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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大学社改制进行时 - 大学出版社体制改革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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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大学社改制进行时
作者:任殿顺
2007-04-25 17:04:25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7-4-24 
 
 3月22日,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高校出版单位的发展实际,对高校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予以具体说明和指导。4月22日,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被列入首批试点的“18+1”家大学出版社的社长和主管校长以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的社长到会,并对即将下发的《关于高校出版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面对改制,大学出版社已经由最初的等待、观望、缺乏动力,转变为积极争取、大胆尝试。会上,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领导接连用了“势在必行”、“必然选择”、“大势所趋”来强调当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指出,《实施方案》和《若干意见》这两个前后衔接的文件,结合高校实际对高校体制改革的目标、思路、政策、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有助于改制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表示,《实施方案》的下发和《若干意见》的酝酿推出,标志着试点单位的改制进入更为规范的全面推进阶段。

 四项政策配套“三步走”
 3月22日颁发的《实施方案》针对改革的步骤提出了“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扩大试点”、“全面推开”的“三步走”方针,并配以“税收减免”、“明确上缴利润”、“自主用人”、“优先分配资源”四项政策,对大学社改制工作予以切实推进。此次会上讨论的《若干意见》中,除对上述“三步走”、“四项政策”作了具体说明外,更是针对学校对出版社的职责、转制中清资核产、产权登记等细节作出了具体指导。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社长方红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前有不少条件成熟、具备转企能力的大学社没有进入第一批试点名单,《实施方案》的下发则明确了方向。第一批试点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不再 “摸着石头过河”。随着新一轮试点很快被提上日程,以及更多的出版单位加入,改革中存在的误区和障碍会被慢慢排除,这将对改革经验的推广和最终方案的完善有所帮助,促使更多具备改制基础的出版社参与进来。
 正如方红星所说,记者了解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等一批高校出版单位也正积极争取,希望加入到试点行列中。2006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对部分出版社运营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凡是积极推进改革、具有创新意识的大学出版社,其发展的速度、质量和前景都呈现出喜人态势。实践证明,改革是解放和发展出版生产力的必由之路。
 大学社改制,“只有路线图,没有时间表”。不过,没有时间表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改或放下脚步缓改。记者了解到,新闻出版总署已将大学出版社改制作为2007年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并计划于上半年推进完成部分大学社试点单位的改制,于年底完成所有18家试点大学社的改革工作,同时积极推动具备条件但未列入试点的大学社参与进来,逐步完成转企改制。李卫红在会上部署,“改革没有总的时间,但各个试点单位应该有自己的时间表”,并要求各试点高校抓紧制定各自改革方案,于5月2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转企之后仍姓“大学”
 转企后,大学社不仅承担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还必须承担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责任,这是无法用一般企业的投入产出和供求关系来考量的。因此,不少人担心,服务职能会给大学社转企带来障碍,盈利性和服务性的矛盾在转企之后会更为凸显。
 对于如何协调这一问题,李卫红强调,出版单位资产在划归资产公司管理后,资产公司在管理出版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时,要坚持出版单位资金用于出版活动和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原则,将资产与资金的使用全部用于出版活动,支持教材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学术著作的出版,而不应挪作他用。
 另外,针对目前有的出版单位向学校上交利润的方式和数额上存在的随意性,李卫红表示,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出版单位上交利润的方式和数额,既要考虑学校的发展需要,也要考虑出版单位的实际情况。李卫红还对有的大学“放水养鱼”的方式予以提倡:学校的出版单位发展壮大了,就能为更好地履行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打下基础。学校可与出版单位的经营者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根据出版单位的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
 山东大学出版社社长孔令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版社肩负公共职能是转企的一个障碍,但其并不是由服务性和盈利性的矛盾造成的,服务可以是市场行为,出版社可以通过服务来赢利。中山大学出版社社长叶乔健也谈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不仅是大学社的职责,也是大学社的特色,大学社应该也能够以服务教学和科研的特色立足于市场。
 大学社不管怎么改,始终姓“大学”,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的宗旨不能变,否则改革将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这一点几乎所有的大学社负责人都表示认可。那么,转企之后,大学社在作为一个文化企业经营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体现出其服务科研服务大学的职能?学校又该如何为出版社发展创造条件?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朱杰人认为,《实施方案》明确了学校和出版社的关系,同时也强调了高校出版社和一般企业的区别,这本身是对大学社服务科研和教学的特殊性的肯定。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社长许恒金谈到,高校无论有没有出版社,都应该设立专项教材出版基金,以保证高校教材、学术专著的出版,保证大学和大学社的服务性。大学不应把出版社作为赚钱的渠道,而应将其作为学术、教学、科研的平台来建设和维护。苏州大学出版社总编辑吴培华则建议,大学社应设有“学校+社内”两种专项出版基金,学校的出版基金定向使用,用于支持学校科研和学科建设,用于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专著的出版;社内的出版基金根据出版社自身特色、定位和发展方向来统筹使用。

