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 腾讯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AI Lab、腾讯开放平台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年11月版 68.00元
自2016年始,以AlphaGo事件为标志,人工智能开始逐步升温,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不仅是在中国,全球大多数国家纷纷启动人工智能战略,全球资本市场在各个维度上相继发力推动,因此,这些年关于人工智能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这预示着第三次人工智能浪潮已经到来。
一方面,人人都在谈论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被视作下一个“风口”;另一方面,普通大众乃至研究人员,对人工智能的认知上存在巨大的差异。面对这种认知鸿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2017年推出的《人工智能》格外值得注目。该书由腾讯一流团队与工信部高端智库倾力创作,从人工智能这一颠覆性技术的前世今生说起,对人工智能产业全貌、最新进展、发展趋势进行了清晰的梳理,对各国的竞争态势做了深入研究,还对人工智能给个人、企业、社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深入分析。
《人工智能》一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跨学科的尝试。创作团队系统研究了人工智能的技术历程、产业趋势、战略设计、法律问题、伦理问题、监管治理和未来畅想等,几乎涵盖了人工智能领域的大多数热点和前沿问题,希望通过该书能够增进人工智能领域跨学科的思考、交流和探讨。
笔者在读完《人工智能》后“脑洞”大开,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探析人工智能应用带来的难题,从而获得具有前瞻性的探索意义。
首先,关于政府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所做的“无人化”管理。火车站“刷脸”安检、高速公路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图形识别技术已经很深地嵌入了政府管理社会的行为之中。可以说,技术的成熟应用大大提升了处罚的准确性。
虽然如此,但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还是依赖于人,行政主体的行为是要通过警察、城管、工商、税务等各类专业人员的行为实现的,最终由这些人来判断合法性和合理性。“无人化”运行的智能系统又是如何进行行政合理性判断的?目前还是通过程序员在编程阶段能够预见多少变量以及程序员对算法的优化来实现的。这也说明,现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并非人类智能,甚至不是类人智能,系统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判断能否成立,取决于输入端变量的量、算法及机器学习所能达到的边界。
其次,关于犯罪工具自主化。工具自主化和工具自动化是两个概念。犯罪工具的自动化意味着工具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识别、决策和行动的能力,工具不可能实行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而只能被界定为物理上的动作。犯罪工具的动作实际上是人的行为的延伸。但人工智能载体被作为犯罪工具利用,将产生犯罪工具自主化的问题。常见的假设性案例是:某甲利用具备人工智能载体——机器人A入室盗窃,A的代码是某甲的朋友某乙对盗窃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机器人A入室盗窃时,传感器探测到房屋主人某丙出现,A的系统遂产生错误,随后机器人A将某丙“杀害”。此种情况下,某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人工智能出现以前,犯罪工具的行为是被认定按照人的意志支配的。但人工智能出现以后,机器人A尽管具有一定自主性,但并不是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出现,实行过限理论无从适用。工具自主性化引起的问题,是难以解释工具动作导致结果超出了犯罪人先前预见的范围,犯罪人在主观上可能是过失的心态,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的心态,却并非是直接故意(包括一级直接故意和二级直接故意)心态。因此,该案例初步性的推论是:如果被控罪名的主观要件并不排斥间接故意,那么犯罪工具自主性的动作还可以理解为是被告人支配下的动作,可以视为被告人的行为。刑法中,某些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仅限于直接故意,某些罪名是目的犯罪,这两类情况下并不兼容上述问题。除此之外,理论上也不能排除工具自主性动作超出故意范围导致的结果作为意外事件在免责事由的领域讨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在当前阶段还达不到自由意志的程度,因此,在现实中研究人工智能载体的主体性问题,是一个开放性问题,并没有迫切的实务需求。在不同门类的法律领域,载体具备一定乃至很高程度的自主性,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最低层次的成果,也会对法律适用形成严重的挑战。这仅仅是从法律这一领域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未来,人工智能将会全面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维度,可以想象,这将对世界产生多么巨大的改变,对人类带来多么深远的影响。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8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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