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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全民阅读,推手何在推力何来?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两会特派记者 龚牟利 王少波
2017-03-08 10:29:20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7年03月07日 
 

  全民阅读无疑是近几年出版界的热词。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全民阅读由倡导转向推动落实。在3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大力推动全民阅读,加强科学普及”,从过去3年的“倡导”升级为 “大力推动”又为全民阅读这把火添柴加薪。推动全民阅读,推手何在,推力何来?代表委员纷纷建言献策。

  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 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邬书林(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和出版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学术期刊也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我国虽然是学术、科技期刊大国,但还远不是学术期刊强国。其发展现状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需要政府部门多措并举,推动学术期刊的繁荣发展。

  由此,我建议:一是在资源配置方面对学术期刊予以倾斜。完善学术期刊审批制度,加大优质出版资源供给。积极支持重点高校、科研单位和规模性出版企业创办面向优势重点领域、前沿空白领域和新兴交叉领域的学术期刊;积极支持创办瞄准学术前沿、加强国际交流的外文学术期刊和电子期刊、网络期刊等新型出版形式的期刊;支持优势学科、重点单位的高端品牌期刊合理调整版本,打造系列刊群;支持学术期刊适应学科细分和市场需求,主动调整内容定位,向“专、高、精、尖”方向发展。不断拓展领域、补齐短板、完善结构,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载体多元的学术期刊体系。

  二是开展学术期刊集约化数字化发展试点工作。依托共同主管主办单位、出版单位、规模性出版企业、专业学科联盟、先进数字化平台等纽带,推进学术期刊多模式集中办刊和集约化建设。开展学术期刊集群化发展试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对试点单位给予出版资源、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倾斜扶持,支持试点单位开展跨学科、跨系统、跨区域等的兼并整合,利用中央和地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引导规模性学术期刊出版企业进一步整合资源、融合发展。以典型先试、以点带面,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效果显著、可持续发展能力良好的学术期刊集群,提升学术期刊整体规模效应、运营能力和发展动力。

  三是将精品学术期刊纳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范围。集中财政和各方资源,对精品学术期刊进行重点扶持。继续深入推动“中国科技期刊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进一步扩大资助范围、加大资金投入,适时将进入开放获取试点的期刊纳入资助范围,提升我国优秀科技期刊的学术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将精品学术期刊纳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范围,实施“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品牌工程”,通过专项经费支持和相关配套政策,打造一批学术质量高、社会效果显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名刊。

  四是健全学术期刊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体现学术期刊编辑职业特点的资质认证、考核评价和职业晋升体制,激发、保护学术期刊编辑爱岗敬业的“工匠”精神和锐意进取的职业精神;改革科研经费和学术期刊项目经费分配、管理体制,允许经费适当用于学术期刊编辑、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考核奖励;建立以期刊学术质量、社会效益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体制,对办刊成绩突出的编辑、管理人员,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给予各类奖励措施;加大学术期刊继续教育培训供给,提升培训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加大新媒体业务培训力度,支持开展国际交流和赴外进修;在“中国出版政府奖”“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数字出版千人培养计划”等评奖和培训项目中,增加学术期刊人员比重,鼓励和促进优秀学术期刊出版人才成长。

  五是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从国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基础设施建设的层面,加大对优秀学术期刊和学术期刊集群的奖励和支持,在财政项目、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和保障,支持优秀期刊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经费、项目引导作用,完善经费资助政策,改革经费管理方式,使经费更好满足实际办刊工作需要,提高期刊经费使用效益;认真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学术期刊出版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切实减轻期刊出版机构经营成本;积极鼓励社会捐赠学术期刊,捐助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优惠,个人捐助可抵扣个人所得税。

  建立国家阅读节加强文化自信
  朱永新(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和制度等其他事物相比,文化是一种更加隐性、更加柔性也更为持久、更为根本的力量。一个国家的经济进一步发展,一个民族的精神崛起,都需要全民拥有文化自信。然而培养一个国家民族文化自信,是一个润物无声的漫长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想要由大变强的国家必须完成的过程。其中,阅读对于提高文化自信,尤其是形成深刻而持久的文化自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一个民族的精神境界,取决于这个民族的阅读水平。

