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发展辩证研究(刑事法学著作) - 刑事法学著作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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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中国刑法发展辩证研究(刑事法学著作)
刑事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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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4599-1 |
条码: | |
作者: |
何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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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32开 |
定价: |
¥39.00
折扣价:¥35.10
折扣:0.90
节省了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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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30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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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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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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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3-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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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规定了何为犯罪、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关系着国民最重要的权利行使,所以每一次刑法修正都会备受关注。本书基于对于刑法理念的辩证思考,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同时,博采众长,吸纳众学者的优秀理论成果,总览古今中外的经典律例,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最终提出了比较独到的观点。 可以说,本书是刑法与哲学完美融合的上乘之作,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角度,将刑法研究中涉及到的冲突立场、观点争锋进行一次较为透彻的梳理和分析,主要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定性与定量,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重刑和轻刑,法典与其他形式的辩证统一五个章节的内容。从书中,能够很明显地感受到作者的哲学功底,同时又为作者深厚的刑法底蕴所折服,所以本书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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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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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序 言 第一章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 第一节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的渊源探究 一、客观主义理论 二、主观主义理论 三、折衷主义理论 第二节 我国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产生和内涵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和背景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和基本立场 第三节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的争议和辩护 一、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本身的质疑 二、对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中的“辩证统一”的理解 第四节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的体现和完善 一、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的体现 二、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第二章 定性与定量的辩证统一 第一节 不同犯罪规定模式述评 一、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的概念 二、单纯的定性分析模式浅析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模式浅析 四、两种模式之评价 第二节 “定性与定量辩证统一”的发展趋势 一、单纯的定性分析模式需要定量因素 二、定性与定量辩证统一的哲学内涵 三、定性与定量辩证统一的必然性 第三节 我国刑法“定性与定量辩证统一”的发展与完善 一、我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模式的取舍 二、我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模式的完善 第三章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辩证统一 第一节 刑事法律制度的犯罪化 一、犯罪的概念及本质 二、犯罪化的概念及模式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的非犯罪化 一、非犯罪化的概念及原因 二、非犯罪化的理论根据 三、立法模式非犯罪化 四、司法模式非犯罪化 第三节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统一与实践 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统一 二、犯罪化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实践 三、非犯罪化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实践 第四章 重刑与轻刑的辩证统一 第一节 重刑化与轻刑化及其弊端 一、重刑化及其相关问题 二、轻刑化及其相关问题 第二节 科学的刑罚结构——重刑和轻刑的辩证统一 一、重刑与轻刑辩证统一的法理基础 二、重刑与轻刑辩证统一的现实基础 第三节 重刑与轻刑辩证统一的具体要求 一、刑罚种类多样性,合理安排轻重刑罚比例 二、刑罚措施之间衔接得当 三、实行犯罪个别化 第四节 刑罚体系的开放性 一、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二、刑罚的前科消灭制度 第五节 我国现有刑罚体系之结构分析 一、刑罚种类单一,缺乏多样性 二、刑种之间刑度衔接不合理 三、刑罚体系较为封闭 第六节 我国刑法刑罚体系设置的完善 一、对刑种的改革 二、对刑罚执行措施的改革 三、建立未成年人刑罚体系 第五章 法典与其他形式的辩证统一 第一节 我国刑法立法模式 一、我国当前刑法立法模式述评 二、我国刑法立法应采取法典与其他形式辩证统一的模式 