 董事会、监事会、社委会如何协调
 出版社转企之后,就要按照企业的思路和模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过,大学社从属于大学,在转企之前由高校主管校长代表学校实行管理和监督。《实施方案》中提到,转企之后学校要完善出版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高校出版单位的特点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要保证出版单位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办社宗旨,确保出版物的内容与导向的正确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董事会、监事会与社委会应保持何种关系,一时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
 中山大学出版社社长叶乔健谈到,较之分管校长“上传下达”式的管理,董事会这一形式更为规范化,加强了上下决策层的联系,对出版社长远发展更为有利。董事会主要职能应是对如年度计划、分配制度、人员任命等重要决策进行参与和把关,出版社具体运作还应由社委会执行,二者不应存在矛盾。吴培华认为,中小规模的大学社没有必要成立董事会,可采用国有资产全资独股,授权社长作为执行董事对国资委及国有资产负责。因为大学社与非大学出版社不同,非大学社成立的董事会成员一般是由其上级出版集团委派,是懂出版的“内行人”,而大学社的董事会成员是由校方委派出任,大多不是“出版中人”,如果董事会影响到出版社日常运作和项目决策,就会对大学社发展形成束缚。朱杰人也在会上表示,管理层次过于复杂可能不利于出版社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的初衷是股东多元化,而目前,出版社的投资主体单一,可以借鉴上海文艺出版社改制的模式,不设立董事会。
 孔令栋则认为,如果转企是为了提高效率,就应该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管理。在董事会以外,不应再设立社委会,原社委会的职能应该由董事会来行使,而不应设立两个机构行使同样的职能。
 学校对出版社业务和经营状况的监督不应该成为董事会的职能,而应该体现在监事会中。因此,那些由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出版社董事会的做法值得商榷。

 呼吁优惠政策透明化和长期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业界所共同关心的话题。税率的降低将是对改制具体、实在的推动政策。不少受访者都呼吁,相关管理部门应将这一措施程序化、透明化,让出版社实实在在享受到实惠,并希望管理部门能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到大学社自身的定位和特性,将这一政策长期执行下去。对此,李卫红表示,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给予试点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试点出版单位提供政策支持,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由于大学社存在属地管理的情况,教育部也会加强与相关省市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使进入试点并具备条件的出版单位能真正享受到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固然诱人,出版社长远发展更为重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社长乔少杰说,改制不应该仅是享受优惠政策的短期行为,而是要形成适应市场运行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制和机制,理顺各种关系,解放出版生产力,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增强出版社的活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改制无疑将有助于大学社搞活运营机制,解放出版生产力,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不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社长赖德胜的一席话也说出了很多大学社负责人的心声:“改革解决的仅仅是体制的问题,大学社要获得长远发展,微观主体的重塑,市场环境的建设,政府的宏观调控,三者缺一不可。”

 链接:首批列入“18+1”改革试点的大学社名单
 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天津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7-4-24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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