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解决机制(诉讼法学著作) - 诉讼法学著作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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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解决机制(诉讼法学著作)
诉讼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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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5651-5 |
条码: | |
作者: |
朱立恒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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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32开 |
定价: |
¥29.00
折扣价:¥26.10
折扣:0.90
节省了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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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25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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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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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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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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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在一个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社会,民意逐渐扮演起重要角色。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发展,民众参与法院裁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相比之下,我国民众参与法院裁判的制度化程度有限,远远低于参与的制度化要求。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法官无论采纳还是排斥民意,都将面临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困难。本书理性考察和分析了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现状与成因,探讨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理论基础,考察国外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基本经验,反思我国法院应对实践的优势与不足,从而为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机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借鉴。本书思路清晰,框架明了,其研究不失为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一种新的尝试,对于当今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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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朱立恒 男,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2008年进入中共中央党校做政治学博士后研究,同年9月年赴美国耶鲁大学进行学术访问;2007年5月以人才引进方式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同年10月破格晋升副教授,并被遴选为硕士研究生导师;2011年12月,破格晋升教授,是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兼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和教学领域为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廉政建设。曾主持完成10项部级课题研究项目,出版学术专著8部,并先后在《中共党史研究》、《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商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等重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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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内容摘要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现状及成因 一、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现实 (一)多发性 (二)易扩散性 (三)后果多重性 二、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类型分析 (一)依据主体不同的类型划分 (二)依据内容不同的类型划分 (三)依据问题性质的类型划分 (四)依据影响程度不同的类型划分 三、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成因 (一)转型社会矛盾多发与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二)公民权利意识增长与表达自由渠道的畅通 (三)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分离 (四)错案屡见不鲜与国家赔偿状况不容乐观 第二章 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础理论 一、多维理论视角 (一)现代社会冲突理论 (二)政治民主与司法民主理论 (三)司法公正理论 二、价值期待 (一)个案解决价值 (二)社会和谐价值 (三)法治建设价值 第三章 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 一、公民享有审判权 (一)陪审制度 (二)治安法官制度 二、公民参与审判 (一)美国的VOM调解模式 (二)法庭之友制度 三、公民知晓审判情况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地位 (二)公开审判的内涵 四、审判公正的其他制度保障 (一)刑事审级制度 (二)刑事再审制度 第四章 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法律制度及反思 一、典型制度及反思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二、其他制度及反思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二)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第五章 我国法院应对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实践 一、中央层面的实践 (一)促进司法民主化建设 (二)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 (三)加强廉政建设 (四)推进审判程序改革 (五)改革法院系统内部机制 二、地方层面的实践 (一)陪审团制 (二)恢复性司法 (三)法庭之友 (四)“专家法律意见书”现象 (五)量刑规范化改革 三、辨析 (一)积极方面 (二)尚存的问题 第六章 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机制的建设 一、遏制司法腐败 (一)推进法院系统特色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三)强化法官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 二、完善公民参与审判制度 (一)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借鉴美国VOM调解模式 (四)确立法庭之友制度 三、完善审判公正的保障制度 (一)改革法院制度 (二)完善一审程序 (三)完善二审程序 (四)完善再审程序 (五)继续改革死刑案件程序 (六)建设判例制度 四、规范民意表达、反馈与转化机制 (一)完善民意沟通制度 (二)完善民意反馈制度 (三)完善民意转化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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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内容摘要
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司法权威、社会和谐,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学界也未就此提供有效的解决对策。本书采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跨学科分析等方法对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及其解决机制问题进行研究。理性考察与分析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现状与成因,探究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基础理论,考察国外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基本经验,反思我国立法以及法院应对实践的优势与不足,探索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解决机制,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除导言外,本书共分六章。
