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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与调解程序保障机制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民事审判与调解程序保障机制
ISBN:978-7-5620-5954-7 条码:
作者: 毕玉谦 等著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32开
定价: ¥39.00  折扣价:¥35.10
折扣:0.90 节省了3.9元
字数: 270千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362页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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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毕玉谦教授主持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结项成果。本书是以民事审判与调解的程序保障机制作为研究主题。主要研究了调解的源流与审判程序的可被替代性及其演进,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的程序机能,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的基本分野与协调,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中的事实认定,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的展开与程序保障机制的建构,等内容。

作者简介:
毕玉谦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国家法官学院原教学部主任、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原修改研究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等院校兼职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多次参加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机构、部门举办的立法论证等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活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02年度和2003年度,因工作成绩优异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二次嘉奖。多次主持或直接参与国家社会科学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年度课题研究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项目、司法部课题研究项目等多项研究项目。主要学术专著有:《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民事诉讼判例实务问题研究--程序公正的理性思考》、《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诉讼证据规则研究》、《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民事证明责任研究》、《司法公信力研究》、《民事证据案例实务问题解析》、《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研究》、《证据制度的核心基础理论》等。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余篇。有关著作多次获国家省部级奖励。

章节目录:
序 言 / 1

第一章 调解的源流与审判程序的可被替代性之演进
第一节 现代调解的勃兴及对审判程序构成的挑战 / 1
一、调解的历史轨迹与现代调解的勃兴 / 1
二、审判程序的可被替代性与面临的挑战 / 8
第二节 调解概念的源流与内涵的界定 / 17
一、语义的基本界定 / 17
二、不同法系文化背景对导入调解程序的影响 / 21
三、我国法院调解的基本法意 / 24
第三节 调解方式的选择及对审判程序的影响 / 27
一、有关术语的界定 / 27
二、调解方式的基本类型 / 27
三、类型化架构下的调解对审判程序可能存在的影响与挑战 / 43

第二章 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的程序机能
第一节 程序机能的界定与内涵 / 50
一、程序定义的一般路径 / 50
二、概念构成的要件分析 / 52
三、程序的机能 / 55
第二节 调解性质辩——机能比较的前提探讨 / 60
一、契约性 / 60
二、司法性 / 67
三、契约性与司法性的混合 / 81
四、仲裁式的自治论——第四条认识路径 / 83
第三节 调解程序的机能——从与审判程序机能比较的角度 / 85
一、调解程序机能研究的意义 / 85
二、多维面相下的不同机能预期 / 87
三、从与审判程序比较的角度分析调解程序机能 / 88
第四节 调解程序机能的现状与缺陷 / 99
一、新概念:在“适法性司法”与“非适法性司法”之间 / 99
二、格雷欣定律:非适法性手段的侵蚀效应 / 102
三、外部性问题:非适法性手段的溢出效应 / 106
四、救济的途径单一化:减少还是增加讼累 / 110
第五节 改进与完善调解程序机能的思考 / 113

一、调解定位之辩 / 113
二、应该检讨的构建逻辑 / 118
三、新制度构想 / 122
四、改造的逻辑——代总结 / 130

第三章 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的基本分野与协调
第一节 调解程序的特征与属性 / 132
一、调解的特征 / 132
二、调解的法律性质分析 / 139
三、法院调解的必要条件 / 146
第二节 调解与审判的基本共性与个性差异 / 151
一、调解与审判的基本共性 / 151
二、调解与审判的个性差异 / 162
第三节 我国现行调解程序设计与政策性预期解析 / 171
一、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程序设计 / 172
二、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政策性预期 / 181
第四节 审判与调解程序的程序保障理念之异同 / 190
一、程序保障的重要意义 / 190
二、审判与调解中程序保障理念的适用 / 192
三、审判与调解程序保障理念的共同点 / 194
四、调解与审判程序保障的不同点 / 200
第五节 从程序保障看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 208
一、关于调审分离 / 208
二、关于排除调解事项的重新界定 / 209
三、关于法官释明义务的强化 / 213
四、关于回避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 / 213
五、关于案外人参与调解制度的完善 / 216
六、关于调解协议生效条件的简化 / 218

第四章 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中的事实认定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基本要义 / 220
一、案件事实的界定 / 220
二、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模式 / 222
第二节 审判程序与事实认定 / 226
一、审判程序中的案件事实 / 226
二、审判程序中探求案件事实的路径与程序法则 / 227
第三节 调解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发现与查明 / 231
一、域外调解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发现与查明 / 231
二、我国调解程序中对案件事实发现与查明的实证考察 / 243
第四节 程序保障机制的短板:我国调解程序与案件事实认定的非对称性 / 257
一、关于法院调解中真实原则的存废 / 257
二、对我国调解程序中案件事实的基本认知 / 261
三、调解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基本状态 / 263
四、调解程序的功能与对案件事实认定之间的冲突 / 266
五、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与调解同质化现象及其弊端 / 270
第五节 问题的透视、解析与建议 / 277
一、对事实认定程序保障机制内在缺陷的机理性透视 / 277
二、对改进与完善程序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考与设想 / 279
三、关于建立审判程序中的事实认定与协调调解程序之间程序保障机制的构想与建议 / 283