第二节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一、单行刑法 二、附属刑法 第三节 刑事习惯法 一、刑事习惯法的概念 二、西方语境下的习惯法 三、我国刑事习惯法的特征 四、我国刑事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 五、我国刑事习惯法与刑法沟通的可能性 六、解决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冲突的对策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 一、刑法变通概说 二、法律变通的实践 三、当下我国刑法变通的适用 四、变通权的行使依据 五、变通权的行使原则 六、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立法变通的完善建议 七、正确定位刑法立法变通的地位 八、顺利实施刑法变通立法的保障 第五节 判例法 一、判例法简述 二、制定法简述 三、判例法与制定法的融合 四、中国的司法现状 五、引入判例制度的呼声 六、判例制度之我见 七、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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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序 言
辩证法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是与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唯物辩证法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高度统一。唯物辩证法由马克思首先提出,后来经其他马克思主义者(较为突出的如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毛泽东等)发展,形成了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唯物辩证法具有完整的构造和理论体系,它包含两个基本特征和三大规律,反映并揭示联系与发展的规律性。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唯物辩证的实质内容,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认识唯物辩证法的联系与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基础。
唯物辩证法是回答世界的存在形态是什么的问题,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的存在形式具有两大基本特征:其一,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其二,世界是永恒发展的。
唯物辩证法所主张的联系是客观、普遍的联系。我们应当坚持系统论,把世界看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将普遍联系的观念与系统的观念结合起来,这是唯物辩证法第一个基本特征。联系在哲学范畴上包括一切事物、现象、过程之间及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制约。联系的根本原因在于物质世界的客观统一性,它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不可能凭空创造出联系,也不能任意消灭联系,人们只能通过意识能动地认识和反映联系,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反映了客观的联系,我们才能进而加以利用这些联系。联系具有多样性,世界上存在着的纷繁复杂的各种事物、现象和过程决定了联系的多样性。我们常见的就有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间接联系和直接联系、原因和结果的联系等。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其一,这种普遍性可以是事物、现象、过程自身内部各部分、各要素和各环节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其二,普遍性还体现在任何事物、现象、过程都不是孤立的,都一定与它们周围的其他事物、现象、过程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
联系的普遍存在性还必须融入系统论,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点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长期以来,人们把联系的普遍性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个个单个的事物、现象、过程的内部和外部直接的联系。系统论全面介绍对象的系统存在、系统关系及其规律,把现象、过程、事物看做系统的存在,通过对相关性的研究和定量化,深入认识世界。系统是诸要素相互作用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要素之间的相关性,使得系统大于其要素相加之和。在明确事物、现象和过程普遍联系的基础上,系统联系的观点具有的相关性、整体性、有序性、模型化的特点,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利用这些联系为我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利用系统论观察和分析事物,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对象放在系统的联系中加以把握,凸显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深刻性和具体性。
辩证法不仅是关于世界普遍联系的科学,而且也是关于世界永恒发展的学问。唯物辩证法的永恒发展是指:世界是一个过程,而过程是由状态组成的,状态是过程中的状态;世界上从来没有永恒的事物,有生必定有灭,无灭必定无生;旧事物的灭亡,就意味着新事物的产生。这是唯物辩证法的第二个基本特征。世界的普遍联系在唯物辩证法中的发展,指的是事物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趋势,其实质就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事物从来都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世界就是一个个事物的变化“过程”的集合体。世界的普遍联系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运动是物质的存在形式,变化是运动的一般内容、运动的不同过程状态和趋势。发展在运动、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世界运动的整体趋势,发展是前进性的变化。
其次,联系的发展和规律性探析是把握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的必经之路。
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不是各自相互独立的,它们是内在统一的。其一,普遍联系是世界运动发展的原因,正是因为事物间纷繁的各种联系引起世界的运动变化;其二,运动发展又不断产生新的事物和新的联系,正是这样发展又成为了联系的第二层次的原因。事物的变化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是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过程,这是一个客观的过程,体现了联系和发展的规律性。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的实现是从可能到现实的过程。
最后,深入了解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尤其是“对立统一规律”是我们理解本书内容和认识我国刑法发展五大辩证统一必要性的重要环节。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两种属性,都是质和量的统一。量是指衡量事物所处的某种状态的数量或者具体形式,质指的是事物的本质或者性质。唯物辩证法的第一大规律是质量互变规律,指的是事物的发展由量变和质量两个状态组成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质变是量变的结果,任何事物都是在量变和质变中不断发展前进的。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第二大规律,它显现出事物自我发展的完整过程。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内在的否定性、矛盾性力量推动事物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由肯定转化为对自身的否定,进而再由否定达到新的肯定。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过程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反映的是事物发展的整体上升的趋势。
