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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及其中译本再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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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及其中译本再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慧珊 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原副会长,现为学会顾问。
2016-11-25 09:46:50  来源: 北京大学出版社 
 

    本文载于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中译本第二版(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决定再版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一书中译本,并根据有关学者的推荐,约我为该书再版写篇前言。面对此项邀约,我的心情处于矛盾之中。一方面,考虑到这项任务难度很大,不敢贸然接受;另一方面又想,该书中译本第一译者李浩培先生20世纪50年代在外交学院工作期间,学院领导指派我担任先生的科研助手,而先生则根据学院领导要求对我进行业务培训,专门为我开设英美冲突法/国际私法课程。作为他的学生和助手,我了解该书中译稿沉睡30年才得见天日的全部曲折过程,并在争取出版的最后阶段,根据当时法律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兰明良先生的要求,写过一份关于本书学术价值及中译稿质量的书面意见,被出版社采纳,因而又觉得自己不应知难而退。就在这种矛盾心情下,我初步答应北大出版社编辑“试试看”,于是,赶在今年9月下旬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8年年会开幕前夕,以《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中译本再版感言》为最初标题,写了一篇介绍性和回忆性的文章,作为北京大学出版社为再版本书向这届年会提交的资料之一。承蒙同行们的厚爱,对我那篇文章予以肯定,而出版社编辑又坚持前约,我也只得勉为其难,尽力来完成这一任务了。下面就言归正题,先从本书作者马丁•沃尔夫生平说起。

    马丁•沃尔夫是20世纪前半期德国最具代表性的私法学者,1872年9月26日出生于柏林一个犹太商人家庭,1953年7月20日卒于伦敦。他在柏林接受教育,1894年大学毕业。从1900年起,他在大学任教,1903年因业绩优秀升任特聘教授,1914年起在马尔堡大学正式获得教授资格,之后于1919年转到波恩大学执教,1921年重返柏林,担任柏林大学教授,主要讲授民法。在此期间,由于他对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很感兴趣并深有造诣,受聘担任1926年建立的凯瑟•威廉外国私法-国际私法研究所的顾问,对该研究所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纳粹排犹后,1934年失去教授席位,他被迫远离故土,于1938年最终移民至英国,在牛津大学继续研究工作,1953年获牛津大学名誉博士称号。
马丁•沃尔夫教授精通民商法和国际私法,著述甚丰,广泛涉猎贸易、证券、公司、保险、合同、家庭婚姻、继承等私法领域,他的名著除本文将要着重谈到的两部《国际私法》之外,主要还有《民法教科书》(Lehrbuch des Burgerlichen Rechts),这是他与恩尼克采尔斯和基普合著的,他撰写了其中的物权法和婚姻法等篇章。这部教科书的权威,大多由于他执笔的部分而来,他也因此而闻名于世。马丁•沃尔夫还著有《比较法论》(Traite de Droit Compare),该书第三卷系与诺尔德(Nolde)和阿尔曼荣(Arminjon)合著而成,于1952年问世;他与路德维格•雷瑟尔(Ludwig Raiser)合著的《物权法》则于1957年在德国图宾根出了第10版。在国际私法方面,马丁•沃尔夫教授的成就尤为突出。他先后用德文、英文发表过很多见解精到的论文和述评,特别是他分别用德文和英文撰写的两部国际私法专著,在国际上获得极高评价,都被视为经典之作。

    第一部是1933年问世的、他用德文撰写的《国际私法》(Internationes Privatrecht,1954年出德文第3版时书名改为 Das Internationale Privatrecht Deutschlands),这是一部专门系统阐述德国国际私法的教科书,出版后不仅受到德国国内法学界和实务界普遍重视和高度评价,而且其影响迅速扩及德国外部世界,从而使他更加声誉鹊起。这部精练的教科书最初是作为德国《国家与法律百科全书》第15卷出版的 ,与整个百科全书一起,立即成为初学者们的指南,而对那些在一团乱麻般的相关专题详细内容中迷惘困惑的学者们来说,则是为他们指点迷津的向导。[1]

