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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三版)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相关类别图书
作 者:周珂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用 途:大学本科教材
中 图:政治、法律
专 业:政治法律>法学类
制 品:图书
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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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三版)
ISBN:978-7-300-20652-3 条码:
作者: 周珂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3-1 开本:16开
定价: ¥39.80  折扣价:¥35.82
折扣:0.90 节省了3.98元
字数: 450千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2012D1679 每包册数: 10
出版日期: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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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距第二版发行使用以来已四年有余,现根据教学实践的反馈,我们进行了第三版 修订。一是结合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特别是环境法修订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内容。二是相对于 本课程特别是本科的课时设置,第三版对篇幅进行了压缩。三是对文字表述进行规范整理, 以符合教学包括自学的需要,尽可能条理清晰,便于学生掌握。

作者简介:
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环境法、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DNV中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法律顾问等。

章节目录:
第一编 环境法学总论
第一章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 环境保护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价值
第三节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律关系
第四节 环境法的体系
第五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第二节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节 环境标准制度
第四节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
第五节 排污收费制度
第六节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节 源头和特定区域保护制度

第四章 环境法治
第一节 环境立法
第二节 环境行政
第三节 环境司法
第四节 环境教育
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侵权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污染概述
第二节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 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九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四节 海域和海岛保护

第十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二节 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
第四节 农药污染防治法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二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节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三节 生态安全和自然灾害防治法

第十三章 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五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十四章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二节水资源保护及水土保持法
第三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十五章 特定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特定区域环境及其法律保护概述
第二节 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法
第四节 城市环境的法律保护
第五节 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

第十六章 能源法
第一节 能源法概述
第二节 能源法的具体制度

第四编 国际环境法
第十七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环境问题及国际环境保护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
第三节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环境保护决议和宣言
第二节 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第三节 国际环境保护习惯法

第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政府间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第三节 非政府间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第二十章 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一节 国际环境责任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二十一章 国际贸易与环境
第一节 WTO环境保护规则
第二节 绿色贸易壁垒问题
第三节 WTO环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精彩片段:
【案例分析】21名养殖户状告“康菲”石油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美国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事故发生以后,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派出联合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8月24日,康菲石油公司就渤海湾漏油事件在北京召开媒体发布会,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司徒瑞在发布会上向公众道歉,表示将对溢油事件负责。8月31日,国家海洋局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实现“两个彻底”(即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最后期限。9月2日下午,国家海洋局宣布,经过现场核查和专家评估,国家海洋局认定康菲公司没有完成“两个彻底”。鉴于此次事故共造成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受到污染,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重度污染,为此,国家海洋局公布了五项处罚措施:一是责令蓬莱19-3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生产作业。二是责令康菲公司必须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继续排查溢油风险点、封堵溢油源,并及时清除溢油事故油污。三是重新编制蓬莱19-3油田开发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核准后逐步恢复生产作业。四是在实施“三停”期间,康菲公司为开展溢油处置的一切作业应在确保安全、确保不再产生新的污染损害的前提下进行。五是有关事故处置工作进展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011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宣布正式受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29名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案,同时对另一起107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的原告身份逐户核实,而那29名养殖户索赔额度超过了2亿元。
2014年12月9日至10日,原告栾树海等21人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天津海事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称:21名原告在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共计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5727平方米。2011年6月,二被告所属的蓬莱19-3油田的B平台和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发生大面积的环境污染。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溢油事故,致使原告误将混有蓬莱19-3油田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区,造成大量海参死亡。为此,21名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1504717元和鉴定费用70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主要答辩意见为:第一,原告未依法取得养殖证,不是适格原告;第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其养殖区域造成污染;第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四,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析:
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的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该案从纠纷到上诉,从上诉到立案,又从立案到开庭,时间跨度大、媒体关注多、各方专家争论激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对原告的养殖区域造成污染;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原告遭受损失的程度和具体数额;五、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这起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证据材料也比较多,比一般案件的情况复杂。当事人的身份要逐一进行了审查,即审查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起诉是否是起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针对21名养殖户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这起案件,还逐户进行了审核。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也就是由污染方承担,但是并不等于原告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证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证明受到了污染,第二要证明有损失的存在。
本案立案的时候是29人,开庭变为21人。之前在事故发生后,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初以行政协调集中索赔方式,与油田作业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协商污染损害索赔,获得养殖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补偿款10亿元人民币(其中7.315亿元用于赔偿渔民养殖损失),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16.83亿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1月,河北、辽宁“四县三区”(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昌黎县和抚宁县,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地方政府已经向广大受损渔民发放了行政协调补偿款,除极少部分养殖户不愿意接受行政协调补偿外,绝大多数渔民(约4500余户渔民)接受了行政协调。栾树海等21名原告不接受行政协调赔偿而坚持诉讼,法院认为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故受理。
此外,开庭的案件案号为(2012)津海法事初字第1号,公告日期是2014年12月3日。案号与公告之间跨了近三年。这是因为,经中方与康菲石油公司进行协调,该公司拿出专款用来改善海洋环境及赔偿因本次污染受损失的养殖户,已有部分养殖户拿到了赔偿款。另外,500强排名第12的康菲公司虽然是美国大型能源公司,但是其注册地却是在利比里亚,立案后,恰逢利比里亚内乱持续升级,导致办理公证手续颇费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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