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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法学研究生用书)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法学研究生用书)
ISBN:978-7-300-15533-3 责任编辑:
作者: 王竹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16开
定价: ¥38.00  折扣价:¥34.20
折扣:0.90 节省了3.8元
千字数: 336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装订:平装
出版日期: 2012-05-03 页数: 134页
每包册数: 10 立体化教材:
专业分类:法学类 中图法分类:政治、法律
用途分类:大学本科以上教材 读者分类:
国家规划教材: 省部级规划教材:
入选重点出版项目: 获奖信息:
印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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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了17个《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门疑难问题,表达了作者对这些问题的个人独到见解。本书定位于研究生教材和教辅,但按照专著体例撰写,主要用于研究生教学使用,侧重对《侵权责任法》条文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释论探讨,也可供理论研究参考。

作者简介:
王竹,男,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争鸣》执行主编;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侵权法、物权法、人格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9年-200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相继获得管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和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交流。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1项,在《法学研究》、Chicago-Kent Law Review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九十余篇,独著《侵权责任分担论》,合著8本。

章节目录:
◇导 论
专题一:《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合宪性与“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研究
专题二: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效力判断方法与立法展望研究
◇侵权责任构成论
专题三:网络侵权责任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专题四:违反产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补救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专题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研
专题六: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专题七:不动产设施设置缺陷责任研究
◇侵权责任分担论
专题八:受害人过错制度研究
专题九: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研究
专题十:共同危险行为研究
专题十一: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式研究
专题十二: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研究
专题十三:补充责任研究
专题十四: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侵权责任公平论
专题十五: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系定位研究
专题十六: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类型化研究
专题十七: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研究
◇参考文献
◇土鳖而立,To Be Early

精彩片段:
专题一:《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合宪性与“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由于该法一直被认为是与《物权法》、《合同法》并列的民事基本法律,因而其未能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社会上和学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对此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王胜明副主任在当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作出的解释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侵权责任法》从实际内容看是在《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在此之后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侵权责任法》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常委会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①王胜明副主任的解释,只能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信《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程序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但未正面回应《侵权责任法》到底是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法律”。而从徐显明教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意见和理由来看②,该问题仍然具有详细说明的必要。

联想到2005年《物权法(草案)》的“违宪风波”③,笔者认为,“民法典”分编起草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宪法意识。民法学界对于“民法典”分编起草过程中存在的合宪性质疑,都应该予以正面的合宪性论证。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民法典”分编起草可能产生的合宪性瑕疵,同时也有利于民法学界宪法意识的提高。下文将对《侵权责任法》制定程序的合宪性作出正面回答,并试图对“民法典”分编起草过程中应有的宪法意识作出框架性的分析,以期对未来“人格权法”、“债法总则”的制定和“民法典”的法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宪性问题,作出预防性的风险提示。

一、“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是产生过程性违宪风险的背景性原因

(一)重新审视“批发”改“零售”的“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1980年8月15日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到1982年5月1日的《民法草案》(第四稿),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一直是按照整体起草“民法典”的模式在进行。在即将提交通过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讲话改变了其进程。据江平教授回忆,该次讲话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的改革我们大体已经知道了走什么方向,但是城市里面究竟怎么搞,国有企业走什么路,经济将来到底是计划还是市场,都没有一个最后的定论,或者说明确的方向。在城市改革还没有明确方向的情况下,搞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无所不包的《民法典》,符合不符合实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搞一部无所不包的《民法典》,可能是不切合实际的,甚至是束缚改革的。①随后,立法计划发生变化,立法机关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②,也就是学者们常说的“批发”改“零售”的“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可以设想,如果《民法草案》(第四稿)能够在随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得到“批发”通过,就和1979年《刑法》一样,不会存在“零售”通过可能存在的过程性违宪风险。

(二)过程性违宪风险包括内容与程序两个方面

笔者所谓的过程性违宪风险,是指“民法典”在分编起草过程中可能产生违宪性瑕疵的立法风险,包括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在内容方面,因为各编通过的时间不同,可能存在立法依据、条文表述方面的差异。而我国《宪法》自1982年通过以来,已经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不同时期的“民法典”各编起草所依据的宪法文本也可能略有不同。尤其是关于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表述的改变,对于“民法典”各编的起草影响较大。2005年《物权法》(草案)“违宪风波”涉及的就是这种违宪风险。在程序方面,由于“民法典”并未能一次性通过,或者像“中华民国民法”各编一样,在较短时间内连续通过③,因而就存在立法机构未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对“民法典”各编进行审议的程序风险。

(三)过程性合宪是“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的必然要求

在立法机关决定不再追求整体性通过“民法典”之后,就应该认识到这种“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可能产生过程性违宪风险。那么,对于“民法典”分编起草的合宪性要求,就应该不低于甚至应该是高于整体起草模式的要求。要确保“民法典”能够按照基本法律的立法程序起草,从理论上可以设计两种立法路径。第一条路径是,分编按照基本法律的立法程序通过,最终通过编纂或者法典化的方式形成“民法典”,这种模式的过程性违宪风险主要在于内容方面。第二条路径是,分编按照非基本法律的立法程序通过,最后通过法典化形成“民法典”,这种模式的过程性违宪风险存在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遗憾的是,立法程序的合宪性问题一直未能成为民法学界重点关注的对象。从“民法典”各编的通过程序来看,也不能明确地看出立法机关对此问题有计划性的安排。《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争议,不过是这种欠计划性的体现之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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