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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第七版)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第七版)
ISBN:978-7-5611-8820-0 条码:
作者: 何辛、梁敏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16开
定价: ¥37.00  折扣价:¥33.30
折扣:0.90 节省了3.7元
字数:
出版社: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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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第七版》主要从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纠纷的解决四个方面系统介绍了经济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第七版》特色鲜明,编写体例新颖独特,内容的设计由浅入深、由简到繁,符合高职学生的认知规律;《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第七版》反映法学理论、法律实践发展的最新动态,将最新经济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热点问题反映到教材中;教材内容的选择紧紧围绕学生就业及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大胆突破,有机融合了应用型院校经管类本科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高职学生未来职业发展所需的法律知识,涵盖了会计从业资格、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经管类职业资格考试所涉及的经济法律知识,实用性极强;多校合作的多元编写团队,是教材质量的重要保证。一本好的经济法教材实际是学生未来就业的铺路石。

作者简介:
何辛,女,1966年生人。民商法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现任职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做为一名高职院校的经济法学科带头人,多年从事经济法学科的教学及研究工作,曾多次获得省、市、院级优秀教师及教学改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近几年先后在《山东社会科学》、《法制与社会》等核心刊物及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经济法及相关方面论文20余篇。主编教材《经济法》(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金融法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税法》(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和《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实训部分)》(大连理工出版社)等多部。



章节目录: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节公司债券和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第六节债权申请
第七节债权人会议
第八节重整与和解
第九节破产清算

第七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违约责任
第七节几种主要的合同

第八章担保法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抵押
第四节质押
第五节留置
第六节定金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专利法
第三节商标法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
第三节证券交易
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节证券机构

第十四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汇票、本票与支票

第十五章税法
第一节税法概述
第二节税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第三节 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制度
第四节 工资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七章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经济纠纷概述
第二节经济仲裁
第三节行政复议
第四节经济诉讼

精彩片段:
(四)监事会(监事)
1.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特别提示5-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原因是会使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混同,从而导致监督机制的失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例5-3】甲、乙、丙三人出资10万元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5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2年;该股东会的哪些决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有权力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人数比较少和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至2名监事,所以股东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由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监事任期2年,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

书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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