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学精要(国际法学著作) - 国际法学著作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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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国际税法学精要(国际法学著作)
国际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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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4148-1 |
条码: | |
作者: |
刘永伟
相关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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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16开 |
定价: |
¥39.00
折扣价:¥35.10
折扣:0.90
节省了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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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205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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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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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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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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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是作者刘永伟教授对国际税法学的专题研究。为了将学术研究与知识交流相结合,本书尽可能的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专题研究,阐述了有关国际税法学方面的前沿问题。比如开篇作者对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探讨,而后对关于税收协定的发展与展望、国际税收主权性思考、税收优惠与国民待遇和入世关系、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以及关税问题阐述了自己的一些观点,等等。 国际税法学知识体系博大精深,而且知识更新速度很快。本书的作者刘永伟教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务实的学术精神,对相关专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和思考。通过阅读本书,读者能够对国际税法的相关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和学习,同时也能分享到作者对国际税法学的一些独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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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刘永伟 安徽怀远人,1963年生,安徽财经大学龙湖学者、法学院教授、名誉院长。1987年7月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毕业后被分配至安徽财经大学(原安徽财贸学院)从事教学工作;199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9月起,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从事国际税法学研究并于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2009年在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2011年7月,辞去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职务。 享受2006年安徽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安徽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称号,被评为安徽省首批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京审计学院兼职教授;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总干事、蚌埠市法学会副会长、安徽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成员、蚌埠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 10余年来,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了若干关于国际税法学的研究成果,出版了专著《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多次获安徽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三等奖。目前正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行政合作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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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序一 序二 前言 1. 国际税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2. 国际税收协定的几个重大发展及其展望 3. 国家税收主权的绝对性考--以国际税收专约争端解决机制为视角 4. 中外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关于我国有关税法条款的检讨 5. 重要协定与非重要协定--兼谈中外税收协定的重要性 6.“入世”不应影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7. 税收优惠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悖论--兼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选择 8. 我国与西方国家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探讨 9. 