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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二渠道”力量亟待整合 - 出版论坛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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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二渠道”力量亟待整合
吴培华(苏州大学出版社总编辑)
2008-11-10 15:14:49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11月10日
当我们的目光都聚焦在出版社转制问题上的同时,在出版业一种新的现象(或许是一种新事物)正在迅速发展。这就是与中国图书发行业改革初期阶段出现的所谓的“二渠道”一样,在出版业也同样出现了这一现象。笔者在《出版发行研究》2007年第6期曾发表的《出版“二渠道”现象应该引起重视》一文中论道:“关注和研究这一现象,或许有利于我们出版业改革的深入进行,尽管目前这一现象正如本文作者给其命名的所谓‘二渠道’一样,还是体制外的一个新问题,但是,既然我们无法回避,那就应该直面去研究它,这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的出版环境所需要的。”中国出版业“二渠道”的存在毕竟是一个现实,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正确的应对之策,将有利于中国出版业的发展,尤其在目前中国出版业正面临全面进入转制改革的时期,将能有效整合我们民族的出版力量。是否可以这样说,20多年前,民营书业是中国出版业改革的坐标与参照物;而在今天,民营书业将成为中国出版业改革的参与者。
以理性心态对待
在中国出版业进入实质性改革的阶段,我们已经没有必要去讨论民营书业存在的必要性与民营资本进入的可能性了。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对这些所谓的出版“二渠道”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把它们纳入管理视野,以让中国的出版业在改革的道路上越来越壮大。鉴于图书发行“二渠道”从因为无序而被歧视、排斥到逐步自律而终于被承认直至最后在理论上取得“同等国民待遇”的曲折经历,我们在对待出版领域出现的“二渠道”现象,能不能从一开始就转换一种眼光去看待研究呢?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该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以一种正确的心态和方式去善待它们。中国出版业改革发展需要的是疏与导,不是堵和塞,既然是存在的一种现实,而且又在不断地发展,那总有它存在的合理成分和社会基础。我们需要的是引导、是规范,让其为中国出版业的发展与繁荣多出些力,为出版改革多一些参照系数,应该值得的。
掌握主动权合作
对这种现象如何进行规范管理,这是一个敏感又复杂的课题,而且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采取的总原则态度应该是在许可的范畴里允许这些“工作室”公开与国有出版单位合作,制定出出版权掌控的明确底线,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明白操作。对于不同的形式应该采取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民营工作室、文化公司涉足出版领域,应限定其在与出版社进行的选题合作中,要求正式的出版单位必须守住这一底线。
在具体整合形式上,目前一种形式正在浮出水面,那就是出版社与“工作室”共同投资(出版社控股的)的图书中心或者出版公司。这种形式在目前出版改革的过程中是值得进行深入探讨和摸索的。这种深层次的合作应该到什么程度,可以进行到哪一步,是很有实践价值的探讨课题。目前辽宁出版传媒与民营资本所进行的合作就应该是属于这一类。
在实验阶段,应该注重在项目的合作上。这种以项目合作为基础的投资多元化的股份制图书公司,既有利于正规的出版单位利用活跃在书业内的这批人才的聪明才智,又能获得运作资金上的帮助(这个其实也是出版单位融资的途径之一),而出版单位又控制着整个操作的主动权。
这样互惠互利获得双赢合作成功的范例已经不在少数。长江出版传媒集团与北京新世纪文化传播公司和海豚传媒公司的合作就是一个例证。它们的合作,使长江出版传媒集团一般图书市场的占有率由2004年的第16位迅速上升到2007年的第6位。目前图书市场上经常出现在榜单上的一批畅销书和精品图书,出自于这样合作方式的占了很大的比例,它已经显现出其良好的发展势头,这对于我们的出版体制改革应该说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启示。
引导与管理兼顾
由此可知,对于中国出版业与民营书业、民营资本的合作问题上,我们只有一方面加强引导,把这种现象往规范的道路上引导,另一方面,在《出版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加大管理力度。一是积极实行严格的事后追究制度,对图书出版单位的经营情况实施监督,如果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国家的政策制度,超越底线,就严格按事后追究制实行惩治。二是积极建立信誉评估制度。努力发挥出版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组织对每个出版企业定期进行信誉评估,建立信用等级制。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结合社会的举报投诉,确定出版单位的业务等级与信用等级。出版企业的业务等级和信用等级,可以作为出版年检和工商年检的主要标准,作为一个真正的出版人,一个有抱负有远见的企业经营者,势必会将企业的信誉作为企业的生命,去精心培育、悉心呵护的。只有对正规出版单位加以约束和规范管理,才能从源头上制约出版合作问题上的种种不规范现象,遏制“买卖书号”的不正当行为,从而达到建设和谐出版环境,推进出版改革,繁荣民族出版事业的目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8年11月10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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