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二版)(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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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刑法学(第二版)(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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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300-11901-4 |
条码: | |
作者: |
黄京平
相关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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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2-1 |
开本: | 16开 |
定价: |
¥58.00
折扣价:¥52.20
折扣:0.90
节省了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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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825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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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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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119014 |
每包册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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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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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刑法学(第2版)》结合近年来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发展变化,对第一版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以全面反映最新法律的规定;在保持第一版教材完整的体系结构和稳定成熟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借鉴刑法理论研究的新进展、新成果,对部分内容进行丁修改、完善,以使论点更趋科学、论证更富说明力。本教材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经验、新情况,力求使本教材具有更高的教学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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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会(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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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 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 第四节 意外事件 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六节 认识错误 第九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十二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形成和解决 第十四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与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十七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第十八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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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不同情况对其加以规定。概括而言,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此可见,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存在危害结果,只不过前者不一定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 2.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例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既遂标准。如果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而未能造成特定结果的,构成犯罪未遂。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例如,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根据《刑法》第119条处以较重的刑罚。《刑法》第114条、第116条、第118条以及第124条前半段规定的犯罪,均属此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犯罪构成要件里并未直接要求犯罪结果,而是借助于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来阐明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内容。危害作为一种客观状态,虽不是物质性的,但却具有现实性。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构成采取慎重态度,以是否发生法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为标准。例如,只有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以过失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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