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双重危险:历史沿革与法律规定(外国法律研究书系) - 外国法律研究书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禁止双重危险:历史沿革与法律规定(外国法律研究书系)
外国法律研究书系
ISBN: 978-7-5620-5038-4
条码:
作者:
[美]乔治·C.托马斯Ⅲ 著 郭志媛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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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平装
印次: 1-1
开本: 16开
定价:
¥46.00
折扣价:¥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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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了4.6元
字数:
350千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314页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3-12-01
内容简介:
本书从布莱克斯通对于双重危险理论的观点的引申开始,以对经典案例的分析为基础,对于禁止双重危险沿革的政策、历史和经典案例以及适用标准进行了细致且深入的理论研究、分析和论证,对于双重危险标准的解决途径以及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总结,对于双重危险原则适用的边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立法特权”是一项边界相对严格的政策声明,并且对于这一观点进行了全方面的研究论证。对于研究双重危险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本书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和理论性,其所覆盖的研究案例和资料极其广泛,不仅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而且进行了有力的论证。 本书作者托马斯具有十多年的对于双重危险的研究经验和卓越的研究团队,从而保证了本书卓尔不群的编写质量。 本书语言严谨,论证深入,观点鲜明,取材广泛,对于双重危险制度的深入研究将产生积极地带动效果。对于国内在辩诉交易起源方面研究的空白亦起到填补作用。
作者简介:
章节目录:
译者序
致 谢
绪 论
第一章 追溯布莱克斯通的理论:对其论点的总括性阐述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三种模式
模式一 实体性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
模式二 部分实体性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
模式三 程序性或派生性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
为何是立法机关?
最高法院对立法特权的观点
布莱克斯通的禁止双重危险理论
布莱克斯通理论和三种模式的应用
刑法中罪行的定义
两次危险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其他问题
法律的“边界”
第二章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政策与历史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范例和政策
双重危险原则的范例
禁止双重危险政策的传统理解
简短不幸的格雷迪诉科宾案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统一:摈弃对抗连续起诉的更大保护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替代政策
禁止双重危险的一个原则和两个假定
关于危险结束的假定
关于“相同罪行”的假定
1792年以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演进
亨利二世之前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立法
贝克特大主教与亨利二世
一个行为,一个罪行
亨利二世和涉及欺诈的无罪判决
亨利二世以后制定法的变化
普通法的阻却抗辩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条款
第三章 双重危险的标准解决途径
对“危险”的解读
对“相同罪行”的解读
相同罪行的早期定义
布洛克伯格案解决方法
最高法院关于立法意图的观点
关于危险终结的立法意图
关于相同罪行的立法意图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改革建议
第四章 “生命或肢体”可责性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条款的用语
最高法院在哈德森案以前的“刑事处罚”原则
反思问题所在
更宽泛情形下的民事刑事问题
第五章 单一可责性与分别可责性
可责性概述
行为单一性
行为理论:行为类型与行为标志
法定行为类型
选择可责性与分别可责性之比较
界定行为标志的区分
损害单一性
行为标志与损害的关系
行为类型的范围
计算行为标志:行为类型范围问题
计算行为标志:消耗可责性
单一行为标志的可责性
对第五章的程序性辩护
第六章 将一致性引入同一犯罪学说
布洛克伯格理论失败的概述
一种立法特权,应罚性行为测试法替代布洛克伯格规则
行为类型宽大规则
复合—基础犯罪
控诉单元案件
持有型案件
双重主权下的同一犯罪推定
推翻同一犯罪推定
同一犯罪推定小结
第七章 统一同一罪行理论:禁止间接再诉的罪责标准
当事人相同的要求
间接再诉禁止的民事刑事罪责
证明标准
重新思考间接再诉禁止
第八章 第二次危险:以崭新的视角审视布莱克斯通的解决办法
危险终止的正式裁决
无罪判决
维持原判的有罪判决
上诉被推翻的有罪判决
认罪答辩
量刑问题
相当于无罪判决的裁决概述
典型的无罪判决类似裁决:驳回起诉和上诉撤销罪责
可视为无罪判决的驳回起诉
相当于无罪判决的上诉撤销罪责
无效审理中等同于无罪判决的情形
公诉方请求宣布的无效审理
辩护方请求宣布的无效审理
相当于无罪判决的反事实推理
相当于无罪判决的悬案陪审团裁决
危险附着
不等同于无罪的无效审理
第九章 立法意图对危险终止的影响
上诉不对称
可责性与控方上诉
波尔克案以前对待无罪判决的态度
立法作用的现状
什么样的结果构成裁决
政府的上诉何时是合法的
第十章 最终辩护——一份细节清单和一个答案
参考文献
索 引
精彩片段:
译者序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普通法和宪法(第5条修正案)禁止对同一犯罪第一次审判之后进行第二次追诉。……这一咒语是为了避免并非必然导致双重处罚的双重审判和双重起诉。尽管中国学者普遍承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国内学界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多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切入,将其视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7款的规定被广泛引用,该款关于“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的规定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the prohibition on double jeopardy)原则,又称“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原则,或“既判力” (res judicata)原则。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经常与之相提并论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使用。根据某些学者的研究,二者实际上略有区别。“一事不再理”对任何诉讼都适用,在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表现为“禁止双重危险”。作为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一事不再理”起源于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沿用。确立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同时兼顾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注入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内涵。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意义在于:限制国家的追诉权、减轻被告人因刑事审判过程带来的痛苦、减少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的可能。尽管人们常常在相同或相似意义上使用“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这两个概念,但后一表述似乎更符合该原则的现代精神,也更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立法意旨。
