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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相关类别图书
作 者:王利明 朱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用 途:
中 图:政治、法律
专 业:
制 品:图书
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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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
ISBN:978-7-300-32686-3 条码:
作者: 王利明 朱虎  相关图书 装订:
印次:1-1 开本:异16
定价: ¥198.00  折扣价:¥178.20
折扣:0.90 节省了19.8元
字数: 500千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326863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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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篇章结构设计各个章节,涵盖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书从“条文主旨”、“关联规定”和“理解与适用”三个维度,逐条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深度剖析,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于合同法基础理论,厘清各个条文的法理依据;着眼于民商事审判实践,回应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本书的分析和阐释深入浅出,结构清晰,详略得当,力图为广大法律共同体学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提供兼具理论性与实用性的权威读本,以期助力民法学的发展,推动整个社会全面理解好、实施好、贯彻好《民法典》。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

章节目录:
目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二条 交易习惯的认定

二、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第四条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六条 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七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八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格式条款的认定
第十条 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第十二条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同一交易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十五条 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
第十八条 违反限权性或赋权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
第十九条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 职务代理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
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价款返还及其利息计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救济
第二十七条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利他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条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对待给付判决、先履行判决
第三十二条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条 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第三十六条 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
第三十七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相对人的诉讼地位及合并审理
第三十八条 起诉债务人后又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
第四十条 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分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和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的认定
第四十六条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四十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与起诉通知
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与受让人合理信赖的保护
第五十条 债权的多重转让
第五十一条 债务加入中加入人的追偿权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 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
第五十四条 撤诉后再起诉解除的解除时间
第五十五条 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抵销参照适用抵充规则
第五十七条 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同僵局司法终止的终止时间
第六十条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 持续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
第六十二条 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赔偿
第六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 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和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第六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第六十七条 定金规则
第六十八条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九、附则
第六十九条 生效时间

后记

精彩片段:
债权人代位权的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因此“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何准确认定这两项要件,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适用的关键问题。本条对代位权作出了细化解释,明确以债务人是否“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作为其是否“怠于行使”权利的主要判断标准。但是,这一判断标准的适用,仍有必要结合实践中的问题予以进一步的分类判断。
一、代位权的行使前提
1.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若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属于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是其它请求权,原则就不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本条的规定是对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类型之限制,即“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本解释第34条则是对该权利的限制,即并非所有债权都可以被代位行使。两者呈递进关系。
(1)物权请求权一般不得代位行使
一般来说,物权请求权,不属于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典型的类型如:
第一,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该条规定明确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被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目的是促进执行财产变现,保障申请执行人执行利益实现。代位析产诉讼虽然使用了“代位”一词,但实质上并不符合代位权的条件,不是基于代位权提起的诉讼,仅是一种为了便于执行的诉讼安排。代位析产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均不相同。在法律性质上,债务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在性质上是物权请求权,而代位权是债权的权能,其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在法律效果上,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直接受偿”,而代位析产诉讼的效果实行的是“入库规则”。[ 参见金殿军:《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执行路径——以申请执行人代位分割之诉为中心》,《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第186页。]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十三章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也不再实行代位析产诉讼,可以进一步印证上述观点。
第二,确认物权请求权。在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对某房产隐名持有15%的份额。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对涉案房产并不具有物权法律关系,并非适格主体。”[ 参见无锡市鑫茂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国良、徐国民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则认为债权人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指出本案中的债权人代位提起确权之诉,目的是通过法院审理确定债务人是否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无论是代位析产之诉还是代位确权之诉,本质上均系申请执行人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而行使代位诉权,两者原理相通。如果不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客观上可能会导致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情形发生。[ 参见无锡市鑫茂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国良、徐国民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无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2920号民事裁定书。]因此,尽管此判决允许代位诉讼,但并不等于承认物权请求权属于代位权的客体,仅是为了实现财产的查明与执行而变通适用的结果,只是名为“代位”。其本质上属于一种确认之诉。
第三,排除妨害请求权。实践中,有债务人的车辆停于车库,但车库年久失修,有随时倒塌的风险,而债务人怠于向物业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债务人的财产受他人的妨害,具有毁损灭失的风险。此时,债权人也并不具有代位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该权利是物权请求权,不是代位权的客体。只有当该妨害变为现实,转化为债务人对妨害人的现实债权时,债权人才具有提起代位诉讼之可能。

书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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