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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刑法学分论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相关类别图书
作 者:陈浩然
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用 途:大学本科以上教材
中 图: 法律
专 业:法学>法学类>刑法
制 品:图书
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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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应用刑法学分论
ISBN:ISBN 978-7-5628-2045-1/D96 条码:
作者: 陈浩然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特16开
定价: ¥48.00  折扣价:¥43.20
折扣:0.90 节省了4.8元
字数: 795千字
出版社: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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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法分则,实际上,就是犯罪的名录和刑罚的菜单。刑法学分论,也就是关于犯罪的名录和刑罚菜单的说明。现行中国刑法分则内容庞杂,440多种犯罪,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涉及了大量的技术、管理和政策因素。故而,想要清晰、明了、准确地解释罪与罚这两面,谈何容易!
事实上,撰写《应用刑法学分论》(以下简称“分论”),面临诸多难题。第一个难题是:如何合理、逻辑地编排数以百计的罪行?何以把罪行的体例编排视为难题,原因有三:其一,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编排,首先考虑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属性。有人曾使用德国人的概念和日本人的译词,将其称作为“法益”,另一些人则沿袭传统刑法理论,把它说成是“客体”。事实上,“法益”也好,“客体”也好,其实质都是一种主观价值评价,若以此作为罪行编排的依据,当然能够契合刑事立法的意图,但却未必能够形成相对严密、统一的理论结构。其二,事实上,只要稍加留意,便可看到,刑法分则并不完全按照“法益”或者“客体”的性质对犯罪进行分类和编排。考虑到立法技术的要求与法典体例的平衡关系,刑事立法合并了一部分本来相对独立的社会利益关系,相反却赋予了另一部分原本无独立意义的社会关系以独立的价值,并从本来的范畴中分离了出去。若“分论”按此划分来编排罪行,实际上是难有标准!其三,不知是社会发展速度太快,还是犯罪超越了常规,但见刑法频频修正,接踵而至的是众多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如果编排罪行不考虑这些变化,编排的体系结构和应用价值将遭受质疑;如果编排罪行需要满足这些变化,那么体例编排本身也将经历这样的变化。但是,一个不断变化中的体例,大概也就不成其为体例了。诚然,既有的诸多刑法著述,也曾致力于探索罪名编排的新体例,但鲜见成功的范例。鉴于此,“分论”采取了最省力的办法——按刑法分则原来的法条顺序逐次解说,各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则穿插其中。
第二个难题是:如何使内容庞大的“分论”的文字篇幅“瘦身”?众所周知,刑法分则的体系十分庞大,而刑法分论在解释、说明的过程中必然使用罗列、对比、分析的方法,这无疑使“分论”的规模“臃肿肥胖”。君不见,近年来的刑法分则论著,特别是大学教材,大多是洋洋洒洒,一泻千里的“大部头”著作。可见,紧缩刑法分论的篇幅,可谓困难重重。如果,大幅度削减对学派之争的分析,“瘦身”的目的达到了,但干瘪的骨架难免“营养不良”;如果只谈操作而不论原理,篇幅也能缩减,但却落下个“技工学校培训手册”的诟病。依照最初的想法,“分论”还打算采取创新的方法,即“诉因”分析的方法,将构成要件和证据方法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分析手段。但这样一来,整个篇幅将出现超常规模的扩大。作为一本教科书,过大的篇幅无疑将增加学生的负担。无可奈何,最终,“分论”放弃了这一念头。目前全书的安排相对简洁、紧凑,仅在节后设置“小结”,对相应犯罪的刑事责任加以简要的说明。但总体感觉,“分论”的整体仍有过大之嫌。
第三个难题是:如何解决刑法分则中业已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罪刑关系失衡、构成要件空泛、犯罪形态交错等。明眼人都清楚,刑法分则规定的一部分犯罪与其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明显失衡。比如盗窃罪,刑法要求具备“数额较大”的条件,司法解释就规定:“数额较大”应是500~2 000元。比照一下贪污罪,刑法直接规定了5 000元的界限。于是我们看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犯罪的起刑点是盗窃罪最低数额限度的10倍。有人解释,盗窃罪除了破坏财产所有权关系之外,还对社会治安造成侵犯,降低定罪的数额就是基于此种考虑。那么试问,如果说,贪污罪除了破坏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之外,还严重削弱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岂不更需要降低定罪的起刑点?再如,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血成立犯罪,法定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时,刑法还规定,强迫他人卖血并且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众所周知,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刑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也仅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有解释,当前非法卖血的问题非常严重,提高法定刑理所当然。但让人看不懂的事实却是,强迫他人卖血还连带造成了伤害,刑罚却相应减轻了?这同设立该罪的逻辑思维形成悖论!面对此类罪刑的严重失衡,“分论”本着严肃的态度一一指出,期待引起读者的思考和判断。“分论”面临更大的尴尬是,如何诠释那些虚无缥缈、捉摸不定的构成要件,诸如“为非作歹”、“临阵畏缩”、“淫秽表演”、“贪生怕死”、“严重不负责任”等。理论界的习惯做法是:或有意忽略,或随意解释。其实,两者都出于无奈。因为,感情性的内容最难界定。构成要件带上了情感用语,让人如何解释?如何界定?如何操作?作为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能够得到证明才有价值,具有认定的可能性才有意义。否则,在刑法的实际运用中就将留下疑问和空缺,甚至为随意出入人罪增添借口。面对这一难题,“分论”采取以下对策:第一,以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分析相应的概念、命题;第二,引用外国刑法或外国学者的观点,并以此评价相同的概念和命题;第三,努力界定那些既无司法解释,又无据可查的内容,尽量避免随意性。
“分论”面临的第四个难题是:如何建立合理的刑法思维模式?一般而言,分析罪行的基本特征和罪刑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建立良好的思维模式。刑法思维,是以逻辑为起点,以合法为目标,以政策为导向的职业性思维。职业性思维的形成,一般决定于两方面的因素,一为思维者本身的学术修养,二为思维所依据的理论体系。第一个因素显然不在刑法分论研究的范围之内,这里加以忽略。但第二个因素却至关重要,思维方式的理论依据关系到整个思维结论的可信度与可靠性。可以认为,当前,支持学者、法官刑法思维的主要理论体系,是通常所谓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理论体系缘起于苏联,由苏联学者构筑了严密的框架。这一理论又发达于中国,大量细致入微的缺陷弥补都由中国学者完成,现时的犯罪构成理论充实而丰厚。但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结论先导”,存在着明显的经验主义倾向,并明显地影响刑法分论,特别反映在“客体”或曰“法益”的分析评价之中。诚然,“结论先导”的思维方式并不一定导致错误,但却必须紧密依赖思维者的人格和素养。但是,单单依靠人格和素养,无论在制度上还是技术上,都难以造就相同的经验和相同的思维方式。然而,刑法分则的应用却恰恰要求体现统一,避免悬殊,追求可靠,赢得信任。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有效的途径是加强职业性训练、统一思维的依据。毫无疑问,刑法分论应担当这一重任,将合理的刑法思维方法的养成,贯穿于同样合理的研究成果之中。鉴于此,“分论”希冀能够营造合理的刑法思维氛围。但是,有碍传统刑法思想的束缚,囿于写作和研究能力,更基于教科书本身的限制,只能将这种期盼寄托于将来。
第五个难题是:如何准确地理解和借鉴外国学者的研究成果?众所周知,近现代中国的刑事法制落后于发达国家,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长期受制于意识形态。事实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我们很难把美国刑法规定的谋杀罪定义为资本主义的杀人罪,把唐律规定的杀人犯罪看成是封建主义的杀人罪,也不可能把现行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杀人罪。就藐视和侵犯人类最基本的伦理准则、道德情感的犯罪来说,其间的构成要件、行为特性,以及防范与控制的手段和策略,各国的刑事法律学说几乎是完全相通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借鉴和利用国外的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别人的研究成果当然可以为我所用。但是,运用的起码的要求是,理解并尊重人家的劳动,而不是信手拈来,随意使用。任何概念、命题、范畴,都形成于一定的理论环境和社会条件。不假思索地使用,让人不可思议,让人莫名其妙。对国外的研究成果,“分论”的态度是:不迷信、不拒绝、不盲从,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分论”所面临的第六个难题是:如何确定罪名?没有规范的犯罪名称,是现行刑法的一大特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权威机关统一了罪名,这些林林总总的罪名绝大部分同刑法的精神和内涵相一致,也同人们的理解与习惯相吻合,但仔细推敲,却发现错误不少。有些罪名,或曲解刑法的意图,或语意不清,或错用、滥用标点。比如,“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过失”,何来“以”?又如,“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封建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罪名由于错用了标点,语意变得混乱不清。再如,“传播性病罪”。这一罪名,同刑法规定的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然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相去甚远。再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一罪名,仅仅因为标点符号有误,“珍贵”也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对象。对此,“分论”所采取的态度是,保留原罪名,但指出其中的错误,留待读者自行思考。
