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三版)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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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国家赔偿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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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300-23996-5 |
条码: | |
作者: |
胡锦光 吴鹏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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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0 |
印次: | 3-1 |
开本: | 16开 |
定价: |
¥25.00
折扣价:¥22.50
折扣:0.90
节省了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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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279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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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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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2013D0732 |
每包册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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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7-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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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适用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不仅对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而且对现行国家赔偿的范围、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构成要件、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国家追偿、国家补偿等问题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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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胡锦光,男,1960年1月出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暨政策法规司法律咨询顾问、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井冈山干部学院、郑州大学兼职教授等。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1989 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 年、1997 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研究方向:行政法学、部门行政法(警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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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目录 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国家赔偿范围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刑事赔偿范围 第四节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第五节比较法上的赔偿范围 第六节我国国家赔偿范围重构的展望 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西方国家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主体要件 第三节行为要件 第四节损害结果要件 第五节因果关系要件 第五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第六章 司法赔偿 第一节司法赔偿概述 第二节刑事赔偿范围 第三节刑事赔偿请求人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节刑事赔偿程序 第五节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第七章 国家追偿 第一节行政追偿 第二节刑事追偿 第八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费用与时效 第一节国家赔偿方式 第二节国家赔偿标准 第三节国家赔偿费用 第四节国家赔偿时效 第九章 国家补偿制度 第一节国家补偿概述 第二节国家补偿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行政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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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对公民而言,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在国家公权力行使中受到的损害,在多大范围内和程度上可以求偿。从宪政意义上而言,国家赔偿的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状况的重要标准。关于赔偿范围的界定,学界多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相关行为的范围,或者说国家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二是指损害的赔偿程度, 即赔偿是否仅限于直接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是否只包括物质损害赔偿,是否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等。我国《国家赔偿法》所指的赔偿范围主要是指前一种情况。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类别 国家赔偿范围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例如,以损害结果为标准,可分为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若以侵害主体为标准,则可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三类,以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除此之外,尚有其他划分种类。 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体例,我们将国家赔偿范围的类别以侵害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 (一)行政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主要包括: 第一,侵犯人身权的情形:(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唆使殴打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两类行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均属国家赔偿范围之列,可以要求国家予以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 第一,侵犯人身权的情形:(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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