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教程(第四版)(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推荐教材)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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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刑法新教程(第四版)(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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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300-16087-0 |
条码: | |
作者: |
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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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4-1 |
开本: | 16开 |
定价: |
¥78.00
折扣价:¥70.20
折扣:0.90
节省了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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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985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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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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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160870 |
每包册数: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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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2-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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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教材由几所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刑法专业博士学位点的著名教授编写。在编写体例上,注意体系合理,层次明晰,在编写内容上,注意全面、系统、准确地论述新刑法典和我国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本书不仅适用于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学,同时,也对司法实务人员、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其他法学爱好者、学习者具有参考价值。本次修订注意吸收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基本依据,采纳刑法理论研究中较为通行的观点,努力全面、正确、充分地论述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在刑法各论部分,按照刑法典分则条文的顺序,根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需要,对具体犯罪进行了详略不同的论述,力求提高本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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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主编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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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学和刑法概说 3 第一节 刑法学概述 3 第二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8 第三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10 第四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18 第五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20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25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意义 25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27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3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5 第五节 罪责自负原则 37 第六节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9 第七节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0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44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44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51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54 第一节 犯罪概念 54 第二节 犯罪构成 59 第五章 犯罪主体 65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65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67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69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77 第五节 单位犯罪 83 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86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86 第二节 犯罪故意 88 第三节 犯罪过失 94 第四节 意外事件 98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99 第六节 认识错误 102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105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05 第二节 危害行为 108 第三节 危害结果 116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20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124 第八章 犯罪客体 126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126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128 第三节 犯罪对象及其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30 第九章 正当行为 132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13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134 第三节 紧急避险 141 第四节 其他正当行为 145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51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151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155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158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161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165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形态 170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170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173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77 第四节 共同犯罪与身份 182 第十二章 一罪与数罪形态 185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185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188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204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207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207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210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形成与解决 214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216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216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219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225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231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231 第二节 主刑 233 第三节 附加刑 242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249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252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252 第二节 刑罚裁量原则 253 第三节 量刑情节 255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268 第一节 累犯 268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272 第三节 数罪并罚 279 第四节 缓刑 291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298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298 第二节 减刑 300 第三节 假释 302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307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307 第二节 时效 308 第三节 赦免 311 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315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315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317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319 第四节 法条竞合 324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327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327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328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339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339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341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67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367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370 第三节 走私罪 377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385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93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416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427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438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446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54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454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455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486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486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488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08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508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512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537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549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554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559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65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76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85 第十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88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593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593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595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608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608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609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628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628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630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655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655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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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形态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的。在司法实践中,单个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刑法上称之为共同犯罪。
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作出了明确界定。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特别强调了共同故意对共同犯罪构成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科学的定义。此外,刑法第25条第2款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是对共同犯罪含义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刑法上之所以对共同犯罪作出特别规定,是因为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故意犯罪现象,具有单个人故意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即可能存在着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和参与程度的不同,从而使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而产生刑事责任分担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立法对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从而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据。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有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的人。一个人不存在着共同犯罪的问题。
其次,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二个行为人,其中一个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前者教唆或利用后者,前者则属于将人作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的间接实行犯,也就是刑法理论所说的间接正犯;若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精神正常的人,主动与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合谋,甚至是教唆、指使后者,那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有后者构成单个人的犯罪。
由于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二个以上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实施任何犯罪的,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只有和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上述犯罪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与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其他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最后,二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如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犯罪的特殊主体,是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就共同犯罪来讲,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就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从客观方面讲,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共同犯罪行为有机体中,各个行为人可能都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存在着分工,如有的实施实行行为,有的实施帮助行为,有的实施教唆行为。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只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如父母共同遗弃子女;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仓库保管员甲与乙事先合谋窃取仓库财物,在乙行窃时,甲佯装熟睡,任凭乙将财物窃走。这里,乙的行为是作为,甲的行为是不作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结合而形成的共同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其二,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三,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如甲、乙二人均拿木棍猛打丙,甲、乙都有伤害丙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如甲、乙二人与丙口角时,二人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刮刀朝丙刺去,随后扬长而去,结果致乙死亡。这里,甲、乙二人对丙的死亡均持放任的态度,属于共同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例如,甲、乙二人均与丙有仇,二人共谋烧丙的住房。他们都知道丙家有一个老母行动不便,放火烧房可能将丙母烧死。但甲希望将丙母烧死,乙则不希望将丙母烧死,而是认为火烧起来后,丙母出于求生的本能可能逃出,也可能逃不出而被烧死,对丙母的死亡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只希望将丙的房屋烧毁,以报私仇。结果火烧起来后,丙母终因行为不便而被烧死。这里,虽然甲、乙二人对丙母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成立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医生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开错处方,药剂员亦不认真审查,照单发药,结果致病人服药后死亡。在这里,虽然医生和药剂员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病人的死亡,但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对他们应分别按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2.二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故意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或者过失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虽然二人的行为彼此存在联系,但由于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对他们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处理。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向乙借斧头,谎称劈柴,实际上甲用乙借给他的斧头杀死了丙。在这里,乙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帮乙杀人的作用,但主观上既无故意,亦无过失,因而不但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且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系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各以盗窃的故意偶然地同时潜入某仓库行窃,分别窃得价值2 000元和3 000元的财物。在这里,甲、乙虽然同时、同地实施了盗窃罪,但由于他们主观上没有联系,因而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只能以单个人犯罪分别处罚。
5.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甚至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犯罪,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同,就不能按共同犯罪处理。例如,林某与杨某曾因故发生过打骂。某日下午,林及林妻与杨及杨妻在街上相遇,林、杨又相互殴打,林头部被杨妻打破。林妻见状,急忙跑回家将此情告知儿子小林,小林得知后持粗木棍赶到现场,用木棍打了杨的腿部一下,后林接过木棍猛击杨头部数下,致杨当场被打死。本案中小林只有伤害杨的故意,而林则有杀害杨的故意,由于故意内容不同,因而不能按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只能分别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事先约定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约定的范围,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其他犯罪,只能由实施该罪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令其他人对此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二)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相约某晚十点潜入丙家共同将丙杀死。但乙届时未前往杀丙,而是甲一人将丙杀死。本案中甲、乙二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其理由是:乙仅参与共谋而没有参与实行犯罪行为,只能说明其与甲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当然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共同犯罪。其理由是: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是共同犯罪预备行为,因此,在参与共谋而没有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2.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能否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能否成立片面共犯的问题。例如,甲与乙有仇,手持凶器追杀乙,适逢丙碰见,而丙对乙也有仇,于是,丙在乙逃跑的路上设置障碍,致乙被甲追上杀死。本案中,甲并不知道丙在帮助他杀乙,因此与丙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能与丙构成共同犯罪。但丙故意帮助甲杀乙,丙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丙具有单方面的共同犯罪故意,因此,成立片面共犯。另一种观点认为,丙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共同犯罪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片面共犯的提法于法无据,于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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