唯物辩证法的第三大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由相互统一、相互对立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的,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给予事物变化发展的动力,促使事物不断发展变化。对立统一规律是促成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列宁说:“对立统一规律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原则。” 对立统一规律作为我们认识事物和改造世界的钥匙和根本原则,主要是通过矛盾分析法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要想把握对立统一规律,必须正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范畴。矛盾是事物内部或者事物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矛盾分析法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延伸,主要从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两方面分析矛盾对事物发展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趋势和联系,对立面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直接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相互否定的倾向和趋势。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系的。同一性以斗争性为前提,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斗争和对立,就谈不上两者的相互依存和贯通。如果对立面之间没有联系,双方也就不能成为其对立面,斗争也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矛盾双方的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作用推动事物的发展,同一性和斗争性在推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同一性的主要作用表现为:矛盾双方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在统一体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矛盾双方相互吸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而矛盾的斗争性的作用可以从事物发展量变和质变这两个状态来分析。矛盾的斗争性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双方力量此消彼长,双方的力量慢慢地失去平衡,为质变做好准备。矛盾的斗争性对质变的作用体现在当矛盾双方的力量发展到极致时,唯有斗争才能突破界限,打破原有的矛盾统一体,创造新的统一体,产生新的事物,实现事物质的变化。
要深刻把握对立统一规律,还要进一步理解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可以概括为: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即一切事物都有矛盾,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无时不有。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是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横向);各个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各有特点(纵向)。矛盾的特殊性作为个性,包含着矛盾的普遍性即共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矛盾的普遍性又贯穿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共性统摄个性。共性与个性相互制约和联结,我们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时候,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个别的具体的矛盾把握矛盾的特殊性,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
唯物辩证法经历了马克思主义者的研究讨论,经过了许多国家的实践检验,现在其内容和体系已经日益完善和丰富,历久弥新!唯物辩证法在对国家建设发展道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唯物辩证法无疑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践检验证明,唯物辩证法是指导我们正确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思想。继续学习研究唯物辩证法、不断创新和在各领域充分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解决问题,发挥唯物辩证法的作用,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作为构成国家上层建筑的刑法,是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一个部门法。1949年新中国刑法学诞生,1949年到1957年这一时期为刑法学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这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法学学科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各界对刑法的重视,刑法体系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1997年的刑法修订,给繁荣的刑法学学科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输入了新鲜的血液,从而推动刑法学研究走向了新的高峰。
我国刑法在过去六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刑法发展中强大的思想武器,为真正科学的刑法学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下的刑法走的是社会和谐、保障人权的道路。继往开来,我们思考着我国刑法今后的发展趋势和道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刑法在新时代的发展依然要一如既往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指导,充分发挥唯物辩证主义对刑法学学科研究和建设的作用,这是正确开辟我国刑法未来发展道路的根本保证。
总而言之,我国六十多年的刑法发展经验和成就表明:刑法的发展离不开唯物辩证法思想的指导和保障。
正是在这样的刑法发展要求下,本书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主要根据对立统一规律详细分析了我国刑法发展需要做到的五个辩证统一关系: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辩证统一;定性与定量的辩证统一;重刑和轻刑的辩证统一;法典与其他形式的辩证统一。本书不仅论证了每对矛盾须坚持辩证统一于刑法发展的必要性,而且详细描述了我国刑法发展应当如何具体做到这五个辩证统一的方法,我国刑法发展蓝图跃然纸上。
