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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民主的模式》精彩导读
2006-11-14 16:21:14  来源: 北京大学出版社网站2006-11-03  
 
 《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是美国著名学者阿伦•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此书于1999年出版后,在政治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进入了多所高等院校政治学专业的必读书目,短短几年之内就被翻译成六种文字出版发行。

 一、利普哈特的生平与事业

 阿伦•利普哈特1936年8月17日出生于荷兰的阿培尔顿(Apeldoorn),后移居美国并加入美国国籍。1963年在耶鲁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利普哈特先后在欧美的几所著名高校中执教。1963-1968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任助理教授;1968-1978年在荷兰的莱顿大学任教授;1978年以后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任教授,2000年起成为该校的名誉教授。
 利普哈特毕生致力于比较政治学研究,在长达40年的学术生涯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自20世纪60年代初至今,他先后出版专著10余部,合著和参与编写的作品20多部,发表论文近300篇,承担过20多种学术刊物的编辑工作,主持过多个大型课题和科研项目。利普哈特的著作不仅卷帙浩繁,其影响之大也令人惊叹。据统计,无论在整个政治学学科中还是在比较政治学子学科中,他都是最常被引用的作者之一,足以跻身西方国家屈指可数的几位政治科学带头人之列。在比较政治学领域中的突出贡献为利普哈特带来了巨大的荣誉,1989年他当选为美国国家艺术与科学院(the National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院士,1995~1996年担任美国政治学会会长。

 利普哈特对西方民主理论的巨大贡献源自他对传统民主理论的突破。在传统观念中,两党制和同质性社会是民主制度的坚实基础,因而把“多数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作为主要的乃至唯一的民主模式。早在20世纪60年代,利普哈特就对此产生了怀疑。1968年,他提出了与“多数民主”相对应的“协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的概念,探讨了在异质性强、多元化程度高的社会中通过广泛的权力分享来达成彼此对立的各个社会集团之间的妥协和共识,从而建立起稳定的民主制度的可能性。利普哈特将这种民主模式的特征简要概括为:(1)巨型联合内阁;(2)局部自治;(3)选举的比例性;(4)少数派否决权。不过,在此后的20年中,利普哈特并未把“协合式民主”上升到足以取代多数民主的高度,这一时期他的著作,如《妥协政治》(1968年)和《多元社会中的民主》(1977年)中对“协合式民主”的探讨仅限于社会、语言、文化、种族和宗教高度分化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和瑞士。正像他本人所说的那样,尽管“意识到多数民主给宗教和种族高度分化的社会带来的危险”,但是,“仍然相信多数民主对同质性比较强的国家来说是更好的选择”(中文版序言)。

 20世纪80年代至今是利普哈特的民主理论走向成熟的时期。在对民主制度的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区分之后,利普哈特发现,除了“协合式民主”之外,“非多数民主”(nonmajoritarian democracy)中还包括另一种模式——“共识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在1984年出版的《民主政体:21个国家的多数模式政府与共识模式政府》中,利普哈特概括出了共识民主的8个特征:(1)超大型联合内阁;(2)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权力平衡;(3)多党制;(4)多个问题维度;(5)选举的比例性;(6)联邦制和地方分权;(7)两院制议会;(8)受司法审查保护的刚性宪法。对比上一段中提到的“协合式民主”的各项特征,我们不难看出,在“协合式民主”与“共识民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都是主张分享权力的“非多数民主”的模式,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们的特征也存在着一些重合之处。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协合式民主”主要是以社会的种族、民族分野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文化分野为前提的;而“共识民主”关注的焦点并不局限于民族与种族,还包括宗派、财富、阶级、地域等各个方面的社会冲突和政治冲突,不仅视野更加广阔,而且适用于更多国家。第二,“协合式民主”是一剂“猛药”,它要求将所有重要的社会集团都纳入到分享权力的过程中来;“共识民主”则要温和些,它提供了各种制度上的诱因,旨在通过这些诱因来促成广泛的权力分享。第三,反映在制度设计上,“共识民主”赞成比例代表制和巨型联合内阁,但不提倡少数派否决权和局部自治。显然,与“协合式民主”相比,“共识民主”更适宜作为“多数民主”的对应物和替代品。有鉴于此,利普哈特在《民主政体》中不再使用“协合式民主”的说法,而是在“共识民主”与“多数民主”之间差别的基础上描绘了一幅民主的二维概念图,对世界上的“稳定的民主国家”进行分类和定位,并且检验了各种民主制度的效果,提出了“多数民主模式在本质上并不比共识民主模式更民主或者更公平”的观点,在比较政治学领域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政治理论的创新正确与否,需要经过认真细致的检验。为了进一步验证自己的结论,利普哈特广泛地搜集资料,在多个分支学科内对许多国家进行了大量的比较研究,先后出版了《选举法及其政治后果》(1986)、《议会制政府与总统制政府》(1992)、《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对27个民主国家的研究,1945-1990》(1994)、《民主百科全书》(1995)、《新民主国家的制度设计》(1996)等一系列著作。这些著作涉及的领域几乎涵盖了民主制度的方方面面,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他的思想艰难跋涉、不断前行的脉络。利普哈特的研究工作还得到了各国学者的大力帮助,并从当代政治学的其他成果中受益非浅(前言)。正是在理论研究逐渐臻于成熟、实证材料的积累日益丰富的基础上,利普哈特的最新、最完善的成果《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才能够水到渠成。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主的模式》不仅是利普哈特教授多年心血的结晶,而且是反映当代比较政治学领域内最新研究成果的集大成之作。

