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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相关类别图书
作 者:李洁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用 途:大学本科教材
中 图:政治、法律
专 业:法学>法学类>刑法
制 品:图书
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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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刑法学(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ISBN:978-7-300-19333-5 条码:
作者: 李洁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2-1 开本:16开
定价: ¥75.00  折扣价:¥67.50
折扣:0.90 节省了7.5元
字数: 1076千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2012D1883 每包册数: 10
出版日期: 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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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根据不同的研究角度,刑法学可以分为对刑法的基本理念问题做形而上学研究的“刑法哲学”;以刑法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以对刑法文本的条文解释作为研究内容的“注释刑法学”。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为刑法适用提供基本解释方式,并对刑法的规定进行基本解说的刑法学。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总体说来是以《刑法典》的体系作为基本的逻辑体系的,因此作为大的结构,一般分为总论与分论;总论分为犯罪论与刑事责任论,犯罪论研究的基本内容是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包括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也就是犯罪构成,还有作为特殊的犯罪之成立条件的各种犯罪形态,如排除犯罪性行为与过当性犯罪、共同犯罪、未完成犯罪、特殊一罪与数罪等。在这些问题中,其研究的是在特殊情况下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论相对应的是刑事责任论,是实施犯罪行为者的责任问题,主要研究刑事责任的本质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说来,研究的是刑罚的种类,包括刑法的裁判与执行制度以及刑罚之外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分论则是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则以及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和刑罚设定进行解读。当前,我国刑法学理论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尤其是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模式选择的问题上,传统的平面四元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模式的目前备受质疑,学界提出的完善甚至是重构的思路目前取得了众多的支持者。犯罪构成理论实际上承载的是某种特定的犯罪解释方法,其变革必将引起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的变革。但到现在,各种新建的或者改造的理论体系还不能说已经成熟与完善,为了稳妥,本教材仍然将维持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体系。
本次修订主要完成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工作:
(1)增加并且阐述了刑法修正案(七)和(八)的内容。
(2)删除了原书第十三章“定罪”。
(3)删除了每章开头的提要和分章目录。
(4)重新校订了每章之后的“近三年司法考试考点”。
(5)增加了每章之后的“延伸阅读资料”。
(6)对原书稿中的错误和表述不清之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改正。

作者简介:
主编 李洁 国家重点学科吉林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等。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出版个人专著《犯罪结果论》、《犯罪对象研究》、《犯罪既遂形态研究》、《论罪刑法定的实现》、《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等五部,合著《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刑法新立罪的理论与实务》、《刑法学通论》等十余部,在《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近二十篇被各专业期刊转载。论著曾获2007年“钱端生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6年“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等重大学术奖励,个人2007年被评为“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

章节目录:
上 编 刑法学总论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3
第一节 刑法概述 3
一、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3
二、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4
三、刑法的目的与任务 5
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6
第二节 刑法学概说 8
一、刑法学的定位 8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9
三、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10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12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12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蕴涵 12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5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18
第二节 罪刑平等原则 19
一、罪刑平等原则的蕴涵 19
二、罪刑平等原则的实现 20
第三节 罪刑均衡原则 20
一、罪刑均衡原则的蕴涵 20
二、罪刑均衡原则的立法实现 21
三、罪刑均衡原则的司法实现 22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23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23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含义及其确定原则 23
二、我国刑法的域内效力 23
三、我国刑法的域外效力 24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25
五、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25 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26
一、刑法的生效和失效 26
二、刑法的溯及力 26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28
第一节 犯罪概念 28
一、犯罪概念 28
二、犯罪特征 29
第二节 犯罪构成 29
一、犯罪构成概述 29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30
三、犯罪构成理论的意义 32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32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33
二、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33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33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34
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 36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 36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36
第五节 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37
一、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犯罪构成的体系 38
二、非通说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38
三、关于犯罪构成的结构 39
第五章 犯罪客体要件 41
第一节 犯罪客体要件概述 41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41
二、犯罪客体的地位 42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43
四、犯罪客体的意义 44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45
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45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46
第三节 犯罪对象 47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47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48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51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51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51
二、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分类 51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52 3
第二节 危害行为 53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 53
二、危害行为的类型 54
第三节 危害结果 56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56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57
三、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60
四、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61
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62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62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形式 65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65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66
一、犯罪客观方面其他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66
二、犯罪客观方面其他要件的法律规定 66
三、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66
四、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67
第七章 犯罪主体要件 68
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68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68
二、犯罪主体的分类 68
三、犯罪主体的意义 68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69
一、刑事责任能力 69
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71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78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81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81
二、单位犯罪的犯意 82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82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85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85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理论根据 85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85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形式与认定 86
第二节 犯罪故意与认识错误 87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87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 88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91
四、认识错误 95
五、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97 4
第三节 犯罪过失 98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98
二、犯罪过失的构成 100
三、犯罪过失的类型 103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104
一、期待可能性 104
二、意外事件 104
三、不可抗力 105
第九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与过当性犯罪 106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106
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06
二、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 107
第二节 正当防卫 107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107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08
第三节 紧急避险 113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113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114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17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18
一、依照法律的行为 118
二、执行命令的行为 119
三、正当业务行为 120
四、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120
第五节 过当性犯罪 121
一、过当性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21