一、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统一
客观主义理论把作为刑事责任的评价标准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着重放在了客观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上,而犯罪心态只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只有在与客观行为具有直接联系时才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因此,客观主义又被称为行为主义和现实主义。主观主义理论认为,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主观主义理论重视的是行为人,而行为则具有征表犯罪人危险性格的意义,因此又被称为征表主义。
本书辩证地分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各自缺陷。首先指出客观主义过分强调意志自由,认为人可以完全凭借自身的自由意志去选择行为,完全不受一切外在环境的影响,同时客观主义过分推崇法条主义,过分依赖立法者的预见能力,容易出现适用法律时导致个案失衡的情况;其次分析了主观主义过分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的缺陷。
“我国之所以确立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是为了把握好客观主义理论、主观主义理论乃至于折衷主义理论都没能解决和理解的主客观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即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者该如何统一在犯罪行为中,又应当如何解决好在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不一致,两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配问题。”本书鲜明地点出我国刑法目前在犯罪预备、未遂犯、不能犯方面的相关规定没有很好地贯彻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倾向主观主义不能很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权利。对此,本书从以上相关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为我国刑法更好地贯彻主客观统一原则指明道路。
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辩证统一
本书认为,犯罪化就是将某些侵害法益的行为划归犯罪行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处于刑事政策的两极,犯罪化主要强调的是刑法惩治犯罪的严厉的社会保障机能;而非犯罪化重在缓和犀利的刑事惩罚,主要强调人权保障机能。这样,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实现刑法一张一弛的调整功能,使得刑法宽严相济,符合刑法时代发展潮流,只偏向其中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将可能导致我国刑法调整功能发挥效果不佳,造成打击面过大或者过小、民众恐慌甚至刑法无用的境地,刑法成为与时代经济与思想发展不协调的恶法也并非不可能。
当然,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在我国刑法中不仅有辩证统一的必要性,更具有辩证统一的可能性,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两者在我国实现的主要模式、实践过程中的具体统一方式书中更是描述得清楚透彻。
书中指出,我国应当以立法模式作为犯罪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同时还必须注重司法模式,并且分析了为何立法模式应该成为我国犯罪化的主要模式,论述了为何司法模式应该与立法模式共同成为犯罪化的发展模式但却不应该成为我国刑法犯罪化的主要发展途径,细致入微、深入浅出,是运用“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矛盾分析法的突出表现。
对于我国刑法非犯罪化发展的主要途径的讨论,本书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论证了我国刑法非犯罪化的发展途径应当是司法模式而非立法模式。本书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对于犯罪的性质的规定,指出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的犯罪化模式,与外国二阶段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化模式有所不同,这是我国刑法自身的特殊优越性,是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规律中的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所要求做到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发展好非犯罪化,就是在司法模式建立判前的非犯罪化、审判阶段的非犯罪化、跨阶段的非犯罪化;在立法模式上,实现无被害人的非犯罪化、微罪的非犯罪化、时代变迁引起的非犯罪化的相互配合的体系。
从实践的角度看,婚内强奸、见危不救、性贿赂的犯罪化以及醉驾、卖淫、安乐死的非犯罪化是目前我国争议较大的论题。针对这些行为是否应该归罪,目前刑法学界观点各异,本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刑法实践过程中,不免有这样或那样的行为需要我们讨论归罪与否,我们要做的是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这对矛盾中寻找统一平衡点,根据我国刑法原则和法益保护的性质,权衡利弊,正确合理地将其划入犯罪化领域或非犯罪化领域,坚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统一。
三、定性与定量的辩证统一
本书对于定性与定量的概念界定,选取的观点是:定性因素,是指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中决定犯罪之性质、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因素;定量因素,是指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中反映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影响犯罪成立的因素。
唯物辩证法一分为二看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分析问题既要看到事物好的一面,也要看到事物不好的一面。本书对单纯的定性模式进行了优劣评价,道明了定性与定量辩证统一的必然性。单纯的定性模式不考虑量的问题,只要某种行为符合模式原有设定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危害性大小,一律认为是犯罪,具有犯罪概念宽泛化的缺点。同时,单纯的定性模式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将轻微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出罪权自然而然赋予了司法者,出罪权的宽泛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模式,对行为的实质与形式的违法判定具有一次判定的优越性,但与此同时,它还具有丧失刑法的明确性、司法者自由裁量权受限的弱点。
单纯的定性模式不可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模式亦有不足,本书充分论述了定性与定量辩证统一的刑法发展趋势。定性与定量的辩证统一不管是在刑法之理论上还是在质与量哲学之基础上,都具有相互辩证统一的必然性。因此,我们不完全否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模式,而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为我国完善和实现定性与定量的辩证统一提出具体方案。
