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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相关类别图书
作 者:陈华彬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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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品: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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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物权法论
ISBN:978-7-5620-8141-8 条码:
作者: 陈华彬  相关图书 装订:0
印次:1-1 开本:小16开
定价: ¥139.00  折扣价:¥125.10
折扣:0.90 节省了13.9元
字数: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3
出版日期: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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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2007年《物权法》颁行起,迄今已然过去十余年,并迎来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由此观之,现今如何于既有《物权法》的基础上编纂科学、自洽、严谨、准确、系统及高质量的民法典物权编,又摆在了立法、学说与实务的面前。本著作为全面配合此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而对之前的相关著述予以了修订,吸纳了域外物权立法、学理及实务的新成果、新思想、新经验,并尤其对现今诸多较重大的物权法问题进行了细致、周到的分析、探讨及梳理,且于最后指明了解决之策。

作者简介:
陈华彬 我国当代主要民法学家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8年),《财经法学》期刊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章节目录:
序|001


第一章 物权总说 |001

第一节 物权的名称、涵义与特性 |001

一、物权名称的源起与在立法上的确立 |001

二、物权的涵义:对各种学说的考量与分析 |004

三、物权的特性 |006

第二节 物权的肇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016

一、物权观念与物权制度的肇源 |016

二、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019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021

一、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 |021

二、物权与债权的具体界分 |025

三、物权功用的变迁与物权和债权的交错 |028

第四节 物权与知识产权、继承权 |029

一、物权与知识产权 |029

二、物权与继承权 |031


第二章 物权法的特性、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和
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与编纂 |033

第一节 物权法的特性 |033

一、物权法为私法 |033

二、物权法为财产法 |034

三、物权法为强行法 |035

四、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 |035

五、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037

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037

一、物权法的国际化 |038

二、物权类型的增加 |039

三、物权关系中的意思自治 |040

四、用益物权的消长 |040

五、物权的价值化 |041

六、所有权的社会化 |042

七、担保物权功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 |042

八、环境生态的保护 |044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和编纂 |044

一、中国物权立法的回眸 |044

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047

三、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 |049

四、《物权法》的体系 |049

五、我国物权法的法源(“渊源”) |050

六、《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054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原则 |057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及其分类 |057

一、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 |057

二、与物权有关的物的主要分类 |058

第二节 一物一权原则 |067

一、涵义与存在理由 |067

二、一物的判定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发展 |068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071

第一节 概要 |071

第二节 排他效力 |072

第三节 优先效力 |074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074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076

第四节 追及效力 |079

第五节 物权请求权 |080

一、概要 |080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082

三、物权请求权的周边:物权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 |083

四、基于定限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085

五、物权请求权的其他问题 |086


第五章 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类型 |089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 |089

一、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存在理由 |089

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093

三、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 |094

四、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 |098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099

一、物权的学理分类 |099

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典上的物权类型 |103

三、我国的物权类型 |109


第六章 物权变动 |111

第一节 概要 |111

一、物权变动的涵义与形态 |111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113

第二节 物权变动 |113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13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23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124

一、公示原则 |124

二、公信原则 |141

第四节 物权行为 |144

一、物权行为的源起与评述 |144

二、物权行为的基础法理 |147

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 |151

四、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152

第五节 物权消灭的原因 |167

一、混同 |167

二、抛弃(放弃) |169

三、其他原因 |170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171

第一节 所有权的涵义与功用 |171

一、所有权的涵义 |171

二、所有权的功用 |177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 |180

一、所有权权源的变迁与演进 |180

二、所有权的观念与制度的变迁 |182

第三节 所有权的类型 |191

一、国家所有权 |191

二、集体所有权 |193

三、私人所有权 |194

四、对社会团体所有权的保护 |194

第四节 所有权的权能 |194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95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198