  近年来,全民阅读在党和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在全国各地已经形成了燎原之势,各级各类活动,把阅读推广工作做到了千家万户。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第一,文化自信需要文化积累,尤其需要对传统文化的反思、梳理、发扬。但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并没有真正得到进一步的发扬,许多精神财富仍然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大量的阅读仍然被商业物质主义引导下的阅读所占据,人们缺乏优秀的传统文化滋养。第二,中国的经济腾飞已经激发起人们初步的自信,但许多人的自信还缺乏深层次的文化认知。第三,提高文化自信的工作,与阅读推广工作并没有相辅相成,而是呈现出割裂的态势。

  对此,我有三点建议:第一,将9月28日设立为国家阅读节。9月28日是孔子诞辰。孔子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标志人物,也是世界文化名人,有着广泛的全球化认知基础,与每年4月23日的世界阅读日遥相呼应,在全世界普遍形成的推动阅读态势中,展现出中国特色。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阅读节,作为占人口近五分之一的国家,无疑应该有属于我们自己的阅读节。

  第二,利用节日的仪式感,通过各类媒体广泛传播国家阅读节的价值意义,切实提高文化自信。以孔子诞辰为国家阅读节,以外显的方式,强而有力地形成全民的文化共识、精神共识。

  第三,督促各级相关部门,将国家阅读节和每年国庆活动共同打造,在全社会普遍形成以全民阅读为抓手的爱己、爱家、爱国的良好氛围。以此为契机,加强全民阅读中,对诸子百家等经典传统文化的研究、讨论、学习。9月28日与“十一”黄金周紧密相连,可以设计以阅读为主题的活动、游览线路等,增加旅游的知识性、趣味性,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设立“全民阅读日”为精神“健身”
  聂震宁(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

  我们曾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并设立“全民阅读日”。现在,全民阅读已经受到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个全国性的全民阅读活动正在全国各地开展。最近,《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已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全国公布,《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正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向有关方面机构和专家征求意见。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全民阅读”,较之于以往“倡导全民阅读”更进了一大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全民阅读的高度重视,让多年来为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积极建言献策的全国政协委员很受鼓舞。

  但是,在《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中,仍然没有接受10多年来许多政协委员多次提出的设立我国“全民阅读日”的建议,实在令人遗憾。

  为此,我们再次建议:设立我国“全民阅读日”。设立“全民阅读日”,为的是更好地宣传、推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开展阅读活动,建设书香社会,发展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尽管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设有国家读书月、读书日,然而,目前真正大规模开展以全民为服务对象的阅读活动的国家并不多见,像我国这样每年有400多个城市开展群众性阅读活动的国家极为少见,设立“全民阅读日”更能彰显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人民性、广泛性,在国际上将会产生良好影响。

  我国设立的“全民阅读日”,日期可以选在“孔子诞辰纪念日”(9月28日),也可以是“世界阅读日”(4月23日)。从目前情况看,我们更倾向于选择4·23“世界阅读日”为中国的“全民阅读日”。这样,既宣示了我国对全民阅读的重视,也昭示了“世界阅读日”的意义。

  全民阅读与全民健身同等重要。我国已经设立“全民健身日”,应该相应设立“全民阅读日”。前者是为了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后者则是为了提高国民精神素质,是中华民族精神上的全民“健身”。设立“全民阅读日”,对推动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一定能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家庭书屋”解决读书“最后一公里”难题
  吴志明(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委员、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副总经理)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2014年至今,全民阅读已经连续4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全民阅读的基础,家庭阅读对培养全民尊重阅读、崇尚阅读的生活品质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然而,时下国民阅读率和阅读质量存在下降之忧,标题党盛行、刷屏泛滥、快餐式的“浅阅读”导致学生有碎片化的知识却没有系统性的思想,长此以往许多学生将会变成“单向度”的人。

  福建晋江一中积极探索全民阅读新思路,把“学生家庭书屋”建设作为学校、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载体,与提升公民素养、构建书香家庭、和谐社会相结合,取得了初步成效。

