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三重世界:法律、社会和文化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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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案例中的三重世界:法律、社会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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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20-6160-1 |
条码: | |
作者: |
刘文会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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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32开 |
定价: |
¥28.00
折扣价:¥25.20
折扣:0.90
节省了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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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18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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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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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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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5-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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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通过社会热点案例的探讨,论述其中的法理学,并指出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出路和方向。其中选取了十个案例,分别为:1、劫机疑案:中国的“洞穴奇案”;2、“中国式”过马路中的法理;3、药家鑫的忏悔与救赎;4、彭宇案的法理研判 ;5、凤凰罢市中的法理学;6、对近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中取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文化反思——以××故意杀人案为例;7、性贿赂的罪与罚;8、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冤案的终结 (以近年几个重大冤案为例)——以对刑讯逼供深度分析为切入点;9、刑事冤案中法院的地位与作用(以近年几个重大冤案为例);——以权力的“弱势出口理论”为分析依据;10、司法缘何犯了“拖延症”?(以近年几个重大冤案为例)——错案追究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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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刘文会 男,1977年生,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曾公开发表论文多篇,参编教材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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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序言 案例中的三重世界:在变化的法律与流动的公正观之间 / 1 第一章 中国的“洞穴奇案”:劫机疑案中的法理 / 1 一、拟制案情 / 1 二、基本法条 / 2 三、理论目标 / 2 四、处理意见 / 4 第二章 “中国式”过马路的实质:违法成本过低还是守法成本过高 / 14 一、现象、原因和应对 / 14 二、对“中国式”过马路实质与成因观点的综述 / 20 三、“中国式”过马路问题的实质及解决 / 23 第三章 彭宇案后遗症的法理研判:对我国传统公正观的再反思 / 28 一、基本案情和司法过程 / 28 二、一份“认真说理”的判决书 / 33 三、传统公正观及其运作模式:权力博弈及其平衡 / 39 四、传统公正观的观念来源:中庸理想及其现实化 / 42 五、问题的解决:严格适用法律,培育现代理念 / 46 附:彭宇案一审判决书 / 49 第四章 药家鑫的忏悔与救赎:从其杀人理由反思传统家文化的功用 / 58 一、基本案情和司法过程 / 58 二、继续讨论的价值:它不是特殊个案 / 64 三、从杀人理由看该类案件的罪与罚 / 66 四、对生命价值的功利性态度源于中国传统的家文化 / 75 第五章 凤凰罢市事件中的法理:官民文化传统与官民争利 / 79 一、事件过程 / 79 二、凤凰罢市事件的性质:官民争利? / 80 三、官民争利的基本模式 / 82 四、公私不分及其观念来源:“父母官”与“子民”关系的文化传统 / 85 五、争的策略和道德理由的“双重运用” / 88 六、问题的解决:超越“利”字官民关系的确立 / 91 第六章 于润龙非法经营黄金案:执法利益何时休 / 94 一、基本案情和不断反复的司法过程 / 94 二、转型时代“里外不是人”的执法与司法 / 100 三、执法及司法行为的历史合理性问题 / 102 四、“非法经营罪”应修改为“违法经营罪” / 103 第七章 复旦投毒案的法文化透视:免死请求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及死刑问题 / 105 一、基本案情及司法过程 / 105 二、对本案关注焦点和拟讨论主题的归纳 / 108 三、“请愿书”的性质辨析:谁来为死者伸张正义 / 109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司法功能及其法理审视 / 111 五、死刑废除问题:免死需要更强的理由 / 113 第八章 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冤案预防:以对刑讯逼供的深度分析为切入点 / 115 一、典型案例 / 115 二、我国冤案中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从中西方冤案成因的比较说起 / 118 三、口供中心主义的逻辑:“口供—事实—客观事实”链条的闭合 / 122 四、法院在冤案形成中的角色 / 125 五、司法理念的更新:最理智的司法才是最理想的司法 / 128 第九章 司法缘何犯了“拖延症”:以对聂树斌案的法文化反思为切入点 / 133 一、典型案例及其漫长的司法过程 / 133 二、司法也犯了拖延症 / 146 三、造成司法拖延症的“双重不敢”及面对错误时道德能力的缺乏 / 151 四、父权家长制传统与家族化司法体制是司法拖延症的根本原因 / 154 五、克服司法拖延症是妥善处理聂树斌案的最佳途径 / 157 第十章 司法改革向何处去:制约当前司法改革的主因是“家长化”而非“行政化” / 164 一、改革进程中政法委的职能发挥及相关案例 / 164 二、为什么造成当前司法改革困境的主因不是行政化 / 170 三、中国的家文化传统及家长制决策的一般原理 / 176 四、现行司法体制的家长化设计:主要以法院体制的运作为例 / 181 五、以司法的家长制传统为视角解析当前司改中的基本悖论 / 191 六、司法的“去家长化”:从理念更新到制度重构 / 201 结语 我们都需要勇气 /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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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序 言
