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工具书及其他 ) - 工具书及其他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
|
书名: |
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工具书及其他 )
工具书及其他
|
ISBN: | 978-7-5620-4165-8 |
条码: | |
作者: |
常林
相关图书
|
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32开 |
定价: |
¥30.00
折扣价:¥27.00
折扣:0.90
节省了3元
|
字数: |
245千字
|
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308页
|
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
出版日期: |
2012-04-01 |
|
内容简介: |
专家辅助人作为司法鉴定的“守门人”之一,在我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成殇的影响下,成为学者专家和司法系统讨论的热点。 本书主要研究的是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并分析专家辅助人如何发挥其“守门人”作用。鉴于专家辅助人仅为司法鉴定制度的研究体系之一,其最终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因此作者首先立足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现状,结合中国审判方式,深刻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作者梳理和分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及其生存土壤,试图通过一个新的视角和途径研究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 作者紧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利弊得失,选取英美国家司法实践作参考,从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现状入手,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犀利简明的语言,深刻分析了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存立问题,为寻找中国司法鉴定“守门人”开辟了一条通途,也深刻剖析了作者内心为中国司法鉴定改革之殇。作者将本书的写作建立在自身多年的司法鉴定部门工作经验以及教学研究之上,使得本书理论研究联系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实际,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对于反思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的利弊得失以及未来走向,认识和思考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和艰巨性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本书选题新颖、立足实践、材料丰富、论证严谨、体力清晰、观点独到,是一本既有理论深度也能指导司法实践改革的学术佳作。
|
作者简介: |
|
章节目录: |
寻找司法鉴定“守门人”(代序)Ⅰ 上篇 司法鉴定制度及其“守门人”职责 第一章 2005年前之中国特色1 一、公检法内设为主,院校为辅的司法鉴定制度|1 二、公检法司法鉴定互相制约与互相配合|16 三、公检法模式对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贡献|32 第二章 2005年后之中国特色48 一、新制度的产生与形成|48 二、新制度主要特点|59 三、对新制度理论的反思|75 第三章 两大法系国家之比较92 一、“守门人”的第一道防线: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93 二、“守门人”的第二道防线:司法鉴定活动的启动|115 三、“守门人”的第三道防线: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124 第四章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之殇135 一、司法鉴定杂乱无章|135 二、侦查机关爱恨交加|145 三、当事人冰火两重天|154 四、人民法院如履薄冰|160 下篇 专家辅助人制度及其生存“土壤” 第五章 专家辅助人制度之理论175 一、专家辅助人基本问题|175 二、专家辅助人的相关程序问题|191 三、专家辅助人的功能|203 第六章 人民法院自我修复之策218 一、司法技术辅助工作|218 二、司法技术程序性管理|230 三、司法技术实体性参与|239 第七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之难251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基本问题概述|251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正当性讨论|263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虚置化”探究|277 第八章 中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生存之殇287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与美国专家证人比较|287 二、法官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认可程度|295 三、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生存问题(代小结)|306 后 记308
|
精彩片段: |
寻找司法鉴定“守门人”(代序)
非常感谢教育部的课题《中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模式研究》。
作为一名司法鉴定工作者,初次接触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很多的激动,毕竟专家辅助人制度与司法鉴定紧密结合,两者异曲同工形如姊妹;也能感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家辅助人相关司法解释方面的创新思维和睿智构想。但是随着查阅资料和实施调研的不断深入,我深感困惑和纠结继而陷入一种深深的痛苦。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理想架构与现实司法实践格格不入,凭着曾经在法院工作积累的人脉,本想与法官就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深入的交流,然而首先触及的却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中国审判方式之间的问题,法官们关注的是司法鉴定“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至于当事人聘请专家对“产品”进行的评价不是他们最想要的。如果要想切实可行地梳理专家辅助人模式,就无法绕开中国如火如荼开展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我在研究中不断调整和修订课题书稿的大纲,注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近年来有关司法鉴定的讨论做出自己的回应和解读,尽可能地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架构方面阐述自己初浅的反思。因此,我将该课题的成果即结题报告定名为《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是一种证据调查的科学方法。鉴定的学科基础通常被称为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广义的法庭科学是指综合运用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研究证据采集、鉴定之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体系,包括法医学、精神心理学和物证技术学等。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任何科学技术被应用于解决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都可以被视为法庭科学。科学证据的本质特征在于科学性,它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综合应用的结果。
在中文语境中,“鉴定”一词并不限于法律领域,例如,文物鉴定、科研成果鉴定,等等。在法律语境中,“鉴定”概念最早出现于1907年清末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源自日本法学词语。“司法鉴定”一词则是20世纪50年代从俄文中翻译而来; 这个概念长期语焉不详,直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才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在“鉴定”之前冠以“司法”曾引起若干争论,这虽然有利于区别其他非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但鉴于现行诉讼法的规定,使用“鉴定”一词也具有司法鉴定的含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从事鉴定活动的主体称为鉴定人。鉴定人通过提供鉴定意见而成为法官“科学上的辅助人”和“帮助法官认识活动的人”。英美法系一般称鉴定人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或法庭科学专家(forensic scientists)。无论称谓如何,鉴定人都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家,他们通过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expert opinion)或专家证言(expert testimony)来从事法庭证明活动。专家所依据的知识领域不仅仅局限于“科学”和“技术”,而是囊括了所有“专业”知识。与此相同,专家不被视为狭义上的专家,而是指任何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和教育”而具备资格的人。因而,该规则范围内不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专家,如医师、物理学家和建筑师,还包括有时称为“有技能的”证人之大规模群体,如银行家或就土地价值作证的土地拥有者, 其职责是辅助事实裁判者。
本书通篇贯穿的两个关键词就是“守门人”和“殇”。
科学知识的运用依赖于专家,专家是人,因而具有多重属性。作为拥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一方面可以正确运用自己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认定者感到不明白的数据进行合理的拼合或解释,帮助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另一方面,专家也可能误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形成错误的判断,误导事实认定者(包括法官、陪审团成员)作出错误的判断。既然科学是一把“双刃剑”,那么,运用科学知识而得到的鉴定意见或科学证据就一定值得人们迷信吗?科学证据时代的到来会使一切事实认定难题迎刃而解的想法还会如此诱人吗?
