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课税的特点 1.课征对象是商品 (劳务) 的流转额 商品课税的课征对象是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 它是与交易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商品从投入流通到最后消费之前, 往往要经过多次的转手交易行为。每经过一次交易行为, 商品随之流转一次, 同时也就发生了一次对卖者的商品流转额课征商品税的问题。 2.商品税具有累退性, 较难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首先, 商品课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 不分数额大小, 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由于个人消费商品数量的多寡与个人收入并不是成比例的, 而且个人消费无论如何总有一定的限度, 因此, 收入越高的人, 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例越小。在这种情况下, 商品课税就呈现一定的累退性。 3.商品课税的税源普遍, 收入相对稳定, 税负能够转嫁 商品税是伴随商品和劳务交易行为的发生而进行课征的, 只要发生商品交易行为, 就可征税, 因而税源普遍。另外, 商品课税可以随经济的增长而自然增长, 不受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影响, 从而收入稳定。商品课税是间接税, 税负能够转嫁, 具有隐蔽性。在许多情况下, 商品税的缴纳者和税收实际承担人是分开的, 纳税人一般很难确切了解自己实际承受的税负。商品税在征收上的隐蔽性使其推行的阻力较小。因此, 在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均衡、及时、充裕及可靠方面, 商品税具有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 4.商品课税在征收管理上的便利性 商品课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计征, 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相比, 计算手续简单。另外, 商品课税的纳税人为企业, 数量较少, 相对容易稽征和管理。 5.配合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课税更能体现税收中性, 不干预企业对经营行为的选择, 有利于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 另外, 政府通过制定差别税率, 可调节消费, 纠正劣质品问题、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问题。一般来讲, 在政府对经济运行的控制手段相对弱化, 或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条件下, 采用商品税作为主体税种的模式更容易满足政府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