    第二部就是本文所要重点介绍的《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一书,(为叙述方便,以下简称“本书”)。本书不是作者第一部国际私法专著的英译本,而是他在牛津大学积数年时日潜心研究英格兰国际私法和案例之心得,用纯熟流畅的英语写成的,诚如作者所言,本书“覆盖着不同的地基,既不是早期德国研究成果的英译本,也不是它的再版。”[2] 1945年,牛津大学出版部印刷所出版了本书第一版,到1950年又出了第二版。中译本就是根据本书第二版翻译的。1955年12月,外交部有关领导要求翻译出版国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委托李浩培先生等选题并翻译。当时李先生出差在外,12月27日回京的当天就从北京图书馆借到马丁•沃尔夫的《国际私法》英文版,当晚即着手翻译,同时邀请也是留英归国的汤宗舜先生共同翻译,李先生译上半部分,汤先生译下半部分。译完后两人互校,最后由李先生于1959年8月4日完成全部译文的定稿工作,[3] 1958年,该书翻译定稿完毕,交付法律出版社。[4]
本书涉及整个冲突法领域,但重心是英格兰冲突法规则。作者在序言中说明:“本书论述英格兰国际私法。在书中所讨论的问题显然是未经英格兰判决,或者在法院对于这些判决上有疑义或异议的情形,本书就尝试从外国的法律体系求得他山之助。” [5] 全书分七编。第一编是绪论,作者探讨了国际私法的范围,分析了关于适用外国法的各种论据,将国际私法的职能表述为“在同时都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这也就是作者对国际私法所下的定义。同时作者分别阐明了国际私法与“统一的各国国内法”(即指我国大陆教科书中通常所称的“统一实体法”)、管辖权、国籍法规和外国人地位法规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第二编专门论述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第三编论述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第四编是人法和亲属法;第五编是债;第六编是财产法;第七编是继承。本书的详细目录和编、章、节简约而醒目的标题,使全书内容一目了然地浓缩在读者面前,是读者为打开这座国际私法宝库大门时不可或缺的总钥匙。
 
   本书的显著特点是,作者以英格兰冲突法为主线,将对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贯穿于全书始终。对于连接点、分类、反致、公共秩序、法律规避等问题同时运用历史法学分析方法和比较法学的方法详加探讨。无怪乎有学者说“Wolff对于国际私法的研究方法或许是其对国际私法学最主要的贡献。”[i] 该书注释极详,参考文献极其丰富,包括英文的和非英文的法律资料,主要涉及法国、德国和美国法律。有许多注释引用了《美国冲突法重述》以及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学教科书。广泛的一般参考文献以及在每章结束时所附的特殊参考文献,充分表明作者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言都非常权威。普遍认为,他的这部新著对于法学教授、律师、法官以及学生来讲,都有重要的价值和用途。对比较法研究有兴趣的人,也能从中受益良多。

   本书不仅在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方面保持了同样清晰透彻的特点,而且还在司法判决尚未触及的领域进行了开拓性研究 。[ii] 作者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对英格兰法院判决及其法律技巧的透彻理解和准确把握,加上他在研究方法运用上的得心应手,“使他能够设想出种种新情况来验证英国冲突法规则的效用和局限,并提供素材以资弥补英国现行法律的缺漏” 。[iii] 由于冲突法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一个年轻的、不成熟的、不完善的法律部门,研究者们正在艰难跋涉,而作者恰恰拥有普通法系学者中无人可与匹敌的熟稔大陆法这一绝对优势,同时又具有准确把握英国案例的惊人能力,因而新著一经面世即引来如潮好评。马丁• 沃尔夫由此被誉为“在阐明国际私法复杂问题方面成就最为辉煌的作者之一” ,[iv] 从而奠定了他在该领域突出的国际地位。日本权威学者称誉本书在国际私法这门学科中“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v]。有普通法系学者指出,这部新著“毫无疑问不但是英国国际私法领域一部最重要的著作,而且应当被视作国际私法方面权威性的国际文献,不用说,对于美国冲突法律师和学者来讲,它也会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因而“值得十分仔细地去阅读和研究”。[vi]

    本书之所以在美国冲突法学界倍受重视,还因为,马丁•沃尔夫富有务实精神,他的主要目的是为实际问题提供可操作的解决办法,显示出自己像是斯托雷(Joseph Story)的弟子。[vii] 1933年他曾写道:“约瑟夫•斯托雷这位伟大的北美法学家在1834年向欧洲人表明了,一个法学家要如何冷静审慎,摆脱假科学公理的有害影响,转而让自己埋头于大量法院判决材料的活的法律之中,才能够发现和提供真正公平有效的法律......”,他称斯托雷是世界上的“隐形导师”。[viii] 虽然他并不赞同斯托雷从荷兰法则区别说学派代表胡伯那里承传下来并加以完善的“礼让说”,但在研究国际私法的方法途径上,他确实从斯托雷那里获益终生。这也是他取得非凡成就的重要因素,对此,李浩培教授的一段论述足可佐证。1948年李浩培教授发表了《19世纪的国际私法学》,他在该文中谈到斯托雷对研究国际私法的贡献时写道:“欧陆的学者大都喜用演绎的方法,以研究国际私法。他们常喜设定几个基本的假设,从这几个假设,他们推演出不少原则及个别的规则。这种假设、原则和个别规则,构成理论的体系,而这一理论体系,他们即称为国际私法。这演绎的方法有其优点:采用这方法,可多得原则,并可多得新颖的思想,以促进现实法律的改进。但这方法亦有其弱点:因采用这方法的结果,只是作者个人的理论体系而已,与现实法律的内容常不符合。斯托雷的著作虽也含有几个基本的假设,但他的实质却以英美法院的判例为根据。斯托雷将这从判例入手的方法贡献于欧陆的学者,其功绩较之上述第一项的功绩(指“助成法则区别学派的推翻”)更为伟大。近来,欧陆的一部分国际私法学者,对于演绎的方法已觉厌倦,故有更重视斯托雷关于这方面的贡献的倾向。” [ix]  本书1945年初版后,前苏联学者很快就将其翻译成俄文,于1948年出版了俄译本,前苏联国际私法权威学者隆茨为俄译本写了长篇序言。隆茨虽然在这篇序言里大肆批判该书内容是“资产阶级”的、“帝国主义”的、“反动”的甚至是带有“侵略”性质的,但他最终承认这部著作“在对它采取批判的条件下,还是有用的,它提供了最多的资料以便我们研究外国冲突法实践”;它“是最近25年至30年期间国外出版的对国际私法最完全、最有系统的研究著作”。[x]