“守门人”一词是最早在学习美国证据法时得到的启发。司法鉴定的守门人的职能就是防止“垃圾的科学”与“冒牌的专家”进入法庭,这是各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和构建的首要原则,也是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程序规范和证据规则。司法鉴定的守门人职责是通过一个科学、精确的系统制度来实现的。“司法鉴定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内容构成的制度体系。司法鉴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国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灵魂与精髓。当一国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发生变化时,该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也一定会发生变化。” 狭义的“守门人”主要指的是法官;广义的“守门人”是指从司法鉴定启动到最终采信各个环节为实现科学公正鉴定意见产生之目的的参与人。我们可以将广义的“守门人”分为三大类:一是技术专家,包括享有国家“俸禄”的鉴定人和当事人聘请的专家(两大法系国家无异);二是公安、司法人员,尤指依其职责和职权工作的检察官和法官;三是双方当事人,嫌疑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我们的主旨之一是要讨论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但是从技术专家的角度就离不开研究与鉴定人的关系,那么,同样专家辅助人制度与司法鉴定制度密切相关,也可以定位为前者属于后者研究体系之一;我们的主旨之二是要分析专家辅助人如何发挥其“守门人”的功能,这样就离不开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专家辅助人与其他“守门人”的关系问题。因此,我们踏上了寻找中国司法鉴定“守门人”之路,试图通过一个新的视角和途径研究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问题。
我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到今年整满25年(加上大学学习已有30年),可以说历经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过程,经受了中国司法改革浪潮中司法鉴定发展的忽沉忽起,到目前依然有被潮水抛来抛去的感觉。关于司法鉴定体制等若干问题的讨论炽热如火,研究成果汗牛充栋,我基本保持了沉默,不想说、不会说或者不敢说。不得已要完成课题项目,就“司法鉴定这点事”我要说,也许观点有误,供大家批判,也许语言有些不敬,请大家谅解。我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感受就是一个字——“殇”。
“‘殇’,一个不动声色便足以传达哀怨的字眼,一个令人欲哭无泪的字眼,它让人叹息生命的转瞬即逝。” 我们在艰苦地寻找司法鉴定“守门人”,不能说一个没有,但是“守门人”职责懈怠问题非常严重;司法鉴定制度所能体现的“守门人”职能越来越弱化。对于这样的司法鉴定制度为司法公正带来了如何的致命影响还缺乏深层次的反思,也没有详细的数据支持(我们不能对法院涉及司法鉴定的已决案件进行评估研究),但有一个非常朴素的道理,为什么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都不同?有人说是“中国特色”,然而,科学技术为司法诉讼服务的性质和基本价值是一样的。“殇”是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未来走向,“中殇”、“长殇”是付出代价的选择。专家辅助人制度长在现行制度的土壤之中,本应营养充足有茁壮成长之条件,但是,我们又发现 “阳光”不充分,其“殇”否不得而知。
我曾在一些学校讲授“法医学与法律”专题。无法回避司法鉴定制度问题,也无法回避法医与政治、法律问题,更无法讲清在有生之年可以看到的中国法医制度如何发展的问题……也许有很多的学生听完专题,平添若干迷茫,也许感到法医学是纯真的自然科学,而法医却是与国家司法制度息息相关的职业,也许很多人毅然决然地放弃法医工作……
关于我们的未来,我们很难主宰;关于我们的职业,她追求科学公正,永远至高无上。无法割舍的选择,必然深陷痛并快乐的矛盾之中。“守着那些卑微的梦想并在梦想一次次被砸碎之后,继续想保持微笑的方式,继续在不亢不卑地等待,或者轻微地反抗……”(一枝清荷语)如果,“与良知同行,我是如此无怨,无悔”,公正、中立、科学的司法鉴定制度一定能够到来。
常林
2011年10月
|
书 评: |
|
其 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