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们所生存其间的这个世界充满了规则,书业也在种种规矩下发展。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张宏分析了书业发展的规矩。
我们所生存的这个世界充满了规则。规则有大有小,有明有潜,有合理的,有不合理的,有过时的、有不断在新建立的。世界有多大,规则就有多复杂。
正因为有了如此复杂的规则(用我们中国人的话来说就是规矩),再加上一些规则常常缺失,使得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才总体上有序,却仍会时不时地出现一些意外。有序带来稳定和发展,没有规矩、打破规则令世界遭受伤痛,但有些建立已久、人们习以为常的规则会窒碍人们的创新和发展,所以有时打破规则带来的伤痛其实是为了建构新的更合理的规则。
人类社会最大的规则是法律,法律本身是规则,同时还是其他规则制订、建立以及评判的依据,算得上是规矩的规矩。在这些法律和法律之外的规则构成的体系中,所有的人与事,包括各行各业都需要在另一个东西的制约下生活和经营,这个东西便是契约。规则和契约组成了一张覆盖人类活动的密密的网,这个世界便在这张网里运转着,当然也包括我们的出版业。
常规而言,出版业主要由书这个产品及其生产流通服务等所有要素组成,包括了书的内容创作和编辑、产品的制作生产、市场流通发行服务、作为内容的书和作为产品的书的影响力扩展以及与所有这些方面相关联的人、事、钱、物、机构、管理、技术、市场、竞争等要素。如此复杂纷繁的一个产业,其各构成要素及产业整体自然也必须得遵循各种规则才能有效地运转并生存发展。而出版业及其构成要素所遵循的规则自然便包含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也包含了出版业自身发展至今所形成的内在规律,甚至还有约定俗成的业内规矩。而对于出版业内的机构(比如出版社、印刷企业、书店等)来说,大都通过彼此之间所签订或认同的契约来遵循和维护这些规则,确保在不同的环节各司其职,让一个行业的所有业务健康顺畅地运转。
于是,内容的创作者们遵照创作规律和法律规定进行内容创作,他们的作品由《著作权法》等给予保护。作品通过授权让出版机构使用;作者和出版机构通过签订出版合同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则开展作品的出版;出版机构通过不同形式的协议或合同,跟印制企业等进行图书产品的物理生产,并按照约定或者行业制定的标准支付生产费用;出版机构与书店或其他图书产品经销者签订发行销售合同,并按互相达成的经销规则将图书产品发送至经销者,在一定周期后按双方契约进行财务结算或产品清算;然后,出版者按照跟作者的合同约定进行作品使用费的结算和支付。如此循环往复,按照规则和契约,出版业链条上的每个环节所对应的作者、出版者、印制者、经销者、监管者(如政府部门)等互相合作而又各司其职,确保整个出版业在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契约规范等框架内健康有序地运转和发展,为读者提供图书等独特的内容产品。
当然,在所有出版业遵循的这些规则之外,市场本身会举起其无形之手,用它的规律来调节出版业的方方面面。当作者所创作的每一部作品都能畅销,出版者便会依据市场规律高价相求,反之,作者则可能需要贴钱给出版机构出版,甚至无人问津;当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产品质优且市场需求大,书商和经销商乃至读者便会依据市场规律蜂拥而至,获取经销权或者购买,反之,图书产品则会堆满库房里,无人问津。作者也罢,作品也罢,出版社也罢,印制企业也罢,书店也罢,经销商也罢,大家都在市场环境里,围绕作品及其载体图书产品,依着各种规则按照各自分工谋求共同利益(比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凡要打破或者超越某些规矩的事,社会和市场都会有更高明的规则来约束,比如反垄断、违约追责、禁令、业内联合制裁等等。在法律法规之外,一个行业自有一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出版业也不例外。因而在商言商,大家在一起还是好好玩为上。
“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两千年前就说过的道理,难道我们现在还不懂吗?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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