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交易利润定价方法研究 10. OECD《预先定价安排指南》述评 11. 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 12. 论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 13. 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产业范围 14 .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新论 15.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政意义--以税收为视角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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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前 言
自1998年跟随廖益新老师研究国际税法后,很快便开始对国际税法学产生了兴趣,并逐渐获得了一些心得。由于国际税法学在我国尚未成为热门学科,所以十余年来也才只有20篇左右的论文能够被刊发出来。或许为了能够更进一步浓化国际税法学的研究氛围,使国际税法学能更早一点成为一门“显学”,笔者略带“莽撞”地将其中的一部分集结出版,以做贡献。
出版该文集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方便教学的需要。在我们学院的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表中,有一门选修课是国际税法学,每年都有同学选,而且在我所指导的硕士生中,每一届都有选择国际税法方向的,他们经常向我要我的论文,我有时也布置他们阅读我的论文,作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如果论文集结出版,当然就方便了很多。
可能是由于我写的论文还有一定的质量,有的还获了一定级别的奖励,如安徽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因此也有的同学偶尔会向我提出如何写好论文的问题。我们学校要求硕士生必须要公开发表至少一篇论文,否则不能获得硕士学位;我指导我的硕士生,重点也不是如何学习,而是如何写论文。
纸上得来总觉浅,心里悟出才知深。我在写论文方面应该是有点经验,或者也有点理论,但我讲的再明白,学生的收获也不可能很大,更何况我根本就不可能讲的明白,因为我对自己所做的事情经常是自己也不很明白;学生要想写好论文,就必须多读多练;要想获得写好论文的方法,也必须多读多练。如果一个人没有认真地去读过论文,除非他是天才,否则其不可能写好论文。如果我的学生能人手一册,叫他们认真去阅读,我可能就会免除再去给他们讲述如何写论文这些劳而无功的话题了。
任何人要想写好论文,都须有个过程,有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而要想达到自觉的程度,就需要经常地总结和思考。只有达到自觉的程度,才能形成自己的写作风格,形成自己的写作特点,进而达到较高的写作水平。我的这本论文集没有按照论文发表时间的先后排列,而是按照了另外一种顺序。如果从时间上划分,我们明显地可以发现,以2002年1月在《法制与社会发展》上发表的《国际税法基本原则之探讨》为界线,之前的文章明显地偏向于具体的规则研究,而之后的文章则更偏向于形而上的理论研究。形而下为器,形而上为道。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具体规则研究的成果很快就丧失了其价值,而关于形而上的理论研究显然更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从现在看来,论文集中的有些论文就已经不具多大价值了。
论文是一种创造,是智慧的结晶;因此写论文需要智慧。但智慧的产生是要以知识为基础的,需要知识的日积月累。“智”字的构造或许正说明了这一点。专业知识的积累很重要,有了足够的专业知识,再加上善于思考,就容易写出好的文章来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个人的写作水平再高,如果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做基础,也难以写出有内容、有思想的好论文。
但善于思考并非容易做到。专业知识并不能使一个人善于思考,善于思考还要借助于其他方面的修养,如历史学修养、哲学修养,甚至美学修养等。我认为,我们在学生时代所学的历史知识、哲学知识等是不够的,必须要进一步学习,然后才能够自觉地运用于思考和写作当中。我读过钱乘旦、许浩明教授的《英国通史》,使我把税法和宪政联系起来,也使我形成了追问历史的习惯。不然,我可能就不会写出《国际税收协定的几个重大发展及其展望》一文,也很难从历史的角度去探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条约的效力、地位等问题了。没有足够的哲学,就不可能根据“重要协定”的概念创造出“非重要协定”这一概念。如果能将专业知识和史学、哲学等知识结合起来,我们就容易走上善于思考之路。只有善于思考,写出的文章才会有思想;有思想的文章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我书架上关于国际税法的书大约只占全部图书的十分之一左右,史学、哲学、政治学乃至宗教学的著作都不比税法学的著作少,只是可惜还没有来得及全部阅读,如果我已全部阅读,写出的论文肯定不应该是现在的水平。
在西方国家,税法学被归于宪政学说之内,而不是像我国将其归于经济法之下。所以我的论文经常会和宪法学具有一定的联系。《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政意义》是典型代表。但严格讲,这还不是一篇论文,至少在形式上还不是。另外,国际税法在西方一般被认为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而不是像我们仅将其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我在研究国际税收条约时较为注意条约法知识的学习。这其实也是我在评上教授以后还到武大做博士后研究的一个原因。
原创是论文写作的关键所在。没有原创性,文章写的再美,其也只能是形式意义的美。原创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要具备很多的条件,但有一点是至关重要的,那就是敢于创造,不畏权威。有的同学不敢提出自己的观点,生怕自己说错,只有别人说了,自己才敢说,别人没说,自己就不敢说。这样的同学可能习惯于权威教育了,缺乏自信,自然难有创造。
提出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新观点固然重要,但证明这个观点却更加重要,尤其是对于写论文如此。没有经过证明的观点只能是一种假设,或只具有假设的意义。但要证明一个新观点,往往是非常困难的,至少比批判别人的观点要容易。胡适先生告诉我们假设可以大胆一点,但论证必须小心,道理可能就在此。本论文集中早先发表的几篇论文几乎就没有什么原创性,如《OECD<预先定价安排指南>述评》中的大部分内容可以说就是从英文资料编译过来的,只有一小部分的内容是自己添加的。现在看来,即便是学生,这样的文章也不应该发表太多,尽管翻译对我学习和写作水平的提高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好的论文须要有一个好的题目,好题目可以让读者眼睛一亮。有朋友曾对我说“国际税法基本原则之探讨”应改为“国际税法基本原则论纲”,后者显然要比前者大气了很多。当时我之所以没有写“论纲”而写“探讨”,或许是因为我就没有那么大气,或者当时觉得自己只是个副教授。前不久,我又在《法商研究》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宪法解释的论文,题目是:《变异与进化:美欧宪法解释模式的生成——兼论<香港基本法>解释模式的建构》,编辑对这一题目似乎非常满意,所以她就推荐刊用了。题目不好,别人可能就不愿意再看第二眼了。
