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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2012年版)——民法(司法考试读物 ) - 司法考试读物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相关类别图书
作 者:三校名师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用 途:培训教材
中 图:政治、法律
专 业:政治法律
制 品:图书
读 者:教师、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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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2012年版)——民法(司法考试读物 ) 司法考试读物
ISBN:978-7-5620-4226-6 条码:
作者: 三校名师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16开
定价: ¥61.00  折扣价:¥54.90
折扣:0.90 节省了6.1元
字数: 885千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561页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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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讲义性质图书,针对民法的学科特点关键标注,简化记忆考点难点,分类提示,同时加入考频提示以全面准确的演练历年真题,使考生清晰了然考试重点。其独特的体例创新,精当的备考解读,解决了长期困扰广大考生复习法律、法规的一大难题。
点石成金,凝聚二十载名师课堂授业精华,作为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授课专用教材,本书历经二十年的经典传承。千锤百炼,实至名归,带给您身临其境的名师授业风范,与智者的深邃启迪。
本书高效高分、直击考点、分类科学,内容准确。总结往年考试经验、夯实基础,囊括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必读的辅导丛书。
本套丛书主要包括《理论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作者简介:
 
章节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则(1)
本编 引言 / 2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 4
第二章 自然人 / 20
第三章 人格权 / 31
第四章 法人 / 45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 54
第六章 代理 / 75
第七章 诉讼时效 / 89

第二编 物权法(100)
第一章 占有 / 101
第二章 物权与物 / 112
第三章 物权变动 / 131
第四章 所有权 / 150
第五章 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 159
第六章 地役权 / 169
第七章 担保物权概述 / 174
第八章 抵押权 / 181
第九章 质权与留置权 / 190

第三编 债法(196)
第一章 债法概述 / 196
第二章 无因管理 / 202
第三章 不当得利 / 211
第四章 债的担保——保证 / 217
第五章 债的担保——定金 / 230

第四编 侵权责任法(23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235
第二章 具体侵权行为 / 263

第五编 合同法(300)
第一章 合同概述 / 302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 319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336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349
第五章 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 357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 / 365
第七章 违约责任 / 376
第八章 买卖合同 / 387
第九章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 402
第十章 租赁合同 / 408
第十一章 服务合同 / 423

第六编 婚姻法(440)
第一章 结婚与离婚 / 441
第二章 夫妻财产关系 / 451

第七编 继承法(462)

第八编 知识产权法(481)
第一章 著作权法 / 481
第二章 专利法 / 519
第三章 商标法 / 539
第四章 知识产权侵权的共同规则 / 554

附 法律法规简称对照表(560)

精彩片段:

序 言

第一部 分以好方法应对司法考试

本书的目的在于帮助考生迅速、准确地解决民法问题,帮助他们在考试时快速、自信地做对题目。当然,有时候也只能是快速、自信地猜对答案。为达此目的,本书作者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现在看来,本书具备这样的功能,可达此目的。若是笔者费尽心力作此书而无人当回事儿地去研习、捧读,那一定是天底下第三大浪费。前两大浪费分别是:抽战士的血输送给患有晚期梅毒的干部;逼迫杨贵妃和魏忠贤相濡以沫(还得花钱穿越)。
不过,大家才是司法考试的主人,笔者仅是您的奴仆;大家才是司法考试的战士,笔者只是武器库中的弹药。打赢这场战斗的亲历者是您,凯旋途中接受人民爱与妒之目光洗礼的,还是您。您得想办法多快好省地搞定司法考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应对方法。适合自己的方法就是妥适的方法。但好方法有两个共同点:一曰管用,二曰高效。因此,每个人都应当反思一下自己所采取的复习方法,是否具有好方法的这两个特点。为了协助您的反思,笔者提供以下意见,供您批判、参考、借鉴。当然,您在阅读下面这段文字时,一定要同时记取叔本华的警示:“做自己的主人。不要让自己的大脑成为别人思想、观点的跑马场。”
【老钟曰】正在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钟某忍不住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请您一定往心里去:
第一句话,每年民法约占92分,考查的知识点分三类:每年必考的(从2002年不停地考到2011年),约占40分;十有八九要考的,虽非每年都考,但2012年考查的概率在90%以上,约占35分;剩下的,是偶尔考到的知识点,约占15分。因此,民法复习的全部任务(注意,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对第三类知识点可不予理睬。
第二句话,司法考试的每一个科目(如刑法、民诉、法制史)都是这样子的!进而,复习司法考试的全部任务(注意,仍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不要瞧不起!不要反驳!只要做到这一点(谈何容易!),就能在2012年考试中稳得460分(其实能做到这一点的人很少,太少!)。你我多为常人,与命运和解,放自己一马(这是生活的智慧),那就姑且把前两类知识点掌握个八九不离十吧,这样亦可确保2012年斩获400分。即使2012年的通过率控制在8%,400分仍可确保过关。
第三句话,要有抱负,但不可贪心。对每一科目,都酱紫弄,弄懂弄通前两类知识点即可。要有抱负,但不要报复自己。有人复习司法考试的态度是:发扬雷锋的钉子精神和王进喜的铁人精神——有困难,要上;没有困难,创造困难也要上!这种态度是感人的,了不起。但司法考试用不着这么弄。和其他任何考试都不同,司法考试的分数不值钱。对于司法考试而言,440分与390分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分数背后的人也不会因为分数而存在本质的差异。
第四句话,不做司考复习悲剧的剧中人。参加司考者,多竭尽全力,拼命复习,鲜有消极怠工、混大锅饭者。结果却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基础相同者,有人拼命复习后,即拼命得分;有人拼命复习后,却拼命丢分。何也?后者未达复习标准也。要记住,对于重要知识点的复习,一定要做到四个字:全面准确。(1)全面。重要知识点有许多侧面,司法考试年年换着考。因此,必须掌握全部的侧面。(2)准确。不复习则已,复习,就把知识点记死(当然不是死记),非常准确地掌握。做到这四个字,自然就练成了这样的功夫:瞄准多少分,就可以考多少分。
最后一句话,正确地运用才智。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行,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许多。这是笛卡尔的名言。
和上面几句话相呼应,下面提供两个表格供大家参考。第一个表格是2006~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各个子部门的分值分布情况。第二个表格显示的是民法的核心知识点,只要掌握这些知识点,就可以拿下民法80%的分数。