第五节 所有权的限制 |198

一、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199

二、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201

三、征收与征用 |202

第六节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203

一、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204

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210

三、所有权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212

第七节 取得时效 |214

一、概要 |214

二、取得时效的基本法理 |214

三、我国的时效取得问题 |223


第八章 土地空间权 |224

第一节 概说 |224

第二节 土地空间权的基本理论 |226

一、土地空间权的涵义与类型 |226

二、土地空间权的体系 |228

三、空中权 |237

四、地中权(地下空间利用权) |239

五、土地发展权 |240

六、不动产证券化 |241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43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243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源起与名称 |243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涵义 |244

三、业主的界定 |250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性与种类 |251

第二节 专有权 |253

一、专有权的含义|253

二、专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253

三、专有部分的范围|254

四、专有权的内容|257

五、业主作为专有权人的法律责任(I):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与损害赔偿|261

六、业主作为专有权人的法律责任(Ⅱ):将业主自区分所有权共同体关系中驱逐(即剥夺业主的区分所有权)|262

第三节 共有权|274

一、共有权的涵义与特性|274

二、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276

三、共有权的内容|282

四、业主作为共有权人的法律责任|284

第四节 业主的成员权|285

一、业主的成员权的涵义、特性与形成基础|285

二、业主成员权的内容|287

第五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I):涵义、内容与方式|289

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的涵义与内容|289

二、管理方式|292

第六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Ⅱ):管理规约|293

一、概要|293

二、管理规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295

三、管理规约应规范的事项|301

四、管理规约的效力|303

五、原始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的公平性及其效力|304

六、小结|308

第七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管理团体(I):业主大会|309

一、业主大会的性质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310

二、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会议召集与表决权计算|313

三、业主大会的决议方法与决议效力|316

第八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管理团体(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管理人|321

一、业主委员会|321

二、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管理人|322

第九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缮|323

一、概要|323

二、专有与约定专用部分的修缮|326

三、共有与约定共有部分的修缮|333

四、区分所有建筑物修缮费用的来源或取得|341

第十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复:以日本法为视角的分析与借镜|344

一、概要|344

二、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小规模一部灭失的修复|345

三、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大规模一部灭失的修复|349

四、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修复制度对我国的借镜:检讨、建构及完善|354

第十一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356

一、概要|356

二、重建的要件|359

三、业主间及业主与第三人间权益的调整|364

四、重建合意的成立与重建主体的厘定|368

五、小区内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369

六、区分所有建筑物一部灭失的复旧(修复)与重建|371

七、区分所有建筑物遭受灾害全部灭失时的再建与重建|372

八、小结|374


第十章 相邻关系|375

第一节 相邻关系总说|375

一、相邻关系的涵义、功用与权源|375

二、相邻关系的法性质及与地役权的区别|377

三、相邻关系与建筑法、城市计划法和区域计划法的关联|379

四、相邻关系的演变|380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类型|381

一、土地相邻关系|381

二、建筑物相邻关系|388


第十一章 动产所有权|393

第一节 善意取得|393

一、善意取得的涵义与肇源|393

二、善意取得的“极端法”与“中间法”立场|395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397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04

第二节 遗失物的拾得|406

一、涵义与法性质|406

二、遗失物拾得的要件|407

三、拾得遗失物的效力|409

四、遗失物规则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准用|411

第三节 先占|411

一、先占的涵义与法性质|411

二、先占的构成要件|412

三、先占的法律效果|414

四、我国民事立法应认可先占制度|414

第四节 添附|415

一、添附的涵义与旨趣|415

二、附合|416

三、混合|419

四、加工|421

第五节 货币所有权|425

一、货币为一种特殊的物|425

二、货币所有权|425

三、孳息的所有权取得|427


第十二章 共有|428

第一节 概说|428

一、共有的涵义与演进|428

二、共有的特性、成立及类型|429

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界分|430

第二节 按份共有|432

一、按份共有的源起与涵义|432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434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441

第三节 共同共有|442

一、共同共有的涵义与法性质|442

二、共同共有的类型|444

三、共同共有的效力|445

四、共同共有的消灭|447

五、共同共有物的分割|447

第四节 准共有|448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总说|449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449

一、用益物权的涵义|449

二、用益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451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452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特性与功用|453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456

一、域外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用益物权|456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458


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460

第一节 概说|460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涵义与特性|460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461

三、关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及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462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462