为此,本书提出的完善我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模式的具体落脚点是:其一,明确“经济犯罪等级数额体系”之设想对数额型定量因素;其二,明确司法解释对综合型定量因素;其三,补足某些未规定分则定量因素的罪状,统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定量标准。
四、重刑和轻刑的辩证统一
重刑主义在我国一直备受推崇,所以我国刑法自产生以来伴随着的往往都是“严刑峻罚”的气息。重刑是重刑化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人都接受通过严厉的刑罚可以达到遏制犯罪效果的观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似乎并没有真正得到很好的贯彻。1983年的“严打”之风表明,我国直至20世纪80年代依然崇尚重刑化思想。重刑化思想存在众多弊端,本书将其概括为:罪刑失衡造成刑法威信下降、使刑法功能丧失、不利于人权保障、不利于通过其他方法遏制犯罪。
轻刑化也称作刑罚轻缓化,是与重刑化相对的一个概念,自欧洲启蒙运动以来,轻刑化思想一直受到学术界追捧,面对国际轻刑化的潮流和改革浪潮,我国刑法也慢慢接受轻刑化理念。在我国刑法中已经慢慢体现出了一些轻刑化的迹象,比如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本书认为轻刑化已经是刑法发展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我国寻找合适的方式将轻刑化思想在刑法中不断体现和发展是客观要求,处理好轻刑化和重刑化的矛盾关系不容回避。
在这一部分,本书的中心环节是论述如何构建科学的刑罚体系,这是这对矛盾辩证统一的核心。 “重刑与轻刑辩证统一的刑罚结构应当是在刑罚的体系构建时充分考虑了重刑和轻刑的辩证统一关系,从而重刑与轻刑分配得当,并充分体现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潮流以及我国当前犯罪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刑罚结构。”具体而言,本书指出了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分子依然在遵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下“严惩”,而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分子应当尽量使用较为“轻缓”的刑罚,也就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而要真正做到两者的辩证统一,建立科学的刑罚体系,本书从刑种的改革、刑罚执行措施的改革、建立未成年人刑罚体系三个方面入手。在刑种改革方面,应增加社会服务、强制劳动等新刑种并且对现有死刑、管制、拘役加以改造以适应世界轻刑化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在刑罚执行措施方面,应完善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制度。针对上述论述,本书的具体构想合理可行,在重刑和轻刑的辩证统一思想的指导下,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刑罚改革,我国刑法必将能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使命,成为更符合时代正义精神的良法。
五、法典与其他形式的辩证统一
旧刑法典时期我国刑法采取的是较为分散的立法模式,新刑法典时期则为相对集中的立法模式。本书指出了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集中型的立法模式的利弊,理性分析了我国采取法典与其他形式辩证统一的迫切要求。
刑法典的优点可以归结为:法典威慑力强大,便于产生内心强制;司法机关研习集中统一的法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同案不同判;法典的统一和不易变化,便于民众掌握和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优点是不少,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新型犯罪潮涌而来,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本书给我们点出了单纯依靠刑法典将会产生的一系列弊端,引人深思。从书中我们明白,经济法、行政法根据不同的经济管理需求不断变化,稳定性强的刑法典在规范经济、行政行为上力不从心;在刑法典中规定经济类、行政类犯罪影响刑法的适用。同时,刑法修正案虽然在弥补刑法漏洞方面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依然不能完全满足刑法的修改和补充需求。
法典与其他形式的辩证统一应该如何建立起来呢?书中为两者的辩证统一勾画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即“以刑法典为主体,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两翼,以少数民族刑事立法变通规定为补充,不断充实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而在司法实践中,配之以案例指导制度以弥补制定法的僵化与滞后”。面对刑法形式这一矛盾中法典与其他形式这两个方面,本书根据我国具体环境,研究得出具体的辩证统一方式如下:
首先,本书对我国对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利弊优劣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指出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在我国的适用途径。在立法上处理好单行刑法与刑法典和其他形式的刑法规范的关系以及单行刑法自身的内部关系,对于具有法定犯罪性质的,如期货、外汇、金融机关管理上的犯罪等,采用附属刑法的形式。其次,面对刑事习惯法中某些价值理念与刑法的冲突紧张,本书从二者都属于现实社会的行为规范体系、国家制定法的“现代”是由习惯法的“传统”发展而来的、民族交流和大融合各民族之间更能创造和适应新规则这些具体国情,找到了刑事习惯法与刑法这对矛盾的统一点,明确了习惯法与刑法融合的可能性。最后,在司法实践中, 正确界定案例指导的发布主体,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情形,规范适用案例指导的具体情形。
这样的模式形成了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良性互动,少数民族刑事立法变通解决了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习惯各异的特殊情况、缓和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刑法的矛盾,司法案例指导将大幅度提升刑法对社会变化的适应性。这里充分展现了辩证法“两点论”的方法论的运用,在这样的多种形式互相弥补和配合的模式下,当然可以实现法典与其他形式的辩证统一。
综上所述,书中所提及的五对矛盾的辩证统一,是基于事物的普遍联系和矛盾的客观性原理,通过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根据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原理,利用矛盾分析法一分为二的分析矛盾双方的特点,不断寻找每对矛盾的统一平衡点,根据我国国情、刑法历史和现实特征,构建一组又一组完整合理的辩证统一模式,每对矛盾的分析都体现了运用“两点论”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法方法论。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尤其是对辩证统一规律的灵活运用,我国刑法发展终将是一条既充分体现惩罚犯罪的强大威慑力又兼顾公民人权保障的阳光大道,必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将为我国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拥护!
何立荣
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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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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