 二、利普哈特的代表作《民主的模式》

 《民主的模式》一书在界定“民主”的概念时采用的是传统定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其理论探讨的出发点也是民主运作过程中的老问题:“政府由谁来治理?当人民之间产生了不一致或有不同偏好时,政府应该代表谁的利益?”(第1章)但是,《民主的模式》在回答这一问题时的角度却是全新的——“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在原则、特征和绩效上的差别。

 1、“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多数民主”与利普哈特本人所界定的“共识民主”之间的本质区别,构成了《民主的模式》全书理论框架的基础。作者指出,多数民主模式的本质在于“政府由多数人控制并符合多数人的愿望”,是一种“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对抗性的”民主;共识民主模式虽然也承认多数人的统治优于少数人的统治,但仅仅把多数原则视为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的核心在于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到政府中来,“努力使‘多数’的规模最大化,而不是满足于获得做出决策所需的狭隘多数”,是一种以包容、交易和妥协为总体特征的民主(第1章)。从理论上讲,“共识民主”在民主的代表性(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和民主的品质(quality of democracy)方面不仅丝毫不逊色于“多数民主”,而且犹有过之,其原因显而易见:共识原则能够实现民主的范围和程度的最大化;而多数原则往往使政治权力集中在较为狭隘的多数人(有时甚至是相对多数人而不是绝对多数人)手中,并且容易引起对抗和冲突。既然如此,为什么在近年来“多数民主”的弊端不断暴露的情况下,“目前仍然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倾向,即把民主单纯地等同于多数决,要么忽视了作为备选方案的共识民主,要么想当然地以为共识民主固然有一些优点,但在产生有效政府的方面存在着极为严重的缺陷”呢(中文版序言)?这就涉及到了民主实践领域中的另一些问题:制度安排和治国绩效。

 2、民主的两个维度和十个基本特征。利普哈特对民主的制度安排一向极为重视,以致有的西方学者把他当作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在《民主的模式》的第5~13章中,利普哈特从“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的本质区别出发,系统地比较了两种类型的民主模式之间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宪法、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利益集团以及中央银行等制度层面上的10个主要差别。这些比较分析虽然设计精巧、涵盖的范围全面,但并未超越传统的比较政治学研究的窠臼。利普哈特的真正创见在于,“把众多民主国家中各式各样的正式、非正式的规则和制度归结为一个清晰的二维模式”,即行政机关-政党维度(executives-parties dimension)和联邦制-单一制维度(federal-unitary dimension)。第一个维度中包括了与行政权力、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利益集团等制度安排有关的5项特征,涉及联邦制政府和单一制政府之间差异的5项特征则包含在第二个维度之中。这种划分方式的依据何在?以共识民主模式为例,在行政机关-政党维度上,“多个政党在内阁、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各个委员会,以及政府与利益集团举行的协商会议中面对面地相互施加影响”,是一种体现了共担责任或共享权力原则的制度安排;而在联邦制-单一制维度上,“联邦制特征和中央银行的角色更符合通过机构分离而进行的分权设计:联邦机构与各州的机构相互独立、彼此分权,立法机关的两院分离,高等法院和中央银行独立”,在制度安排方面以分担责任或分享权力为总体特征(第1章)。将民主的10个基本特征归结到两个维度上有利于简化分析和归纳的过程,为描绘出一幅清晰的民主二维概念图奠定了基础。

 3、民主的模式与民主的绩效。在完成了对“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在制度安排上的比较分析之后,《民主的模式》接着探讨了民主绩效问题。传统观念一方面承认共识民主在民主的代表性和民主的品质方面具有优越性,另一方面又把“多数民主模式下的政府比共识民主模式下的政府效率更高”作为一条不证自明的公理。第15、16章通过实证考察对上述传统观点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第一,共识民主国家在妇女代表权、政治平等、选民投票率、公民对民主的满意程度、政府与选民的亲近度、公众对内阁的平均支持度、政府的腐败程度、社会福利水平、环境保护力度、刑事司法的严厉程度和对外援助水平等所有反映民主代表性、民主品质以及公共政策取向的宽容性与温和性的指标上都胜过了多数民主国家(第16章)。因此,“共识民主”的确是一种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高品质”的民主模式。第二,对19个宏观经济绩效指标、4个反映暴力程度的指标和5个反映通货膨胀水平的指标的考察并未证明“多数民主”的治国绩效比“共识民主”更为显著。利普哈特对此所做的解释是,那种认为“把政治权力集中在微弱多数的手中能够造就团结的、果断的领导集体,因而会增强政策的连贯性并加快决策的速度”的传统思维看似合理,实则由于过分简单化而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多数民主模式下,政府的更迭(执政党的完全轮替)有可能比共识民主模式(执政联盟中的部分执政党轮替)更为彻底,其政策的连贯性反而不易保持;多数民主模式下的政府(特别是一党多数政府)的确比共识模式下的政府做出决策的速度更快,然而“快速做出的决策未必就是明智的决策”,在分裂的社会中,调和与妥协可能要比迅速做出决策重要得多,取得良好的治国绩效所需要的“与其说是一只强有力的手,倒不如说是一只稳定的手”,况且,做出决策是一回事,执行决策就是另一回事了,“同那些由‘果断的’政府违反重要社会集团的意愿而强行制定的政策相比,得到广泛多数支持的政策更有可能按照预定计划顺利地执行”(第15章)。

