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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
ISBN:978-7-5620-5994-3 条码:
作者: [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 著 郑戈 译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16开
定价: ¥52.00  折扣价:¥46.80
折扣:0.90 节省了5.2元
字数: 300千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329页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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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不同的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官所扮演的角色有何区别?在英美、西欧和社会主义国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以及他们的律师各享有什么权利?在这部启人深思的著作中,一位卓越的法学家对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如何管理司法以及政治与司法的关系作了高度原创性的比较分析。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展示了一种新的视角,使得迥然相异的程序特征呈现为可辨识的几种模式。

作者简介: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Mirjan R.Dama?ka) 1955年毕业于前南斯拉夫萨格勒布大学(University of Zagreb),获法学学士学位;1960年于卢布尔雅那大学(University of Ljubljana)获法学博士学位。1956~1957年在前南斯拉夫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担任书记员;1961~1962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作“两百周年校庆纪念访问学者”(Bicentennial Fellow);1964年和1965年暑期任卢森堡国际比较法学院教授;1966~1968年任宾夕法尼亚大学客座教授;1968~1973年任萨格勒布大学教授,并于1970年出任系主任;1970~1971年担任克罗地亚议会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主席;1972~1976年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1975~1976年任耶鲁大学客座教授;1976~1982年任耶鲁大学教授;1982~1996年任耶鲁大学福特基金讲座教授;1996~2008年,任耶鲁大学斯特林讲席教授;2008年退休后担任耶鲁大学斯特林讲席荣休教授。达玛什卡教授是《美国比较法杂志》编委、国际比较法学会会员、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会员、美国人文与科学研究院院士。主要著作有:《被告的地位》(1962);《刑事法律与程序辞典》(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1966);《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1986);《比较法》(与Schlesinger、Baade和Jerzog合著,1988)。主要治学领域包括:刑法与刑事司法、证据学、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及比较法。

章节目录:
导论
一、对抗制与纠问制
二、法律程序与国家的社会经济组织
三、法律程序与政府的特性
政府的组织结构
政府的职能
建立一种统一的研究范式的提议

第一章 权力的组织:科层式理想型和协作式理想型
一、政府事务管理的两种理想类型
二、科层理想型
官员的职业化
严格的等级秩序
决策的技术性标准
三、协作理想型
外行官员
权力的平行分配
实质正义
四、历史语境中的科层理想型和协作理想型
欧洲大陆的司法机制
英美的司法机制

第二章 科层型和协作型官僚制下的法律程序
一、科层理想型的程序涵义
按部就班的递进式程序
上级审查的作用
卷宗管理
渐进式的审判
官方程序的排外性
逻辑法条主义与程序规制
小结
二、协作理想型的程序涵义
程序活动的集中化
单一决策层级的分叉
对口头交流和当庭证供的信赖
“开庭日”
私人程序行动的合法性
实质正义与程序规制
小结
三、科层型程序与协作型程序的可比较性
单一的权力层次与多重的权力层次
不同的官僚化程度
实质正义与技术法条主义
四、与传统范畴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两种类型的国家与法律程序的目的
一、回应型国家
一般特征
法律
司法
二、能动型国家
一般特征
法律
司法
三、纠纷解决型司法与政策实施型司法
审判的两种面孔
关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项附注
能动型司法与回应型司法的混合
纯粹的能动型程序形式和回应型程序形式

第四章 纠纷解决型程序
一、规制的特性
可变通性
作为实质的程序
地位均衡
二、当事人:其诉讼地位的基础
严格意义上的自治概念
平等
三、当事人对程序的控制
诉讼的存续
表述事实争点
表述法律问题
诉讼的属人范围
救济或制裁
事实发现
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
文件和其他非证言信息的披露
诉讼的推进
四、决策者的理想位置
依靠当事人提供信息
理想的白板状态(Tabula Rasa)
狭隘视野的好处
五、律师的地位
与模型的关系
适当的角色
对程序的影响
六、判决的稳定性

第五章 政策实施型程序
一、规制的难题
程序法的陪衬性
对灵活指令的依赖
二、非官方参与者
当事人
其他参与者
三、官员对程序的控制
诉讼的启动和终结
诉讼内容
干预手段
事实发现
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当事人
四、决策者的地位
对程序的介入
外部知识的问题
对国家的依附
五、律师的地位
与模型的兼容性
适当的角色
同政府的关系
有限的重要性
六、判决的可更改性

第六章 权力与司法的类型
一、科层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
刑事司法系统
其他类型的程序
二、科层型权力组织的纠纷解决程序
欧陆民事程序的形式
欧陆刑事司法中的纠纷解决形式
三、协作式官僚组织中的纠纷解决程序
英美法法域中的民事纠纷
英美刑事程序中的纠纷解决形式
四、协作式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程序
历史上的英美司法形式
当代美国的能动型司法

