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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教辅盎盂相击 侵权“红线”如何划定
作者:赖名芳 文/摄
2014-07-16 10:49:42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网 
 

  7月5日,《中国新闻出版报》版权周刊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在京举办了“教材与教辅著作权法律问题研讨会”,就中小学教辅图书按照九年制义务教材目录和编排体系进行编写是否构成侵权,教辅图书引用教材图书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九年制义务教材需要何种程度保护等问题,邀请政府官员、法律界相关专家学者展开热烈的讨论。

    讨论一

    中小学教材是否享有著作权

  

    王自强:“教材与教辅间既有法律问题也有利益之争,只有把法律问题弄清楚了,利益关系才能理顺。”

  

    许超:“看教材和教辅的结构、顺序是否相同,在结构顺序相同情况下,比较教辅中引用的内容是否与教材一样。”

  

    蒋志培:“依据教材编写的教辅不应过度强调保护,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

  

   鲍红:“教材与教辅版权纠纷的最大争议焦点集中在教辅使用教材编排目录体系上。”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自1999年我国第八次新课标改革起,中小学教材由原来的一统天下开始走向多元化,即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独家编写出版逐渐改为由80余家出版社分别出版,也由原来的“一纲一本”变成了“一纲多本”。由于教材版本增加较多,2006年教育部停止了新教材的审批。而教材编写出版等经费也由国家负责投入变成了由新课标教材出版社自己承担。一些新课标教材社认为,审定制下的教材由出版社投资,教材拥有自己的著作权,出版配套教辅也应该得到教材社的授权。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研究员鲍红根据自己的研究认为,目前教辅对教材的侵权界定争议重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封面标示纠纷,即因为教材版本众多,教辅需要在封面提示它适用于哪种教材,如在封面标示为“人教版”“北师大版”等。二是编排结构纠纷,即中小学同步教辅使用教材目录和编排体系。由于几乎中小学同步教辅绕不开教材整体编排顺序这道坎儿,所以此争议最大。三是教辅对教材内文引用纠纷。而内文引用又分为两种情况:知识点的引用和段落、课文的引用。前者体现为对教材知识点的整理和练习,如字词句练习;后者则是大段引用超过一定比例,或课文全文的引用。

    教材与教辅间的授权问题既要从版权法律角度论证,也要从出版业的竞争和行业秩序角度来思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就此分析说:“教材与教辅间既有法律问题也有利益之争,这两个问题既有关联,也要有区分,只有把法律问题弄清楚了,利益关系才能理顺,如果法律关系没弄清楚,利益争斗就是一笔糊涂账。”

    王自强认为,认定教辅对教材是否侵权的核心问题是:教材有没有版权?如果教材有版权,那么,根据教材编写教辅就必须要经过教材著作权人的同意。反之,如果教材没版权,教辅就可以不经过授权。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下编写出版的教材和其他种类的教材如《许国璋英语》等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其独创性相对原创作品来说比较弱,因为必须根据教育部的教学大纲来进行编写。例如中小学语文教材中一般都将已有作品即范文进行选择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编排,这实际上就构成了汇编作品。目前由于中小学教材市场呈现的是“一纲多本”形态——既有人教版,又有苏教版、北师大版等多版本,就说明由一个教育大纲产生了不同的版本,而不同版本的教材在内容选择、体例结构编排方面也不尽相同,自然存在表达上的差异,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定义的汇编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依据其编写教辅应该经过其著作权方的授权。就目前市场份额来看教辅市场巨大,其利益博弈所涉及的问题也众多。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调整利益结构,因为很多著作权问题,实际上还是利益分配问题。当然,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教学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材料侵不侵权的界定,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与过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与修订工作的知名版权专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原巡视员许超在会上就界定教辅对于教材侵不侵权问题阐述了他独到的“三段论”:就是要看二者的结构、顺序是否相同,在结构顺序相同情况下,比较教辅中引用的内容是否与教材一样。即使教辅引用了教材内容也可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如果引用的内容是古典文学如《三国演义》,则已经没有著作权问题;二是引用内容涉及字、词,这本身谈不上著作权,构不成作品基本要素;三是教材教辅内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如果内容完全相同,就涉及著作权授权问题。许超颇为赞赏2011年南京两级法院对人教社诉江苏人民出版社中学语文教材和教辅读物侵权一案的判决结果。该判决确定了教材的编写目录和体系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教辅读物再现教材中享有著作权的独创内容则构成侵权。

