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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
ISBN:978-7-5620-6133-5 责任编辑:
作者: [英]拉努尔夫·德·格兰维尔 著 吴训祥 译 苗文龙 校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32开
定价: ¥32.00  折扣价:¥28.80
折扣:0.90 节省了3.2元
字数: 200千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222页
出版日期: 2015-09-01 每包册数:
国家规划教材: 省部级规划教材:
入选重点出版项目: 获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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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格兰维尔于1187年用拉丁文编著了《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大量运用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来论述相关法律问题。全书共十四卷,其序言模仿了查士丁尼法典序言,其内容主要涉及直属受封地诉讼、圣职授予权、寡妇财产、嫁资、赠予、遗嘱诉讼等。该书还阐述了王座法院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并对王座法院曾经使用过的80份令状进行了系统分析。虽然该书是格兰维尔的未竟之作,但它对研究中世纪英国土地法和诉讼法有着独特的价值,因此后世学者公认其为论述普通法的开山之作,后世法官也将其作为审判案件的重要参考。

作者简介:
拉努尔夫·德·格兰维尔 出生于英格兰萨福克郡斯特拉特福德圣安德鲁斯镇(Stratford St. Andrew,Suffolk),1190年10月逝世于今以色列阿卡(Acre)。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1180~1189年间,格兰维尔担任英格兰王国的大法官(justiciar),在国王赴诺曼底与法国作战期间担任英格兰的最高长官,并撰写完成了普通法的第一本权威性著作《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Tractatus 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regni Angliae / A Treatise on the Laws and Customsof the Kingdom of England)。在英格兰法律史上,这段时期被称为“格兰维尔时代”。亨利二世去世之后,格兰维尔随理查一世(狮心王)参加了第三次十字军东征,后在阿卡战役中战死。
吴训祥 男,1989年7月出生,山东烟台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硕士,并将于2015年9月赴德国图宾根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主要学术旨趣为德国18、19世纪法律史和一般私法史。
苗文龙 男,1978年9月出生,河北邢台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外国法制史方向),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CSLR)访问学者(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目前任教于重庆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与国际法系。有译著《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美]伯尔曼著,与袁瑜琤合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英国法中的先例》([英]克罗斯和哈里斯著,独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大宪章》([英]霍尔特著,与李红海、毕竞悦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和《权利的变革:早期加尔文教中的法律、宗教与人权》([美]小维特著,与袁瑜琤、刘莉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等。主要研究旨趣为英国法、理论法与政治哲学、法律与宗教及比较刑事法。

章节目录:
001 从历史窥视文化与器物、制度的关系
——《宗教与法律经典文库》代总序
005 重印版导言
020 英译者导言
034 序言

001 第一卷
论属于王室法庭或郡长管辖的诉讼;以及不到庭借口;以及其他在诉讼过程中通常采取的准备程序,直到当事人双方全部到庭为止。

023 第二卷
论诉讼开始前或紧接开始之后所通常采取的程序;以及用决斗或大咨审团来证明地产归属;以及决斗替手;以及属于决斗或大咨审团的其他事项。

041 第三卷
论担保人;以及两位领主,分别由原告提出一位,被告提出一位。

047 第四卷
论圣职推荐权。

056 第五卷
论身份问题;以及天生农奴。

063 第六卷
论寡妇地产。

077 第七卷
论合法继承人;以及私生子,儿子或女儿,成年或未成年;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特权;以及最末继承人,指那些封地最终交回自己手中的领主;以及高利贷者,及其继承人;以及嫁妆和其他来自祖先的赠与;以及祖先的遗嘱和债务,它们都是继承人有义务为之担保的。

110 第八卷
论法庭上的终结协议;以及记载终结协议的骑缝证书;以及由法庭制作的卷宗记录,当某当事人打算推翻协议时;以及法庭作出的协议诉讼。

121 第九卷
论臣服礼;以及继承金;以及役务;以及协助金;以及侵犯领地;以及侵犯边界。

138 第十卷
论根据不同契约所产生的俗世之债,比如出卖、购买、赠与、出借、借用、租赁和继承;以及担保和质押,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债务契据。

155 第十一卷
论辩护士,他们被置于委托人在法庭上所处的地位,并与他们共进退。

161 第十二卷
论权利之诉;以及各种权利令状,它们因不同事由而向郡长或地产的领主发出。

172 第十三卷
论咨审诉讼和认定;以及不同种类的侵夺。

195 第十四卷
论属于王权管辖的刑事诉讼。

205 索引

220 译后记

精彩片段:
序 言

王权不应只为勇武之力所装饰,管制那些不服从于它及其王国的造反者和国家,而且也须由法律赋予荣耀,和平地治理其臣服者与子民。我们那至贤至圣的国王游刃有余,无论在和平的岁月还是在战乱的年代,用右手的武力粉碎那来自暴戾狂躁和放荡不羁的傲慢无礼,与此同时,用那衡平的权杖使他的法官日益趋向谦卑和服从。正如他在降服他的敌人时那样无往不利,他在治理他的臣民时也无时无刻不表现出恰如其分的公正。那是多么的优雅得体、多么的富于激情、多么的精湛娴熟,当我们那最为圣贤的国王在敌意环伺中挥舞着武力时,他的显赫名声已彰寰宇,他的卓越功绩已垂天边。那是多么的公正无私、多么的严谨审慎、多么的悯恤宽怀,当我们的国王在和平时期治理臣民时,他热爱和平,而他本人就是和平的缔造者。他的法庭受着衡平的严格约束,为此,没有哪位法官胆敢轻率地背离正义的道路,抑或作出无论多么轻微地背离真相的判决。因此,他那对手的力量事实上无法把任何人,包括穷人和其他一切追求正义和良善的人,从他的法官的面前赶走。每个判决所依据的都是王国的法律,植根于理性及长期存在的习惯之中,除此之外,我们的国王并不拘泥于那些人的建议(尽管他们是他的臣民),后者熟习于王国的法律与习惯——凭借着凌驾于他们之上的智慧和雄辩,国王选择那些合乎理性之要求的人,在正义的导引下审理案件并进行判决,以超乎寻常的严肃和注意力去作出他们所认为最适宜的判决。那些英格兰的法律,尽管并未书写成文,仍然应该且毫无疑问地被冠以法律之名(因为它本身就是法律——君主所喜好的就是法律。我的意思是,这些法律来自于贵族的建言,并在国王陛下的权威中公布,使得争议获得类似的解决。诚然,仅仅从写就成文的愿望出发,它们并不能被视作法律,因为,毫无疑问,成文法要比传诵于人间的衡平和理性更能传达出法律的权威。但是,试图把我们现时代的全部法律和制度统统付诸成文是不可能的,这不仅是因为作者们的才疏学浅,更在于法律的极其繁复和多样。即便如此,仍有一些法庭更普遍采用有章可循的程序,对我而言,把它们记录下来不仅是可能的,且对人们富于效用,乃至对记忆的传承也大有裨益。我所试图以流俗的语言记载成文的内容直接来源于法庭,以方便那些对此等俗事(Vulgarity)不了解之人阅读。我将使用卷和章来组织本书。

书  评: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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