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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加减法”受瞩目 六大新变凸显简政放权市场驱动
记者:龚牟利
2016-06-03 15:52:04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6年06月03日 
 

  六大变化:一是新增“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内容,二是降低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三是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审批,四是取消“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五是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六是全国性出版物展销,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由“审批”改为“备案”。

  5月31日,被业界视为出版物发行的“最高层级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受到业界高度关注。

  与2011年3月25日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比,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顺应市场发展趋势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作出了若干重要调整。其中最大的变化为“一增一降三取消”,即增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降低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此外,全国性出版物展销,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由“审批”改为“备案”。

  除了上述条文,对外资也相对放开,2011版《规定》中的“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在2016版《规定》中删除。同时,中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2016版《规定》在总则中还新增“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也可看作是与近年来出台的实体书店扶持办法的衔接。

  新变一 增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

  与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比,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新增了“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的资质、申请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1000字的篇幅予以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则明确“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并开列了申请材料清单。

  记者评述

  新增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是《规定》中分量最重、业界最关心的内容。之所以说此条文关系甚大,一是因为涉及到巨大的中小学教科书市场,二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存在争议。

  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发行资质问题,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一直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由各级新华书店执行。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板结化”的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市场开始出现松动。2001年,由原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原新闻出版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发布,要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

  2001年,《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出台,第十九条对投标人即拟发行人的资质条件作出了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书刊发行单位或国有控股书刊发行单位;(二)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年检合格,近3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三)有3年以上书刊发行经验,在发行工作中有良好的业绩,连续3年没有亏损记录;(四)注册资金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具有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运输、调剂、零售及结算能力,有配套的发行网络;(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和与承担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2002年,招投标制度在安徽省、福建省和重庆市进行了试点,并于2005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省市的邮政部门和民营公司获得了发行权,例如云南邮政取得了当地市场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但由于种种原因,2008、2009年大部分省市停止了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投标,默认由以前具有发行权的机构来承担发行工作。

  此后,重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是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和2012年的《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前者第三十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后者则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概念,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

  上述两个文件并未为发行单位的中小学教科书资质的获得界定明确的标准,而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所具备的条件、申请材料和流程。

  业者观点

  鲍红(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研究员):目前的教材发行的市场比较统一,暂时看不到太大的影响,但既然设定了这个资质,肯定会有符合条件的相关方来申请,可能是邮局,因为邮局的邮政报刊分公司网点也不少,这也要看具体审批时如何操作,会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这需要时间。这对现有的市场竞争者也是一个提醒:已经不是默认由你来发行了,可能将来有竞争对手,这就需要提升服务。

  实际上,中小学教材市场有数以千计的品种,如果都交给一两个机构代理,无法保证各家的份额和权利,服务也做不过来。在每个省级区域市场,人民教育出版社占据中小学教科书市场约6成的份额,这是省级新华书店需要优先保障的,其次是本省教科书,再次就是租型外省教科书。如何保证最后这部分教科书的发行和出版社的利益,也许需要新的市场参与者。

  新变二 降低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

  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第八条明确“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等。

  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对应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记者评述

  对比2011版与2016版《规定》可见,对出版物批发单位的“硬杠杠”明显降低,既无“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要求,也无“注册资本”要求,而仅要求“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新变三 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审批

  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以约700字的篇幅,对“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等,以及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

  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这些规定均被删除。

  记者评述

  出版物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2014年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取消“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同年7月,《出版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此次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作的修订,也是为了做好与《出版管理条例》的衔接。

  “出版物总发行”概念之所以被删除,总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这一做法导致一些有规模的批发单位即使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也会因尚未取得出版物总发行资质而不能从事总发行业务。条文的调整旨在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今后任一出版物批发单位均可与出版单位合作,从事某一出版物的总发行,即统一包销业务。

  新变四 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第六条第三款明确,“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第八条第二款明确,“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此外,还有多处涉及经营者资质的条文,要求出版发行专业资格。

  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不再有此类规定。

  记者评述

  2015年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废止90种需“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其中就包括“出版物发行员”。此次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作的删减,即与人社部上述规定相对应。

  新变五 取消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

  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第十三条对“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直营连锁门店所需要的流程及申请材料提出了要求。

  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不再有此类规定。

  记者评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与连锁书店相关的审批被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对《出版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2015年8月,《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给予了规定。

  新变六 两项“审批”改为“备案”

  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为“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第二十条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根据拟设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分别按照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 第十八条第二款为“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记者评述

  上述条文中,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由“审批”改为“备案”。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由“审批”改为“备案”。申请出版物批发业务除了向地市级,还可以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6年06月03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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