当前中国刑事法制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立法解释希望逐步替代司法解释。这究竟是一个好的发展势头,抑或相反?显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自己解释自己制定的条文,于理于情均难说通。当前中国刑事法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修正、增补频繁。1997年至今,不到10年的时间,仅刑法修正案就出台了6个,增补的罪名数以十计。诚然,社会变化很快,刑法干预理应适应发展的需要。以修正案替代单行法,无可非议。但是,对刑法分论来说,及时应对,谈何容易!更重要的是,由于频繁的修正,整个刑事法制建设的稳定性和统一性遭遇危机。这也正是“分论”忧心忡忡之所在。
从写作的计划来看,《应用刑法学分论》是《应用刑法学总论》的继续和扩展,也是一部完整的刑法教科书的必要组成部分。编写教材,除了传播知识、承继思想之外,还有追求卓越、探索真理的要求。后者的境地往往难以达到。因为,“探索真理就要对它有追求和热爱,认识真理就要和它形影不离,相信真理就要为它有享受的乐趣。”(培根)
愿毕生求索。
陈浩然
2007年5月
作者简介:
 
章节目录:
绪论
第一节 刑法学分论的学术地位和研究对象2
一、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相互关系2
二、 刑法学分论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4
三、 刑法分则的结构与刑法学分论的体系10
四、 现行刑法分则的基本特点13
五、 刑法分则条文的逻辑结构14
六、 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16
第二节 刑法分论的研究方法20
一、 解释学研究方法21
二、 类型学研究方法23
三、 现象学研究方法25
第三节 刑法解释论27
一、 目的主义解释论27
二、 主观主义解释论29
三、 客观主义解释论30
四、 责任主义解释论32
第四节 罪状、罪名与法定刑34
一、 罪状及其基本类型34
二、 罪名及其表达形式38
三、 法定刑4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45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与颠覆政权的犯罪45
一、 背叛国家罪46
二、 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48
三、 武装叛乱、暴乱罪50
四、 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51
五、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52
第二节 叛变与叛逃的犯罪53
一、 投敌叛变罪53
二、 叛逃罪54
第三节 间谍罪与资敌罪56
一、 间谍罪56
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58
三、 资敌罪59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62
第一节 公共安全的基本定义62
一、 广义公共安全说62
二、 狭义公共安全说63
三、 综合公共安全说63
四、 综合说合理性的评价63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65
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部表现65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部条件66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8
一、 放火罪68
二、 决水罪71
三、 爆炸罪72
四、 投放危险物质罪73
五、 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75
六、 失火罪76
七、 过失决水罪77
八、 过失爆炸罪77
九、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78
十、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9
第四节 破坏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的犯罪80
一、 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80
二、 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83
三、 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86
四、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88
五、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89
第五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91
一、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91
二、 资助恐怖活动罪92
第六节 劫持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93
一、 劫持航空器罪94
二、 劫持船只、汽车罪96
三、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97
第七节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98
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有害物品罪98
二、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00
三、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有害物品罪100
四、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有害物品罪102
五、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02
六、 丢失枪支不报罪104
七、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有害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05
第八节 重大责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罪106
一、 重大飞行事故罪106
二、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07
三、 交通肇事罪108
四、 重大责任事故罪110
五、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12
六、 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112
七、 危险物品肇事罪113
八、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13
九、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14
十、 消防责任事故罪115
十一、 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11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7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117
一、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基本特征118
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基本类型119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法条竞合问题121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22
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22
二、 生产、销售假药罪125
三、 生产、销售劣药罪128
四、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31
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33
六、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35
七、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36
八、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39
九、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2
第三节 走私罪145
一、 走私犯罪概说145
二、 走私武器、弹药罪146
三、 走私核材料罪148
四、 走私假币罪149
五、 走私贵重金属罪150
六、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2
七、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54
八、 走私淫秽物品罪154
九、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7
