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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史导论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中国法史导论
ISBN:978-7-5495-5663-2 条码:
作者: 黄源盛 著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16开
定价: ¥68.00  折扣价:¥64.60
折扣:0.95 节省了3.4元
字数: 490千字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页数: 502页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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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为中国法史教学讲义,采取“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书写方式,有选择性地集中讲述其中几个核心课题。自先秦以迄民国,以“历史时期”区分为经;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到法律思想、司法实践乃至法律意识,以“问题导向”解析为纬,兼采“变”与“不变”的静态与动态观察法,既通达又扼要。作者冀求年轻学子人文素养和对法史修学兴致提升的殷殷之心于讲义中时时可见。


作者简介:
作者黄源盛,1955年生于台湾云林。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前特聘教授,现任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兼任研究员。著有《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1998,五南)、《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2000,台湾政治大学法学丛书 47)、《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2007,台湾政治大学法学丛书 55)、《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2009,元照)、《民初大理院与裁判》(2011,元照)以及《中国法史导论》(2013,犁斋社)等书,另有法史学相关学术论文多篇。主编《法制史研究》。近二十多年,致力于“民初司法档案”与“晚清民国立法史料”的整编与研究,纂辑有《平政院裁决录存》(2007,五南)、《景印大理院民事判例百选》(2009,五南)、《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2010,元照)、《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2012,犁斋社)、《大理院刑事判例辑存》(2013,犁斋社)、《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辑存(1928—1934)》(2014,犁斋社)、《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辑存(1928—1934)》(2014,犁斋社)等法制史料数十册。

章节目录:




1 导言:法史学的第一堂课
1.1 法史学的名称、性质及其定位
1.1.1法史学的各种名称及其涵义
1.1.2法史学的学科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定位
1.2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
1.2.1 法律规范
1.2.2 法律制度
1.2.3法律思想
1.2.4法律意识
1.2.5司法实践
1.2.6其他领域
1.3 研究中国法史的目的和方法
1.3.1关于研究目的
1.3.2关于研究方法






绪编 路漫修远,上下求索






2 规范的源流与法系的形成
2.1 人类社会规范的起源及其衍化
2.1.1由图腾崇拜到答布禁忌
2.1.2从灋、律、刑的解诂看中国法规范的原型
2.1.3从复仇到私力公权力化
2.2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习惯与习惯法
2.2.1从习惯(俗)到习惯法
2.2.2习惯与制定法的关系
2.3 历史中的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
2.3.1西方的罗马法系
2.3.2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特色
2.3.3中华法系对东亚诸国的影响






3 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
3.1 天人感通的法理论基础
3.1.1法理思想层面
3.1.2立法与司法方面
3.2 以刑为主的规范混同编纂体例
3.2.1关于法典编纂体例
3.2.2关于民事法不发达的原因
3.2.3采客观具体的立法技术
3.3 以家族伦理义务为本位的法律实质精神
3.3.1关于家族本位
3.3.2关于伦理本位
3.3.3关于义务本位
3.4 司法与行政合中有分
3.4.1关于中央司法机关
3.4.2关于地方司法机关
3.5 法的世界与现实的世界
3.5.1无讼乎?惧讼乎?
3.5.2民间规范乎?国法乎?
3.5.3比附援引乎?罪刑法定乎?






上古篇 古典法文化的原型






4 先秦时期的封建社会与法理思想
4.1 西周的封建体制与法理念
4.1.1宗法制度的社会
4.1.2周公的法理思想
4.1.3德、礼与刑的关系
4.2 先秦诸子的法理论
4.2.1对于天道的观念
4.2.2对于人性的看法
4.2.3对于“法”地位的态度
4.3 春秋晚期成文法公布的争议
4.3.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4.3.2成文法的公布
4.4 中国体系化成文法典的始原
4.4.1李悝其人及其时代
4.4.2《法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5 秦汉法制与两汉春秋折狱
5.1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律
5.1.1《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
5.1.2从秦简管窥秦律的形式与内容
5.2 汉初法制的规制与运作
5.2.1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5.2.2萧何制订《九章律》
5.2.3汉代的法规范形式
5.3 《张家山汉墓竹简》与汉初法制
5.3.1《二年律令》
5.3.2《奏谳书》
5.4 春秋折狱与儒家传统
5.4.1“春秋折狱”的义涵及其盛行的时代背景
5.4.2董仲舒春秋折狱案例探微
5.4.3董仲舒以外的“春秋折狱”案例
5.4.4春秋折狱平议