索引

后记

《雅理译丛》编后记
精彩片段:
致中国读者的引言

在写作《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的过程中,我最初的“野心”是为那些试图理解世界各国纷繁复杂的司法管理方式的人们提供一种法律程序的类型学。我以人们看待政府结构和政府功能的不同方式为素材出发来建构这种类型学。在这样做的时候,我相信政府结构和政府功能这两种政治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程序规则的生长环境,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程序制度的基本设计。但是,我同时也希望我对官僚机构的各种组织方式以及人们看待政府角色的不同方式的讨论,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当适合于某一程序性权力运作环境的条款被移植到另外一种环境时所可能产生的问题。我本人所未曾预想的是,就在本书出版之后的短短几年内,各种程序制度体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开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密集程度。这使得拙著对于程序制度移植研究的潜在实践意义几乎完全遮蔽了它为人们理解世界各国程序制度提供粗略指南的智识功用。这种出乎意料的发展使我觉得有必要向中国读者作一些交待,以解释我的理论框架在评估移植外国程序理念的可行性方面的可能作用。
首先,为了从恰当的视角来关照程序移植问题,我们应当注意到:对既有程序制度的不满存在于世界各国,而不仅仅是少数几个地方。即使是在像英国、法国和德国这样的国家,虽然它们的程序制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地区许多国家争相模仿的对象,改革的压力也正在逐渐增强。在回应这种压力以及到本土经验之外去寻找创新启迪的过程中,承担着改革重任的各国法律人总是很容易为一些他国的制度设计所吸引,因为这些制度可能体现着较为健全的原则或者表现出良好的意图。但是,匆忙将这些制度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之中的做法可能很容易导致不尽人意的结果。
导致这种危险的一个明显原因就是:规范司法管理的各项规则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支持的关系。因此,用一项进口条款来取代一项本国条款的尝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那些改革者并不想加以改变的制度。因此,在折服于一项外国规范的魅力之前,改革者们首先应当认真思考这项规范与本国的整个规则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但是,这一类的法律分析只能算是一场精心构思的改革的第一步。这是因为,程序创新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那些喜欢欣赏规则之完备性的法律人。改革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新规则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司法管理模式所植根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因此,策划一场程序改革就像策划一场音乐会。法律规则就好比一个个音符,尽管它们当中的每一个都可能具有内在的艺术价值,但这并不能保证一场音乐会的成功。完备的乐器、娴熟的演奏者以及音乐类型对听众的吸引力也是同等重要的必备条件。
本书的重点在于讨论政治意识形态和政府组织形式的程序意义,而很少涉及一种引进的程序安排与司法制度的文化背景之间所可能产生的紧张关系。但是,本书的重点讨论的确已经提醒人们注意:如果激发国内改革的源泉是一种外来的理念,而且这种理念所来自的国家具有一套不同的程序制度,这种程序制度根植于人们对待国家权力结构的不同态度以及不同的政府职能观念,那么,改革者们就必须对此保持高度的谨慎。将英美程序理念移植到中国的尝试就属于这种类型。因为,根据我的分析框架,中国的程序环境所展现出来的特征比较亲合于一种能动型的政府和一套科层式的权力组织机制,而英美的程序环境则呈现出恰恰相反的特征,这种特征使其亲合于一种回应型的政府和一套协作型的、更加注重平等的权力组织结构。为了说明由此而导致的不同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举出这样一个实例:包括辩诉交易和交叉质证在内的许多英美程序安排都需要依靠一个人数众多并充满活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推动其正常运作。相反,在中国,律师的人数相对较少,并且不习惯于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些英美程序安排移植到中国的土壤中,它们就很可能会在实施的过程中遭到扭曲或阉割。
为了避免一种可能的误解,我必须马上作出补充性的说明。我的研究并没有得出这样的结论:从一个具有不同政治传统的国家移植程序性条款是绝对不可能的。采取这种立场就等于是对有益的变化视而不见并且强迫人们满足于现状。我的研究旨在提醒人们进行此类移植的时候要保持高度的审慎。在考虑移植某一外国规则的时候,当务之急是首先仔细考察在本国的制度背景中是否存在使此项外国规则有可能发挥实际效用的先决条件。本国制度能否接纳拟议中的创新?或者,本国制度在经过适当调整后能否接纳拟议中的创新?这是任何改革者都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不过,即便实际的制度移植没有发生,一种源自外国政治环境的程序理念也仍然可能激发本国学者或改革者的灵感,帮助他们在对外国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造的情况下设计出一种可行的本国制度创新。
只要本书能够在帮助中国读者理解中国程序传统如何能够与西方理念进行有意义的整合方面起到一点微薄的作用,郑戈教授投入这一翻译工作的巨大努力便被证明是值得的。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
2000年3月于康涅狄格州新港市
书  评: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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