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律职业的学说 学习法律职业行为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有哪些特点,法律职业包括哪些人员。 在我国,法律职业在不同的语境下又被称为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法律工作者。 ① 在理论上,法律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之说。据广义之说,法律职业可以泛指一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执行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等等,甚至可以包括立法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② 据狭义之说,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这是因为“这四类人基本上主持着法律的运作和循环,并且是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主要载体” ① 。一般而言,我国学者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是围绕“以法律活动为专业”或者“法律教育背景”这样的命题展开的。 ② 尽管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行使审判权的人员,也不乏讼师这样的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是从法律的比较与移植角度来看,“当代中国语境和知识谱系中的法律职业、法律人以及律师的概念不仅是现代的,也是外来的” ③ 。因此,有必要了解西方关于法律职业的认识。西方关于法律职业的认识,以英美法系为典型。 ④ 英美法系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分,主要是围绕“职业”的含义展开的。从英美法的历史来看,对法律职业的描述,始终是通过与商业的对照来进行的,强调该职业的利他性。“职业(profession)”来自拉丁语“ professionem”,意思是进行公开的声明。这一词语演变为描述这样的职业,即要求新成员进行宣誓,声明他们要致力于与一个博学的职业相关的理想和业务活动。 ⑤ 现代的职业概念已经成了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美国法学家Roscoe Pound将职业界定为“作为共同职业以公共服务的精神追求博学艺术(pursuing a learned art as a common calling in the spirit of public service…)”的群体,这一界定被认为抓住了职业的本质。据此,美国律师协会在一个著名报告中,将职业律师界定为“一个作为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的共同职业(calling)的一分子,在为委托人服务和为公共服务的精神中,追求博学艺术的法律专家” ⑥ 。 根据美国学者Charles W. Wolfram教授的观点,职业具有以下特征:(1)博学,即在从事其职业活动之前,要经过漫长的教育、训练或者学徒期间;(2)要经过测试,达到作为职业人员的最低称职标准;(3)拥有很高的社会声望;(4)高收入;(5)作为群体拥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即职业上的独立性;(6)职业群体通过道德守则等形式对其成员进行严格的控制;(7)其服务对于人们的需要至关重要,而这些需要对于许多人而言,是具有普遍性的,它们涉及人的健康、自由、精神、经济福祉,等等;(8)职业人员同其所服务的人有着紧密的个人联系;(9)职业和公共服务密切联系在一起。 ⑦ 因此,法律职业的核心特点是公共服务,公正和公共福祉则是公共服务的目标,是职业的理想。从外延来看,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例如,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认为,法律职业是由执业律师界、司法界、法律学术界和政府律师界构成的。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