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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相关类别图书
作 者:孙茂利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用 途:
中 图:政治、法律
专 业:
制 品:图书
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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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
ISBN:9787565335709 条码:
作者: 孙茂利  相关图书 装订:
印次:1-4 开本:16开
定价: ¥69.00  折扣价:¥65.55
折扣:0.95 节省了3.45元
字数: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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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书稿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在2013版的基础上对新修订和新增加的内容做了相应的条文释义,并结合公安工作的具体实践做了解读,是公安民警学习掌握和准确适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重要参考书。

作者简介:
 
章节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行政案件、公安机关的概念和范围]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七条[保护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原则]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地域管辖] 第十一条[网络违法案件的管辖] 第十二条[网络违法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共同管辖] 第十五条[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和海关缉私机构公安机关行政案件 管辖分工的原则]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回避决定权限]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的时限] 第二十二条[指令回避]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 第二十四条[回避决定前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 办理行政案件工作内容] 第二十五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 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 第四章 证  据 第二十六条[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十七条[依法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十八条[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和告知义务] 第二十九条[收集、调取物证的要求] 第三十条[收集、调取书证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副本、复制件, 以及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制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电子数据收集] 第三十三条[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证据转换问题] 第三十四条[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七条[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的实施程序] 第三十九条[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备案]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条[快速办理的实质适用条件] 第四十一条[快速办理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四十二条[适用快速办理的程序性条件] 第四十三条[适用快速办理案件收集证据方面的简化规定] 第四十四条[适用快速办理案件审核审批手续方面的简化规定] 第四十五条[快速办理简化取证方式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快速办理案件违法嫌疑人的处理和处罚前告知] 第四十七条[快速办理时限] 第四十八条[快速办理案件转化为一般案件的衔接]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第五十条[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内容] 第五十一条[调查取证的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对违法嫌疑人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 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继续盘问] 第五十八条[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进行约束] 第五十九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节 受  案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报案]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受案] 第六十二条[移送管辖前的先行处置] 第六十三条[为报案人保密] 第六十四条[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物品的登记和保管] 第六十五条[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按行政案件程序处理]  第三节 询  问 第六十六条[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地点] 第六十七条[传唤、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 第六十八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九条[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 第七十条[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的询问查证] 第七十一条[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七十三条[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询问] 第七十四条[询问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十五条[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七十六条[询问聋哑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 第七十七条[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和询问时录音、录像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七十九条[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的 地点、具体要求] 第八十条[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一条[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勘验] 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第八十三条[人体生物信息的收集] 第八十四条[检查违法嫌疑人人身的原则要求] 第八十五条[检查场所和物品的原则要求] 第八十六条[制作检查笔录]  第五节 鉴  定 第八十七条[鉴定的原则要求]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十九条[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进行鉴定的要求] 第九十条[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被侵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的处理] 第九十二条[电子数据鉴定] 第九十三条[涉案物品估价] 第九十四条[吸毒检测以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第九十五条[酒精检验] 第九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重新鉴定应另行指派、聘请鉴定人] 第一百条[鉴定费用的承担]  第六节 辨  认 第一百零一条[辨认的目的、主体和对象] 第一百零二条[辨认主持人和辨认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个别辨认] 第一百零四条[辨认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为辨认人保守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制作辨认笔录]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七条[扣押或者扣留的范围、程序及处置] 第一百零八条[查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抽样取证] 第一百一十条[先行登记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三条[冻结决定书与冻结通知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延长、 解除冻结与冻结期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证据保全的解除及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随案移交]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制作办案协作函件和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 第一百一十九条[异地办理检查、 查询、 查封、 扣押或者 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文件] 第一百二十条[远程视频询问] 第一百二十一条[异地委托代为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协作的法律责任承担]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二十四条[听证组织机构] 第一百二十五条[听证不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全面听证的原则]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听证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条[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听证第三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听证的告知主体、告知时间及告知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听证申请时限] 第一百三十四条[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后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受理听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听证前的准备]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会的举行期限和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申请延期听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合并听证] 第一百四十条[部分违法嫌疑人申请听证的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听证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办案人民警察提出案件事实、证据和 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办案人民警察出示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听证申请人的陈述、申辩]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 第一百四十六条[听证辩论] 第一百四十七条[最后陈述] 第一百四十八条[中止听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终止听证] 第一百五十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听证笔录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的程序] 第一百五十三条[制作听证报告书]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事不再罚款”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年龄] 第一百五十八条[精神病人的违法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数过并罚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折抵行政拘留问题]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特定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行政处罚前的告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告告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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