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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引渡或起诉(国际法学著作) - 国际法学著作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或引渡或起诉(国际法学著作) 国际法学著作
ISBN:978-7-5620-4876-3 条码:
作者: 黄风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32开
定价: ¥24.00  折扣价:¥21.60
折扣:0.90 节省了2.4元
字数: 150千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227页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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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近年来国际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将其列为重点研讨问题。本书考察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起源与发展、具体的表现形态及其适用条件,针对该原则适用中遇到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了一些国家法制和实践对该原则的态度。作者在书中论述了我国关于“或引渡或起诉”的立法与实践,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该书还对我国现已加入的国际刑事公约以及现已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进行了分类整理。
本书是一部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以及国际刑法的跨学科研究专著,既具有浓厚的学术性,又具有鲜明的实务性和资料性,对于研究刑事法律和国际法的学者以及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具有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章节目录:
前 言

第一编
“或引渡或起诉”法律问题研究
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二、“或引渡或起诉”在国际条约中的不同模式
(一)松散型
(二)针对国民型
(三)受司法管辖限制型
(四)无司法管辖障碍型
三、“或引渡或起诉”的适用条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
(二)存在引渡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三)对案件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
四、与“或引渡或起诉”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或引渡或起诉”与习惯国际法的关系
(二)“或引渡或起诉”与普遍管辖的关系
(三)关于庇护与豁免问题
(四)关于证据材料和司法协助的条件
(五)关于“一事不再理”问题
五、部分国家对“或引渡或起诉”的态度
(一)美国
(二)俄罗斯
(三)英国
(四)加拿大
(五)日本
(六)阿根廷
(七)南非
六、我国关于“或引渡或起诉”的立法与实践
七、若干分析意见与建议

第二编
“或引渡或起诉”在多边国际公约中的表述
一、松散型
二、针对国民型
三、受司法管辖限制型
四、无司法管辖障碍型

第三编
“或引渡或起诉”在双边引渡条约中的表述

一、 针对国民型
二、 受司法管辖限制型
三、无“或引渡或起诉”条款

第四编
国际法院引人关注的新解释

附录 国际法院2012年7月20日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判决书

精彩片段:
前 言

“或引渡或起诉”是一句人们耳熟能详的法谚,但是,它在国际条约中的表述却表现为不同的形态,笔者将这些不同的表述归纳为:①松散型,即笼统地要求或者呼吁各缔约国针对某一国际犯罪共同予以打击,无论是采用追诉形式,还是开展引渡合作,但并未确定具体的规则;②针对国民型,即要求缔约国对于在其境外涉嫌实施犯罪的本国国民在不向外国引渡情况下承担自行追诉的义务;③受司法管辖限制型,即要求缔约国对于在其境外涉嫌实施某一国际犯罪的本国国民或者外国人在不向外国引渡情况下承担自行追诉的义务,但此种追诉义务的承担仅以该缔约国关于刑事司法管辖的国内法允许为限;④无司法管辖障碍型,即要求缔约国对于任何在其境外涉嫌实施特定国际犯罪的人员在不引渡情况下一律实行追诉,并进行必要的国内立法,以使其刑事司法管辖的国内法适应履行此义务的需要。
无论将“或引渡或起诉”称之为“义务”还是“原则”,就具体案件而言,人们都应当首先搞清楚它适用的是哪种具体情况,应当援引的是哪项国际条约,相关国际条约对它作出了怎样的表述,特别是就司法管辖问题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包括在确立司法管辖问题上使用的措辞是“应当”还是“可以”,等等。正是为了便利这样的辨别,本书第二编对我国目前已加入的多边国际公约中“或引渡或起诉”条款进行了分类列举,第三编对我国现已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条款进行了分类列举。如果说这两编的分类列举有什么特点或者价值的话,那就是:这里的分类列举均以我本人所归纳和总结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四大类型为分类标准,试图以此反映出不同类型条款所蕴意的不同适用范围和约束强度。
对国际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条款进行分类列举,这是作者从巴西奥尼(MCherif Bassiouni)教授与爱德华·M怀斯(Edward MWise)教授合著的《国际法中的“或引渡或起诉”义务》一书中得到的启发。在上述著作中,巴西奥尼教授把“或引渡或起诉”问题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对相关条款的分类和整理上,并且将相关多边国际公约划分为两大类:含有关于定罪和司法管辖条款的实体性公约(Substantive Conventions)和仅涉及追诉程序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的程序性公约(Procedural Conventions)。直到今天,上述作品仍被尊为国际刑法学界关于“或引渡或起诉”问题研究的经典之作。这也许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在国际法研究中,对于相关法律文献中具体规范的梳理和对比往往胜过对于某一概念或制度的论证和解释。
遗憾的是,在国际法领域,尤其是国际刑法领域,对某一概念或制度的论证和解释往往脱离了对相关法律文献中具体规范的梳理和对比,因而,这种论证和解释有时候似乎变成了不靠谱的空谈、臆想或者强词夺理。关于“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研究也没能摆脱这样的影响,我们在阅读国际法院2012年就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的判决书时再次产生了这样的感受。该判决书完全不顾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5条第2款和第7条第1款的文字表述,硬是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解释为“引渡是公约向该国家提供的一项选择,而起诉则是该公约规定的一项国际义务”,以明显的偏向迎合了比利时对有关公约条款作出的“起诉或者引渡”的单方面解释。
我并不想揶揄说国际法院的一些法官在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国际法问题上也属于“二把刀”,但我确实担心那里的一些氛围、舆论和思维定势会把国际法变成“欧洲法”。全世界的国际法学者都有责任和权利维护国际法规范的法定性和普遍性,因为,国际法是我们大家共同制定和采纳的“万民法(ius gentium)”。令我感到欣慰的是,海牙国际法院的薛捍勤法官对2012年7月20日判决书关于“或引渡或起诉”的判词坚定地说出了“不”。
我希望这本书第一编的研究报告和第二编对国际多边公约中“或引渡或起诉”条款的分类列举能够增进人们对这一古老法谚的研究兴趣,能够让我们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回到具体的国际条约规范上来。我以为:对于某一国际条约中的“或引渡或起诉”条款,任何人,包括国际法院的法官,只应当逐字逐句地遵守或者适用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在这些条款的文字表述已足够明确的情况下,他们没有必要并且也没有权利别出心裁地作出新解释。




黄 风
2013年5月20日
于太仆寺街
书  评: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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