中古篇 成文法典的成熟与因袭






6 唐律中的礼刑思想
6.1 唐律的前世今生
6.1.1唐律的渊源
6.1.2唐朝的法规范形式
6.1.3律和律疏
6.2 唐律立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6.2.1源于天道的人文秩序精神
6.2.2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支配
6.2.3外儒内法与泛道德思想现实政术的运作
6.3 唐律礼本刑用观的具体内容
6.3.1罪刑因身分而异
6.3.2据礼以释律之例
6.3.3不应得为条的运用
6.4 唐律礼本刑用观评述
6.4.1道德‧礼与刑的纠葛
6.4.2积极面与再反思






7 宋元时代的法律文化
7.1 宋代的立法与司法
7.1.1《宋刑统》的制定
7.1.2司法诉讼制度的转化
7.2 宋朝法制的变与不变
7.2.1皇权与司法
7.2.1.1朝廷屡兴诏狱
7.2.1.2皇帝亲决狱讼并掌控司法
7.2.2刑制变化
7.2.3婚姻继承的法制
7.3 宋朝的司法考试及案牍判语
7.3.1宋代的司法考试
7.3.2宋代的案牍判语——《名公书判清明集》
7.4 元朝法制的变化及其特点
7.4.1元朝的立法活动
7.4.2蒙元法律的基本特点
7.5 元代的刑制与司法机构
7.5.1元朝刑制的变化






近世篇 中国法文化的盘整与转化






8 明清社会与法制的发展
8.1 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与特色
8.1.1《大明律》与《明大诰》
8.1.2唐、明律的比较
8.1.3《问刑条例》与《大明律》的关系
8.2 明朝的司法制度
8.2.1中央司法机构
8.2.2诉讼制度
8.2.3申明亭与民间调处
8.3 清朝的立法素描
8.3.1《大清律例》中的律与例
8.3.2会典和则例
8.3.3清朝的民族异法和五刑之制
8.4 清朝的司法制度
8.4.1司法机关──中央三法司
8.4.2刑名幕吏与司法审判
8.4.3诉讼审判制度






现代篇 西潮冲击与新旧法文化的交替






9 晚清社会变迁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9.1 从固有法到继受法
9.1.1法律继受的涵义及其理论基础
9.1.2晚清继受外国法的动机与时代背景
9.2 法律西化过程中的配套措施
9.2.1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衔命修律
9.2.2修订法律馆的成立
9.2.3外国法律法学文献的编译
9.2.4新式法律学堂的创设
9.2.5日本法学专家的延聘
9.3 晚清变法修律中的礼法争议
9.3.1争辩之一:采用陪审制、律师辩护制可行乎?
9.3.2争辩之二:“准礼制刑”的立法原则可变乎?
9.3.3争辩之三:罪刑法定主义可采乎?
9.3.4争辩之四:无夫奸存乎?废乎?
9.3.5争议之五:子孙违犯教令入律乎?删除乎?
9.3.6争议之六:卑幼对尊长能否适用正当防卫?
9.4 晚清西法东渐中国法律的重大转折
9.4.1从中华法系到欧陆法系
9.4.2由刑律为主到六法分列的法典编纂体例
9.4.3由家族伦理义务本位到个人自由权利本位
9.5 晚清继受外国法的历史与时代意义
9.5.1从法律继受的观点
9.5.2从体制内改革的局限性观点
9.5.3从社会变迁与法律变革的观点






10 民国法制的继承与新创
10.1民初北京政府时期的过渡性法制(1912-1928)
10.1.1晚清法律近代化的承接与整合
10.1.2法制不备下的司法运作实况
10.1.3民初“百姓告官”可乎?
10.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六法全书”的成形与实际(1928-1949)
10.2.1“六法全书”法典编纂事业的全面开展
10.2.2党国训政体制下的立法特征
10.3 “六法全书”花果飘零于台湾
10.3.1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法制的建立及其衍化
10.3.2战后台湾的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
10.4 民国法律文化的几点省思
10.4.1政权转替与法统的“变动性”问题
10.4.2超前立法与“法教“问题
10.4.3传统法律文化与近代法律思潮的“调和”问题
10.4.4法治社会乖常现象与法律“在地化”问题






11 结语
附录
附录一 帝制中国法文化纪事
附录二 晚清民初法制要事年表
附录三 关键词索引



精彩片段:

凡事讲求实效的当代人,每逢学校新开一门课,总喜欢问:为什么要学?学什么?怎么学?
传统中国,明代以前,法制史的研究乃属史学的一部分,自清代开始,专门从事斯学的研究者才姗姗来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门学科要在学术界确立地位,为世人所承认,必须在大学里正规系统地讲课。而“法制史”课程列为大学法律系所必修者,可远溯自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修律大臣沈家本所筹办的“京师法律学堂”,当时所开列的科目为“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可以说,沈氏是中国法史学科的奠基人。后历经民初北京政府颁布的《大学令》和《大学规程》,其中所订法科课程中均列有“法制史”一科;到了20世纪40年代初,几经修定后,“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已趋于定型。
时移事迁,近些年来,时人常将法史视为“冷僻之物””,学生对于修习法史课程的意义与价值,多少有其疑惑,甚至有畏难和排斥的情绪;法律学研究所更少有人选修这方面的课程,每多以为“学而不能求现,所学何用?”时也!势也!早在数十年前,论者对于法制史教育就有“办学者既轻其事,教学者益懈其责,修学者至于虚应故事!”的感叹,至今仍未多改善,何以致之?
现实如此这般,法史学教育究竟该如何重新定位?要如何避免这门学科被极端“边缘化”?这须要认清真相,也要勇于承担与善加应对。多年来,我一直以为,一门学科进步的迟速,往往视其修习的兴趣以为衡;兴趣浓厚,无须鞭策,水到渠成;兴趣淡然,勉强督促,也难有功。
或许要问:怎么样才能提升年轻人对法史修学的兴致?首要之务,或在于师资的适才适所;其次,是教材内容的脱俗中肯以及教学方式的生动深刻;尤其重要的,恐怕是观念的改变,要让学子能意识到,过去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对于眼前的法文化仍有抽刀断水的关联性;历史告诉我们,传统与当代并非那么地泾渭分明,也没有所谓的楚河汉界;传统既是一宗包袱,也是一笔资产。如果,我们不对过去的法文化作一番深入的考察与评价,便无法理解中华法系是如何从传统过渡到近现代,也就不能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镜与启示,更不能为未来的法制改革获得机先。
青春最是留不住,年少时爱好文史的初衷犹在,而今发已苍苍,生命悄悄地来到了秋天的季节,“秋者,天之别调”;和往常一样,喜欢悠游于山林之间。宁心静观万物,一粒种子,从大树上掉下来,不到三秒钟,就被小鸟吃走了;一粒种子,从大树上掉下来,落在石头上,过了三天就被烈日晒干了;一粒种子,从大树上掉下来,刚好掉在温沃的土壤里,数月之后,长出幼苗,幸得有心人士的呵护,逾三、五十年之后,又是一棵耸秀大树!同样是一粒种子,“因”相同,“果”何以如此不一样?或许,这就是我年轻时不太能体悟的所谓“万般因缘”吧!
“飞花坠叶当中,可作因缘观。”这些年来,经常引用这句话。三不五时,漫步于居家附近的内双溪畔,空山素月,水自潺潺,遥想起当年孔夫子在川上的感叹:“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也想起李白《把酒问月》的片段:“今人不见古时月,今月曾经照古人。古人今人若流水,共看明月皆如此。”自出入海内外各大学法史讲堂以来,流光也似水,忽忽已历三十个年头,一直想写一本既能通达也能扼要的教科书,无奈心长手短,蹉跎迄今!前年岁杪,忽觉众缘和谐,乃翻检过去积稿盈尺的讲义,而当面对两三千年漫漫中国法文化长河,到底该如何拣择?思量者再。
作为一本大学教课用书,当然无法纵横深论,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既要避免陷于断烂朝报式的堆砌,也要不落入天马行空式的议论,尤要顾及讲教时数的局限;古今多少事,欲说还休;最后,祇能“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有选择性的集中讲述其中几个核心课题而已;自先秦以迄民国,以“历史时期”区分为经,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到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乃至司法实践,以“问题导向”解析为纬,兼采“变””与“不变”的静态与动态书写方式,删简修并既有讲稿,勉以成编;不求完整,但求“阙”中有料,如此足矣!希望有助于年轻学子人文素养的提升;也至盼有缘人,能提供高见,以利来日的正谬补阙。是为序!
黄源盛
                2014(甲午)初春
                 于台北外双溪.犁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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