第二部分 民法的内容与技术

民法是一个海洋。究其内容,却令人吃惊地单纯而质朴。民法的内容有二:一是确定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二是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后者又包括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如何矫正,以及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如何保障。
“确定利益归谁支配”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的目的。“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一、确定利益归谁支配
人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利益。而利益有限,人的欲望无涯,为定纷止争,须确定一定的利益在法律上的归属。为此,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谁”有资格支配一定的利益,这就是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我国民法确立四种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支配一定的利益。它们是:(1)自然人(包括外国人);(2)法人;(3)国家;(4)其他组织。
例1 甲早年丧妻,有二子一女,均长大成人,事业有成。甲订立的遗嘱表明,自己死后,所有的遗产归自己豢养的一只名叫“Gaga”的小狗所有。后甲死亡。此例中:①甲的遗嘱无效。②原因在于,依照我国民法,狗是物,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遗产的支配者(所有者)。③一句话:有资格在法律上支配一定的利益,须以得到确认的法律上的人格为前提。这个法律上的人格,称为民事权利能力。
例2 甲早年丧妻,有二子一女,均长大成人,事业有成。甲订立的遗嘱表明,自己死后,所有的遗产归女儿一人所有,但女儿负有继续豢养一只名叫“Gaga”的小狗的义务。后甲死亡。此例中:①甲的遗嘱有效。其遗嘱属于附义务的遗嘱。②若女儿取得遗产所有权后,不履行义务,依照《继承法意见》第43条处理。
进而,总结数千年的经验,参酌列强的做法,考虑经济、文化、政治、地理等等情况,民法确定在诸多情形下(即民事法律事实),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为达此目的,民法采用的技术是赋予主体以支配权,由其直接支配并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民法上的支配权有四种:(1)人格权(支配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誉等人格利益);(2)身份权(支配同居、忠实、扶养、赡养等身份利益);(3)物权(支配特定的物或者民事权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4)知识产权(支配作品、技术方案、商业标记等无形财产利益)。
这样,以支配权为内容,就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1)支配权人直接支配一定的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无须他人行为的协助,即可直接享有该利益;(2)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即不特定的第三人,包括国家)均负有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这样一种法律关系,称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四种:人格权法律关系;身份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例3 甲、乙结婚,生子丙,丙不幸罹患先天性脑瘫。①丙虽是脑瘫患者,但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②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民法就赋予丙对其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隐私、姓名等人格利益享有作为支配权的人格权,对应的具体人格权分别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③以丙享有的人格权为内容,就在丙和丙以外的任何不特定人之间形成了人格权法律关系。④甲、乙作为自然人,与丙的情况相同。
例4 甲、乙结婚,生子丙,丙罹患先天性脑瘫。①只要甲、乙的婚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效婚姻之要件(有效婚姻的事实构成),婚姻法就赋予甲、乙对特定的身份利益(如:与配偶同居的利益;配偶对自己忠贞的利益;配偶在自己缺乏生活能力时扶养自己的利益)以身份权,一般称为配偶权。凭借身份权,甲、乙均得直接支配该身份利益,并排斥任何人(包括自己的配偶)的干涉和侵害。②无论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婚姻法都赋予丙对特定身份利益(如:父母抚养自己的利益;父母照看自己的利益;父母与自己同居的利益)以身份权。凭借该身份权,丙得以直接支配该身份利益,并排斥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甲、乙)的干涉和侵害。
例5 甲的母牛生产一头小牛,取名“Bieber”。三年后,为了担保乙的债权,甲将“Bieber”质押给乙。①《物权法》第116条认为,“Bieber”是母牛的孳息,“Bieber”出生后,民法就赋予甲对“Bieber”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以支配权,并名之为所有权,这样,以甲对“Bieber”的所有权为内容,在甲和甲以外的任何人之间形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甲以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甲对“Bieber”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②甲、乙约定以“Bieber”质押并完成交付后,民法就赋予乙对“Bieber”的交换价值以支配权(即若乙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事由,乙有权拍卖、变卖“Bieber”,并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并将乙的这一权利命名为质权。这样,以乙对“Bieber”的质权为内容,就在乙和乙以外的任何人之间形成了质权法律关系。
例6 甲设计了小汽车的外观设计,经申请,国家专利局授予甲小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①专利权,就是让甲对一定的利益予以排他支配。②根据《专利法》第11条,自申请日起10年内,甲对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小汽车的财产利益享有排他性支配权。这样,以甲的专利权为内容,就在甲和甲以外的任何人之间形成了专利权法律关系。③若乙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小汽车外观设计,甲不能说乙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因为“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小汽车外观设计”不属于甲的专利权支配的利益范围。
由上可见,民法的核心任务是确定财产利益和身份利益归谁支配,其调整的方式是赋予支配权,调整的技术手段是形成以支配权为内容的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条文就是为这一大事而来。然而,令人吃惊的是,这些法律三下五去二,寥寥数语就解决了这一问题。用了不足一百个条文就出色地完成了这一任务。这说明,目的的确定与解决是相对容易的,而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是复杂的。因此,民法的主要内容在第二个方面: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

