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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行为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司法部“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法律职业行为法(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司法部“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
ISBN:978-7-300-19295-6 条码:
作者: 王进喜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2-1 开本:16开
定价: ¥29.80  折扣价:¥26.82
折扣:0.90 节省了2.98元
字数: 280千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192956 每包册数: 11
出版日期: 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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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职业行为法(又称法律职业道德)是伴随我国法律职业的成长而形成的一个新的部门法。法律职业行为法以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公证员和/或其所属机构实施的、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行为为规范对象,是加强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教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以服务于这一目的为出发点,在建构我国法律职业行为法基本体系的同时,力求反映我国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最新发展状态,反映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介绍法律职业行为法基本知识的同时,力求从根本上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确立法律职业行为方式。
本书可以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参考资料。我国法律职业行为法还处于发展之中,而教材的编写又不能完全脱离实证法。因此,本书在介绍我国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基本知识的同时,就法律职业行为法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学生适度提供了一些启发性的材料,以培养学生的探索与求真精神。

作者简介:
王进喜,男,1970年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科学》杂志副主编。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0年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创新团队负责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2009—2012年度客座研究人员;2002—2003年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美国富布莱特项目研修学者;2010年9月~2011年6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法律伦理的50堂课》(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等。主要译作有:《论律师的流动管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版)、《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律师的职业责任与规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等。

章节目录:
第一章 法律职业 1
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 1
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 6
第二章 法律职业行为法概述 20
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 20
第二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科发展 25
第三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习方法 27
第三章 委托人—律师关系 29
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 29
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 34
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 42
第四章 律师保密 49
第一节 律师保密概述 49
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 50
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 54
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 59
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 59
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 65
第三节 连续性利益冲突 71
第六章 律师服务收费与财物保管 75
第一节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概述 75
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 77
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 79
第四节 律师财物保管规则 86
第七章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 88
第一节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概述 89
第二节 庭审仪表与言论 90
第三节 律师回避 93
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96
第五节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 102
第六节 庭外宣传 105
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 107
第八章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规则 112
第一节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概述 112
第二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113
第三节 律师作为中间人的要求 115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及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 117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117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 125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规则 131
第十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关系 136
第一节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136
第二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141
第三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145
第十一章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 148
第一节 律师服务信息传播概述 148
第二节 律师广告行为规则 151
第十二章 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职业行为法 156
第一节 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制度概述 156
第二节 公司律师职业行为法 158
第三节 公职律师职业行为法 160
第十三章 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 162
第一节 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职责概述 162
第二节 互相尊重、平等竞争 163
第三节 维护法律职业的适正性 165
第四节 不得帮助无执业权的人执业 166
第五节 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167
第六节 维护业外活动的适当性 168
第十四章 律师职业责任 169
第一节 律师的行政责任 169
第二节 律师的行业处分 176
第三节 律师的民事责任 179
第十五章 法官职业行为法 181
第一节 法官职业行为法概述 181
第二节 法官职业行为法的主要内容 183
第三节 法官的纪律责任 192
第十六章 检察官职业行为法 201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行为法概述 201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行为法的主要内容 205
第三节 检察官的纪律责任 211
第十七章 公证员职业行为法 220
第一节 公证员职业行为法概述 220
第二节 公证员职业行为法 221
第三节 公证职业责任 226
第十八章 司法鉴定职业行为法 228
第一节 司法鉴定职业行为法概述 228
第二节 司法鉴定职业行为法 233
第三节 司法鉴定职业责任 242
主要参考文献 244

精彩片段:
一、关于法律职业的学说
学习法律职业行为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有哪些特点,法律职业包括哪些人员。
在我国,法律职业在不同的语境下又被称为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法律工作者。 ① 在理论上,法律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之说。据广义之说,法律职业可以泛指一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执行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等等,甚至可以包括立法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② 据狭义之说,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这是因为“这四类人基本上主持着法律的运作和循环,并且是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主要载体” ① 。一般而言,我国学者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是围绕“以法律活动为专业”或者“法律教育背景”这样的命题展开的。 ②
尽管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行使审判权的人员,也不乏讼师这样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是从法律的比较与移植角度来看,“当代中国语境和知识谱系中的法律职业、法律人以及律师的概念不仅是现代的,也是外来的” ③ 。因此,有必要了解西方关于法律职业的认识。西方关于法律职业的认识,以英美法系为典型。 ④
英美法系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分,主要是围绕“职业”的含义展开的。从英美法的历史来看,对法律职业的描述,始终是通过与商业的对照来进行的,强调该职业的利他性。“职业(profession)”来自拉丁语“ professionem”,意思是进行公开的声明。这一词语演变为描述这样的职业,即要求新成员进行宣誓,声明他们要致力于与一个博学的职业相关的理想和业务活动。 ⑤ 现代的职业概念已经成了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美国法学家Roscoe Pound将职业界定为“作为共同职业以公共服务的精神追求博学艺术(pursuing a learned art as a common calling in the spirit of public service…)”的群体,这一界定被认为抓住了职业的本质。据此,美国律师协会在一个著名报告中,将职业律师界定为“一个作为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的共同职业(calling)的一分子,在为委托人服务和为公共服务的精神中,追求博学艺术的法律专家” ⑥ 。
根据美国学者Charles W. Wolfram教授的观点,职业具有以下特征:(1)博学,即在从事其职业活动之前,要经过漫长的教育、训练或者学徒期间;(2)要经过测试,达到作为职业人员的最低称职标准;(3)拥有很高的社会声望;(4)高收入;(5)作为群体拥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即职业上的独立性;(6)职业群体通过道德守则等形式对其成员进行严格的控制;(7)其服务对于人们的需要至关重要,而这些需要对于许多人而言,是具有普遍性的,它们涉及人的健康、自由、精神、经济福祉,等等;(8)职业人员同其所服务的人有着紧密的个人联系;(9)职业和公共服务密切联系在一起。 ⑦
因此,法律职业的核心特点是公共服务,公正和公共福祉则是公共服务的目标,是职业的理想。从外延来看,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例如,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认为,法律职业是由执业律师界、司法界、法律学术界和政府律师界构成的。 ①

书  评: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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