 222 第五节 其他手段与简单罪名 228 第六节 犯罪发展阶段与罪数 234 第十章 犯罪是这样生成的 234 第一节 因目的的生成 238 第二节 关系思维导致的生成 243 第三节 主体思维导致的生成 246 第四节 因客体导致的生成 246 第五节 犯罪生成循环 249 第十一章 犯罪生成的制度配套 249 第一节 社会稳定的生成意义 255 第二节 以刑生罪的生成意义 264 第三节 犯罪控制模式的生成意义 270 第四节 价值事实的生成意义 276 第十二章 杀人罪基本体系分析 276 第一节 杀人罪的价值解构 281 第二节 事实杀人体系 286 第三节 价值杀人体系 293 第四节 杀人罪基本体系概念 297 第五节 杀人罪基本体系等级 3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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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导论 敢问刑法学的“经络”问题
二十多年前,一位大龄同学说“经络”可能是中国的第五大发明,初闻此言,深受震动,一直未忘。
二十多年过去了,我越来越认识到,所谓发明、科学之前,都曾以迷信、伪科学的状态存在着,被老百姓实用性、经验地认识并运用着,一直等到科学技术发达到可以证明它们运行的规律。以前,指南针享受过这种待遇;今天,人体经络、风水、中医、易经等正在享受这种待遇。
这种现象说明,经络等现象也许是关乎人类的重大问题,科学对它们的解说正是科学进步的表现。任何学科都存在自己与经络相似的重大课题,突破它们成为该学科获得重大进展的象征。
寻找并叩问刑法学中的“经络”问题,应当成为我辈刑法学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最起码,也应当有追问的勇气。
事实与价值有资格成为迄今为止刑法学人经验到但一直未能破解的“经络”问题。
在犯罪论,事实与价值飘忽不定,若隐若现,无论渺小还是重大的问题,它们都以不同面目存在着、影响并决定着犯罪,如当今学界热议的主观主义、客观主义,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客观说,等等。
但人类对事实与价值究竟如何左右甚至绑架了犯罪论,始终未得到理论上的解说,显然处于当今类同经络、风水、中医、易经的相同处境。
由它们分别充当犯罪标准形成的风格迥异的犯罪论体系,在历史上曾经泾渭分明地存在过,如农业社会显然是价值判断的,工业社会显然是事实判断的,它们分别产生了犯罪论的价值体系、事实体系,而且,在犯罪论的这两大基本体系之上,还有组合、升级为新体系的可能,而这恰恰又可能是未来知识社会的发展方向。人类必须明白且抽象出已经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实际推行过的犯罪论基本体系,否则无法应对知识社会的犯罪现象。
叩问犯罪论的“经络”问题,不仅能建立科学、有效的基础理论,同时也能很好地解说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犯罪论体系,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建立未来知识社会所需要的犯罪论新体系。
本人愚笨,却愿殚精竭虑,鼓足勇气,斗胆追问,小心求证,叩问刑法学中的这一“经络”问题。
本书为了探讨这些问题,先后形成了十二章。
第一章“犯罪论的体系意义”,罪刑法定的产生是为了分配权力,限制司法权和保护人权只是它的结果。作为体系性思考的犯罪论,都肩负着社会的历史阶段性功能,它首要的并不表现为犯罪如何成立,而是表现为合社会价值地处罚犯罪,防范、引导处罚犯罪的公权力成为其最重要的使命。为了实现这一使命,犯罪论首先要确立处理犯罪问题的权力,立法权、司法权的权力属性使其在处理犯罪活动中分别具有抽象化、具体化的不同社会价值;其次表现在处罚犯罪的规范标准上,犯罪规范标准首先是对公权力配置、运行的处罚标准,然后才是犯罪的成立标准。犯罪成立标准是权力处罚标准的副产品,而不是相反。规范标准如果采用社会危害标准,有利于具体化社会价值的实现,犯罪论是犯罪生成的,需要司法权发挥主导作用;如果采用事实标准,有利于抽象化社会价值的实现,犯罪论是犯罪构成的,需要立法权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章“两个基本体系的区别点”,事实方法、价值方法形成了犯罪论的两个基本体系,具体说来是,事实判断需要犯罪构成,价值判断需要犯罪生成。两个基本体系的区别点,集中在意义论、要件(或整体)论、静止(或动态)论三方面。
第三章“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它统一于犯罪的事实价值关系,体现了实现犯罪价值的事实方式,以反映并形成犯罪事实的主体与客体关系为目标。
第四章“犯罪构成的性质和结构”,犯罪构成作为事实表达价值的犯罪论体系,需要事实入罪、价值修正的一元双层结构。事实入罪除客观、主观要件外,对具有价值色彩的主体和客体两个要件分别做事实化即主观化、客观化的处理,才能维护事实标准的统一性。价值修正包括人罪和出罪两部分。修正入罪包括要件层面和要件外层面,价值修正时的价值类型,有事实价值和纯粹价值。
第五章“法学研究的类型方法”,没有类型方法,罪刑法定和犯罪构成只是空中楼阁。类型方法通过对罪过部分事实的描述、组装,和相似性原理的典型罪过+不典型罪过(……)模式建立起来的类型系列,才完整表达了罪过事实意义,将罪刑法定和犯罪构成由原则和模式等空想落到了现实。典型罪过和不典型罪过中,都需要价值判断作为事实判断的补充,居于从属的地位,但此时价值判断是事实性质的。
第六章“犯罪是这样构成的”,本章以罪过心理为例,对类型方法在建立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方法作用进行了具体研究,分为故意类型、罪过类型、过失类型、横向修正罪过、纵向修正罪过几部分。
第七章“出法益人社会危害性”,法益概念脱胎于社会危害性,分裂于客体社会危害。如果不小心区分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一出法益必然进入社会危害性的领域。法益是因为具有事实性质才有与社会危害性相区别的必要和可能。为了保证法益的事实性质,需要把握行为时的时间点、行为人的空间范围,这是法益具有事实性质的客体标准、主体标准。法益最终能够成为事实性质,还需要一系列制度的保证,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决定犯罪的权力进行选择。事实法益需要立法权,排斥司法权。法益最多需要形式解释、主观解释、有利于被告的解释、“严格解释”。
第八章“犯罪生成的主客体相统一”,纯粹价值的主客体与事实价值的主客体首先在内容上就已不同。犯罪生成的主体是社会,客体是行为人或者行为、结果。社会(被害人)主体不同于事实价值主体具有的描述性,而具有评价性,是犯罪生成可以引入协商、和解模式的根本原因。
第九章“犯罪生成的理论构造”,犯罪生成不同于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犯罪论的内部构造和理论架构。本章对其中的结构、主客观、因果关系、共同犯罪、其他手段、犯罪发展阶段与罪数这些当今犯罪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
第十章“犯罪是这样生成的”,犯罪生成的具体途径包括了因为刑法目的的生成,因关系思维导致的生成,因主体思维导致的生成等。
第十一章“犯罪生成的制度配套”,犯罪生成与犯罪构成一样,不是孤立地存在着,需要基本原则、罪刑关系、刑事诉讼模式、证据法中的事实等相关制度的配套才可以实现自身使命。本章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一系列新的结论。
第十二章“杀人罪基本体系分析”,运用本书的基本体系理论,以杀人罪为例进行分析。讨论了杀人罪价值结构、两大基本体系的构造、概念、轻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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