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
(一)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
若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支配利益出现不正当变动,以支配权为内容的法律秩序即遭到破坏,民法于是赋予支配权人(或曾经的支配权人)以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请求特定的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恢复支配权的圆满状态,或者(在支配权的圆满状态已不可恢复的情况下)对支配权遭受的损害予以补偿。这样,就以请求权为内容,在特定的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形成了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侵权之债;(2)不当得利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缔约过失之债;(5)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6)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7)人格权请求权法律关系;(8)身份权请求权法律关系;(9)知识产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例7 甲为知名作家,乙5年来不断捏造甲的作品系他人代笔的事实予以散布,致使数家出版社终止了与甲的出版合同。①乙的诽谤行为使甲的社会评价降低,甲的名誉权支配的人格利益(名誉)因此出现不正当变动。②依照民法理论,甲有权请求乙停止侵害。该权利属于人格权请求权,旨在恢复甲对名誉支配的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乙的诽谤行为还在持续,虽经过5年,甲仍有权请求乙停止侵害。③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甲有权请求乙赔偿损失。该权利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补偿甲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其特点在于适用诉讼时效,若乙提出抗辩,则只能计算2年的损害赔偿。④以前述两个请求权为内容,在甲、乙间分别形成人格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和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均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例8 甲盖房屋时,擅自取乙所有的木材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竣工后,乙方才得知。①甲的行为使乙享有所有权的木材被甲占有、使用,乙对自己木材的支配利益出现不正当变动。②为了促进物尽其用,民法对此事的评价结论是:由于不毁损房屋或者变更其性质,就不能使木材与房屋分离,故木材已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屋梁”不能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乙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房屋)的所有权。这是民法对支配利益确立的新秩序。所以,乙无权要求甲返还木材。③但甲取得木材的支配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并因此给乙造成损失,乙对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时甲的行为还构成侵权,乙对甲还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两个请求权乙只能择一行使,行使的目的在于补偿乙的所有权遭受的损害。④以前述两个请求权为内容,在甲、乙间分别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和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例9 甲的牛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缺少耕牛,就将该牛作为己有,驱使其日出也作,日落也作。①乙的侵占行为致使甲对牛的支配利益出现不正当变动。②根据《物权法》第34条,所有权人甲对无权占有人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占有的耕牛,旨在恢复甲对耕牛支配的圆满状态。这个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③以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内容,甲、乙间成立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须注意:这里存在请求权竞合,甲对乙还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诸位明白,略去不表)。
例10 甲的牛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缺少耕牛,就将该牛作为己有,每日用其耕田百亩,半月后该牛被累死,尸体迅即腐烂。①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牛已然死亡,恢复甲对牛支配的圆满状态即为不可能,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发生。换个角度看就是,由于牛已经死亡,乙对牛的无权占有消灭,甲的所有权也消灭,不再符合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②当然,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从这四个例子可以看出,为了维护支配利益的归属秩序,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当支配利益因一定行为或事件出现不正当变动时,民法就赋予支配权人(或曾经的支配权人)请求权,内容是请求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从而使支配权的圆满状态得以恢复,或者(在支配权的圆满状态已经不可能得到恢复时)让支配权人(或曾经的支配权人)得到相应的补偿。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有两个重要特点:(1)请求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2)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依赖于义务人依照请求完成特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相反支配权的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依赖任何人行为的协助(义务人只要不侵害支配权,支配权就处于实现状态)。
这些请求权可分为两个类型:(1)债权请求权,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其主要特点是:适用诉讼时效。(2)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其主要特点是:不以相对人的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不适用诉讼时效。
这些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权利的存续期间各不相同,分别规定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专利法》的相关部分。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留待后文详述。
(二)支配利益正当变动的保障
