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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
ISBN:9787302253174 条码:
作者: 崔建远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大32开
定价: ¥59.00  折扣价:¥56.05
折扣:0.95 节省了2.95元
字数: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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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分上下两册。《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下册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概括和升华了用益物权总论,依次介绍和讨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项用益物权;总结和提炼了担保物权总论,依次介绍和讨论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项担保物权。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特色: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的法律人,有“辨析”、“论争”、“反思”等部分供给素材,启迪思维。
由此决定,全书清晰地呈现出物权体系、物权骨架,同时也有血有肉,且尽可能地展现笔者自己的观点。这个特点在《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下册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次总结出了各项用益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规则,较为系统地介绍和讨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点评了我国新发展起来的林权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阐释了房地权属关系的规则及其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剖析了海域使用权与准物权间的相互关系,富有新意地解读了关于地役权从属性规定的强制性质,系统地总结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的关系,逐一分析了权利质权,在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等方面富有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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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主持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工作。
其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准物权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004年)、《论争中的渔业权》(2006年)、《合同法总论(上卷)》(2008年),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履行抗辩权探微》、《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等论文。其中,《准物权研究》荣获了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了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荣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了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其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了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
......

章节目录:
第十章 用益物权总论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用益物权的界定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分类
一、典型用益物权与准物权
二、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
三、无从属性用益物权与有从属性用益物权
四、让与性用益物权与限制让与用益物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四、海域使用权与相关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五、地役权与用益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精神实质
四、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概述
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事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的辨析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概述
二、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概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点
……
第十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十六章 准物权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十八章 抵押权
第十九章 质权
第二十章 留置权
参考文献

精彩片段: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
转让人必须完成最低勘查投人,是由探矿权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我国法律设立探矿权制度,不是鼓励炒探矿权,而是促进探矿工作的有效益地展开。而开展探矿作业,探明矿产资源的状况,如矿种、矿床、储量等等。完成这些工作,缺少必要的投入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转让探矿权必须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对于防止炒探矿权,保障和促进探矿作业,达到探矿权制度的目的,都是十分必要的。
(3)探矿权属无争议
探矿权若属于他人,转让探矿权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但一是会因真正的探矿权人不予追认而使转让徒劳无功,徒增成本;二是各方陷入纠纷,影响勘查工作,致使秩序紊乱。即使探矿权在事实上确实属于转让人,但在未确权之前,进入转让探矿权的过程,一是他人会提出异议,主张其探矿权,这仍然需要重新开始确权程序;二是法律也难以确切、划一地认定转让的法律效力。因而,探矿权属无争议作为转让的条件之一,是必要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系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得的补偿、回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此项条件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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