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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与道德——《中西方人生哲学比论》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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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书摘
幸福与道德——《中西方人生哲学比论》
2002-12-13 11:22:56 来源:
幸福,是人们自觉到或感受到自己的目标或理想实现后所产生的精神满足。但是,人们为什么会感到满足?衡量满足与否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评价这种满足以及得到这种满足的手段是什么?这种种问题就构成了幸福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幸福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上面所提到的《尚书·洪范》把“攸好德”作为五福之一,就是中国较早明确地把道德同幸福联系起来的一个例证。而西方把幸福与道德相联系,也早在古希腊的英雄时代出现的神话、传说中就表现出来了。传说中的英雄赫拉克勒斯18岁时徘徊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思考着在生命路途中该怎样运用自己的力量、该追求什么样的幸福时,善德女神指出,幸福属于那种通过艰苦奋斗建立功勋并获得真实赞美的人。赫拉克勒斯听从了女神的劝告,摒弃了靠强力掠夺他人劳动果实以满足自己感官享受的所谓幸福之路,选择了用自己力量为人类造福的艰辛历程,以自己建立的十二项大英
雄业绩和自己的美德获得了自己的幸福。
从思想史上看,对幸福与道德关系的看法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认为幸福就在于成为有德者,幸福是达到美德的手段,道德是幸福的目的;二是道德就在于能使人幸福,道德是
达到幸福的手段,幸福是道德的目的;三是把道德与幸福统一在至善之中,道德与幸福都不过是达到最高理想的一种手段和阶梯。这三种看法分别形成了“道德即幸福”,“幸福即道德”和“至善是道德与幸福的统一”这样三个著名的命题。
“道德即幸福”,在中西方都是一个很有影响的观点。这一观点认为,道德就等于幸福,行为有德就是获得了幸福,行为失德则根本无幸福可言。因此道德要高于幸福,道德是人立身的根本,人生的最高目的和意义在于道德,除此之外都是身外之物,根本无法使人幸福。人应努力追求自己道德上的完美,一旦达到这种完美,幸福就会纷至沓来。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是西方“道德即幸福”的有力鼓吹者和最初的代表。它认为,因为肉体快乐与美德不能共存,美德是高尚的而快乐是渺小的。人生的幸福决不在于获得感官快乐和财富等等身外之物,而在于灵魂的完善,即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坚强的内心意志,在于人能够泰然自若地对待一切困苦艰难,在于听从神的安排,达到不动心的境界。为了达到这一境界,必须克制自己的欲望,一心向往神,追求神,做到人神合一。基督教神学伦
理学家把《圣经》同斯多葛的理论结合起来,详细论证了人的幸福不在于感觉,而在于德性,在于信仰上帝、爱上帝的美德。在尘世生活中,人们具有审慎、公正、节制和勇敢的德性就能够获得一定的幸福。但这种幸福是有限的,暂时的,人为了获得永恒的最高的幸福,还必须在上帝的帮助下具备神学的德性即信仰上帝,寄希望于上帝和热爱上帝。
“道德即幸福”也是中国传统思想家在幸福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儒家继承并发展了《尚书·洪范》篇中的“攸好德”思想,认为幸福主要存在于人的内心,是道德完善的必然结果,“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只有靠道德修养和践履,去除不正当的欲望、情感,才能成为道德上的圣入二君子,获得至高无上的快乐。达到这一境界的人即使身无分文,穷困不堪,也仍不会改其志,所谓“仁者不忧”、“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论语·述而》),就是这种幸福的绝妙写照。因此,快乐不是物质欲望的满足,而是包含着各种各样的道德内容:“有朋自远方来”是一种快乐,“吾日三省吾身”同样是一种快乐;“父母俱在,兄弟无故”是天伦之乐,“仰不愧于人,俯不作于人”则是道德的快乐;“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是一种为公的快乐,“仁者爱人”则是一种利他的快乐。这些快乐构成了人的幸福。道家崇“无为”,扬“自然”,主张人生要“因循自然”,要做到“无待于外物”,同样说的是个人完善才能带来幸福。至于到了宋明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以“天理明人欲灭”为最高的幸福,而佛教则倡导“看破红尘”戒绝情欲,在成佛中获得西天极乐世界的清静和纯粹幸福,更是把这种道德观推向了极端的地步。