人人享有支配权,支配的利益各不相同。人人爱好不同,价值取向各异,梦想也不一样。这就产生了交换、单方面移转各自支配利益的需要。当然,有些支配利益是不允许交换的(如配偶权,南京的副教授因交换配偶权获罪;再如名誉权也不能交换);也有些支配利益是不允许抛弃的(如生命权)。民法只保障支配利益之正当的交换、抛弃、单方面移转。民法采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保障正当的支配利益之交换、抛弃、单方面移转。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定位。具体而言:(1)用合同制度调整财产利益和身份利益的交换或变动。如结婚、协议离婚、收养、买卖合同、抵押合同。(2)用抛弃物权、遗嘱、捐助等单方法律行为制度调整财产利益的抛弃和单方面移转。(3)用解除收养、撤销婚姻等单方法律行为制度调整身份利益的单方面变动。
其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是:(1)双方法律行为生效,产生一个债权请求权,请求权人有权请求对方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使支配权发生移转。(2)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如抛弃所有权、行使形成权),即可直接依照行为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发生支配利益的变动。如遗嘱生效时,继承人即取得遗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被抛弃后,动产成为无主动产;诉讼离婚或者办理离婚证后,配偶权消灭。(3)由于是支配权的变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须经公示才可发生支配权的变动,如结婚、收养须经登记;离婚须经诉讼或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经登记,动产物权变动须经交付。
例11 甲、乙达成协议,甲将自己的一栋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后,成立一个合同之债,产生两个债权请求权,甲的债权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乙支付300万元,并移转300万元的所有权,乙的债权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甲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两个债权请求权均可得到法院之强制执行的保障(请求权的法律上之力)。②但是,甲、乙的债权请求权有效成立之时,支配权并未发生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甲,300万元的所有权仍归属于乙。③须经公示,才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即给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乙才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对房屋的所有权消灭;同样,须乙向甲完成300万元的交付,才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
例12 郭丽丽有18个“爱马仕”的包包,个个价值在20万元左右。丽丽觉得其中一个有些老土了,懒得提,不想惹凤姐笑话,扔了得了。红十节那天,丽丽起个大早,在腰间胡乱缠了些衣物,抓了这个包包出门,把包包扔在垃圾堆里,急急地绝尘而去。小区看门的钟某见状急忙捧回包包,藏匿数日,直等到老婆生日那天,才当作生日礼物送将出来,换了三碗水酒。①郭丽丽抛弃包包的所有权,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其二,放弃对包包的占有,即完成公示。故当郭丽丽将包包扔到垃圾堆时,抛弃的要件齐备,郭丽丽对包包的所有权消灭,包包成为无主动产。②钟某可通过先占取得包包的所有权,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其要件有三:其一,标的物为无主动产;其二,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其三,他人对无主动产无先取权,如捕捞权。故钟某已经通过先占取得包包的所有权。③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故该包包属于钟某夫妻共有,不存在赠与的问题。钟某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作多情。
例13 甲因遭乙胁迫,不得已与乙办理了结婚登记。半年后,甲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乙的婚姻。①根据《婚姻法》第11条,甲、乙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撤销前,甲、乙的婚姻有效,甲、乙均享有相应的配偶权。②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甲享有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甲无须乙的协助,即有权依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请求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这个撤销权因具有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变动权利的作用,故属于形成权。③若法院支持甲的撤销权,自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甲、乙的婚姻关系(配偶权)消灭。
通过以上三个例子,大致说明了民法采用何种技术手段保障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当然,这里只是十分简略地叙述,其具体的内容十分丰富、庞杂,规定在《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诸多条文中,是司法考试比重最大的部分。我们后面再详细阐述。
(三)赵括与司法考试
《史记》卷二十一《廉颇蔺相如列传》中有这么一段话:“赵括自少时学兵法,言兵事,以天下莫能当。尝与其父奢言兵事,奢不能难,然不谓善。括母问奢其故,奢曰:‘兵,死地也,而括易言之。使赵不将括即已,若必将之,破赵军者必括也。’”
这段话的白话文的意思是:“赵括从小就学习兵法,喜欢谈论军事,认为天下没有一个人能比得过自己。他曾经与他的父亲赵奢一起争论战略战术问题,赵奢也说不过他,但赵奢却不认为他的儿子真有本领。赵括的母亲问赵奢这是为什么,赵奢说:‘战争,是生死攸关的事情,而赵括却随随便便地对待它。如果赵国不让赵括带兵还好,假如一旦让他带兵,那时使赵国吃败仗的肯定就是他。’”
(四)勇敢的心:人生最强大的软件
西班牙人葛拉西安(Baltasar Gracian,1601~1658)有一部名著《智慧书》。这本书太伟大了,每一个字都闪烁着钻石般的光芒。其中有这么一段话,对于必须应对一切困难之事的人,特别受用。特抄录于此:“知道怎样依靠自己。危难之时,勇敢的心就是最好的伙伴。如果心开始脆弱,最好用靠近它的器官来加强。意志坚定的人,忧虑自然就会消失。千万别向苦难投降,否则不幸会让你无法忍受。面对困境时,很多人不自救,且不懂得怎样去忍受,于是苦上加苦。了解自己的人懂得如何加强自己的弱项;明智之人可以征服一切,甚至包括他们的命运。”
这段话的一个英文版本是这样的:“Know how to take your own part。 In great crises there is no better companion than a bold heart, and if it becomes weak it must be strengthened from the neighboring parts。Worries die away before a man who asserts himself。One must mot surrender to misfortune, or else it would become intolerable。Many men do not help themselves in their troubles, and double their weight by not knowing how to bear them。He that knows himself knows how to strengthen his weakness, and the wise man conquers everything, even the stars in their cour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