    还要顺便提及的是,本书对英国“合同准据法说”(The doctrine of the proper law of a contract)的阐述值得对此问题感兴趣者特别注意,因为,虽然在所有能接触到的外国学者的冲突法著作中,都论及英国的“合同准据法说”,但却都没有沃尔夫剖析得那么清楚明白。[xi]

    总之,马丁•沃尔夫在其漫长而卓越的学术生涯中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及其对当代国际私法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早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同,这不但反映在众多的评论文章里,更集中反映在为祝贺马丁•沃尔夫80华诞而在德国图宾根出版的《对民法和比较法的贡献》这部纪念文集之中。读者如果有兴趣进一步了解这位被誉为“伟大法学家”[xii] 的卓越不凡的学术生涯,进一步研究他纵横驰骋于两大法系广阔法学领域所取得的累累硕果,可以到1953年的《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中去查阅相关文章。[xiii] 而令人遗憾更发人深思的是,在我国大陆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诸多国际私法著述中却几乎没有关于这位大师的信息资料,如果说提到他、有过些许评价的话,也大都是负面的,内容无非主要集中在抨击所谓的“识别冲突准据法说”是什么“恶性循环”。[xiv]

    现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将再版本书中译本,再版后出现在读者面前的,将是全新封面设计和装帧的大32开本上、下两卷,纸张、印刷质量均较20年前的初版大为改进。说到这里,我不能不对北京大学出版社表示感谢和敬意,因为他们慧眼识珠,决定再版这部已成绝版书的国际私法经典著作中译本。此举不仅能告慰于蜚声中外的李浩培先生在天之灵,不仅使年逾九十仍在孜孜不倦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另一位译者、我国著名专利法专家汤宗舜先生深为欣慰,也必将起到推动我国学界对传统国际私法深入研究的作用。而我应出版社编辑的邀请写了这篇文字,是希望对初学者阅读本书有所助益,更是作为引玉之砖,以期增加学界进一步研究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学术思想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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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See Columbia Law Review,1945,p.981
2 Idim
3 参见《李浩培年谱》,载《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另见《改革开放30年与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年会论文集》,第423页。
4 1958年的中国,政治生活已经开始不正常,特别是清算和批判旧法学的影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彻底动摇。1959年司法部撤销,法律出版社进入动荡和飘泊时期,之后于1961年7月被并入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与人民出版社合并后,成为人民出版社几个编辑室之一,编辑力量大为减弱,致使该书译稿的出版陷于无人过问的状态。时值“大跃进”年代,译者最初得到的答复是因“纸张缺乏”而无法出版。此后由于政治方面以及学术方面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直到改革开放近十年后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本书中文版第一版,但它印数少,开本小,纸张和印刷都很差,不便阅读,并且早已成为绝版书。
5参见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6 See The American Journal Law, Vol.46., No. 1 (Jan.,1952)
7 Ibid
8  Se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45.,No. 6(Nov., 1945), p.981.
9 Idim
10 参见《国际法辞典》,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由外交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中文总校订,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403-404页。
11 See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40.,No.5 (Oct., 1946), pp.985-987.
12 Se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46.,No.1 (Jan., 1952), p.220.
13 See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 1954, p.232
14见《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54-55页。
15见刘慧珊:《重读李浩培教授合同准据法论述—纪念李浩培教授诞辰100周年》,载《东吴法学》2006年春季卷,总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21页。
16 俄文版序言见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15页
17 Se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1953, Vol.2., p.658.
18 Ibid, p.658-660.
19中文的国际私法出版物中出现的“识别”一词,来源于外语中的characterization、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其实这后三个词并不是同一个含义,却被合并译为“识别”,因此,所谓的“识别冲突”和“识别冲突准据法说”,其提法本来就是有问题的,而出现在很多教科书和专题论文中的相关抨击,乃是源于对马丁•沃尔夫关于“分类”的论述的曲解。马丁•沃尔夫主张,应予适用的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则应当按照其在该法律体系中所属类别予以归类。他在《国际私法》一书中以专章对“分类”作了严谨清晰的论述(详见本书第169-172页)。著名的英国国际私法学者Cheshire反对他的主张,分歧的实质在于是否应以法院地法优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拟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讨论稿》(第9条和第11条)中,已采用了“定性”(对涉外民商事关系)、“解释”(对准据法的名词概念)、“分类”(对应适用的法律所含的规则)三个名词并分别规定了应予适用的法律,这就准确表述了相关法律术语的概念,从而廓清了混乱。


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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