西方虽然也有不少人持道德即幸福的观点,但从整体上看,这种理论更符合于中国人的心理要求,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否定了人类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类自身发展的动力,把德行以及达到这种道行的修身养性当做人生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把幸福看成是人们追求道行的结果和副产品。这种观点虽然并不否认幸福的存在及其合理性,但又严格区分了肉体幸福与精神幸福,并把肉体感官享乐排斥在幸福之外,仅仅承认满足精神上尤其是道德上的需要才是真正的幸福。因此它往往倡导利他主义的精神,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利己主义倾向,反对把幸福同个人私利相联系。
如果说“道德即幸福”这一命题是中国文化传统的一个特点的话,那么“幸福即道德”就可以说是西方传统思想的颇为突出的特点之一。这种观点认为,幸福就是道德,人们获得了幸福,也就获取了道德,有福的人即道德的人,而不幸、恶运总是和不道德相联系的。因此幸福要高于道德,幸福—定人生的最高目的,道德的意义就在于能帮助人们实现这一目的,离开幸福,道德就毫无价值可言。
在中国这个伦理化、政治化的土壤上,是不可能生长出这样的道德理论的。在长达几千年的思想史中,很少有人把道德看作达到幸福的手段。如果说有例外,那么这个例外可能就是墨家了。墨家认为,仁义道德的基本标准是能否利人、利国家,道德(“义”)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利人,富国家。但我们应该看到,第一,墨子虽然提出了“义者利也”的主张,但这里的“利”,并不完全是一种幸福,而且包含着很大的道德成分,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悌”等,因此在一的意义上,他的“义者利也”也可翻译成“义者义也”。第二,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虽为“显学”,但很快就变得无声无息,对中国社会并没有形成长久的影响,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墨家把道德看作是达到幸福(虽然主要是社会的幸福)的一种手段,难以为中国人的思想传统和心理情感所容纳。因此墨家这种思想被后人所抛弃。即使像以倡导功利而闻名的陈亮、叶适,也至多把功利看成是与道德相一致的,“富贵不足以成道德,而终至于灭道德矣”(叶适:《习学记言·周易四》)。因此应该把道德严格地排斥在幸福之外。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大多将道德视为至纯至洁,至高无上的,其本身就具有光彩夺目的价值,这一点倒有点像西方的康德对道德的看法,道德只能带来幸福而幸福并不一定导致道德。
与中国的这种特点相反,在西方,“幸福即道德”从古至今都具有很大的市场,古希腊的伦理学是以幸福为核心展开的,文艺复兴后,人文主义者及其他资产阶级学者继承了这一思想,从人的肉体感官欲望尤其是情爱欲望的合理性方面,从反对封建禁欲主义方面,强调人应该追求尘世的幸福,认为获得幸福就等于得到了道德。在他们看来,作为凡人的人就应该获得凡人的幸福,情欲满足即幸福亦即道德。近代的经验论和唯物主义更从此出发,形成了“幸福即道德”的完整理论体系。霍布斯认为,人对外物的爱憎情感是人类道德的出发点,为人所欲求的东西是善,为人所憎恶的东西就是恶。洛克认为,“何谓善或恶,只是快乐或痛苦自身”①。葛德文说:“快乐和痛苦、幸福和灾难构成了整个道德研究的根本对象,除去得到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灾难,就没有其他值得向往的了。”“善是一个一般的名词,包括快乐和取得快乐的手段。恶也是一个一般的名词,包括痛苦和造成痛苦的手段。”②法国的爱尔维修认为,“如果爱美德没有利益可得,那就绝对没有美德”。费尔巴哈也说,道德就是使人人都幸福,他没有“使道德性成为人的尺度,而正好相反,使人成为道德性的尺度;凡是与人相适合的、相适应的东西便是善的,凡是与他相矛盾的东西,便是恶的劣的”①。因此“道德的原则是幸福”②,“道德乃是福乐之条件、手段”③,从而使“幸福即道德”达到了其理论的最高点。