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22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24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26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126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和研究意义 126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127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28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129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学说 129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30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131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131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31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32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133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134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34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136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37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138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38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140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41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143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143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143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43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146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149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149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150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150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 151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52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52
二、主犯 153
三、从犯 155
四、胁从犯 157
五、教唆犯 158
第十二章 一罪与数罪 162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162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162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63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164
一、实质的一罪 164
二、法定的一罪 168
三、处断的一罪 170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173
一、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173
二、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174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 175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地位 175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175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 178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 183
一、刑事责任实现的基本含义 183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与终结 183
三、刑事责任的变更 185
四、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 186
第三节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190
一、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 190
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区别 190
第四节 刑罚的基本问题 191
一、刑罚的概念 191
二、刑罚权
192 三、刑罚的目的 193
四、刑罚的功能 196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199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说 199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199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199
第二节 主 刑 200
一、管制 200
二、拘役 201
三、有期徒刑 202
四、无期徒刑 202
五、死刑 202
第三节 附加刑 205
一、罚金 205
二、剥夺政治权利 207
三、没收财产 208
四、驱逐出境 209
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方法 209
一、训诫 210
二、责令具结悔过 210
三、责令赔礼道歉 210
四、责令赔偿损失 210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210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与裁量制度 212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212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212
二、量刑原则 213
三、量刑方法 214
第二节 量刑情节 215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215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216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218
第三节 累 犯 221
一、累犯的概念 221
二、累犯的分类和成立条件 222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223
第四节 自首和立功 224
一、自首 224
二、立功 230
第五节 数罪并罚 231
一、数罪并罚概述 231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233
三、我国数罪并罚适用的几种情况 235
第六节 缓刑 238
一、缓刑概述 238
二、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241
三、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 244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制度 246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246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246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247
三、刑罚执行的意义 248
第二节 具体刑罚的执行 248
一、财产刑的执行 248
二、资格刑的执行 249
三、自由刑的执行 249
四、生命刑的执行 250
第三节 减刑 251
一、减刑的概念 251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252
三、减刑的适用程序 253
第四节 假释 254
一、假释的概念 254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254
三、假释的考验和撤销 255
四、假释的适用程序 256
第五节 刑罚执行过程中几个特殊的问题 256
一、暂予监外执行 256
二、对漏罪、新罪的追诉 257
三、对错判、申诉的处理 257
四、社区矫正 257 8
第十七章 刑罚消灭制度 260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260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与特征 260
二、刑罚消灭的原因 260
第二节 时 效 261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261
二、追诉时效 262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262
第三节 赦 免 264
一、赦免的概念 264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265
下 编 刑法学各论
第十八章 刑法学各论概述 269
第一节 刑法学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269
一、刑法学各论的研究对象 269
二、刑法学各论的研究意义 270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271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271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272
第三节 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273
一、罪状 273
二、法定刑 275
三、罪名 277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281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281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281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形态 282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282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 282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282
一、背叛国家罪 282
二、分裂国家罪 284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286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287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289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89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89 9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290
一、投敌叛变罪 290
二、叛逃罪 290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292
一、间谍罪 292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93
三、资敌罪 294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95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295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295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96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96
一、放火罪 296 二、决水罪 297
三、爆炸罪 297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298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99
六、失火罪 299
七、过失决水罪 299
八、过失爆炸罪 300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300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00
第三节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00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300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301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301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02
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302
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302
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302
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03
九、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03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03
第四节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03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303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304
三、劫持航空器罪 304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305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05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305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05 10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07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07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07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08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08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08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309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09
第六节 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309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309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10
三、交通肇事罪 310
四、危险驾驶罪 312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312
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13
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14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314
九、危险物品肇事罪 314
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15
十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15
十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315