二、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
(一)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
若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支配利益出现不正当变动,以支配权为内容的法律秩序即遭到破坏,民法于是赋予支配权人(或曾经的支配权人)以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请求特定的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恢复支配权的圆满状态,或者(在支配权的圆满状态已不可恢复的情况下)对支配权遭受的损害予以补偿。这样,就以请求权为内容,在特定的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形成了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侵权之债;(2)不当得利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缔约过失之债;(5)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6)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7)人格权请求权法律关系;(8)身份权请求权法律关系;(9)知识产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例7 甲为知名作家,乙5年来不断捏造甲的作品系他人代笔的事实予以散布,致使数家出版社终止了与甲的出版合同。①乙的诽谤行为使甲的社会评价降低,甲的名誉权支配的人格利益(名誉)因此出现不正当变动。②依照民法理论,甲有权请求乙停止侵害。该权利属于人格权请求权,旨在恢复甲对名誉支配的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乙的诽谤行为还在持续,虽经过5年,甲仍有权请求乙停止侵害。③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甲有权请求乙赔偿损失。该权利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补偿甲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其特点在于适用诉讼时效,若乙提出抗辩,则只能计算2年的损害赔偿。④以前述两个请求权为内容,在甲、乙间分别形成人格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和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均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例8 甲盖房屋时,擅自取乙所有的木材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竣工后,乙方才得知。①甲的行为使乙享有所有权的木材被甲占有、使用,乙对自己木材的支配利益出现不正当变动。②为了促进物尽其用,民法对此事的评价结论是:由于不毁损房屋或者变更其性质,就不能使木材与房屋分离,故木材已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屋梁”不能再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乙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房屋)的所有权。这是民法对支配利益确立的新秩序。所以,乙无权要求甲返还木材。③但甲取得木材的支配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并因此给乙造成损失,乙对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时甲的行为还构成侵权,乙对甲还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两个请求权乙只能择一行使,行使的目的在于补偿乙的所有权遭受的损害。④以前述两个请求权为内容,在甲、乙间分别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和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例9 甲的牛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缺少耕牛,就将该牛作为己有,驱使其日出也作,日落也作。①乙的侵占行为致使甲对牛的支配利益出现不正当变动。②根据《物权法》第34条,所有权人甲对无权占有人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占有的耕牛,旨在恢复甲对耕牛支配的圆满状态。这个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③以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内容,甲、乙间成立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须注意:这里存在请求权竞合,甲对乙还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诸位明白,略去不表)。
例10 甲的牛走失,被乙拾得,乙正好缺少耕牛,就将该牛作为己有,每日用其耕田百亩,半月后该牛被累死,尸体迅即腐烂。①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牛已然死亡,恢复甲对牛支配的圆满状态即为不可能,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发生。换个角度看就是,由于牛已经死亡,乙对牛的无权占有消灭,甲的所有权也消灭,不再符合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②当然,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乙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从这四个例子可以看出,为了维护支配利益的归属秩序,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当支配利益因一定行为或事件出现不正当变动时,民法就赋予支配权人(或曾经的支配权人)请求权,内容是请求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从而使支配权的圆满状态得以恢复,或者(在支配权的圆满状态已经不可能得到恢复时)让支配权人(或曾经的支配权人)得到相应的补偿。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有两个重要特点:(1)请求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2)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依赖于义务人依照请求完成特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相反支配权的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依赖任何人行为的协助(义务人只要不侵害支配权,支配权就处于实现状态)。
这些请求权可分为两个类型:(1)债权请求权,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其主要特点是:适用诉讼时效。(2)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其主要特点是:不以相对人的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不适用诉讼时效。
这些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权利的存续期间各不相同,分别规定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专利法》的相关部分。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留待后文详述。
(二)支配利益正当变动的保障