总括西方思想史中关于“幸福即道德”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幸福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凡有助于达到这一目的才是道德的;第二,幸福主要是人们现实的物质欲望的满足,坚决反对宗教的“来世幸福说”;第三,这种观点同形形色色的利己主义相联系,往往从人的“自爱自保”、“趋利避害”本性出发,论证追求幸福尤其是追求个人幸福的合理性。
无论是“道德即幸福”,还是“幸福即道德”,都是从一个侧面表现了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各有其片面性。这两种理论的对立反映出现实生活中道德与幸福的对立。在物质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在阶级关系支配着其他社会关系的时代,道德与幸福是不可能达到统一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从哲学的高度揭示了“有德的人没福,有福的人无德”这一“二律背反”。他认为,人作为感性的存在,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要追求物质利益,追求幸福,这是人的正当权利。但人同时又是理性的存在者,是道德世界的主体,人与经验世界和物质利益无关,只追求德行。人的这两方面要求在各自的领域内都是正当的,但这两方面要求同时出现在一个人身上,人既要追求幸福又要追求德行,从而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之中。康德看到了片面强调幸福与德行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既有合
理性又有缺陷,于是就企图在他所设想的最高理想——至善中将两者结合起来。至善既是最高的无条件的善,又是绝对完满的东西,因此必须把幸福与德行包含于自身。但康德并没有找到达到至善的现实力量。
他认为,幸福与德行在尘世中是无法达到统一的,只有在本体的道德世界,并以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为前提,才能实现德行与幸福的完美统一。所谓灵魂不朽,就是说人的生命是短暂的、有限的,一生中不可能达到绝对的至善,只有假设人的灵魂不死,使有理性的人类一代一代地延续下去,才能达到这一最高理想。但即使人的灵魂不死,要在尘世中达到至善也几乎不可能,还必须假设有一个上帝,用他那全知全能的力量保证德行与幸福在来世的结合。
继康德之后,费希特和谢林也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德行与幸福的统一问题。费希特从人的主观精神出发追求两者的统一,把人分为经验的自我与纯粹的自我,前者追求幸福,后者追求德行,但人又不断地由经验自我上升到绝对自我,实现自身的统一,这种统一使经验自我与人的理性相一致,使外部事物与我们的理性意志相一致——即幸福,又使经验自我符合纯粹自我——即伦理的善,从而保证了幸福和德行的一致。谢林则从客观精神出发论述了幸福与道德的统一。客观精神在人身上表现为纯粹自我,表现为一种意志活动,当这种意志活动指向纯粹自我时就产生了德行,指向外部事物时就产生了幸福,幸福和道德都是客观精神的表现,是绝对一致的。黑格尔批判地吸取了前人关于至善思想的成果,在唯心的形式下,辩证地历史地论述了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并把实践规定为统一两者的现实力量,包含着唯物主义的天才猜测因素,直接为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产生,为唯物地、科学地解决道德与幸福的二律背反提供了依据。
德国古典哲学家关于道德与幸福关系的见解是精辟的,它既是西方幸福思想长期积累的结果,又是对传统的幸福理解上的突破。在这方面,中国古代思想中显然没有产生可与之相提并论的见解。因为中国长期以来在幸福与德行的问题上,一直偏重于一方,而忽视幸福对道德的作用。从实践上说,则是因为中国没有经过一次西方式的资产阶级大革命,没有要求实现道德与幸福相统一的现实的阶级力量,因此很难抹去幸福观点上的封建的和禁欲主义的色彩。
摘自《
中西方人生哲学比论
》
本版责编:孟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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