第一章,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现状及成因。目前,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呈现出多发性、易扩散性、后果多重性等特点。依据不同的标准,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冲突主体不同,可分为法院裁判与专家意见冲突、与普通民众意见冲突以及与两者皆冲突;依据冲突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有关定罪的冲突、有关量刑的冲突,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冲突;依据冲突涉及的案件问题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有关实体问题的冲突,或者实体、程序两者兼而有之的冲突;依据法院裁判受民意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据民意改判与不受民意影响;等等。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成因主要包括:一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与司法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二是公民权利意识增长与表达自由渠道的畅通,三是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分离,四是错案屡见不鲜与国家赔偿状况不容乐观。
第二章,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础理论。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理论基础,应当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多领域中寻找。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社会冲突理论。现代社会冲突理论对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正确看待社会冲突。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具有存在的必然性,既应当看到其消极的一面,也应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如若能够妥善处理,不但有助于个案的公正审判,也有助于民众法律意识与司法权威的提升,甚至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要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矛盾。社会冲突的解决应该采用疏导与理性沟通的方式。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解决,也应该采取“冲突的制度化调节”方式,使得这种冲突获得适当的“安全阀”,从而得以疏导与化解。二是政治民主与司法民主理论。根据政治民主与司法民主理论的要求,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的现象提示我们对法院裁判的民主参与和法院裁判是否体现了民意这两个问题进行反省。并且根据政治民主与司法民主理论,在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发生后,应当在民众的参与下,在其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的前提下,予以合理解决。三是司法公正理论。既然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解决当然应以司法公正理论为基础,以司法公正理论为指导。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要求我们在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后,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角度审视法院的裁判,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冲突的有效解决奠定基础。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个案解决层面,主要是保障人权、制约权力以及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是社会和谐层面,主要是维护社会和谐;最后是法治建设层面,主要体现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三章,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解决形成了四个方面的基本经验:一是通过赋予公民审判权使得法院裁判能够吸纳民意以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之间的冲突,代表性制度形式是治安法官制度与陪审制度;二是通过赋予公民参与审判过程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以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代表性制度形式是美国的VOM调解制度与法庭之友制度;三是通过赋予公民对审判过程与结果的知情权以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代表性制度形式是公开审判制度;四是通过审判公正的制度保障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代表性制度形式是刑事审级制度、刑事再审制度。
第四章,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法律制度及反思。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存在有助于防治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制度形式,但这些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这些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典型制度,主要包括公开审判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前者主要存在二审不公开审判以及缺乏查阅裁判文书的具体规范等问题;后者主要存在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不够与人民陪审员难以在庭审中充分作用等问题。二是其他制度,主要包括两审终审制度与再审制度。前者存在法院制度影响两审终审的有效实施、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案件审批制度导致审理与裁判相分离、合议庭制行政化和虚化现象严重、法官选任制度不利于我国两审终审制度发挥在公共目的方面的功能等问题;此外,一审程序存在法官先入为主现象没有彻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比率过低等问题;二审程序存在全面审查原则有悖法理、上诉与抗诉失衡等问题;再审制度主要存在程序启动频繁、重复追诉现象严重等问题。
第五章,我国法院应对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实践。我国法院应对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实践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两个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促进司法民主化建设、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推进审判程序改革以及加强法院内部机制改革等规范性文件;地方法院开展了陪审团制、恢复性司法、法庭之友、专家法律意见书、量刑规范化改革等相关实践探索。上述应对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实践探索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其体现了对“能动司法”之司法政策的贯彻,并且可实施性强,实践效果较好。但上述探索至少存在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经验推广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机制的建设。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机制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遏制司法腐败。推进法院系统特色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内容与方法上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从举报、立案、起诉、审判等环节强化对法官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二是完善公民参与审判制度。完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借鉴美国VOM调解模式确立法庭之友制度。三是完善改革审判公正保障制度。从调整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限,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件审批制度和疑案报请制度,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的权力等方面改革法院制度;从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改革辩护制度和法律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制度、改革庭前准备程序、改革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等方面完善刑事一审程序;从取消全面审查原则、改革上诉审的审理方式、改革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等方面完善刑事二审程序;从取消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程序、建立再审之诉制度、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等方面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特别从约束权力、加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程序参与、规范规则的内容与结构等方面继续改革死刑案件程序;在现有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四是规范民意表达、反馈与转化机制。从探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媒体进行一定约束等方面完善民意沟通制度;从探索实行媒体发布、信函回复、实地回访、组织座谈、电子查询系统公开、互联网络公开等有效反馈方式方面完善民意反馈制度;从探索建立法院对民意的汇总、筛选、分类、分析机制方面完善民意转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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