十、 准走私罪及走私犯罪的加重情节159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61
一、 虚报注册资本罪161
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64
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6
四、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9
五、 妨害清算罪171
六、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财务帐册罪174
七、 虚假破产罪176
八、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177
九、 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180
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81
十一、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83
十二、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6
十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88
十四、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90
十五、 上市公司人员非法操纵上市公司罪192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93
一、 伪造货币罪194
二、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96
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98
四、 持有、使用假币罪198
五、 变造货币罪200
六、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01
七、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202
八、 高利转贷罪204
九、 骗取金融信用罪205
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6
十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08
十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10
十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212
十四、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212
十五、 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214
十六、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215
十七、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16
十八、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17
十九、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218
二十、 虚假理赔罪220
二十一、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221
二十二、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221
二十三、 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221
二十四、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罪223
二十五、 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223
二十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224
二十七、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225
二十八、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26
二十九、 逃汇罪227
三十、 骗购外汇罪228
三十一、 洗钱罪230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232
一、 集资诈骗罪232
二、 贷款诈骗罪235
三、 票据诈骗罪236
四、 金融凭证诈骗罪237
五、 信用证诈骗罪238
六、 信用卡诈骗罪240
七、 有价证券诈骗罪 241
八、 保险诈骗罪242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244
一、 偷税罪244
二、 抗税罪246
三、 逃避缴纳欠税罪247
四、 骗取出口退税罪248
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48
六、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51
七、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52
八、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53
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54
十、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55
十一、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55
十二、 非法出售发票罪255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56
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256
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58
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59
四、 假冒专利罪260
五、 侵犯著作权罪261
六、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63
七、 侵犯商业秘密罪263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66
一、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66
二、 虚假广告罪267
三、 串通投标罪268
四、 合同诈骗罪269
五、 非法经营罪271
六、 强迫交易罪272
七、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73
八、 倒卖车票、船票罪273
九、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74
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74
十一、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76
十二、 逃避商检罪276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78
第一节 侵犯生命与健康的犯罪278
一、 故意杀人罪278
二、 过失致人死亡罪285
三、 故意伤害罪285
四、 过失致人重伤罪290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的犯罪290
一、 强奸罪290
二、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94
三、 猥亵儿童罪296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297
一、 非法拘禁罪297
二、 绑架罪298
三、 拐卖妇女、儿童罪300
四、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302
五、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03
六、 诬告陷害罪304
七、 强迫职工劳动罪305
八、 非法雇用童工罪306
九、 非法搜查罪307
十、 非法侵入住宅罪308
第四节 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309
一、 侮辱罪309
二、 诽谤罪311
第五节 侵犯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犯罪312
一、 刑讯逼供罪312
二、 暴力取证罪313
三、 虐待被监管人罪314
第六节 破坏民族平等、宗教信仰的犯罪315
一、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15
二、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316
三、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316
四、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17
第七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317
一、 侵犯通信自由罪318
二、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18
三、 报复陷害罪319
四、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20
五、 破坏选举罪321
第八节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322
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22
二、 重婚罪324
三、 破坏军婚罪325
四、 虐待罪326
五、 遗弃罪327
六、 拐骗儿童罪329
七、 组织乞讨罪32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331
第一节 转移型财产犯罪331
一、 抢劫罪331
二、 盗窃罪339
三、 诈骗罪343
四、 抢夺罪345
五、 聚众哄抢罪347
六、 侵占罪348
七、 职务侵占罪350
八、 挪用资金罪351
九、 挪用特定款物罪353
十、 敲诈勒索罪354
第二节 毁弃型财产犯罪356
一、 故意毁坏财物罪356
