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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关于2018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2018-03-22 11:26:2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03-22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章程(试行)》及有关配套制度,制定本指南。

  一、基金总则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经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发起设立,旨在繁荣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创作,推进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健康发展。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尊重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创作生产规律,鼓励文化创新,坚持“把握方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高地,更好地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

  二、扶持方向

  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符合资助范围和方向,纳入常规评审程序的项目;特别项目指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发展需要,或者受党委、政府委托的项目,经申报后直接纳入评审程序的项目。

  本次项目征集仅限于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2017—2018年度项目申报周期内创作生产出版的,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反映“长城文化带、大运河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北京历史和现实文化内涵,凸显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社会效益显著,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优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作品的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

  电影作品(含合拍影片)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故事片、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等剧本创作、生产摄制、宣传推广的补助和奖励。

  广播电视作品资助范围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新闻类文化类公益类广播电视节目(含广播剧)等剧本创作、生产摄制、宣传推广的补助和奖励。

  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资助范围包括:优秀网络剧(含广播剧和音乐剧)、优秀网络电影(含微电影)、优秀网络纪录片、优秀网络动画片、优秀网络综艺节目(含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奖励。

  优秀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出版项目资助范围包括:(一)补助类项目:围绕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北京市委宣传部部署的重大主题宣传任务,推出的优秀主题宣传专刊、专版专题、专栏报道作品和重大主题公益宣传广告;(二)奖励类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奖项的报刊出版物,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组织的文化走出去和全国重要报刊展览展示交流活动报刊出版单位的奖励。

  优秀图书选题出版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导向正确的主题出版项目;推动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三个文化带”建设,具有鲜明北京特色,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的优秀文学、社科、艺术、少儿、科普出版项目;具有较强影响力、较高史料价值的学术研究和优秀古籍整理等出版项目。

  优秀数字出版物项目资助范围:网络出版物(含网络游戏、网络文学和网络动漫)主题出版类作品及其他优秀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优秀选题和已出版优秀作品。

  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符合资助范围和方向,纳入常规评审程序的项目;特别项目指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发展需要,或者受党委、政府委托的项目,经申报后直接纳入评审程序的项目。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资助方式分补助和奖励两类。项目补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标准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项目奖励,即对优秀作品进行奖励。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相关业务资质,3年来无违规记录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其中申报优秀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出版项目、优秀图书选题出版项目、优秀数字出版物项目的,应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管理的新闻出版持证机构。

  (一)主体资质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相关业务资质,3年来无违规记录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其中申报优秀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出版项目、优秀图书选题出版项目、优秀数字出版物项目的,应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管理的新闻出版持证机构。

  2.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且必须拥有该作品的第一出品方、评奖申报权、荣誉权。

  3.申报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应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管理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在北京注册的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摄制电影资质的机构。

  (二)项目资质

  1.电影作品、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作品应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完成备案立项或审查;

  2.新闻类、文化类、公益类广播电视节目(含广播剧)原则上应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北京广播电视台及其下属播出机构进行首播的节目。

  3.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应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管理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自制、合制并且播出或独播的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作品不能参评。参评作品应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范的备案号。

  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原则上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上线播出的节目。

  4.申报优秀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出版作品申报对象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并经登记注册的,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管理的报刊出版单位;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名称和固定刊发周期;项目选题策划新颖、版面宣传效果突出,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原则上每家出版单位只能申请1至2个项目,且不得重复申请;补贴项目应在本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申报优秀图书选题项目,应为具有图书出版资质,北京市属出版单位;截止到申报日,2017年9月15日之后未出版且书稿创作完成50%以上或已出版但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选题,涉及重大选题报备内容的选题须已取得总局批准文号,确保2018年9月15日前能够完成出版的作品。

  6.申报优秀数字出版物应为具有网络出版服务、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资质,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管理的数字出版单位;截止到申报之日,申请出版前补贴的音像电子选题,选题策划、编辑工作须完成50%以上且须确保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出版;申请出版后奖励的出版物,需符合2018年项目申报奖励条件。

  四、基金不予资助情形

  (一)思想艺术品质不高;

  (二)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申报主体因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等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五)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扶持后,存在违反基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六)经理事会审议认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方式及流程

  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信息,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基金支持,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时间

  广播影视项目:

  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新闻出版项目:

  新闻报刊出版项目申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优秀图书选题项目申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优秀数字出版项目申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二)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

  电影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611室,联系电话:85012280

  广播电视类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1113室,联系电话:85012213

  网络视听节目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702室,联系电话:85012223

  新闻报刊及新媒体作品: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310室,联系电话:64081719

  图书选题出版: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404室,联系电话:64081996、64081404

  数字出版物: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409室,联系电话:64081413、64081316、64081409

  (三)注意事项

  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信息,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基金支持,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申报材料、资助标准、拨付方式(详见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通知公告)

  纸质文件一式五份,以普通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加盖公章和骑缝章,附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需保持一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图像清晰。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请务必将所填材料电子版及作品拷贝至U盘一同报送,每部参评作品要对应填写一个版权承诺书。

  七、项目评审安排与工作流程

  (一)资格认定(初评)

  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资格认定工作和项目汇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专家评审(复评)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对电影作品和广播电视类作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组织专家评审;对网络视听、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出版作品、优秀图书选题出版作品、数字出版物集中组织一次评审。

  (三)理事会审议(终评)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后,提交基金理事会审议。

  (四)公示

  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决议,将对拟扶持项目进行筛重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开展项目筛重、协议书等准备工作。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回复。

  公示结束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拟扶持项目清单提请理事会审议并上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批准。

  (五)签约实施

  1.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奖励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至指定账号。

  2.申报项目获得资助后,申报主体应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要求,积极参加本市公益性文化活动。

  (六)项目验收与监督

  1.2018年度扶持项目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项验收。如不可抗力确需延期完成,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2.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按照《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计验收。申报主体作为责任方应自觉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各级组织的绩效、审计、延伸审计和监督。

  3.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可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全部资助费用。

  4.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3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未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同意而擅自调整,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约定明显不符的;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或者存在违反《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的行为;

  (4)申报主体擅自将注册地迁往外地的;

  (5)申报主体拒不配合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绩效审计监督等工作,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八、其他

  (一)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拥有该作品党委政府类文艺评奖(如“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华表奖以及文化部的文学艺术评奖等)的独家报奖权。

  (二)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在作品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资助项目”。

  (三)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四)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基金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4081238、6408116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03-22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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