  “家庭书屋”的理念是:倡导每个学生家中都要建一个书屋,并以此为支撑,提出一间书房、一个书架、一张书桌、一盏台灯、一批藏书、一句格言、一次命名、一篇故事、一场主题读书交流会、一次读书分享的“十个一”构想。“我的书房·我的故事”等系列活动让每个学生在家中建一个有形书屋,并赋予书房以新的内涵、思想、文化甚至生命,是学生及其家庭精神成长的温馨历程。“家庭书屋”的建设有助于解决读书“最后一公里”的难题,进而把学校、学生、家庭三位一体的读书形态和教育形态融为一体,让传统文化得到发扬,让优良家风代代传承。

  为此,建议在全国中小学校推广晋江一中“家庭书屋”经验,并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政府的各类考评活动中增加“家庭书屋”建设情况的相关考核指标。从全国来看,一些地方已经有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大力推进全民阅读的深入开展,在每年的读书日,各地的阅读活动也是开展得有声有色,“书香社会”已深入人心。建议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评活动中可以增加“家庭书屋”建设的相关指标,如在文明城市评选、文明单位评选、文明家庭评选、最美家庭评选等活动中可以将“家庭书屋”的建设情况纳入考评体系。

  二是将“家庭书屋”建设与学校的评估、考核挂钩,并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家庭书屋”是“书香校园”的延伸,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培养青少年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阅读习惯是建设“家庭书屋”的基础。各级教育部门可考虑在对学校的达标评估、考核中增加“家庭书屋”建设的相关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加强对编辑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郝振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编辑学会会长)

  在我国由出版大国迈向出版强国的进程中,编辑负有直接的主要的责任。而在出版进入“策划设计”比较明显的时代,在国家号召提高编辑创新素质的背景下,编辑的作用和地位及责任更是不断加大。然而,一直以来,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于涉及编辑权利的条款和内容呈弱保护状态。其主要表现如下:

  现有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充分地强调对作者、译者权利的保护,但对编辑的权利保护却少有文字,缺乏条款。比如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案送审稿》”),删除了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4条关于编辑修改权利及其限制的规定,将原修改权的权能改为由“保护作品完整权”涵盖,其第13条第2款第3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对本来就比较弱的编辑权利的一种再弱化。

  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其第5条第2款规定:“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第19条规定:“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这里只讲到对编辑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却没有关于编辑的法定权利及其保护条款。

  我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4条第3款“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仍强调了编辑的“义务”和“责任”,而未提及“权利”。就《著作权法》而言,能够让编辑知识产权得以保护的也仅限汇编作品。不仅如此,在司法领域中,因出版作品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时,出版单位、责任编辑往往要与作者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而编辑获的权利与编辑对作品付出的劳动,承担的责任并不匹配。

  这种在编辑身上,责任、义务与权利不对等,前者强化,后者弱化,甚至淡化,与长期以来只注重著作权,怠慢编辑权利的思维定势有直接关系。著作权法不能只保护著作者的权利,也要遵循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原则。编辑享有权利不被认可和实现,便会导致其心理失衡,产生懈怠、敷衍、推诿等行为,不利于优秀出版物的产出,从而不利于出版强国的建设与文化强国的推进。目前出版界存在的精品书与垃圾书严重不成比例,庸俗平庸书过多过滥的情形,出版社在与作者的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编辑队伍的严重流失及出版工作的一定程度上的急功近利问题,都与编辑的权利保护不到位、编辑的创造性工作没有得到足够尊重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中赋予编辑应当享有的权利。

  因此,建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中国出版协会、中国编辑学会的配合下对我国出版事业中编辑存在的价值、承担的责任、负有的使命、享有的权利等进行一番学理方面的考量与研究,给出理论的说明与实际上的界定。

  在此基础上,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基本原则,对著作权“修正案送审稿”进行补充性修改完善。同时对《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考虑到我国传统编辑队伍与新型编辑队伍的庞大规模,如果很快全部修改,确有一定技术困难的话,可以在有关社团的配合下,先推出一个关于编辑责任、义务与权利相平衡、相对应的法规性文件,在施行一定时期后,将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如果说全部文化以出版为基础和前提的话,那么出版的基础和前提则完全在于编辑,在于编辑和作者形成的命运共同体,解决编辑的责任、义务与权利相对等、相平衡问题,对于我国建设出版强国、文化强国,建设创新型文化强国,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7年03月07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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