    讨论二

    使用教材编排目录体系是否构成侵权

  

    费安玲:“九年制义务教科书独创性相对比较弱,但依然享有著作权。”

    鲍红认为,教材与教辅版权纠纷的最大争议焦点集中在教辅使用教材编排目录体系上。由于绝大多数中小学教辅是按照九年制义务教科书顺序、体系编写的,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费安玲认为,虽然九年制义务教科书一般是汇编而成,其独创性相对比较弱,但依然享有著作权。由于中小学教辅的定位就是服务于教材的,二者的主从关系非常明显,教辅不可能完全脱离教材编排体系编写。在考察二者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时候,需要注意到这种关系。“我个人觉得教材的目录和编排顺序是没有办法完全区分开的,因为编排顺序往往主要是通过目录来体现,从这个角度出发,我觉得中小学教材的编排顺序、目录是不能被垄断的。因为,教材目录的内容主要来自教育部教学大纲。”费安玲说。

    就此问题王自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目录有没有创造性,取决于内容的编排有没有创造性。”他认为,教材目录是内容的客观反映,目录是随着内容变化而变化的。内容的独创性,自然要通过目录编排反映出来。“教辅是什么?教辅是对教材设定内容的解释、解读,跟教材编排顺序可以有关系,也可以没关系。现在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中小学教辅都和配套的教科书的内容选择和编排顺序一致,为什么这样编排,目的是为了让中小学学生使用更加方便。但是教辅一定要跟教材的顺序一致吗?我认为这是不成立的,从教辅主要是解读教材所列内容的功能看,完全可以不按照教材内容的编排顺序进行编写。当然,考虑到中小学教材具有的社会公益性以及其中的行政指令性,目录的独创性被弱化是符合逻辑的。”

    讨论三

    对九年义务教材的保护应加强还是减弱

  

    周林:“分析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问题,要透过法律看到背后更大的市场利益链条。”

  

    谭镭:九年制义务教育体制下,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与普通教材著作权法律保护有区别吗?

    许超对此表示:“有区别,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说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使用作者的作品可以不打招呼。这是因为《义务教育法》是行政法,行政法不光涉及国家的意志,而且还涉及《宪法》赋予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和行政法前提下,著作权恐怕要作一些让步。”许超说。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蒋志培认为,如果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更高质量的教辅让孩子们选择。他认为,教材与教辅版权纠纷除涉及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市场行为。在他看来,教材尤其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其编排的独创性相对于原创的文学艺术作品来说要弱得多,况且,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在行政层面上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不能再靠版权问题再加一层垄断,所以其权利应受到限制。依据教材编写的教辅也不应过度强调保护,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过度强调维权,不利于鼓励更多出版机构编写优质的、高质量的教辅图书,将妨碍对优质教辅图书的选择,造成教辅图书市场的垄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周林表示,分析中小学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问题,要透过法律看到背后更大的市场利益链条。他认为,二者间的侵权认定划线问题,国家版权局2003年的《意见》已经基本表述清楚了。

    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政法大学客座教授、著名知识产权律师谭镭就此强调了他的观点。他认为,著作权的保护关系着促进教育、文学艺术发展的问题。如果对教辅使用规定过于严格,可能会限制义务教育。如果对于教辅使用教材内容不作适当限制,又会造成教辅种类泛滥,所以必须综合考虑。他表示,教材在推进中小学义务教育上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其表现就是出版社应该承担公益责任,所以教材编排目录虽然具有著作权,但是并不意味着需要强保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2014-07-16

本版责编: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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