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462

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464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64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464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467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467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468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469


第十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470

第一节 概说|470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涵义与特性|470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的沿革与内容|471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473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474

一、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474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475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476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476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478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478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478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480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482

第一节 概说|482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涵义|482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482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484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484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485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486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486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487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487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因由|487

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488


第十七章 地役权(含不动产役权构建)|489

第一节 概说|489

一、地役权的涵义|489

二、地役权的法制史脉络与功用|492

三、地役权的特性|496

四、地役权的分类|497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499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499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500

第三节 地役权的效力|501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01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与义务|503

第四节 地役权的消灭|504

一、地役权的消灭原因|504

二、地役权消灭的法律效果|505

第五节 不动产役权制度的构建|505

一、概要|505

二、建立我国不动产役权的必要性|506

三、自己不动产役权(所有人不动产役权)制度的价值与确立|508

四、小结|511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总说|513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基本法理|513

一、担保物权的涵义|513

二、担保物权的本旨|514

三、担保物权的特性|514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516

五、担保物权的功用与价值|517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类型|518

一、各国家或地区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518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520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其他问题|523

一、物的担保(物权的担保)与人的担保|523

二、关于金钱担保|524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524


第十九章 抵押权|525

第一节 概说|525

一、抵押权的涵义|525

二、抵押权的特性|527

三、抵押权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德国、瑞士的抵押权可能对我国抵押权的影响|528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530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530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533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一)|534

一、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534

二、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536

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二)|539

一、抵押物的用益权|539

二、设定多个抵押权的权利|540

三、于抵押物上为他人设立用益权的权利|540

四、出让抵押物的权利|541

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三)|542

一、抵押权人的顺位权|542

二、对抵押权的处分权|547

三、抵押权的保全权|550

四、抵押权人的物权请求权|552

五、抵押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554

六、抵押权的实行|554

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558

一、主债权消灭|558

二、抵押物灭失|558

三、抵押权的实行|558

四、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558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I):最高额抵押权|559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涵义与特性|559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功用与缺陷|561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562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564

五、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564

六、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565

七、最高额抵押权的实行|567

八、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568

第八节 特殊抵押权(Ⅱ):共同抵押权|568

一、涵义|568

二、共同抵押权的基本原则|569

三、共同抵押权的设立|570

四、共同抵押权的效力|570

第九节 特殊抵押权(Ⅲ):财团抵押权、浮动抵押权与证券抵押|571

一、财团抵押权|571

二、浮动抵押权|572

三、证券抵押|575

第十节 特殊抵押权(Ⅳ):所有人抵押权(以德国、瑞士法为视角的分析与借镜)|577

一、概要|577

二、所有人抵押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一):以德国法上的所有人土地债务与后发的所有人抵押权为中心|578

三、所有人抵押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二):以瑞士法上的空位(空白)担保位置制度为中心|584

四、所有人抵押权与民法诸规则的关系|585

五、所有人抵押权的比较法总结:寻求共识|589

六、所有人抵押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检讨、建构及完善|589


第二十章 质权|592

第一节 概说|592

一、质权的涵义与特性|592

二、质权的法制史脉络与立法例|593

三、质权的分类|595

第二节 动产质权|596

一、动产质权的意义|596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598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600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610

五、最高额质权|611

第三节 权利质权|611

一、权利质权的基本法理|611

二、票据质权|613

三、债券质权|616

四、存款单质权|618

五、仓单质权|619

六、提单质权|621

七、股权质权|622

八、基金份额质权|625

九、知识产权质权|626

十、应收账款质权|628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631

第一节 概说|631

一、留置权的涵义|631

二、留置权的法性质|632

三、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界分|633

第二节 留置权的法制史脉络、立法成例与功用|635

一、留置权的法制史脉络与立法成例|635

二、留置权的功用 |637

第三节 留置权的取得|637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638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642

第四节 留置权的效力|643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643

二、留置权的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643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644