二、 破坏生产经营罪357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5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58
一、 妨害公务罪358
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60
三、 招摇撞骗罪360
四、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361
五、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363
六、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364
七、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365
八、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365
九、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66
十、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366
十一、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367
十二、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368
十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69
十四、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69
十五、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370
十六、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71
十七、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372
十八、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373
十九、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373
二十、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374
二十一、 聚众斗殴罪375
二十二、 寻衅滋事罪375
二十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76
二十四、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78
二十五、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78
二十六、 传授犯罪方法罪379
二十七、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380
二十八、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81
二十九、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381
三十、 侮辱国旗、国徽罪382
三十一、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封建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83
三十二、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罪384
三十三、 聚众淫乱罪385
三十四、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85
三十五、 盗窃、侮辱尸体罪386
三十六、 赌博罪386
三十七、 开设赌场罪387
三十八、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88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389
一、 伪证罪389
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90
三、 妨害作证罪391
四、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92
五、 打击报复证人罪392
六、 扰乱法庭秩序罪393
七、 窝藏、包庇罪394
八、 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95
九、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95
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96
十一、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97
十二、 破坏监管秩序罪397
十三、 脱逃罪398
十四、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99
十五、 组织越狱罪399
十六、 暴动越狱罪400
十七、 聚众持械劫狱罪400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01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01
二、 骗取出境证件罪402
三、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402
四、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403
五、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04
六、 偷越国(边)境罪404
七、 破坏界碑、界桩罪405
八、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405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406
一、 故意损毁文物罪406
二、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407
三、 过失损毁文物罪407
四、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407
五、 倒卖文物罪408
六、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408
七、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09
八、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409
九、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410
十、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41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411
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12
二、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412
三、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414
四、 非法组织卖血罪414
五、 强迫卖血罪415
六、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415
七、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416
八、 医疗事故罪416
九、 非法行医罪418
十、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420
十一、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420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22
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422
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424
三、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24
四、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25
五、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26
六、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427
七、 非法狩猎罪428
八、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28
九、 非法采矿罪429
十、 破坏性采矿罪429
十一、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430
十二、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430
十三、 盗伐林木罪431
十四、 滥伐林木罪432
十五、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432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34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34
二、 非法持有毒品罪437
三、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39
四、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439
五、 走私制毒物品罪440
六、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40
七、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441
八、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441
九、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442
十、 强迫他人吸毒罪442
十一、 容留他人吸毒罪442
十二、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443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444