十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316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18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318
一、犯罪客体要件 318
二、犯罪客观要件 318
三、犯罪主体要件 319
四、犯罪主观要件 319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319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19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321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323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24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25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27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328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329
第三节 走私罪 330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330
二、走私核材料罪 331
三、走私假币罪 331 11
四、走私文物罪 331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332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332
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32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333
九、走私废物罪 333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34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335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335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36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37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37
五、妨害清算罪 338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339
七、虚假破产罪 339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40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41
十、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341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42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42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43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343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44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344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344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45
一、伪造货币罪 345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47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48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349
五、变造货币罪 350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350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351
八、高利转贷罪 351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52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52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53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54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55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355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55 12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56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56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358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359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359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360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361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 361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361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362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362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362
二十八、逃汇罪 363
二十九、骗购外汇罪 363
三十、洗钱罪 364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365
一、集资诈骗罪 365
二、贷款诈骗罪 367
三、票据诈骗罪 368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368
五、信用证诈骗罪 369
六、信用卡诈骗罪 369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371
八、保险诈骗罪 371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72
一、逃税罪 372
二、抗税罪 374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376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377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78
六、虚开发票罪 380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80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81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81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82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82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82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383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83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384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384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86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87
四、假冒专利罪 388
五、侵犯著作权罪 389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91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391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393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93
二、虚假广告罪 393
三、串通投标罪 395
四、合同诈骗罪 395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97
六、非法经营罪 397
七、强迫交易罪 400
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400
九、倒卖车票、船票罪 400
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401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401
十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402
十三、逃避商检罪 402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05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405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405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406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407
一、故意杀人罪 407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410
三、故意伤害罪 410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414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414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414
一、强奸罪 414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18
三、猥亵儿童罪 419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420
一、非法拘禁罪 420
二、绑架罪 422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423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25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26
六、诬告陷害罪 427 14
七、强迫劳动罪 428
八、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428
九、非法搜查罪 429
十、非法侵入住宅罪 430
十一、刑讯逼供罪 430
十二、暴力取证罪 432
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 432
第五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433
一、侮辱罪 433
二、诽谤罪 434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36
四、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37
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438
一、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438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39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440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41
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442
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443
七、报复陷害罪 443
八、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44
九、破坏选举罪 445
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罪 446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46
二、重婚罪 447
三、破坏军婚罪 448
四、虐待罪 449
五、遗弃罪 450
六、拐骗儿童罪 451
七、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452
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453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455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455
一、侵犯财产罪的一般问题 455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458
第二节 夺取型犯罪 458
一、抢劫罪 458
二、抢夺罪 470
三、聚众哄抢罪 472
第三节 窃取、骗取、诈取型犯罪 472
一、盗窃罪 472 15
二、诈骗罪 479
三、敲诈勒索罪 483
第四节 侵占型犯罪 486
一、侵占罪 486
二、职务侵占罪 490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91
第五节 挪用型犯罪 492
一、挪用资金罪 492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494
第六节 破坏型犯罪 495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495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495
第二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97
第一节 概述 497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98
一、妨害公务罪 498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500
三、招摇撞骗罪 500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501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501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501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502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502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502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502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503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503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03
十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03
十五、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504
十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04
十七、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504
十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505