四、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646

五、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质权的竞存|647

六、留置权的实行|647

七、留置权的消灭|648

第五节 境外比较法上的其他留置权|650


第二十二章 非典型担保|652

第一节 概说|652

第二节 让与担保|653

一、让与担保的涵义与法律特性|653

二、让与担保的演进与功用|654

三、让与担保的有效性|656

四、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657

第三节 假(临时)登记担保|658

一、假登记担保的含义|658

二、假登记担保的法性质|659

三、假登记担保的设立|659

第四节 所有权保留|660

一、所有权保留的意义与法制史脉络|660

二、所有权保留的功用、构成与法性质|662

三、所有权保留的设立|662

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662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665


第二十三章 占有|667

第一节 概说|667

一、占有的涵义|667

二、占有的主体|670

三、占有与相关概念的界分|670

四、占有的功能|671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占有状态的推定与占有状态的变更|673

一、占有的分类|673

二、占有状态的推定|679

三、占有状态的变更|680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682

一、占有的原始取得|682

二、占有的继受取得|682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685

一、占有权利的推定|685

二、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687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690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691

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694

第六节 占有的消灭与准占有|697

一、占有的消灭|697

二、准占有|698


附录一 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701

引言|701

一、中国引进和建立物权制度体系之初|702

二、中国1949—1956年对物权法的基本肯定与之后至80年代末对物权法的否定|706

三、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物权法的复兴|708

四、中国《物权法》对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效果|710

五、中国《物权法》的时代特征|718


结语|725


附录二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究|727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与谨慎|728

二、物权变动规则的维系、完善与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的吸纳|730

三、所有权规则的丰富、扩展与完善|731

四、用益物权规则的修订、扩展与完善|740

五、担保物权规则的改定与完善|744

六、占有制度及其规则的丰富与完善|747

七、结语|747


主要参考文献|748

后记|754

精彩片段:



本书是我关于物权法问题的一部新著,也是对此前本人有关物权法的著述及其思想的新归纳、新总结。本书的写作、整理、打磨、核校,系逐字逐句地进行,并时刻以谨严、审慎、严格的态度而努力为之。
物权是关于财产的所有与其物权的利用的制度与规则,与国家、社会及人民的根本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故而不可谓不重大。物权法系财产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之一,于全部民法体系乃至整个法律系统中,实居于关键和特殊地位。时值现今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立基于为立法提供准确、清晰、系统、简洁、明确的物权法法理与学理的初衷与考量,遂决定将本著作尽快付梓,以因应这个新时代,尤其是喜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盛事。也正是因此,本著作为全面配合此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而对之前的相关著述予以了修订,吸纳了域外物权立法、学理及实务的新成果、新思想、新经验,并尤其对现今诸多较重大的物权法问题进行了细致、周到的分析、探讨及梳理,且于最后指明了解决之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系由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五编构成,其系统谨严,与近现代及当代物权法学理与法理相合。为此,本著作也循此五编体系而逐一展开,并于担保物权之末增设“非典型担保”一章,以管窥传统物权法典型担保之外的别样风致。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本著作的附录一与附录二。其中,附录一系对现行《物权法》颁行的背景、价值、功用、意涵及时代特征的论述与分析,对于全面理解该《物权法》具有十分积极的价值与意义。自2007年《物权法》颁行起,迄今已然过去十余年,并迎来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由此观之,现今如何于既有《物权法》的基础上编纂科学、自洽、严谨、准确、系统及高质量的民法典物权编,又摆在了立法、学说与实务的面前,附录二即是针对此而发表的言说。如此,加上本书前面的二十三章(部分),本著作共计25部分(章),由此形成既有历史感,也有现实挑战及实践问题之解决的自洽体系。
是年适逢本人从事民法研究三十周年。回眸三十年前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今的西南政法大学)跟随恩师李开国先生开启物权法研习的情景,如今仍历历在目,仿若昨夕。岁月催人奋进,一路走来,风雨兼程,筚路蓝缕,焚膏继晷,叹光阴之易逝,人生之易老。所幸本人于物权法等民法园地耕耘良久,值此新时代,当以“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的精义,继续谦卑、严格、严谨地从事囊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研习工作。
谨以本书庆贺本人从事民法研究三十周年!
以上数言,是为序。

陈华彬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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