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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说明(刑事法学著作) - 刑事法学著作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说明(刑事法学著作) 刑事法学著作
ISBN:978-7-5620-4377-5 责任编辑:
作者: 王平 何显兵 郝方昉 著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16开
定价: ¥42.00  折扣价:¥37.80
折扣:0.90 节省了4.2元
字数: 290千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268页
出版日期: 2012-08-01 每包册数:
国家规划教材: 省部级规划教材:
入选重点出版项目: 获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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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该合著立足于现实国情,紧跟时代步伐,配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对社区矫正进行了详细的立法建议及其说明,是一部非常合时宜的著作。

作者简介:
王 平 男,1961年生,安徽省全椒县人。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9月~2001年8月,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访问学者;2002年12月~2003年6月,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刑事政策、罪犯矫正、恢复性司法。1999年、2002年连续两届获中国法学会“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代表著作有《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1999)等,代表论文有“监狱效能与宏观环境”(1997)等。

何显兵 男,1978年生,四川省三台县人。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刑事法教研室主任,中国致公党四川省委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兼职律师,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恢复性司法。主要著作有《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2003)、《社区刑罚研究》(2005)、《刑事执行法学研究》(2007)、《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2008),获得省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四次,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

郝方昉 男,1982年生,山西省绛县人。先后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国家法官学院教师。主要研究领域:刑法方法论、恢复性司法和刑罚社会学。主要著作有《刑罚现代化研究》(2011),主要译著有《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2009)、《恢复性司法:理念、价值与争议》(2011)、《法与恢复性司法》(2011)

章节目录:



第一部分 立法建议稿

第二部分 释义、立法理由及文件链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社区刑罚的种类】

第三条【任务】

第四条【评估先行原则】

第五条【国家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

第六条【和解原则】

第七条【检察监督】

第八条【经费保障】


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质】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任期和培训】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禁令】


第三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被剥夺的权利】

第十七条【被限制的权利】

第十八条【仍然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心理矫治的自主参与权】


第四章 社区刑罚的执行程序

第一节 接 收

第二十条 【管辖】

第二十一条【接收的形式要件】

第二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

第二十三条【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节 变 更

第二十五条【管辖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措施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七条【缩短矫正期限、减刑和假释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延长矫正期限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强制医疗的适用程序】

第三节 解 除

第三十条 【因矫正期满而解矫】

第三十一条【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解矫】

第三十二条【因修改认定而解矫】

第三十三条【因易科拘役或收监(所)执行而解矫】

第三十四条【因死亡而解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分类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报告】

第三十八条【外出】

第三十九条【会见】

第四十条 【走访】

第四十一条【弥补被害人】

第四十二条【因保外就医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附加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第四十四条【附加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第四十五条【附加禁止接触特定人】

第四十六条【信息的保密和告知】

第四十七条【监督人】


第六章 矫正治疗

第一节 教育矫正

第四十八条【教育矫正的目的】

第四十九条【因人施教】

第五十条 【教育内容】

第五十一条【教育形式】

第五十二条【就学】

第二节 劳动矫正

第五十三条【劳动矫正的目的】

第五十四条【劳动矫正项目的设置】

第五十五条【劳动职业技术传授】

第五十六条【向被害人提供补偿性劳动】

第五十七条【社区服务】

第五十八条【其他公益劳动】

第五十九条【就业】

第六十条 【可以免于参加劳动的情形】

第三节 心理矫治

第六十一条【心理矫治的目的】

第六十二条【心理测评】

第六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十四条【心理咨询】

第六十五条【心理治疗】

第六十六条【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心理矫治队伍】

第六十七条【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的资质】

第四节 强制医疗

第六十八条【强制医疗的目的】

第六十九条【应予强制医疗的情形】

第七十条 【强制医疗的场所】

第七十一条【强制医疗期间的监管】

第七十二条【强制医疗的费用】


第七章 帮助保护

第七十三条【帮助保护的目的】

第七十四条【临时安置】

第七十五条【生活保障】

第七十六条【保险】

第七十七条【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七十八条【考核奖惩的目的】

第七十九条【考核指标和考核形式】

第八十条 【社区矫正奖励的种类】

第八十一条【从宽的社区矫正措施】

第八十二条【司法奖励】

第八十三条【社区矫正惩罚的种类】

第八十四条【从严的社区矫正措施】

第八十五条【延长矫正期限和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六条【易科拘役和收监(所)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工作办法的制定】

第八十八条【施行日期】

精彩片段:


本书稿的完成,我既感到高兴,也感到有些忐忑。高兴的是,本书稿是我与我的两位博士长久以来对社区矫正研究的结晶;忐忑的是,学者提出的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立法建议稿,其实用价值到底有多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早在20年前,我就对传统监禁刑的弊端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并逐渐对监狱的矫正效果产生了怀疑。所谓监狱能够矫正犯人的说法,本身就存在无法解释的悖论:犯人的再社会化过程,离不开社会大环境,但是监狱又将服刑人员置于封闭的行刑环境,几乎与社会完全脱离,这又如何能够使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但是,我们也不可能不顾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而单纯地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在现代法治社会,这不仅侵犯人的基本尊严,不符合功利主义对最大幸福的追求,而且也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因此我们必须选择——不仅要惩罚犯罪人,更要矫正犯罪人。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监狱矫正效果的怀疑正在增加,一些人认为累犯的上升和犯罪率的增长证明监狱对于矫正犯罪人没有什么积极意义。我们当然可以对这些理由予以反驳:犯罪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主要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累犯率和一般犯罪率的上升都不足以证明监狱对于矫正犯罪人没有效果,即使是一个矫正成功的犯罪人出狱以后也很难永远像圣人一样能够抵抗得住各种犯罪的诱惑。但是,迄今为止,我们也很难证明监狱对矫正犯罪人有什么明显的效果:累犯率低同样不能充要地证明犯罪人已经被完全矫正为普通守法公民了——他不选择犯罪可能是因为没有合适的环境;也可能是因为罪犯本来就没有再犯可能性,而仅仅是因为追求惩罚的目的而被送进监狱。因此监狱的矫正效果是一个难以证伪也难以证明为真的难题,既然这样,我们就有理由去尝试一个新的或许更有矫正效果的刑罚方法和行刑方式——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
从最初的局部试点,然后逐步扩大到全国,到最终由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予以确认,社区矫正经过10年的改革发展,初成正果。全国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数累计已突破50万人,已经初具规模。目前,社区矫正的主要依据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09年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各种中央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的试行和发展壮大,起到了主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社区矫正推行已经10年,上述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于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许多内容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这必然影响到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狱行刑并列的重要行刑方式,不应当长期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长达10年的试点工作经验,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正式确定,也为社区矫正立法奠定了经验基础和法律依据。学术界和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社区矫正前期工作积累的经验和目前面临的形势,使《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不仅必要,而且成为可能。
社区矫正虽然是矫正罪犯的一种新方式,具有诸多优势,但是如果操作不当也会存在许多弊端。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事先对可能出现的弊病进行预测,以避免这些“可能”变成“现实”,或找到避免这些弊病的方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必须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可能出现的弊病,从而通过制度设计尽量予以避免。
根据西方国家长期推行社区矫正所得的经验与教训,以及中国10年来的社区矫正实践,社区矫正可能会出现如下问题:①对被矫正对象生活的过度干预。社区矫正,是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之中以对其进行矫正与监督。社区矫正的本义,就是为避免自由刑带来的“监禁化”弊端,而将服刑人置于正常社会生活之中,以促进其再社会化。如果过度干预服刑人员的生活,将使社区矫正的优势难以发挥。一些人反对矫正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矫正的成功必须以被矫治者的配合与积极参与为前提”,而罪犯自身“没有理由自愿接受与配合矫治”。这种反对理由虽然显得有些绝对,从本质上认定矫正的不可能性,但是却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矫正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促进犯罪人的内心觉醒,而不应过度干预其生活。②对被矫正对象的放任自流。强调对被矫正对象生活不能过度干预,但是也必须防止其另一个极端,即对被矫正对象放任自流。社区矫正尽管是将服刑人置于社区之中进行教育矫正,但是社区矫正不是让被矫正对象生活在社区,“自动完成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无论其犯罪的轻重程度如何、人身危险性程度如何,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不良心理,需要矫正工作者给予其程度不同的监督、管理、帮助、关心、教育,才能使其完成再社会化的目标。矫正机构和矫正工作者不仅要积极参与矫正工作,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在2003年全国试点社区矫正之前,中国现实中的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等各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等原因,往往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教育矫正也是基本上无从谈起。这种情况显然就是美国学者艾兹恩(Azyn)和蒂默(Timo)所谈到的“花费便宜”的真相——什么也不干,当然不花钱。③社区矫正对矫正工作重点的分配不平衡。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有两项: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实践证明,只有两者并重,才可能获得理想的矫正效果。社区矫正工作要注意避免两个极端:重视监督管理而忽视帮助保护,或者重视帮助保护而忽视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刑罚的执行,如果仅仅重视帮助保护而忽视监督管理,刑罚的惩罚性得不到体现,就可能引起被害人或社区的不满;如果仅仅重视监督管理而忽视帮助保护,矫正工作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被矫正对象的重返社会计划就可能受阻。因此,必须注意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两者的平衡。④社区矫正工作的随意性。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弊病,就在于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可能对被矫正对象或受害人都不公平。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涉及判断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而决定其监管的级别;涉及判断违反缓刑、假释相关管理规定的程度而导致被收监执行的可能性大小;涉及对出狱人给予的保护帮助的方式和程度;等等。在上述情况下,矫正工作者实际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或对最终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些权力如果不受到一定限制或给予一定的监督,就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以及侵犯当事人权利的事件发生。美国社区矫正工作受到的最大的批评也是因为其随意性带来的对正当程序的违反和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美]D斯坦利·艾兹恩、杜格·A蒂默:《犯罪学》,谢正权等译,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568页。美国的假释经历了一个限制与反限制的过程,原因也在于其严重的官僚化和高度的随意性对正义的践踏和侵蚀。这是我们需要引以为戒的。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在起草立法建议稿的过程中坚持的原则是,注重各种利益的平衡,既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又充分尊重和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优势的同时,尽量避免社区矫正可能出现的上述弊端,使拟定出的建议稿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本书是由我和我的首届两位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何显兵博士以及国家法官学院郝方昉博士共同完成的,他们对社区矫正已经有前期的深入研究基础。其间三易其稿,之中还进行了多次的磋商与讨论。作为学者建议稿,本书的视角具有鲜明的理想主义色彩,是否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被立法者所采纳,让理想变成现实,尚有待实践的检验。不足之处,还望各位方家批评。本书是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区矫正立法研究》的最终成果,在此向四川省社科联谨表谢意。





王 平
2012年6月17日
于北京市蓟门烟树
书  评: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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