十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505
二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505
二十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505
二十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506
二十三、聚众斗殴罪 506
二十四、寻衅滋事罪 506
二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07
二十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508 16
二十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08
二十八、传授犯罪方法罪 508
二十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509
三十、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509
三十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509
三十二、侮辱国旗、国徽罪 510
三十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10
三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510
三十五、聚众淫乱罪 510
三十六、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511
三十七、盗窃、侮辱尸体罪 511
三十八、赌博罪 511
三十九、开设赌场罪 511
四十、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512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512
一、伪证罪 512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513
三、妨害作证罪 514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514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514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514 七、窝藏、包庇罪 515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516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16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17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519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519
十三、脱逃罪 519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520
十五、组织越狱罪 520
十六、暴动越狱罪 520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 520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521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21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522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522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22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22
六、偷越国(边)境罪 523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523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523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523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523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524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524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24
五、倒卖文物罪 525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525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25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526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526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526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526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26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527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527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528
五、强迫卖血罪 528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528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529
八、医疗事故罪 530
九、非法行医罪 531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32
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532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32
一、污染环境罪 532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533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533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34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34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535
七、非法狩猎罪 535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536
九、非法采矿罪 536 十、破坏性采矿罪 537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537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制品罪 538 十三、盗伐林木罪 538
十四、滥伐林木罪 539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539 18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40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40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542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43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44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545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545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46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547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548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548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548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549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49
一、组织卖淫罪 549
二、强迫卖淫罪 550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551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52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553
六、传播性病罪 553
七、嫖宿幼女罪 553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54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54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556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557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58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558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560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560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 560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构成 560
三、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561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561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561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562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62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63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63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63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564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564 19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565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565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565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566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66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66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567
十六、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567
十七、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568
十八、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68
十九、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568
二十、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569
二十一、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569
二十二、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69
二十三、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570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571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571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571
二、贪污贿赂罪的类型 572
第二节 贪污型犯罪 572
一、贪污罪 572
二、挪用公款罪 575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77
四、隐瞒境外存款罪 578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 578
六、私分罚没财物罪 579
第三节 贿赂型犯罪 579
一、受贿罪 579
二、单位受贿罪 585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85
四、行贿罪 586
五、对单位行贿罪 588
六、介绍贿赂罪 588
七、单位行贿罪 590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592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592
一、渎职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592
二、渎职罪的类型 592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593
一、滥用职权罪 593 二、玩忽职守罪 594 20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95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97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597
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597
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598
八、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598
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598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599
一、徇私枉法罪 599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600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601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602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 602
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602
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603
第四节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603
一、枉法仲裁罪 603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04
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605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605
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606
六、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606
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606
八、环境监管失职罪 607
九、食品监管渎职罪 607