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同,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有错必纠的逻辑,在刑事司法中只要发生错判,就应当予以纠正,而不应以“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双重危险”为由对其加以限制。中国构建审判监督程序所奉行的有错必纠原则与《公约》所规定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立法精神和立法观念上,而且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因此应否以及如何按照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重构中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或称再审程序)成为刑事诉讼法改革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事实上,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反对的不仅是对同一犯罪行为再次审判或惩罚,同时也反对针对同一犯罪行为的再次起诉。因此,这一原则从起诉阶段就开始适用,直到判决生效之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若干种不起诉,其中哪些事后可以再次开启起诉程序,需要按照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遗憾的是,2012年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未触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根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仍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找到落脚点,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然而,立法对吸收双重危险原则的迟疑也反映了我们相关理论研究的不充分和欠成熟。法律改革的延后恰恰也为理论界加强该领域的研究创造了契机。
在美国,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讨论主要围绕宪法进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遭受两次生命或者肢体上的危险。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基本概念相对简单而且非常清楚,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一原则的核心出发加以引申,则会出现诸多不同的理解。托马斯教授的重要著作《禁止双重危险:历史沿革与法律规定》探讨了三种试图回答这些理解的不同模式。他将这三种模式命名为:第一种模式——实体性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第二种模式——部分实体性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第三种模式——程序性或者派生性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多数判决采用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模式,但是托马斯教授倾向于第三种模式。第三种模式认为,如果立法机关能够清晰有力地阐明其意见倾向,那么它可以做任何它想做的事情,前两种模式对于立法机关施加了某种限制。尽管一般认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但是本书的许多篇幅都涉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叉。该书被认为是美国同类著作中最为权威和经典之作。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蕴含着深厚的理论价值,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科学构建刑事起诉和审判制度。由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理论上的复杂性,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相关研究成果较为少见。本书的翻译出版对于启迪我国学者的思考,深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并为立法、司法提供指导均具有重大价值。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刚刚经历了第二次修订,在诸多热门话题的改革尘埃落定之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正在寻找新的素材和重点。而作为立法空白和研究薄弱环节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应当进一步强化基础性研究,以为新一轮的刑事诉讼改革提供理论素材。
本书的翻译开始于2009年,最早是作为译者指导研究生学习法律英语的素材。直到今年年初得到中国政法大学211基金的资助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支持,才使本书译稿得以付诸出版。首先,我要感谢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弗洛伊德·菲尼教授,是他向我推荐了这本有分量的著作,使我有可能将其介绍给中国同仁。其次,我要感谢我的恩师陈光中教授,除了感谢他多年的教诲、培养之外,正是多年前跟随陈光中教授进行“刑事再审程序”项目研究的经历使我对中国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并使我萌生了翻译本书的想法。
在本书编辑出版过程中,法大出版社的彭江老师以及其他编辑对本书提出了诸多中肯的修改补充意见,没有他们专业的协助,本书也不可能与读者见面。我谨在此向付出辛勤劳动的所有编辑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本书翻译过程中,我指导的许多研究生在初译及注释翻译等方面均给予了宝贵的协助,他们当中有些已经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在此向我这些可爱的学生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感谢我的家人,没有他们一贯的支持和鼓励,我也不可能在繁忙的教学之余完成这本书的翻译。由于本书翻译周期较长,且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领域,翻译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方家不吝指正!
译 者
2013年11月于北京寓所
书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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