人人享有支配权,支配的利益各不相同。人人爱好不同,价值取向各异,梦想也不一样。这就产生了交换、单方面移转各自支配利益的需要。当然,有些支配利益是不允许交换的(如配偶权,南京的副教授因交换配偶权获罪;再如名誉权也不能交换);也有些支配利益是不允许抛弃的(如生命权)。民法只保障支配利益之正当的交换、抛弃、单方面移转。民法采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保障正当的支配利益之交换、抛弃、单方面移转。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定位。具体而言:(1)用合同制度调整财产利益和身份利益的交换或变动。如结婚、协议离婚、收养、买卖合同、抵押合同。(2)用抛弃物权、遗嘱、捐助等单方法律行为制度调整财产利益的抛弃和单方面移转。(3)用解除收养、撤销婚姻等单方法律行为制度调整身份利益的单方面变动。
其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是:(1)双方法律行为生效,产生一个债权请求权,请求权人有权请求对方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使支配权发生移转。(2)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如抛弃所有权、行使形成权),即可直接依照行为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发生支配利益的变动。如遗嘱生效时,继承人即取得遗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被抛弃后,动产成为无主动产;诉讼离婚或者办理离婚证后,配偶权消灭。(3)由于是支配权的变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须经公示才可发生支配权的变动,如结婚、收养须经登记;离婚须经诉讼或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经登记,动产物权变动须经交付。
例11 甲、乙达成协议,甲将自己的一栋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后,成立一个合同之债,产生两个债权请求权,甲的债权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乙支付300万元,并移转300万元的所有权,乙的债权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甲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两个债权请求权均可得到法院之强制执行的保障(请求权的法律上之力)。②但是,甲、乙的债权请求权有效成立之时,支配权并未发生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甲,300万元的所有权仍归属于乙。③须经公示,才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即给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乙才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对房屋的所有权消灭;同样,须乙向甲完成300万元的交付,才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
例12 郭丽丽有18个“爱马仕”的包包,个个价值在20万元左右。丽丽觉得其中一个有些老土了,懒得提,不想惹凤姐笑话,扔了得了。红十节那天,丽丽起个大早,在腰间胡乱缠了些衣物,抓了这个包包出门,把包包扔在垃圾堆里,急急地绝尘而去。小区看门的钟某见状急忙捧回包包,藏匿数日,直等到老婆生日那天,才当作生日礼物送将出来,换了三碗水酒。①郭丽丽抛弃包包的所有权,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其二,放弃对包包的占有,即完成公示。故当郭丽丽将包包扔到垃圾堆时,抛弃的要件齐备,郭丽丽对包包的所有权消灭,包包成为无主动产。②钟某可通过先占取得包包的所有权,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其要件有三:其一,标的物为无主动产;其二,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其三,他人对无主动产无先取权,如捕捞权。故钟某已经通过先占取得包包的所有权。③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故该包包属于钟某夫妻共有,不存在赠与的问题。钟某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作多情。
例13 甲因遭乙胁迫,不得已与乙办理了结婚登记。半年后,甲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乙的婚姻。①根据《婚姻法》第11条,甲、乙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撤销前,甲、乙的婚姻有效,甲、乙均享有相应的配偶权。②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甲享有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甲无须乙的协助,即有权依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请求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这个撤销权因具有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变动权利的作用,故属于形成权。③若法院支持甲的撤销权,自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甲、乙的婚姻关系(配偶权)消灭。
通过以上三个例子,大致说明了民法采用何种技术手段保障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当然,这里只是十分简略地叙述,其具体的内容十分丰富、庞杂,规定在《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诸多条文中,是司法考试比重最大的部分。我们后面再详细阐述。
(三)赵括与司法考试
《史记》卷二十一《廉颇蔺相如列传》中有这么一段话:“赵括自少时学兵法,言兵事,以天下莫能当。尝与其父奢言兵事,奢不能难,然不谓善。括母问奢其故,奢曰:‘兵,死地也,而括易言之。使赵不将括即已,若必将之,破赵军者必括也。’”
这段话的白话文的意思是:“赵括从小就学习兵法,喜欢谈论军事,认为天下没有一个人能比得过自己。他曾经与他的父亲赵奢一起争论战略战术问题,赵奢也说不过他,但赵奢却不认为他的儿子真有本领。赵括的母亲问赵奢这是为什么,赵奢说:‘战争,是生死攸关的事情,而赵括却随随便便地对待它。如果赵国不让赵括带兵还好,假如一旦让他带兵,那时使赵国吃败仗的肯定就是他。’”
(四)勇敢的心:人生最强大的软件
西班牙人葛拉西安(Baltasar Gracian,1601~1658)有一部名著《智慧书》。这本书太伟大了,每一个字都闪烁着钻石般的光芒。其中有这么一段话,对于必须应对一切困难之事的人,特别受用。特抄录于此:“知道怎样依靠自己。危难之时,勇敢的心就是最好的伙伴。如果心开始脆弱,最好用靠近它的器官来加强。意志坚定的人,忧虑自然就会消失。千万别向苦难投降,否则不幸会让你无法忍受。面对困境时,很多人不自救,且不懂得怎样去忍受,于是苦上加苦。了解自己的人懂得如何加强自己的弱项;明智之人可以征服一切,甚至包括他们的命运。”
这段话的一个英文版本是这样的:“Know how to take your own part。 In great crises there is no better companion than a bold heart, and if it becomes weak it must be strengthened from the neighboring parts。Worries die away before a man who asserts himself。One must mot surrender to misfortune, or else it would become intolerable。Many men do not help themselves in their troubles, and double their weight by not knowing how to bear them。He that knows himself knows how to strengthen his weakness, and the wise man conquers everything, even the stars in their courses。”


书  评: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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