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意义
中印边界争端是一个影响中印两国关系全面正常化,以及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的热点问题,中印两国都希望早日妥善解决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印两国就进行了边界谈判,但到目前为止中印边界谈判还未取得实质性成果。中印东段边界的划界问题,就是阻碍中印边界谈判的最大难题。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确定中印两国谁的划界主张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但可以打破中印边界谈判的僵局,而且可以为我国的划界主张提供法律支持,做到“以法服人”,促使印度作出让步。因此,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关陆地划界以及领土取得的国际法传统理论,与国际法庭及国际仲裁机构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国际司法判例的推动下,领土法规则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大多数国际法经典著作还未对相关的领土法理论进行修正、补充。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必然要引用、分析、总结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在审理边界或领土争端中所适用的新规则。这将会对领土法、国际争端法的理论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具有很重要的理论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目前,在我国,对中印边界问题的研究主要以传统的史学方法为手段,以国际政治为研究议程,研究中印边界问题的国际法专著不多,研究中印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问题的专著则更少。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为主。例如,周鲠生先生所著的“驳印度对于中印边界的片面主张”(载《政法研究》1959年第5期),韦良先生所著的“从国际法角度看所谓麦克马洪线”(载《国际问题研究》1959年第6期),陈体强先生所著的“中印边界的问题法律方面”(载《国际问题研究》1982年第1期),赵理海先生所著的“非法的‘麦克马洪线’”(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其中,又以陈体强先生所著的论文最具权威性。陈先生从维护我国的外交政策出发,利用当时的国际法理论逐一批驳了印度政府和学者所提出的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陈先生认为,非法的《西姆拉条约》不是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分水岭原则与所谓的“历史划界论”都不能作为陆地划界的法律依据;应当根据中印两国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来划定中印东段边界;中印东段边界应当位于喜马拉雅山南麓。前辈们的精辟论述为本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但是,由于到目前为止领土法与国际争端法有了较大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因此,有必要依据这些新规则,并参照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判国际边界争端的判决理由,在汲取前辈们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问题。
国外有一些学者专门研究了陆地划界的法律依据问题。例如,SPSharma, International Boundary Disput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A PolicyOriented Study (NMTripathi, 1976); IBernstein, Delim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Boundaries: Study of Modern Practice and Devices from the Viewpoi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mprimerie des Presses de IUniversité, 1974)等等。但是,专门研究中印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问题的英文专著很少见。在20世纪60年代,印度的夏尔马(Sharma)和拉奥(Rao)虽然以论文的形式对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问题做了一些研究,然而,由于他们主要是为了替印度的划界主张做辩护,其立场不够客观,其价值取向“一边倒”,他们的一些观点也有待商榷。例如,他们认为原西藏地方政府具有缔约能力,《西姆拉条约》是合法的边界条约,“麦克马洪线”已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承认与默认,应依据分水岭原则与“历史划界论”划界等等。此外,Chih HLu于1986年发表了一本研究中印边界问题的法律专著(The SinoIndian Border Dispute: A Legal Study, Greenwood Press, 1986),他认为依据默认与禁止反言原则,中国失去了被印度在1958年以前侵占的领土,因此,中印东段边界应是1958年时中印双方的实际控制线。笔者认为,Chih HLu的这种观点也不成立。所以,笔者认为,虽然国外学者们对中印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有必要结合领土法的新发展与国际司法案例,以及引用一些国外学者很难找到或忽视的资料,对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问题再做深入研究。
三、本书的基本思路
本书采用先破后立的方式来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的法律依据问题。首先,本书利用条约法以及一般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并结合经典的国际司法实践,论证了中印两国还未正式划定中印东段边界,且中国也没有默认或承认“麦克马洪线”,从而否定了印度所提出的划界主张。其次,本书通过适用从国际司法实践中分析、总结出来的领土法新规则来研究中印争议地区的归属,论证中印争议地区的领土主权属于中国,以此来确定中印东段的传统习惯线的大致走向与位置,从而肯定中国的划界主张。最后,本书从现实出发,提出还需要依据国际法中的衡平在中印东段的传统习惯线内部以及各段的传统习惯线之间进行衡平调整。中印两国应当在国际法的指引下,以互谅互让的方式最终划定中印两国之间的边界,使中印边界线具有精确性与稳定性。
四、研究方法
本书主要使用了以下3种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笔者为了研究中印东段边界划界问题,通过收集文献来获得与此有关的知识,比较全面、正确地掌握了中印东段边界问题的来龙去脉。
2跨学科研究法。中印东段边界的划界问题不但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它还涉及很多历史、民族、政治、国际关系等问题,必须引用国际关系学、历史学、民族学、政治学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来分析中印边界划界中的一些问题。因此,本书采用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3案例分析法。由于领土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而领土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裁判国际领土、边界争端案件的判决理由之中,因此,有必要对经典的国际司法案例进行总结与分析,以归纳出领土法的新规则。本书主要利用案例分析法总结出现阶段确定争议领土归属的法律标准或规则,以此来确定中印东段边界争议地区的归属,从而明确中印东段传统习惯线的大致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