西方有所谓案例教学之法,主要是通过各种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及适用,达到提高法律思维水平、学习准确运用规范的目的。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多数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还为此开设了专门课程。
据我个人理解,西方之案例教学法在达到上述目的的过程中,其重心主要是各种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的熟练运用,尤其是基于法律体系开展法律论证的一致与自足,而不是公正观的思辨本身。用简单的话说就是“侧重于术,而非道”。其中的关键在于,在法治水平较高的诸西方发达国家中,虽然在理论上对何为公正的争论一直存在,且永远不会停止,但它们与我国现阶段在社会背景上存在一个重要差异:全社会存在一套被共同认可的公正观或者居于主流的公正观,即在法治社会之中,大体存在法律体系据以存在和运行的“公共的正义”观。因而,法律的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之间通常不会形成较大张力。在某种意义上,司法公正的实现主要聚焦于法律适用的细节中,包括法律事实的确定与逻辑问题、法律解释与论证的规范等,这类形式与技术性的问题便成为检验司法公正与否的直接标准。据此可以说,法律体系合乎逻辑的适用就意味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形式合理就等于实质合理,合理即为公正。
但在法治社会尚未真正建立的我国,在进行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时,便不能完全贯彻上述西方案例教学法的严格程序,对侧重点必须有所调整。理由在于,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全社会尚未形成一套普遍的公正观念,法律体系没有健全完善,法律人的司法技术与法律方法水平尚待大幅度提升。这种状况决定了,在当前的司法过程中,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之间必然存在巨大张力。所以人们才会经常看到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会发现在社会各领域关于同一案件的讨论中,同时存在着截然相反、难分高下的观点。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我们恰恰要通过案例分析,具体展示形式合理究竟应当怎样,人们要求的实质合理又当如何,并且凸显出两者之间存在的种种张力。案例分析的主要目的,便是经过以上过程达到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融合统一。
因此,在我国开展案例分析与案例教学时,对于案例中的三重世界——法律、社会和文化,应当把重心放在越加后面的观念层面,再依据逐步达成的公正观的内容,回推到现行法律体系的完善上来。
对案例中的法律、社会和文化这三重世界,还可再将其细分为若干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们面对的案例与法律事件,通过收集相关的信息与材料,可以构建出其中的基本关系与结构。第二个层次,涉及该案直接关涉到的具体规范及政策,它们应当如何作用该案,实际发生的效果又怎样,以及应当与现实之间存在什么差异。第三个层次的内容则是观察作为该案发生和所涉规范运行于其中的社会结构的基本状况,比较重要的是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和决定这些社会关系形成的观念系统,比如案发前后的社会道德状况、伦理体系等。为了把案件理解得更加透彻,还需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内容中去。第四个层次,要继续探究决定上述社会观念的产生及其功能背后的诸种信仰体系,了解并体悟不同信仰的内容体系和运作机理。近年我国法学领域持续热议的法律信仰问题即是一例: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其被普遍信仰,反之,法律之所以无效,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信仰这个要素。一如人们经常记诵的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述的法律格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当然,法律信仰问题中的思想资源及其所蕴含的现实功能,在我国还远远未被有效开发。第五个层次,包括信仰问题在内,这些内容最终都根植于一个民族关于自身人性与人心的规定性之中,人类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都从中而来,再回到此处。
总之,通过分析实际发生的案件和司法过程,能够反映出我国现阶段文化观念、司法理念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的一致关系和相互冲突的方面。随着社会转型的继续、文化观念的变迁,以及司法理念和法律体系的逐步调整,我们能够看到身处其中的各类群体所表达出来的不同诉求、社会舆论领域存在的巨大分歧,也能观察到法官们的纠结犹豫、学者们的质疑失望。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古老民族由长期专制走向法治的必经过程。在这条道路上有逃避有冲动,有希望有失望,有汗水更有泪水。但只有经过肉体与灵魂的重重磨砺,才能在不断调整变化的法律体系与流动的公正观之间,慢慢建立起良性互动,并最终探索构建出国人期望的“公共的正义观”,和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在这个意义上,修习案例分析不光是法律人的必修课,还是其他公民提升自身修养的重要方式。通过不断的分析训练和思考体悟,能够有效地提升法律思维水平,由此使能在追求属于每个人的正义理想时,获得更多观念性力量的支撑。
今后笔者将以上述分析模式为基本框架,持续解读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发生的重要案例,争取能够破解其中存在的法律与法理难题,为我国的社会与法治转型尽一己之力。暂时将其命名为“刘文会的法理”之案例分析系列,本书是其中的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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