一、 组织卖淫罪444
二、 强迫卖淫罪445
三、 协助组织卖淫罪445
四、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446
五、 引诱幼女卖淫罪446
六、 传播性病罪447
七、 嫖宿幼女罪447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448
一、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49
二、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451
三、 传播淫秽物品罪452
四、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452
五、 组织淫秽表演罪453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454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454
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454
二、 阻碍军事行动罪455
三、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55
四、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56
五、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456
六、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457
七、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457
八、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458
九、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458
十、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458
十一、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459
十二、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459
十三、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460
十四、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460
十五、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461
第二节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462
一、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462
二、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463
三、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463
四、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463
五、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464
六、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465
七、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465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467
第一节 贪污挪用犯罪467
一、 贪污罪467
二、 挪用公款罪473
第二节 贿赂犯罪475
一、 受贿罪475
二、 单位受贿罪480
三、 行贿罪480
四、 对单位行贿罪481
五、 介绍贿赂罪482
六、 单位行贿罪483
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83
八、 隐瞒境外存款罪484
九、 私分国有资产罪484
十、 私分罚没财物罪484
第九章 渎职罪486
第一节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渎职罪486
一、 滥用职权罪486
二、 玩忽职守罪487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88
四、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489
第二节 枉法裁判与徇私舞弊的渎职罪490
一、 徇私枉法罪490
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491
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492
四、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92
五、 枉法仲裁罪493
六、 私放在押人员罪493
七、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94
八、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94
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95
十、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95
十一、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96
十二、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97
十三、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98
十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98
第三节 严重失职和放纵违法的渎职罪499
一、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99
二、 环境监管失职罪500
三、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501
四、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501
五、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502
六、 放纵走私罪502
七、 商检徇私舞弊罪503
八、 商检失职罪503
九、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504
十、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504
十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504
十二、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505
十三、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505
十四、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506
十五、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506
十六、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506
十七、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507
十八、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50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509
第一节 军人战时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509
一、 战时违抗命令罪509
二、 隐瞒、谎报军情罪510
三、 拒传、假传军令罪511
四、 投降罪511
五、 战时临阵脱逃罪511
六、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512
七、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12
八、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513
九、 违令作战消极罪513
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514
第二节 军人危害军事利益、破坏军事秩序的犯罪514
一、 军人叛逃罪514
二、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515
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515
四、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516
五、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516
六、 战时造谣惑众罪517
七、 战时自伤罪517
八、 逃离部队罪517
九、 武器装备肇事罪518
十、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518
十一、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519
十二、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519
十三、 遗弃武器装备罪520
十四、 遗失武器装备罪520
十五、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521
第三节 军人侵犯部属、俘虏、平民利益罪521
一、 虐待部属罪521
二、 遗弃伤病军人罪522
三、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522
四、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523
五、 私放俘虏罪523
六、 虐待俘虏罪524
后记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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