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608
十一、放纵走私罪 608
十二、商检徇私舞弊罪 608
十三、商检失职罪 609
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609
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610
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610
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610
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611
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611
二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611
二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612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614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614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614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614 21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615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615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615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616
四、投降罪 616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616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617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617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618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 618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618
十一、军人叛逃罪 619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619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619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620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620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621
十七、战时自伤罪 621
十八、逃离部队罪 621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622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622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622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623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 623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624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624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 624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 625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625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625
三十、私放俘虏罪 626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 626
精彩片段: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
从结构上来讲,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合而成,即包括“知”与“意”两个方面。 (一)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属于对于认识因素的要求。学理上一般认为犯罪的认识因素问题具体可以分为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两个具体的方面。 ④
1.关于认识的内容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包括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认识。
(1)对危害行为的认识
对危害行为的认识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对行为方式的认识、对行为手段的认识、对行为时间的认识、对行为地点的认识等几方面。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主要是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的实质认知。只有对于自己从事的行为的性质有认识,才会认识到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缺乏准确认识,当然无法对于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具有认识。对行为方式的认识,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所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当中客观行为的形式认知。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对行为方式的认识是明知的必备内容,也是认识结果的社会危害的特定性质的前提。例如,作为不同类型的侵财犯罪,盗窃、抢夺、诈骗的行为结果都表现为非法占有财物,但显然,这几种侵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故意内容也有所区别。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盗窃与抢夺的行为方式不同,行为人对不同行为方式的认知也不相同。如果行为时间、地点或者手段等依据刑法规定,属于选择性构成要件,则还要求行为人对于这些选择性构成要件具有认识。例如,我国刑法第341条所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的“禁猎期”,就属于特定时间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一般要求其认识到自己从事猎捕行为的时间处于禁猎期间,否则,不构成本罪。
(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的重要内容,犯罪故意往往需要建立在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预期基础上,因此,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可以概括为对结果的认识,即对于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一般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自然结果具有认识,对于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是预测性的,即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要求其认识到结果的确定发生。如杀人罪仅仅要求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不要求其预见到在杀人的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导致受害人存活下来的因素。虽然对于是否对于所有故意犯罪类型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认识,以及这里所说的结果的范围是否包括抽象的危险性等 ① 存在争论,但“结果犯必须对于行为与结果间之因果关系有所预见,始具备故意之认知要素。至于行为犯,因无待于结果的发生,故无认识的必要” ② 。换句话说,犯罪故意中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可以视为限于结果犯,针对举动犯以及行为犯等犯罪,一般不要求其对行为的具体结果有所认知。
(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只对于其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因果关系关注的就是构成犯罪的事实特征,刑法的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可以理解为因果关系应该成为认识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结果,当然不能构成故意。在社会实践当中,人的行为之所以会达成预期的结果,就在于以往的知识和经验使行为人认识到一定的行为将会在随后发生其所预期的结果,从而形成所谓因果关系的概念。从这个角度理解,似乎可以认为,因果关系是人为选择的客观因果循环当中的某个既定片段。行为人正是基于此种特定的认知,形成特定的目的、计划,这种目的与计划同时也成为刑法认定行为人特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所谓因果关系的理论根据。无论是否将因果关系视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强调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主观认识,对于确定其主观恶性无疑都十分关键。不要混淆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主观认识与因果关系的客观认定这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 ③
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来说,违法性认识不应被纳入故意的认识范围当中。犯罪故意的认识对象,即行为与结果,不可能是一种“裸”的事实。一个正常人向他人举起屠刀时,他所认识到的,绝对不仅仅是随着刀的落下、伴随着力的作用,受害人的头部将与身体分离这一物理过程,还一定会认识到,这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往往伴随负面价值评价的“杀人”行为。如果放弃这样一种实质的认识观,而要求犯罪故意必须包括规范性认识,不仅极难操作、极难认定,也将不当缩小刑法的打击范围,更容易导致其被滥用。这也是刑法一般不支持“法律认识错误”或者“法律无知”抗辩的根据。
2.关于认识的程度
由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故意犯罪中,认识程度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判断。这种可能性判断,表征着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主观希求程度,是一种肯定性的判断。我国刑法关于行为人认识程度的表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所谓“明知会发生”是对于故意的认识程度的质的要求,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其就很可能不符合故意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条文并没有对“明知”以及“会”的程度范围加以厘定,换句话说,我国刑法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并无类似于百分比的法定要求。
(二)意志因素
在犯罪故意的成立要素当中,认识因素仅仅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意志因素才是犯罪故意的核心概念。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中的意志体现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一规定。
针对犯罪故意中意志因素的法律理解,存在一定争议。如有观点认为“结果犯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态度,应当分为希望、容认、放任三种。直接故意的意志态度只能是希望,间接故意的意志则不仅仅是放任,在行为人明知非目的的构成要件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态度可以称之为容认。也就是说,间接故意的意志态度包括容认和放任两种” ① 。除此之外,对于间接故意中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学界还存在“放任”、“同意”、“容认”及“不违背本意”共4种观点。但通说认为,同意与不违背本意实际上是正反关系、内容趋同,容认说过于消极,没有科学地揭示出间接故意犯罪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此,对于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还是坚持放任说为宜。 ②
根据故意类型的不同,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可以分为“希望”和“放任”两种。(1)希望,是直接故意的意志类型,是指行为人决定以危害结果为目的,并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追求实现这一危害结果。其基本特征为:第一,希望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希望追求的是特定目的的实现,这个目的就是行为人已认识到的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希望具有积极性。行为人必须实施具体行为,才能积极地改变现状,实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第三,希望具有坚决性。希望的通俗解释是追求,行为人达成最终目的的主观心理具有不可逆性,会千方百计地实现自己的目的。第四,希望的持续性。虽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瞬息万变,但如果不考虑犯罪故意当中意志要素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就无法准确把握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脱离了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 ③ (2)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意志类型,是指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目标的活动中,不顾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 91危险,执意实施该行为的心态。行为人明知或者根据经验常识判断,如果实施特定行为就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虽然不努力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但也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这种为了追求特定的目的,不顾伴随的社会危险的心态被认为是一种放任。在心理学中,放任不是一种孤立存在的心理态度,相反,行为人不会没有任何目的地放任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特点为:首先,行为目的与针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之间的非重合性。其次,犯罪态度的模糊性。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发生所持有的犯罪态度是不明朗的,这是放任这种心态与犯罪故意的一个根本性区别。
另外,在犯罪故意这一问题当中,还需要明确的一个概念就是所谓的故意的意志努力问题。上面讲到的希望或者放任都属于故意的意志态度,而所谓意志努力是对故意的学理内涵的探究。尽管意志态度上,犯罪故意可能存在希望或者放任两种心态,但是从意志努力的层面上加以考察,二者都是表现为一种积极的、自觉的心态。正是由于行为人自觉选择并积极发动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最终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行为过程当中,行为人在发动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在意志努力的支持下,调整行为的方式和强度,直至实现其内心的目的。在各个环节,都可以发现意志努力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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