注释是论文不可或缺的部分。“注”是要说明所引用观点或材料的来源,“释”是要说明但又无需在正文中表述的内容。只有正文没有注释的文章,与其说是论文,还不如说是一篇讲话稿。任何研究都应该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再研究,而不是自己空想出来的。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不加注明,一方面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也是对读者的不负责任。本论文集中就有几篇文章注释不规范,甚至没有注释,不能算是真正的论文。
与唐诗宋词比起来,现代论文写作的历史显然短暂多了,即使从清末民初开始从西方引入中国计,也才只有百年历史;我们在中小学所受的教育也少有相关的训练,因此写论文对于我们中国学生来说,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我国法院系统每年都有论文征文竞赛,有一次我们当地法院的同志要我去给他们讲如何写论文。这对于我来说显然是件好事,可以促使我从理论的高度去思考,有助于我自己将来把论文写好,于是我答应了。但后来我实在不敢讲,也确实讲不好怎样就能写好论文,于是最后我选择了“论文写作中经常存在的十个问题”和他们交流。这些问题是我感觉自己在写作中存在的,法院的同志也觉得似有同感,这里我也把它写出来,以供交流。这十个问题是:1、就事论事,立意不高;2、盲目写作,谋划不足;3、只有问题,没有角度;4、缺乏自信,惮于创新;5、资料不足,说理不透;6、过多引用,疏于注明;7、重视观点,疏于论证;8、盲于论证,不重方法;9、只重内容,不重形式;10、囿于法律,浅涉哲学。我在论文写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其实还不止上述十个问题,还有更多,从我的论文中可以看得出来,欢迎读者交流。
其实,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只要认真地对待,不是为了某种功利去写或去发表,而是为了追求真理,好的论文就容易被写出来了。 我现在虽然已经是教授了,但也没有完全摆脱功利的影响而写作和发表论文。我希望我能很快摆脱,我也希望我们都能够摆脱。
古代印度佛经里有个盲人摸象的故事。几个盲人去摸一头大象,一个摸到大象的腿就说大象像柱子,一个摸到大象的耳朵就说大象像扇子,一个摸到大象的尾巴说像绳子,还有一个盲人摸到大象的肚子,就说大象像堵墙,等等。盲人之间还相互争吵,都说其他人说错了,自己才是对的。但骑在大象背上的国王最后告诉他们不要再争了,他们都错了,因为他们摸到的都是大象的一部分而没有看到大象的整体形象。后来人们就用盲人摸象讽刺那些看问题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人,告诉人们不能只看到事物的一部分而应看全局才能了解事物的全面和真实情况。
上述对盲人摸象寓意的理解当然是对的,但这种理解的本身或许也会像盲人摸象一样,是片面的,而不是全面的。我觉得对盲人摸象还可以做其他角度的理解。
在盲人摸象的故事中,每一个盲人所认识的大象都是错误的,但是如果就其所摸的那部分大象而言,其主张就具有一定的真理性。与一堵墙相比,大象的腿当然更像柱子;而与一条船相比,大象的耳朵当然也更像扇子。其相对真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在盲人摸象的寓言里,每个盲人都是第一次摸大象,而且还只摸了大象的一个部位;如果情况不是这样,而是每个盲人对大象的每个部位都能进行多次摸索,那么每个盲人对大象的认识肯定会不同,如果再加以分析总结,其结论与真理性认识肯定会接近很多。长此下去,即使没有“明眼人”国王的帮助,这些盲人也会达至对大象真理性的认识。
在苏格拉底之前的自然哲学家们都努力在探求宇宙的本质,认为万物皆由水或气甚或火等构成。他们显然不是真理。直到今天,人们关于宇宙的本质还远未达到完全真理性的认识。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远较前苏格拉底时代具有真理性,而这种结果的取得当归于两千余年来人类对客观世界各个片面的认识。历史上对客观世界每一个片面的认识都对今天真理性认识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没有以前那些片面的认识,人类就不可能掌握到今天这样多的真理。
再者,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世上并没有绝对的真理。即便是骑在大象背上的明眼人国王,对大象的认识也没有达到绝对真理的程度,他根本就不知道大象的本质是什么吗。错误可能也是相对的,绝对的错误也不一定存在。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又何尝不是盲人摸大象那样?对于宇宙及其人类的本质而言,人类中的每一个人又何尝不是一个盲人呢?人类迄今所研究的任何一个成果有多少是绝对的真理呢?但是,我们不能以此为由而否定研究,也不能以其为错误为由进行打击。对自然科学如此,对社会科学也应如此。
对客观世界以及人类社会的认识的真理性程度依赖于人类的认识能力,而人类认识能力是通过研究本身逐步提高的,任何有意义的研究都会有助于认识能力的提高。我们每写一篇论文,从一定意义上说,就类似于一个盲人在摸大象的一个部位,不可能一次性地达到绝对真理,但也不会是绝对的错误。笔者在本文集中的某些论文中曾提出过一些想法或观点,如税收(法律主义)具有促进实现宪政的功能、征税权是政府的基本权力、国家税收主权具有较强的绝对性等,可能具有一定的真理性,但也同样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错误。盲人摸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我的学术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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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评: |
在中国,税收也应成为国家的重要事务了,尤其是在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被写入宪法以及物权法的通过,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了宪法和法律的高度以后,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剥夺的税收更应该成为国家的重要事务。如果说在没有实行税收制度的计划经济时代,税收不是国家重要事务的话,那么在目前已普遍实行税收制度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税收事项由原来的非重要事务而变为重要事务己成为必然选择。 ——《重要协定与非重要协定——兼谈中外税收协定的重要性》 政府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税收,征税是政府的基本权力,但政府却不能任意征税,否则人民的财产就会被征收殆尽,而全部成为政府的财产。如果人民贫穷,政府富有,就会形成人民依赖政府的局面;如果人民依赖政府,则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即民主,并必然会导致政府的权力滥用,进而导致暴政。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政意义—以税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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