第五章 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的展开与程序保障机制的建构
第一节 调解制度中的权力(利)平衡与制度保障——以处分权为视角 / 296
一、调解制度中“隐性限制处分权现象”的观察 / 296
二、处分权与法院权力在调解制度中的博弈与平衡 / 302
三、调解制度结构性障碍的改革路径 / 311
第二节 事实效用论视角下事实调解制度的构建 / 317
一、法院调解事实效用论的实践背景 / 318
二、案件事实的制度优势激活效用 / 322
三、案件事实的程序结构优化效用 / 326
四、事实效用视角下法官的能动与界限 / 330
五、结论 / 335
第三节 诉调对接的模式趋向与困境破解 / 336
一、诉调对接模式类型的实证分析 / 337
二、多样模式背后的共同趋向 / 339
三、共同趋向的根源追问 / 343
四、权威还是合意:同构化困境破解 / 349

后 记 / 361
精彩片段:
序 言

自从人类间产生民事纠纷或其他利益冲突时起,调解作为第三人介入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方式便应运而生。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调解的诞生与成长既是一种法律现象,又是一种文化现象。调解与审判同为人类社会解决纠纷与冲突的手段与方式。按照现代社会的精神与理念,审判体现的是法律至上,强调的是社会法治化条件下法律的实施与法效的实现,其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正义,较为具有理想主义色彩。而调解体现的是法律调和基础上的协商主义,调解追求的是社会利益的包容性与交涉的现实性、妥协性,较为具有现实主义色彩。与审判的程式化、对抗性、公开性相比较,调解具有非诉性质、非程式化特点以及非公开化特征。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调解与其他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或方法被定性为“替代性”,或统称为ADR程序,与具有司法属性的审判相区别。从形式上来看,调解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或方式在应对和处理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过程中,大有不仅替代,甚或取代司法审判的趋势,至少是限缩了审判被运用的空间领域。
鉴于审判程序本身的痼疾,当政者有权对司法审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在社会关系领域发挥作用的定位重新进行规划和调整,当事者也有权选择调解等更为低廉、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如果出现这种局面,调解确实会对审判形成压力并构成挑战。不过,真正意义上的挑战来源于调解在其进化和成型过程中对审判程序的正当性造成的内伤与损害,最为典型的事例莫过于在审判过程中为促成当事人和解而采用的诉讼调解模式。而问题的另一面则是,通过司法审判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必然的且唯一的路径,而这种公平与正义是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严谨的程式化、审判的公开性以及非人格化的评判机制是对纠纷作出裁判的前提与保障。而调解因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无涉,甚至在不问任何是非标准和前提的条件下,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妥协与退让来成全这一利益上的交易,故与社会的正义无关。
调解与其他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的“替代性”是对本应提交审判解决的案件的分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审判品质的提升和效率的提高。当然,由于各国或地区的社会状况千差万别,司法审判与调解及其他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如何,各自发挥功能性作用所涉及的领域和层面如何,即取决于现实需求,也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判断力,还取决于具体国情的适应性。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在总体上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综合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在历史上,从来都没有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能够仅仅通过审判就能够应对所有的纠纷与争端,也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仅仅通过调解的方式就能够解决社会上的所有纠纷。从既往调解运动兴起与成长的编年史来看,调解正持续不断地占据原本归属于审判的传统领域和空间领域,然而,这不过是适应因社会飞速发展而导致的纠纷剧增的结果。从总体上来看,基于成本与效率的衡量,随着各种类型案件的激增,将较为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投放在那些对社会或民众个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上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这已成为两大法系在决定选择调解的路径上所坚持的价值取向。当然,任何调解的方式都只不过是作为审判前的一种过滤器,因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体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上都至少最终有权选择司法裁判,这是一项公认的宪法性权利。因此,调解作为一种具有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具有替代性最终能否实现,关键还是取决于纠纷当事者的意愿和因时代的变迁所生成的种种量化元素。
本书在对民事审判与调解程序保障机制的探索和研究中,既放眼于比较法视野的观察与扫描,又导入程序的理性和剖研内在的机理,且亦立足于国情意识和本土化的辨析和塑构,意在为从学理上的深度探寻抛砖引玉,但愿似若溅起些具有斑斓色彩的浪花而聊为所幸。是为序也。

毕玉谦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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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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