 4、考察民主模式的方法。《民主的模式》对于中国读者的另一个借鉴意义在于它向我们展示了当代西方比较政治研究的各种方法。利普哈特曾撰写《比较政治学与比较方法》一文,专门阐述比较政治学的各种研究方法。如果这篇文章对某些读者而言还略显抽象的话,那么《民主的模式》一书则提供了综合运用科学方法开展比较研究的绝佳范例。首先,书中广泛采用比较法,对两种民主模式的根本原则、基本特征、治国绩效的比较分析贯穿了全书的始终。在社会科学领域内运用比较法的主要问题是变量多而案例少,对民主模式的研究当然也不例外。利普哈特坦承案例不足会导致比较法无法具备自然科学中的实验方法那种精确性,但他同时指出了弥补比较法的固有缺陷的办法,那就是“把比较分析作为研究的第一阶段,在此阶段仔细地阐明假说,把统计分析作为第二阶段,在此阶段用尽可能大的样本来检验这些假说”。在《民主的模式》中,第1~3章为我们提供了采用比较分析来阐明“整个系统的结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宏观假说”的范本。其次,应用统计法,通过对经验性材料进行数理处理来揭示变量之间的关系。《民主的模式》的第5~13章中广泛运用指标、量表、公式、分类法、线性回归分析、显著性检验等多种统计手段对10个结构性变量(即民主的10个基本特征)作了深层次的研究;第14章主要使用因子分析总结了之前各章的研究成果;第15、16章则采用双变量回归分析对两种民主模式的绩效进行了考察。在一本著作中如此集中地使用各种统计方法,即便在西方的学术研究中也并不多见。这些统计方法的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基本达到了通过“微观复制”的方式“在其他国家和文化背景中来检验在某个背景中已经印证了的命题”之目的。再次,采用案例法加强比较研究和统计分析的效果。对比《民主的模式》及其雏形《民主政体》,可以看出利普哈特对纳入考察范围的案例进行了更加精心的选择,不仅在横向(地理)上将案例的数目从原有的21个民主国家扩大到36个,而且在纵向(历史)上将原来的考察时段的下限从20世纪80年代末延伸到90年代中期。值得一提的是,在归纳各个案例的总体模式的同时,利普哈特并未忽视对偏离总体模式的异常型案例的研究,肯定了异常型案例的理论价值,“它们弱化了最初的命题,但是意味着一个也许更有力的改进的命题”。总之,在综合运用了多种比较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民主的模式》中为我们勾画出了一个崭新的世界,“在那里,从前看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时间、语言和民族,现在都发现了自己的位置,以及与其他民族的相互关系” 。

 5、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利普哈特本人将《民主的模式》的理论贡献归纳为两点:第一,我们可以根据多数政府与共识政府的差别,把众多民主国家中各式各样的正式、非正式的规则和制度归结为一个清晰的二维模式。第二,共识民主国家的总体绩效胜过了多数民主国家(第17章)。这些理论贡献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传统的民主观念导致了“民主代表性的获得要以政府效能的降低为代价”的悖论,利普哈特的发现如果能够成立,就从根本上解除了这个桎梏——既然共识民主模式既是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高品质的民主,又是能够产生更高绩效的民主,那么“对那些正在着手设计本国第一个民主体制的国家或者正打算推动民主改革的国家来说”,在“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之间做出选择时也就不必瞻前顾后、左右为难了。此外,在《民主的模式》中利普哈特还大大拓展了 “共识民主”的适用范围,强调了采用共识民主模式“不但对于文化和种族高度分裂的国家来说十分中肯、极为紧迫,而且也适用于同质性比较强的国家”(第17章),使“共识民主”获得了足以与“多数民主”相匹敌乃至完全取代“多数民主”的地位。

 当然,《民主的模式》一书在学术界引起了不少争议,其部分结论的正确性也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不过,新颖的学术视角、宽广的研究领域、科学的研究方法、丰富的实证材料、严密的论证过程使它成为比较政治学领域内的一部当之无愧的杰作。希望《民主的模式》中译本的面世能够为读者了解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基本的背景资料。

 陈崎2006年9月

 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网站2006-11-03
本版责编: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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